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关注和推动我国融资租赁立法 |
作者:屈延凯 |
人大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行业的呼声和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提出了租赁立法提案,将融资租赁立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是件好事,是从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需要做出的正确确定。今年3月16日融资租赁法立法领导小组成立后,立法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并于5月10日在商务部召开专家座谈会。5月中下旬又奔赴上海、浙江等地,深入基层,征求各界意见,者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尊重社会实践、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的具体体现。
我个人认为融资租赁法应该是一部规范和促进租赁行业发展的大法。其立法内容应包括:
* 明确融资租赁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立法的目的
* 明确融资租赁法调整的租赁交易的范畴。既要重交易的法律形式,又要重视交易的经济实质。本法调整的融资租赁行业所从事的交易范围,不仅包括交易形式即合同法所指的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融资租赁交易,还应包括从经济实质上,即会计准则规定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如以租代售业务。
* 明确租赁不同业务形式如:售后回租、委托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转租赁、跨境租赁、以租代售等租赁合同的法律及法规特别是会计和税务规定的适用。
* 明确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界定的依据是资金来源和除了融资租赁业务以外是否还经营其它需要银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业务。
* 明确不同机构性质的资金来源和经营范围。
资金来源的差异是界定租赁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的关键因素。
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除做融资租赁业务外,还应当允许吸收一定现额以上的机构存款。建议银行也可以直接从事及符合合同法规定有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拓宽银行服务范围,加强对资产安全的控制手段。
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除做融资租赁业务以外不得从事其它金融业务。资金来源仅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募集、发行企业债券。
* 明确不同租赁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批管理部门。
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与审批管理部门为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审批管理或备案部门为商务部。
* 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金融租赁公司要严格按照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和进行风险控制。
外商投资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要严格遵守商务部颁布的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注册资金与投资总额的控制比例。
* 明确租赁标的物,特别是二手设备的使用范围、安全、环保标准及报废回收制度。
* 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和公示方法。
* 明确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导致的法律责任的归属。
* 明确融资租赁业的扶持政策。
* 明确租赁业的信息统计口径和管理。
* 明确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定位。
我希望立法部门能加快立法进度,或采取适当措施立即解决内资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问题。迅速扩大内资融资租赁的行业队伍,公平不同机构性质和内外投资主体的竞争环境,应对外资挑战。
我相信,立法过程本身就是在推广租赁理念,宣传租赁理念、会大大推进租赁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希望主管部门、学术部门、租赁业界加强对租赁业的研究,尽快加强对租赁专业人才的培养。
融资租赁立法是我国租赁行业的大事,希望更多的企业关注和推动融资租赁立法,迎接我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到来!
屈延凯
200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