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融资租赁的比较研究

——兼论对中国的启示(三)

作者:蒋振声、周英章

二、中外融资租赁业的微观组织比较

(一)国外融资租赁的组织制度模式

在租赁市场上,承租人、出租人、租赁对象构成了三个必不可少的主体。国外对承租人几乎没有限制,只要按时交纳租金、具有承担租赁法律义务的任何工商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承租人。在国外,作为承租人的一般都是工商企业,个人很少。

由于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优势不同,故各国在租赁市场上的租赁对象不完全相同。飞机、计算机设备、农业机械、发电设备等构成了美国租赁市场上比较重要的租赁对象(见表5)。其中仅飞机、计算机设备分别占了全部租赁额的7.6%17.8%,都超过了工业/制造设备租赁的份额(5.8%),说明了融资租赁在美国的发达程度,也表明了租赁是美国市场上对计算机等设备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在日本租赁市场上[1],计算机的租赁额占每年的份额比例更高,1995年、199619971998年分别为34.5%36.9%36.7%38.0%,并呈递增趋势,在运输设备的租赁对象中,主要为汽车(1998年为5.4%),飞机则不是日本租赁市场上的主要租赁对象。与美、日等国家不同,英国租赁市场上基本上不包括不动产租赁,工业建筑、土地等尚没有成为租赁对象,生产设备和汽车则成为英国租赁市场上的重要租赁对象。分别在1996年的份额为27.2%30.9%

以上可以看出,在国外不仅生产设备可以成为租赁市场上的交易对象,其他范围更广的设备都可以成为租赁公司的经营对象,从而开拓了租赁公司的盈利渠道,并分散了业务经营上的行业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提高了租赁公司资产业务的灵活性,使不同需求的承租人成为租赁公司的业务对象,提高租赁公司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度。

目前国外对出租人的限制有较大区别。除一些国家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出租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外,如巴西、意大利[2],其他国家均对租赁公司实行注册制,如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澳大利亚。如韩国规定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拥有200亿韩元(约2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都可以自由进入租赁业[3]。另外各国对银行能否直接参与租赁成为市场的主体的规定也是不同的,美国、意大利、德国、巴西、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家允许银行直接参与租赁,而日本、韩国、泰国、哥伦比亚、比利时等国则出于对金融监管的考虑,对银行直接参与租赁进行限制。由于各国政府对出租人的规定不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出租人(参见表9)。目前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租赁公司:

9   美国、日本租赁市场的出租人类型比较

               

 

 

 

1.银行所属或与银行有关的租赁公司

2.制造商所属的租赁公司

3.独立于银行和制造商的租赁公司

4.其他类型的租赁公司,(包括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组织、个人等)

5.租赁经纪人

12类为最重要的租赁公司,另外租赁经纪人非常活跃

 

 

1.金融机构、商社、外国租赁公司合资的综合性租赁公司

2.金融机构、综合商社成立的复合型租赁公司

3.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

4.大的生产厂商的租赁公司

5.综合商社的租赁公司

6.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小型设备租赁公司

主要为第12类的租赁公司

1.金融机构型租赁公司。美、日、英等国家的许多租赁公司都属于银行资本,在租赁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竞争优势非常明显。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租赁业务,一方面可以获得高额高润,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的独特作用,可以避免经济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影响,使金融机构获得稳定的经营收入。另外,由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与其他信贷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较小,所以融资租赁对金融机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2.销售促进型租赁公司。目前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如美国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并成为其国内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呈递增趋势。主要经营对象为母公司所生产的机器设备,促进产品销售。有的也是出于通过融资租赁获到高额利润。现在这类租赁公司也应客户要求帮助客户获得其它各种设备的租赁,逐渐扩大了业务范围。这类租赁公司由于拥有专业技术优势而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3.独立型租赁公司。这类租赁公司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以租金为收入来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生产厂商没有明显的隶属关系,但却保持着密切的互利合作关系。独立型租赁公司由于受资金来源所限一般规模较小,多为中小企业服务,且多为地方型的,只有少数从事更广地区范围的租赁业务。根据经营业务特点,独立型租赁公司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租赁公司,一般只经营某种特定类型的设备,如计算机、汽车、建筑设备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只负责承租人所需设备的资金融通,接受承租人的申请,向供货商购买设备,然后交与承租人使用,实际上它相当于一个信贷机构。

4.复合型租赁公司。这类租赁公司的股东为金融机构和制造厂商或金融机构与经营商或经营商与制造厂商甚至是外国金融资本结合而成,兼有金融机构型租赁公司和销售促进型租赁公司的优势,既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又有专业技术优势,实现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在租赁市场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日本多数租赁公司是典型的复合型租赁公司。如日本最大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公司是由美国租赁公司、三家日本商社(日棉、日商、岩井)、五家银行(三和、东洋信托、兴业、神户、劝业)共同出资兴建的。

