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融资租赁净额法的会计处理 |
摘自《中华会计网校》
出租人采取净额法核算,即应收租赁款只包括租赁资产的成本。起租时帐面上不反映应收的租金、融资利息、手续费收入等。这种方法核算简单、真实,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但帐面上不能立即看出该项业务的全面情况。
例:某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购买租赁物资,其成本为100万元,承租人担保残值为10万元,租期5年,年租金247418元,每年年末支付租金,合同规定租赁期满租赁资产退还出租人。
会计分录如下:
(1)支付租赁资产成本:
借:租赁资产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起租日,租赁投资=1000000元:
借:应收租赁款 1000000
贷:待转租赁资产 1000000
(3)计算第一年租赁收益:
借: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 247418
贷:应收租赁款 200000
租赁收益 47418
(4)实际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47418
贷: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 247418
以后各期计算和收到租金的会计处理同分录(3)、(4)。
(5)租赁期满,出售租赁资产,得款80000元: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租赁款 80000
(6)承租人补付担保残值不足部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租赁款 20000
同时:
借:待转租赁资产 1000000
贷:租赁资产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