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的个人看法 |
作者:沙泉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尹小贝先生,你好!
本人从事金融租赁已有20年的经历,并有自己的专业网站《现代租赁网》http://www.chinaleasing.org 。因为《贷款通则》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一直关注通则的修改。看到贵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人想说两句,一是反映本人的观点,另一方面也反映一部分网民的愿望,不足为重,仅供参考。
我以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出台政策之前首先要看党的方针政策是怎样的。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我认为有两点对于制定政策非常重要。一是坚持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在制定政策时要摆脱计划经济思维。二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贷款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关键是资金来源问题。如果使用社会资金贷款,又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控制决策人,那么这种投资是非常危险的。但是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民间借贷是否也要受到限制值得商榷。
在制定政策是还要考虑国情,要看是否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是否能有效地操作。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感受如下:
1、当前我国间接融资的比例和直接融资的比例差距太大。按照《2003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前三季间接融资97.3,直接融资2.7(计划经济时代是100:0)。发达国家通常保持在60:40,有人说我国目前这个比重比一般发展中国家都要低。这个比重前几年还是90:10,发展到现在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间接融资的决策虽然归政府和银行,但是收益怎样?百姓的存款利率已经是负值,银行的收益从坏帐率就知道了。如此造成的风险几乎全部由银行和政府承担,这给我国的金融系统带来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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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新增融资量(亿元人民币) |
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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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2003 |
2002 |
2002 |
2001 |
2003 |
2002 |
2002 |
2001 |
融资总量 |
29734 |
16978 |
23976 |
16555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贷款 |
26687 |
14021 |
19228 |
12558 |
89.8 |
82.6 |
80.2 |
75.9 |
国债 |
2240 |
2112 |
3461 |
2598 |
7.5 |
12.4 |
14.4 |
15.7 |
企业债 |
149 |
155 |
325 |
147 |
0.5 |
0.9 |
1.4 |
0.9 |
股票 |
658 |
690 |
962 |
1252 |
2.2 |
4.1 |
4.0 |
7.6 |
2、资金充裕和银行惜贷并存。目前我国银行城镇居民存款以超过11万亿,外汇储备超过5千亿美元。由于银行商业化,不感轻易放贷,有许多西部不发达地区都出现存差。形成资金充裕但是贷款难的矛盾局面,银行是赔了利息还赚不到吆喝,百姓除了存款外,风险安全的投资渠道太少,真应了侯跃华说的一句戏话“穷的只剩下钱了”
3、销售难和融资难并存。目前我国95%上的产品供大于求,就算有消费需求,因为融资难抑制了消费。因为直接融资品种少,有钱投资也难。形成有钱的不买,没钱的买不起的恶性循环。
4、监管和市场脱钩。我国主要经济发达地区完成了第一次现代化,开始进入第二次现代化。现代经济体系之所以能够发展,主要依靠不断创新。如果制定政策时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思维中,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还增加系统风险。结果是监管流于形式,起不到作用,有些机构反而利用“有”监管的招牌,贻害社会。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总体是滞后的,现实市场的发展可不等人的。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目前私募资金、地下钱庄非常流行,许多资金都在体外循环,监管部门很清楚这块,修改贷款准则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政策不让干,我们自己干,放款有风险,我们自己抗。”的人大有人在。
另外还有许多新经济都和融资有关,如分期付款、租赁、以租代售、融资租赁、典当、仓单融资、红色信用证(出口货单融资)、第三方物流、过程担保等商业行为都和融资有关。如果通把他们归于“变相贷款”,商品失去资金的支持怎样促进物资流通呢。
5、再说一点监管效率问题。拿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过去不可以说没有监管,但是高息揽存、乱投资、乱贷款、炒股票等违规经营,都是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干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没有人监管,没有金融执照,没有违规经营的机会。2000年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为对金融租赁公司加强监管。到目前已经4年了,至今还没有批准一家成立新公司,原来的租赁公司大部分重组后也没有开放应有的金融业务。银监会管辖的150家可以做融资租赁的机构,真正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不到10家。企业之间贷款不让做,又不许开展融资租赁。银行不愿意贷款,租赁公司又难以开展业务,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谁来解决,中小企业不发展,就业问题怎样解决,中国的富余资金出路在那?
