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分析: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纪敏

2003-11-11摘自《上海证券报》

    从国外经验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主要基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的特点展开,大体包括:(1)向中小企业主个人而不是企业发放贷款;(2)基于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是中小企业本身)发放的资产保证贷款。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资本金少,但产品销售的现金流可能比较稳定。对产品有市场的中小企业,应避开其资本金不足的制约,重点发展与其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融资业务,如保理业务及各类票据融资业务。这两类业务在国外有成功的实践,对解决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国也应有很广泛的发展前景。(3)充分发挥设备租赁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资本金少,并且缺乏资本金融资渠道。基于这一现状,充分运用设备租赁融资,是一个较好的办法。应修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条例》,将这类机构改造为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专业机构。 

    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比较 

    通常认为,中小企业在寻求外部融资时,存在以下障碍:一是规模不经济或交易成本过高。在风险相当的情况下,将10亿元贷款发放给1家大企业与发放给1万家小企业,后者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前者。二是信息不透明。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财务及经营信息具有内部性,外部融资者难以把握其真实的信用状况。三是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中小企业处于创业及成长过程中,不是一个成熟的业态。这对外部融资构成较大的风险。四是道德风险较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与信誉成本较低,因此破产成本较低。这就激发了中小企业利用外部融资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五是中小企业用于抵押的有形资产较少,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利用财产抵押方式融资。 

    上述障碍在不同国家均不同程度存在,为克服这些障碍,各国在法律、制度、政策方面,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体系。就总体而言,中小企业金融体系的决定,既取决于一国中小企业的特点,也取决于一国的金融结构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信用基础。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的市场主导型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和日本的政府主导型中小企业金融体系。 

  一、美国的市场主导型中小企业金融体系 

    根据美国学者(Berger等,1998)所作的研究,尽管并不存在一个单独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但在同一金融体系下,大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明显差异。(1)就债务融资看,小企业主要向小金融机构融资,如小银行或规模较小的财务公司等;大银行主要面向大企业融资。(2)小企业的资本融资渠道与大企业有较大差异。小企业资本融资渠道包括:主要业主及关系人的投资、天使资本与创业资本,小企业投资公司,股票二板市场等。这些渠道是小企业独有的,是针对小企业特点的金融创新。(3)小企业(特别是成熟阶段的小企业)的短期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大企业则来自发行商业票据等直接融资渠道。 

    由于在同一金融体系下,中小企业融资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为促进中小企业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利用,美国专门制定了《小企业法》,并根据该法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及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小企业管理局除负责制定小企业规模标准、协调其它联邦机构涉及小企业的政策外,其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一是制定针对小企业的各种优惠贷款计划;二是建立贷款担保二级市场;三是由小企业管理局指定优先向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四是为小企业融资提供履约担保服务;五是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注入股本投资;六是建立"天使资本"电子网络,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吸引民间资本向小企业融资。在上述六类小企业融资中,前四类是债务融资,小企业管理局起担保作用。后两类是股本融资。小企业管理局起监管作用。但无论是在债务融资中充当担保,还是在资本融资中实施监管,小企业管理局自身并不直接对小企业融资,而是为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创造必要的条件。上述过程中,小企业管理局实际起到了"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是推动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保障。 

    除了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外,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融资的促进,还体现在督促商业金融机构执行与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两部法律。一是《公平信贷机会法》。该法规定: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另一部是《社区再投资法》以及美联储的实施细则《BB条例》。根据该法与相关条例,美国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这是衡量其"社区再投资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与美国不同的是,为改善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小企业金融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核心,日本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达30多部,这些法律为构建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奠定了基础。举其要者,主要包括: 

    一是政策性金融公库系统。包括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这些公库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资金,资金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到2001年3月底,这三家公库提供的贷款占中小企业全部融资的8.9%。在中小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中,以政府直接投资比例衡量,日本在发达国家中是最高的。 

    二是2000多家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及其联合会、信用组合及其全国联合会、劳动金库及其联合会等。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公库在内的多方面政策扶持。 

    三是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类似机构还有创业基金或投资基金。其作用是:(1)由政府、日本开发银行和民间组织共同出资,建立产业基础健全基金,为创业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同时还向创业基金投资或贷款;(2)发展柜台市场,解决创业基金股权投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四是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包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前者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建立,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一级机构。后者则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向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保险,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级机构。因此,从形式上看,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整。从运作效果看,信用保证协会约为70%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担保,信用保险金库则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了约60%的再担保。2000年信用保证协会的坏账率约10%,这一比例高于民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的坏账率。 