5.租赁经纪人公司。这类租赁公司一般不出租设备,而是充当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中介,以其专业知识促成租赁交易。租赁经纪人既可以接受承租人的委托寻找低成本的出租人,也可为接受出租人的委托为其寻找潜在的承租人。租赁经纪人的出租,活跃了租赁市场,提高了租赁交易的机会。

(二)国外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

对于融资租赁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按照其发展阶段可分为传统的融资租赁和创新的融资租赁;按其运行的范围可分为国内融资租赁和国际融资租赁;按其租赁的对象可划分为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的经济运行效率角度考察,所以将采取第一种划分。其中传统融资租赁即是直接购买租赁,它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创新的融资租赁主要包括杠杆租赁、转租赁、售后租回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风险租赁等。创新融资租赁是国外融资租赁较发达的国家所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尤其是杠杆租赁是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融资租赁方式。据统计,在美国所有的租赁额中,直接购买租赁占45%,杠杆租赁占40%,可见杠杆租赁在美国租赁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另外,在日本、德国的融资租赁业中杠杆租赁也是发展最快的租赁方式。

1.直接购买租赁。它是一种最普遍、最简单的租赁方式,特别是国外在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初期基本上都采用的是直接购买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用资金直接购回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供承租人使用。一般是固定期限、固定每期租金等,手续简便、省时省事,能满足承租人的紧急需要。

2.杠杠租赁。国外杠杠租赁的运作方式十分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租赁公司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40%,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并以设备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租赁对象大都是一些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卫星设备等。

3.转租赁。转租赁多发生在跨国租赁的业务中,由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而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优惠政策。

4.售后租回租赁。一般简称回租,由承租人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通过回租可以满足企业改善财务状况、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租赁公司共同分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

5.收益百分比租赁。这种租赁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盈利状况决定的,通过租金与设备使用效益的紧密联系将承租人和出租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具体的比例何以灵活多变,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根据实际的生产状况确定。

6.风险租赁。风险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租赁业务上的创新表现,与收益百分比租赁有相同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出租人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另外,国外创新的融资租赁还有税务租赁、合成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等。总的来说,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创新运行方式主要是对融资租赁业务5个方面的创新:

1.融资方式的创新:资金来源多样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合作;

2.设备来源渠道的创新:供应设备的可以是生产设备的厂商,也可以设备的经营商,甚至是设备的当前使用人;

3.租赁风险转化方式的创新:由单方承担风险分散为多方承担风险;

4.租赁期限的创新:期限不再固定,而是根据承租人的收益状况,不确定大概的租赁期限直至折现后所有的成本回收完毕;

5.租金支付方式的创新:租金不再是固定的等额支付,而是根据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而定,更多的与承租人的收益结合起来。

总之,业务创新是国外融资租赁业在运行方式上的总体趋势。国外尤其是融资租赁业较发达的国家,其灵活多样的运行方式分散了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了经营效率,实现了集约化资本运营。同时,出租人能够充分利用有利的政策适应承租人的具体实际经营情况,从而满足承租人的需求,更好地为承租人服务。当然,国外融资租赁业的运行方式是以其国内的租赁市场比较发达为前提的,企业租赁融资的意识比较强,并有发达的二手市场为保障。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微观组织状况比较分析

1.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微观组织状况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是80年代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洋为中用”思想的产物。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十分强调国家的方针、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组织及运行均有严格的管制。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三类出租人:

一是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这类租赁公司成立时间最早,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从整体上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均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运行机制,有直接与国际金融市场相联系的信息方式和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途径。一方面他们吸收了国外租赁公司的先进经验并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另一方面又享有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与其他租赁公司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目前已基本度过了发展––––催债–––整顿期,至98年止,共有40家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或部门)。我国是世界上不允许银行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国家之一。这类公司的成立目的主要是扶持企业技术改造,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使出口产品更新换代。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陷入了债务信用危机。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基本上进入了全面的调整期,处于重组、整顿和探索新出路的状态。目前我国有15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

三是由原内贸部(现内贸局)所属的租赁公司。实际上这类公司从事的是传统的经营租赁业务,虽然不被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但这些公司拥有大量的设备优势,从推销产品角度,迫切希望能转变经营方式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便利用融资租赁的优势和功能将资金安全收回。虽然一些租赁公司开始变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但由于法制的不完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尚无法对他们的经营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并进行严格规范。这类公司的数量约有400家。

