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的个人看法

作者:沙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尹小贝先生,你好!

    本人从事金融租赁已有20年的经历,并有自己的专业网站《现代租赁网》http://www.chinaleasing.org 。因为《贷款通则》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一直关注通则的修改。看到贵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人想说两句,一是反映本人的观点,另一方面也反映一部分网民的愿望,不足为重,仅供参考。

    我以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出台政策之前首先要看党的方针政策是怎样的。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我认为有两点对于制定政策非常重要。一是坚持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在制定政策时要摆脱计划经济思维。二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贷款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关键是资金来源问题。如果使用社会资金贷款,又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控制决策人,那么这种投资是非常危险的。但是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民间借贷是否也要受到限制值得商榷。

    在制定政策是还要考虑国情,要看是否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是否能有效地操作。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感受如下:

    1、当前我国间接融资的比例和直接融资的比例差距太大。按照《2003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前三季间接融资97.3,直接融资2.7(计划经济时代是100:0)。发达国家通常保持在60:40,有人说我国目前这个比重比一般发展中国家都要低。这个比重前几年还是90:10,发展到现在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间接融资的决策虽然归政府和银行,但是收益怎样?百姓的存款利率已经是负值,银行的收益从坏帐率就知道了。如此造成的风险几乎全部由银行和政府承担,这给我国的金融系统带来不稳定因素。

 

全年新增融资量(亿元人民币)

比重(%)

年份

2003
前三季

2002
前三季

2002

2001

2003
前三季

2002
前三季

2002

2001

融资总量

29734

16978

23976

16555

100.0

100.0

100.0

100.0

贷款

26687

14021

19228

12558

89.8

82.6

80.2

75.9

国债

2240

2112

3461

2598

7.5

12.4

14.4

15.7

企业债

149

155

325

147

0.5

0.9

1.4

0.9

股票

658

690

962

1252

2.2

4.1

4.0

7.6

资料来源:2003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资金充裕和银行惜贷并存。目前我国银行城镇居民存款以超过11万亿,外汇储备超过5千亿美元。由于银行商业化,不感轻易放贷,有许多西部不发达地区都出现存差。形成资金充裕但是贷款难的矛盾局面,银行是赔了利息还赚不到吆喝,百姓除了存款外,风险安全的投资渠道太少,真应了侯跃华说的一句戏话“穷的只剩下钱了”

    3、销售难和融资难并存。目前我国95%上的产品供大于求,就算有消费需求,因为融资难抑制了消费。因为直接融资品种少,有钱投资也难。形成有钱的不买,没钱的买不起的恶性循环。

    4、监管和市场脱钩。我国主要经济发达地区完成了第一次现代化,开始进入第二次现代化。现代经济体系之所以能够发展,主要依靠不断创新。如果制定政策时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思维中,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还增加系统风险。结果是监管流于形式,起不到作用,有些机构反而利用“有”监管的招牌,贻害社会。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总体是滞后的,现实市场的发展可不等人的。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目前私募资金、地下钱庄非常流行,许多资金都在体外循环,监管部门很清楚这块,修改贷款准则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政策不让干,我们自己干,放款有风险,我们自己抗。”的人大有人在。
    另外还有许多新经济都和融资有关,如分期付款、租赁、以租代售、融资租赁、典当、仓单融资、红色信用证(出口货单融资)、第三方物流、过程担保等商业行为都和融资有关。如果通把他们归于“变相贷款”,商品失去资金的支持怎样促进物资流通呢。

    5、再说一点监管效率问题。拿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过去不可以说没有监管,但是高息揽存、乱投资、乱贷款、炒股票等违规经营,都是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干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没有人监管,没有金融执照,没有违规经营的机会。2000年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为对金融租赁公司加强监管。到目前已经4年了,至今还没有批准一家成立新公司,原来的租赁公司大部分重组后也没有开放应有的金融业务。银监会管辖的150家可以做融资租赁的机构,真正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不到10家。企业之间贷款不让做,又不许开展融资租赁。银行不愿意贷款,租赁公司又难以开展业务,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谁来解决,中小企业不发展,就业问题怎样解决,中国的富余资金出路在那?