    三、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启示 

    比较美日方式,两者各有侧重。美国方式的特点是,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而不是融资功能,政府一般不对小企业直接注入资金,而是鼓励、扶持和督促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一是通过法律消除不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障碍,并监管商业金融机构执行这些法律;二是向商业金融机构提供涉及小企业融资的"最后贷款";三是对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提供信息及其他服务。日本则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通过设置一整套政策性金融体系直接向中小企业融资。应该说,这两种做法的背后,体现了两国不同的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特点。 

    美国是市场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中弱势群体的扶持,主要是通过反垄断和消除不平等竞争等间接方式进行。此其一。其二,美国金融体系十分发达,金融市场的竞争相当充分,这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自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大企业纷纷走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银行业竞争的重点领域,开始转向中小企业,并创造出一系列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小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与金融产品,极大地促进了小企业的成长,直接引发了以小企业创新为载体的新经济革命,促进了美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劳动生产率的持续上升,带来了美国自1984年到2000年长达16年的经济繁荣。 

    从日本情况看,政府主导的小企业融资方式也有其优势,特别是促进了小企业设备投资的增长。日本制造业的竞争优势举世闻名,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在产品制造领域拥有大量设备先进、劳动生产率高的中小企业。从60年代到80年代,日本制造业结构经历了几次转型,每次都很成功,始终保持了制造业的优势,这与其对中小企业包括在融资方面的政策扶持不无关系。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产业转型速度放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足,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影响了日本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金融难以把握市场结构变化的不足。再从财政成本看,日本中小企业融资过多依赖政府资金,给财政造成了较大压力。因此,综合美、日经验,通过创造一个富有效率的、充分竞争的金融体系,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扶持与引导,是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经验。 

    一般说来,中小企业都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透明问题。中小企业在寻求外部融资时,与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这一特性出发,金融体系(一个国家或一家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会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美国学者(Berger,1998)在阐述这一问题时,将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信息成本,二是决策成本。 

所谓信息成本,是指收集中小企业信息以及对其作信用评估的成本。再具体划分信息成本,则包括标准信息成本与非标准信息成本。所谓标准信息成本,是指获取企业标准化财务报表信息的成本,也称为"硬信息"成本;非标准信息成本,是指从企业经销渠道、所在地区、主要客户、差旅费规模、主要业主等非标准途径获取信息的成本,这类信息成本称为"软信息"成本。由于中小企业缺乏规范透明的财务信息,因此对其评估信用时,主要是对其"软信息"进行评估。理论上对于"软信息"生产成本的决定,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与企业直接接触的便利程度。因此,本地中小金融机构与本地中小企业之间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融资的信息成本较低。 

    另一个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因素是所谓决策成本,即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的差异,可能影响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比如在一定的区域市场内,存在两家当地金融机构,一家属于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另一家属于独立的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时,理论上信息成本应该相同,但决策成本却不同。对大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而言,由于其决策权的有限性,因而需要在银行内部的不同层级之间传递关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由于"软信息"的非标准特性,因此其传递成本较高,这就产生了较高的决策代理成本。相反,对一家独立的当地金融机构而言,则不存在决策代理成本。因此,从理论上说,由本地独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向本地中小企业融资,具有节约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和决策代理成本)的优势。 

    从这一结论出发,我们可以推论出中小企业融资的两个重要特点,而实践也证明如此。第一是就近融资。据美联储统计,尽管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小企业融资与主要融资银行之间的"距离"有延长的趋势,但就总体而言,小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还是首先考虑当地银行而不是外地银行。第二是集中融资,即小企业融资往往集中在一家而不是分散在多家银行。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美国小企业从一家主要银行获得的融资平均在76%以上。因此,从美国实践看,小企业与本地小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并由这家小银行向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包括基本结算及存贷款服务,是理论上最优的小企业融资模式。相反,对大企业而言,在选择外部融资渠道及方式时,主要不是考虑融资的可得性,而是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大企业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直接融资,对银行的依赖减少;二是分散在多家银行融资。两相比较,在银企关系上,大企业处于买方市场的选择地位,小企业则处于卖方市场的被选择地位。 

    综合国外情况,同时考虑我国金融业的特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按照融资方式划分,包括债务融资机构与股权融资机构。前者如中小银行,后者如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二是按照商业性与政策性划分。前者如民间商业银行,后者如各种政府基金及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等。除了上述直接向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外,还有分担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 

    在目前情况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重点是(1)通过控股公司方式等多种方式,改造国有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2)发展独立的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县域中小银行;(3)将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中小企业;(4)在经济发达省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5)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6)银行应推动以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为保证的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保理业务及票据融资业务;(7)将金融租赁公司改造为主要面向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的专业机构;(8)大力推进包括个人创业投资、互助式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产权交易市场、技术转让市场、、创业投资基金等众多形式在内、以场外交易市场为主要形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更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