是融资租赁还是投资?

作者:曾毅玮

为了适应租赁市场中,不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业务需求,租赁的形式也日趋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它们的产生,毫无疑问将为租赁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和动力,合理地为这些新租赁形式进行分类,以便使其更好地遵循有关的会计、税务和法律制度和规范,从而更具生命力,应是当务之急的事。有些文章((《融资租赁的种类与分类》,摘自“中国融资租赁信息中心”网页),将百分比租赁(将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风险租赁(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和结构式参与租赁(也称项目融资租赁,没有固定租金约定、没有固定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等归为融资租赁,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的姜仲勤在《融资租赁的创新说明了什么》一文中,也以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电信行业提供项目融资租赁(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e)的成功例子,指出这种新形式“为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领域”。对于上述的分类,笔者不敢苟同,尽管这些分类都出自权威人士之手。对于上述提供资金的形式,究竟是属于租赁还是其他,笔者认为,应以是否存在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加以判断,至于属于何种租赁类别,应延续IAS17的精神,严格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看这种租赁新形式中,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是否实质性地转移给了承租人,加以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当一个企业向另一企业提供所需的资产(包括资金、实物和债权)时,一般导致两种结果,即形成股权投资或债权。从上述几种形式的运行机制看,笔者认为,应属于投资的范畴,而不应视同为融资租赁的创新形式。理由是:以项目融资租赁为例,虽然从实务操作看,它具有融资租赁的某些特征,如由三方参与、至少两个合同构成,且以融物代替融资,但是,从业务的实质看,却与常规的融资租赁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项目融资租赁分为注资、还租和回报三个阶段。但还租方式非常特别,每期的租金完全依赖于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量,造成了租金金额的不固定和租期的不确定,而不固定租金违背了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中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依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是固定的”的规定。也与FAS13关于出租人融资租赁认定条件的“出租人应收租赁款的可回收性能够合理地加以预计,亦即能够合理地预计坏帐”相悖。回报阶段是项目融资租赁特有的。出租人可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即出租人在收回租赁成本后,可分享项目的投资回报。根据IAS25对投资的定义:企业为通过分配(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来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由此笔者认为,项目融资租赁更属于投资的范畴。而从姜仲勤的文章表述“由于承租人几乎是白手起家,所有的投资都是依靠出租人提供。出租人以融物的形式注入巨额资金,起到投资的作用,这些资金既要承担项目不成功的风险,也要承担项目初期现金流量不足的风险”,也说明了这一点。当然,IAS25首先便指出该公告不涉及融资租赁。2)融资租赁和投资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参与融资项目的经营风险。融资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承租人。虽然,出租人在租期内也存在承租人经营不善或信誉不佳造成无法收回租金的潜在风险,但还租的来源是承租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但项目融资租赁不同,出租人的本金偿还直接与项目挂钩,项目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如果项目失败,除了按租赁物所有权的规定处理外,无第三者可追索。综上两点,笔者认为诸如项目融资租赁等新形式,更属于投资的范畴。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浅薄看法,愿与业内人士就此问题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