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立法一步三摇

作者:沙泉

    在一些地方人大呼吁下,融资租赁立法终于纳入全国人大立法日程。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由于许多人并不了解融资租赁,并且偏离租赁本质谈融资风险,因此在一开始就遇到问题,有些人甚至提出没有立法的必要。本站就这些问题谈个人看法。

    立法动机不明

    融资租赁立法遇到问题首先是因为立法动机不明。仅凭热情的呼吁就立法,似乎不合乎逻辑。我国在融资租赁立法方面已经领先,在《合同法》第14章已经将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但这只解决了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行业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未出台;只认为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的企业经营融资租赁为合法)缩小了法律的范围,把人人平等的法律变成部门的规章。因此必须有一个行业法,明确准入机制、风险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融资租赁法》但在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开始考虑立法问题。我国给融资租赁立法是正确的,不容质疑,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中国经济开始向第二次现代化发展,在新旧阶段交替中出现资金充裕与融资难;物质丰富与销售难;手中有钱不敢消费并存的矛盾。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西部大开发、东北工业基地改造,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停留在口号上。融资租赁在国外已经证实是解决这些矛盾的有效机制。但在中国因为行业垄断,发展迟缓,解决不了当前的问题。因此融资租赁立法没有列入今年计划是比较遗憾的事情。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但在业内人士积极活动下,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是最健全的一个。但是融资租赁额并没有上去,还成为各别公司的专利,高门槛和过严的部门监管制约了融资租赁的普及和发展。如果对融资租赁定位不明,立法动机就不准确,如果再成为个别部门的专利就没必要立法。

    融资租赁主要特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及企业之间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物权法》已列入今年出台计划,解决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法律问题,关键是企业之间是否可以融资。目前部门法规《贷款通则》正在重新修订,不但没有放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变相贷款)反而限制《民法通则》已经允许的个人之间的借贷。在间接融资比例过高,投资产品不足的情况下,社会资金游离经济发展之外,是造成资金充裕与融资难以及地下钱庄发达的根本原因。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有融资租赁立法必要,如果解决了,融资租赁是否需要立法又值得质疑。事实上《合同法》第9章买卖合同中约定产权转移条款,已经可以使企业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约定产权转移成为真正的融资租赁。但在税收上还受到歧视。随着税制的改革,这个问题也将不是问题。又因是地税,有些地方已经默许这种销售方式按照融资租赁标准纳税。

    融资租赁立法是为了解决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还是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立法。这是个原则问题。如果是前者,没有意义,如果是后者应该尽快立法。当然完全不考虑部门利益也不可能,但租赁立法成为权利之争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

    立法切忌以偏盖全

    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但在目前的立法班子中除了相关部门就是出租人的代表。融资租赁主要功能是销售时提供金融服务。如果没有厂商代表这种立法能合理吗?融资租赁的付款人是承租人,没有他们的代表,承租人的利益谁考虑?

    我国融资租赁没有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物权的退出机制,因此所谓风险控制都成为空谈,都在考虑怎样给风险分级,没有人考虑出现问题后怎么办。融资租赁的物权退出就是靠二手市场。我国设备的二手市场尽管很发达,基本上无形的,不规范的,不据可操作性。真正有形的二手市场还掌握在制造商手中。因此我国目前融资租赁真正活跃的企业是厂商租赁公司,由于有二手销售的保障,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甚至不需要担保。世界上业务开展比较好的租赁公司都是一些经济实力比较大的制造厂商(二手市场发达国家不包括在内),最有典型意义的就是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仅在飞机租赁领域就有1000多架大型飞机租赁资产。

    融资租赁属于知识经济,租赁立法应该以精英为主。但是如果没有市场为依托,如果精英结构不均衡,精英思路偏激的话,立法是否能公证,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又成了问题。因此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更多地征求企业的意见,应该利用互联网络发布立法信息,征求立法意见这样才能保证立法公证,符合市场发展需求。

    现在有一种说法——融资租赁多头管理,应该由某个部门集中管理。融资租赁是贸易和金融结合的边缘产业。如果到国外去考察,到租赁发达国家去看看,没有一个国家那一个部门在管理融资租赁。和租赁相关的产业只要管理好本部门的事情就可以了。事实上想干涉其他部门也不可能。所谓集中管理是一个愿望,一个误区。如果强行纳入某部门监管该部门能管到专业以外的事情吗?是否要承担监管不利责任,监管失误由谁来赔偿,不赔偿的监管有责任心吗?这些都是问题。我们要立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否则只要是部委级国家管理机构都有权批准和管理融资租赁公司。

    企业尚未觉醒

    融资租赁因为利润比较薄,单独生存是比较困难,通常是企业现代营销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企业还处于沉睡状态,还在低层次的竞争中,简单销售,相互压价,恶性循环。从来没有想过如何通过服务提高收益,扩大销售,用健全的机制吸引资本市场的介入。而国外制造业进入中国后完全可以用融资租赁建立他们的现代营销体系,我们在融资租赁方面政策对他们是超国民待遇。

    因为外资还没有完全进来,竞争还不够激烈,企业还没有现代营销意识。对开展融资租赁的需求就不强烈。有些开展信用销售的企业因为不知道融资租赁,也不会想到如何使用,就算想到,因门槛太高也无法使用。因此我们的立法精英如果不为他们考虑,当新一轮经济再发展时,我国的制造业将被湮灭在新经济发展潮流中。

    我国加入WTO后,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我们不强调民族工业,但是应该强调平等国民待遇,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希望融资租赁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企业借助融资租赁,提高服务水平,增加服务贸易的收入,以新的经济模式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外资企业在同环境下竞争相信中国人的智慧是高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