    6、金融机构开始向直接融资转变。由于贷款市场风险高,竞争激烈,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都在朝直接融资转变。如银行开展的所谓理财业务、现在流行的什么“通汇宝”、什么基金,都开始把决策、投资、收益、承担风险的权利转移给出资人,尽管这里面许多做法和监管部门的现行政策相悖,但是市场接受了,银行收益了,风险转移了。能做贷款的都不愿意做了,对贷款严加管理,能像直接融资那样解决金融的风险承担问题?

    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滞涨,上面所提到的问题都是滞涨的表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监管部门应该从堵和疏两个方面考虑。堵的问题不用谈,现在的修改稿的内容几乎想把所有的“不法”之路都堵死,能否真正在实践中起到堵的作用,还有待检验。但是只要对经济发展有好处的借贷方式,都不应该限制。

    重点要限制的是从公众手中直接吸收资金的金融机构,因为他们在帮公众决策,自己获取大部分收益,最终还不承担风险(尽管好象银行承担烂帐,但是从历史上看:不良资产国家给剥离、破产时百姓存款帐由政府赔偿、不良资产过大时用外汇储备补充资本金)。对于非法集资者国家只要提醒出资人“自己决策、自己投资、自己承担风险”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足矣。

    我只是想谈“疏”的问题。重点对74条谈一些观点。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民间或企业之间不能借贷,对贷款没有说明,但是对债有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这里“合同约定”和“依照法律”是并列的或关系。只要依照《合同法》借贷合同章节的规定(其中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签定的合同都应该认为是合法。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条到125条都是允许民间借贷。
    有关企业之间的借贷问题原来只有《贷款通则》第61条最后一句“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限制企业间贷款。我以为当时在银行存款是“支援国家建设”,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很多人对借贷是不付责任的,赶上热点乱投资。因此不让企业之间借贷,权利集中在国家银行是可以理解的。目前的企业大都是民营、股份制中小企业,甚至银行都有外资和民营的了。自己放贷直接涉及收益问题,不安全,谁也不会主动放贷,根本用不着限制。

    新的74条给人的感觉不仅没有放宽限制反而连自然人的借贷都被取消。《贷款通则》必定是下行法规,首先应该遵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制定部门法规时应该和其他相关部门交流意见。否则矛盾的政策下面怎样执行?行政许可法7月1日就要正式执行,如果行政许可还是混乱的,矛盾的,市场可以调节的,那么要行政许可有何用。

    当然,如果“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通则所规定的贷款业务”只限于“贷款”范围,限于“变相从事”,不限于“变相贷款”应该说是一大进步,但不知理解的是否正确。政策制定在几年之内不能轻易改动,必须要给今后的发展留有空间。

    新经济的融资手段通常采用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从而减少投融资过程中过度以来信用的问题。借款人在得不到资金的情况下达到融资的目的,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防止贷款乱用,真的比银行贷款要安全的多。据了解《物权法》人大今年准备出台,届时,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借贷主体形成表面和实质的分别,“变相贷款”就更难定义了。

    另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我国已经有《刑法》,大概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所管辖的,不需要出现在部门法规上。

    最后希望,不管是否允许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都要在贷款通则里说明。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没有法律法规,企业无所适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只要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做,况且有些法律文件已经允许,实际上也无法监控,再限制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有可能本人对《贷款通则》理解的不透彻,对金融的架构了解不清楚,提出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供参考。本文在本人网站公开发表并不是和政府作对,而是希望看到更多的真实反映,通过我的手向政府表达。

    感谢你们制定政策时征求百姓意见,让我们感到亲民的作风!由于不知道您的官衔,在这里称呼您先生,敬请原谅。

    建议人:沙泉

200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