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 |
编者按:融资租赁公司笑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说:我们应该建立租信合作。信托投资公司也笑着对融资租赁公司说:是呀,我们应该展开合作。当信托投资公司真的发行租赁信托时,还找不到应该和租赁公司在那方面合作。
——沙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信")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金融租赁业务运作经验,利用资金信托的功能和金融租赁的业务手段,向投资者提供一种新型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产品,以满足投资者获取低风险、高收益的需求,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的背景
1、金融租赁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方的选择,向出卖方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金融租赁使承租人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提前实现设备、技术更新从而尽早产生效益,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法避税,因此,即使金融租赁整体费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其所带来的潜在效益使得承租人仍愿意选择金融租赁。从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开展情况看,金融租赁业务资金运用收益高于贷款利息2%-3%。
金融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一般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险和履约担保,在租赁存续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直接收回并处置租赁物,因此能更好地锁定风险。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特性,能够满足信托投资者的投资要求。
2、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
作为西部地区唯一直辖市的重庆正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8小时重庆"、"半小时主城区"工程正在实施过程中。按照规划,2003-2010年8年期间,重庆市公路、水路建设计划总投资944亿元,其中公路797亿元,水路147亿元。为彻底缓解重庆地区电力紧张状况,在2010年前,重庆计划投入637亿元发展电力设施。总投资高达7亿元的重庆国际医院也在规划设计中。随着上述项目的逐步实施,有关企业、单位对大型工程机械、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备、大型医疗设备等需求将不断增加,这无疑将给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提供无限的商机。
3、重庆国信具有拓展金融租赁业务的优势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能够开展金融租赁业务。资料显示,国家对原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清理整顿仍未结束。迄今只有浙江、新疆、四川三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重新登记获取了金融牌照。重庆金融租赁公司尚在筹备之中,什么时候能取得"许可证"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表。
重庆国信作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重庆市两家能够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之一。严格的行业准入和巨大的金融租赁市场成为重庆国信大力拓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天然优势。
重庆国信自1986年开展金融租赁业务以来,经营业绩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将金融租赁与资金信托业务手段综合运用,结合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重庆国信将充分发挥租赁与信托的双重优势,为投资者获取较高的收益。
二、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成立。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1、委托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3、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4、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5、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6、预约与优先
信托推介期前半期为加入信托意向和数额预约时间。信托计划采取大额投资者(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优先原则,其余投资者可以预约,按照数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
1、信托计划推介期自 2003 年6月26日开始,不超过45天。 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2、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七、 信托资金的运用
1、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总和。信托计划资金由重庆国信集合运用。重庆国信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以信托资金购买设备等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从而获取租金收益。对于闲置期间的信托资金运用,重庆国信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借、短期贷款等运作。
2、信托计划资金进行金融租赁的主要条件
(1)承租人条件
A、受托人选取承租人的范围
承租人仅限于医疗、电力、通讯、交通、建筑等行业的龙头企业,具体资质及项目要求如下:
l 医院:要求为三等甲级以上的城区大型医院,如:重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等;
l 电力:主要是电力生产企业、电网改造项目,如: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珞璜电厂等;
l 通讯: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吉通、中国铁通等电信运营商;
l 交通运输:包括公路客运、城市公交营运和长江航运企业,如:重庆市公交集团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等;
l 建筑:取得建筑乙级以上资质,且承建项目属于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已完备,可安排工程设备租赁。
B、承租人必须有较高的信用等级,无违约、拖欠贷款的不良记录。
C、承租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要求每年有稳定的现金净流入。
(2)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含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重庆国信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规定期限为准;
(3)租赁利率
租赁利率是计算租金的依据。租赁利率将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依据承租人的资信及租赁物的情况适当上浮;
(4)租赁担保
根据租赁项目的具体情况,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必要的担保、租赁物财产保险或履约保险。
3、信托计划的赢利模式
(1)租赁手续费收入。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向租赁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按租赁物总价的1%~3%收取;
(2)租金收入。租赁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人缴纳的租金。租金收入为租赁利息加上租赁本金的金额;
(3)租赁物残值转让收入。指租赁期届满,租赁承租人应付租金偿付完毕后,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而支付的对价,按租赁物总价的1‰~5‰收取;
(4)其他收入。信托资金在闲置期间,将用于存放银行、投资国债、国债回购、同业拆借、短期贷款,以取得稳定的资金收益。
八、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1、财务管理
(1)重庆国信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与重庆国信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信托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明细账;
(3)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4)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按其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益;
2、流动性管理
(1)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者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2)以再次发售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收购前一个信托计划项下财产;
(3)其他方式。如:将信托计划项下财产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其他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交易,收回资金。
3、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A、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
B、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C、批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D、批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A、提出融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
B、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控制措施;
C、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
D、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E、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3)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主要职责是:
A、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B、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C、对资金运用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D、对信托计划项下的闲置资金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短期贷款等进行管理、运用。
(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A、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B、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C、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D、根据信托合同,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E、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F、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转让、登记手续;
G、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H、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I、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J、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稽核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A、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稽核;
B、对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审计;
C、其他职责。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互相兼职,两个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九、信托计划的收益、费用管理
信托计划的收益、费用计算方法:
1、可以计入收益的部分如下:
(1)由于处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各种收益;
(2)由于信托财产的买卖、转让和其它处理以及偿还式清算所发生的盈余;
(3)信托财产的估价收益;
(4)参照其它信托目的准许作为信托财产的收益;
2、可以计入信托费用的部分:
(1)为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由于信托财产的买卖、转让和作其它处理,以及偿还和清算等发生的损失;
(3)信托财产的估价损失;
(4)信托财产的税负及其它负担;
(5)信托财产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3、费用管理办法
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采取分账管理的方式,准确、全面记录其费用的列支。
十、信托收益分配
1、本信托计划预计年收益率为5%。
2、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报酬的计算及分配:
当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为5%(含5%)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当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超过5%时,超过部分为受托人当年信托报酬,并在当年信托计划资金收益分配时一并收取。
(2)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每年分配一次,于信托计划每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受托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3)信托终止,扣除各项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归属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划至信托财产归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一、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1、风险揭示
(1)租赁物风险
租赁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价格失真所导致的风险;或在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损坏,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由租赁物法定责任原因可能给出租人和委托人带来的风险或其他第三人提出索赔的风险。
(2) 信用风险
承租人由于其自身的经营风险,或由于其自身的主观意愿,导致不能按期、全额偿还租金的风险。
(3) 管理风险
在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因其知识、管理水平有缺陷、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及对经济形势、政策走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计划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4) 其他风险
本信托不排除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2、 风险防范措施
(1)租赁物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A、选择知名品牌设备;
B、设备供应商承担产品质量问题,;
C、设备供应商保证设备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进货价格发票;
D、承租人负责进行商检;
E、对设备的质量进行保险;
F、对设备的安全进行保险;
G、承租人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H、设备供应商在保修期间对设备有维护保养的义务;
(2) 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A、严格按照信托计划确定的承租人条件对承租人及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审查、立项;
B、向承租人收取20%~30%的租赁保证金;
C、在租赁期间对承租人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3) 管理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受托人将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谨慎、有效的运作,严格控制投资方向,从而有效防范管理风险。
(4)其他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措施,努力降低信托财产损失。
尽管采取了以上防范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没有风险。
十二、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起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项目出现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将于情况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3、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银行代收网点存放备查;
(3)在受托人网址http://www.cqitic.com./上公告;
(4)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3款规定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1、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二年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2、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归属受益人。
十四、备查文件
1、《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
2、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业务许可证书
4、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