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比较

摘自《中华会计网校》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现在税率为5%。

    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出台以前,贷款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息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增加了营业税税负,相比之下用自有资金做融资租赁业务划算。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其余额作为营业额。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买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此规定与以前的规定不同之处是人民币借款利息可以从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而租赁业承担的主要流转税为营业税,这给用人民币贷款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甲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04年准备购入一台设备出租给国内乙企业,并于当天运抵乙企业,购进该设备价税合计成本500万元,并支付安装调试费用15万元。

    甲公司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购买设备:

    第一种方式:2004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向非金融机构贷款400万元,5年期,年利率7.5%,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为5.5%,另用自有资金115万元支付部分货款和安装费。因有借款,假设风险报酬率为14%。

    第二种方式:甲公司全部采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和安装费,假设风险报酬率为12%。

    甲公司每年的其他费用支出为20000元(无利息支出外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采用直线法分摊,便于计算,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租赁合同规定:起租日即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即2004年1月1日,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为1000元,估计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5万元。预计租赁到期后,设备所有权转移。企业所得税率假设为33%,我们作如下分析:

    采取第一种方式租赁,融资租赁设备入账价值5000000+150000=5150000元。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每年支付的利息为4000000×7.5%=300000元,每年未扣除利息前的营业额为牗7501000-5150000牘÷5=470200元,则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牗470200-300000牘×5%=8510元,每年应纳所得税为(470200-8510-20000-4000000×5.5%)×33%=73157.7元。

    为了更科学地分析方案的效果,需要分析净现金流量。

    第1年年初的净现金流量为4000000-5150000=-1150000,第一年至第四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8510-20000-300000-73157.7=1098332.3元,第5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8510-20000-300000-73157.7+1000-4000000=-2900667.7元,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54万多元。

    采取第二种方式租赁,因不能扣除利息,每年营业额为470200元,应纳营业税23510元,每年应纳所得税为(470200-23510-20000)×33%=140807.7元,第一年至第四年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23510-20000-140807.7=1315682.3元,第5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23510-20000-140807.7+1000=1316682.3元,其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40多万元,比较两方案,此方案不可行。

    可见,向境内借款从事融资租赁可将不可行方案变成了可行方案,营业税总计减少75000元。当然,不同负债比例,有不同的利息支出和筹划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