目前我国既有全国性的租赁公司,也有地方性的租赁公司;既有综合性的租赁公司,也有专业性租赁公司。与国外多种类型的出租人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尚比较单一,金融机构型和独立型租赁公司为主,缺少销售促进型和复合型租赁公司。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承租人和租赁对象基本没有限制。从行业结构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已覆盖轻工纺织、机械制造、电力工业、电子电信、建材工业、化学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租赁对象种类繁多,几乎无所不包,但仍以成套设备的比重最大。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以进口租赁为起点,而后才开展国内租赁业务的。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额中国内租赁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小,出口租赁则更小。在租赁运行方式上,一般采取由出租人自行筹资购买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租赁方式,即仍然以简单的直接购买租赁为主,包括直接购买进口租赁和直接购买国内租赁,对一些国外较流行的创新融资租赁方式则很少运用。

2.中外融资租赁的微观效率评价及分析

1)我国的融资租赁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低,总体上还处于粗放经营阶段。国外融资租赁业长期运行的经验表明,租赁业是一个集约化程度很高的行业之一。目前我国一般采用的是小生产式的封闭分散经营管理,在经营中片面追求资金使用规模,盲目扩大租赁项目,“贪大求洋”,对项目的租后管理更是疏于精心,是典型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差正是集约化水平低的结果。

2)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运行风险大,易陷入债务风险危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简单直接购买方式使出租人承担了全部的租赁风险,不利于化解风险。由于不能形成出租人、供货商、承租人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机制,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出租人不关心供货商的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供货商不关心出租人的租金回收情况,只关心推销设备;承租人考虑更多的是生产和经营,对偿还出租人的租金则不大关心。融资租赁运行主体之间在组织制度、运行方式上的分割,使在我国独立承担设备购买成本的出租人风险极大,极易由债务危机而陷入困境。另外,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出租人的经营风险。

3)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功能不完善,过多强调了融资功能,而其推销功能还未发挥。融资租赁是兼有融资和融物功能的交易,是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否则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我国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为主,主要负责为承租人的设备需要而融资,象国外由设备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组建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产品推销的租赁公司还不能合法存在,限制了推销功能的发挥。在已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结构中,以银行为主要股东的租赁公司缺乏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背景,其他租赁公司则缺少金融机构的背景,租赁公司股东结构的不平衡带来了资金筹集优势和专业技术经验优势的矛盾,其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和发挥效率必然很低。

4)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运行模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我国的租赁业运行模式有较大的局限性,固定租金、固定租期、固定筹资渠道等简单的操作方式且租期较短增加了承租人的偿还负担,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了较大的利率、汇率风险。由于出租人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适应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灵活多变的创新,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的优势不明显,因此对租赁兴趣不大。

总之,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微观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行业性低迷状态,对此作了最好的注解。

造成我国融资租赁业微观运行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缺少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造成各行业对融资租赁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不够。以国外比较流行的杠杆租赁为例,除其业务程序十分复杂、涉及当事人过多等原因外,最重要的是企业不能获得国外普遍存在的税收好处。如美国规定,出租人以设备购买成本的20%~40%进行的杠杆租赁可以获得100%的税收优惠。如果出租人得不到税收优惠,相应承租人租赁设备的成本也不能相应降低。

2.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无法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租赁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大小决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规模,限制了其经营水平的提高。由于融资租赁的自身特点,其所需筹集的资金具有期限长、数量大的特点。与国外允许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等在资本市场进行筹资相比,我国对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还有许多限制。

3.工商企业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化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目前我国许多工商企业都有通过融资租赁推销产品的强烈愿望,其投资租赁业就是为了取得一种营销手段促销其产品。由于国内工商企业不能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合法经营地位,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单一,缺乏销售促进型和复合型等的租赁公司,租赁方式也不能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而进行创新。

4.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宏观管理还不健全,有关法律规范还不能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出租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在追讨债务等保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十分被动。

5.租赁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风险意识不够,“贪大求洋”,对承租人的管理失控。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和信用秩序尚未建立,也为出租人回收租金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6.我国的租赁市场不发达,融资租赁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同。融资租赁在我国还是一个开展时期不久的新兴行业,有关方面对之宣传的不多,企业通过租赁获得设备的意识不强烈,甚至还存在误解,认为租赁融资就是高利贷等。企业重视设备所有权的传统思想,限制了租赁业的需求。

另外,租赁公司的营销意识和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也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微观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1]资料来源:日本租赁协会,1999年。

[2] 资料来源《全球调查》,(美)阿曼波公司,1999年。

[3] 资料来源:韩国租赁协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