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立法启动 多头监管有望终结 |
记者:张宇哲 |
2004年03月23日摘自《财经时报》
融资租赁带来两大冲击: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而产生的会计处理、税收、关税、外汇管理、法律问题等;二是企业间的借贷能否计算利息
以商务部为主,银监会配合,融资租赁的法律框架开始正式搭建。
3月16日(本周二),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成的融资租赁立法小组在北京正式成立。相关法律计划于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小组顾问团成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会长姜仲勤认为,这一举动标志着将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对融资租赁进行规范。
两大法律问题
同为顾问团成员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告诉记者,《融资租赁法》将确定由于租赁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会计处理、税收、关税、外汇管理等问题的法律地位。这正是业内呼吁了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
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的立法工作十分迫切。中国现在还没有《物权法》,租赁物件带来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未受到明确保障。此外,行业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如银监会监管12家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外资司监管37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监管内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的统计和传统的行业统计不一致,不同类型租赁公司的准入、行业自律、人才认证等问题,都难以通过现有法律圆满解决。
融资租赁1981年被引进中国后,业内就开始呼吁立法问题。融资租赁在中国被列为严格监管的范围,目前大多数已经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实际在“暗箱操作”,一些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也在变相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长期在租赁行业工作并曾参与起草一些政策建议和业内法规的沙泉认为,融资租赁引进后,对经济体系产生两大冲击: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产生的会计处理、税收、关税、外汇管理、法律问题等;另一个冲击是企业间的借贷是否能计算利息的问题。
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实际上是要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法律地位。
“四大支柱”后的空白
近几年,在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租赁立法、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监督管理方面,相继有一些法规出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姜仲勤认为,从立法角度看,现在仍有很多空白和漏洞,一些理论问题认识不一致,没有相对规范的法律文件和合同文本等。他举例说,关于经营性租赁的问题,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融资租赁、会计上的经营性租赁的现象?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税收差别为何有时高达几十倍?国外会计法律标准在国内如何适用?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解决。
“四大支柱”形成后,业内普遍认为中国的融资租赁将进入全面发展时期。但出乎意料,融资租赁红火一年后很快转入低速增长期,监管部门三年多来几乎没有批准一家新的租赁公司成立。
“国外的租赁业对中国租赁行业的评价是‘门槛高,管理混乱,没有真正懂行的人在监管’。在国外是低门槛,大家都可以进来参加交易,通过发展来规范市场。”长期与跨国公司打交道的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峰说。陈也是立法小组顾问团成员。
据沙泉分析,主要原因是行业垄断,有牌照的企业不经营融资租赁,没牌照的企业暗地里经营融资租赁,形成“错位现象”。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行业的发展,一些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转向寻求地方司法、税务等部门的通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