6、金融机构开始向直接融资转变。由于贷款市场风险高,竞争激烈,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都在朝直接融资转变。如银行开展的所谓理财业务、现在流行的什么“通汇宝”、什么基金,都开始把决策、投资、收益、承担风险的权利转移给出资人,尽管这里面许多做法和监管部门的现行政策相悖,但是市场接受了,银行收益了,风险转移了。能做贷款的都不愿意做了,对贷款严加管理,能像直接融资那样解决金融的风险承担问题?
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滞涨,上面所提到的问题都是滞涨的表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监管部门应该从堵和疏两个方面考虑。堵的问题不用谈,现在的修改稿的内容几乎想把所有的“不法”之路都堵死,能否真正在实践中起到堵的作用,还有待检验。但是只要对经济发展有好处的借贷方式,都不应该限制。
重点要限制的是从公众手中直接吸收资金的金融机构,因为他们在帮公众决策,自己获取大部分收益,最终还不承担风险(尽管好象银行承担烂帐,但是从历史上看:不良资产国家给剥离、破产时百姓存款帐由政府赔偿、不良资产过大时用外汇储备补充资本金)。对于非法集资者国家只要提醒出资人“自己决策、自己投资、自己承担风险”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足矣。
我只是想谈“疏”的问题。重点对74条谈一些观点。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民间或企业之间不能借贷,对贷款没有说明,但是对债有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这里“合同约定”和“依照法律”是并列的或关系。只要依照《合同法》借贷合同章节的规定(其中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签定的合同都应该认为是合法。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条到125条都是允许民间借贷。
有关企业之间的借贷问题原来只有《贷款通则》第61条最后一句“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限制企业间贷款。我以为当时在银行存款是“支援国家建设”,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很多人对借贷是不付责任的,赶上热点乱投资。因此不让企业之间借贷,权利集中在国家银行是可以理解的。目前的企业大都是民营、股份制中小企业,甚至银行都有外资和民营的了。自己放贷直接涉及收益问题,不安全,谁也不会主动放贷,根本用不着限制。
新的74条给人的感觉不仅没有放宽限制反而连自然人的借贷都被取消。《贷款通则》必定是下行法规,首先应该遵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制定部门法规时应该和其他相关部门交流意见。否则矛盾的政策下面怎样执行?行政许可法7月1日就要正式执行,如果行政许可还是混乱的,矛盾的,市场可以调节的,那么要行政许可有何用。
当然,如果“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通则所规定的贷款业务”只限于“贷款”范围,限于“变相从事”,不限于“变相贷款”应该说是一大进步,但不知理解的是否正确。政策制定在几年之内不能轻易改动,必须要给今后的发展留有空间。
新经济的融资手段通常采用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从而减少投融资过程中过度以来信用的问题。借款人在得不到资金的情况下达到融资的目的,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防止贷款乱用,真的比银行贷款要安全的多。据了解《物权法》人大今年准备出台,届时,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借贷主体形成表面和实质的分别,“变相贷款”就更难定义了。
另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我国已经有《刑法》,大概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所管辖的,不需要出现在部门法规上。
最后希望,不管是否允许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都要在贷款通则里说明。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没有法律法规,企业无所适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只要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做,况且有些法律文件已经允许,实际上也无法监控,再限制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有可能本人对《贷款通则》理解的不透彻,对金融的架构了解不清楚,提出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供参考。本文在本人网站公开发表并不是和政府作对,而是希望看到更多的真实反映,通过我的手向政府表达。
感谢你们制定政策时征求百姓意见,让我们感到亲民的作风!由于不知道您的官衔,在这里称呼您先生,敬请原谅。
建议人:沙泉
200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