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植 |
作者:刘杰 |
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自其诞生以来,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证券的第三大融资方式。据伦敦金融集团发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球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投资的比例相当高。例如:美国的设备租赁投资连续多年保持在30%以上,日本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均在10% ---- 20%之间,韩国即使是在97年金融危机,租赁业务下降53%的情况下,以融资租赁方式所发生的设备投资额,仍达到了其设备投资总额的28.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在帮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量还很小,在资本市场中所占份额也很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每年的融资租赁额不到美国的1%、日本的2%,十几年的融资租赁总额不如韩国一年的租赁额。是何原因使我国融资租赁业与发达国家成熟的租赁业相比有如此大的差距,我们以美国、日本等租赁业发达国家为例,试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以比较:
⒈租赁业的发展规模方面:
发达国家:
作为国际租赁第一大市场的美国,租赁业几乎占世界租赁市场的一半份额,仅88年一年中,美国金融租赁机构出租的设备就达1120亿美元,到1999年底,美国每年平均租赁投资额都以2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据美国租赁协会统计,10家美国企业中就有6家靠租赁投资。目前,美国已有3000多家租赁公司。
日本是当今国际租赁的第二大市场,约有1000多家租赁公 司,其租赁投资额也以平均每年20%的速度保持着高速增长的趋势。目前,全日本约有70%的企业利用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投资。
我国:
在我国,以97年为例,我国融资租赁在设备投资中所占比例仅为1%,而美国却为30%以上。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虽然已经发展了近二十年,但其累计引进外资不过70亿美元,累计租赁业务额只有1900亿元人民币。到1999年底,全国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规模不足150亿元,其中租赁资产占比不到10%。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对融资租赁缺乏认识,而且融资租赁的优越性在我国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使得企业只要能从银行取得贷款,就不愿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设备的资金问题,再加上租赁公司本身资金的匮乏,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规模。
我国有中外合资、中资租赁公司60多家并有400多家兼营国际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
⒉融资性租赁的市场组织结构:
发达国家:
在国际租赁市场中,作为出租人的机构有:专业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制造厂商、经销商及经纪人、厂商或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组成的联合组织、国际性租赁组织。
在美国,许多大的租赁公司都属于银行资本,这些以银行作为出租人的金融租赁公司在美国租赁业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次是属于制造商的租赁公司;再次是属信贷机构承办的或专业的租赁公司;另外还有由保险公司、政府机构、私人公司等投资的租赁公司。
在日本,除了银行金融、保险公司经营的租赁公司外,有条件的大企业也都兴办租赁公司,也有工贸公司与银行、保险公司合办的租赁公司。
我国:
我们知道融资租赁业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介入并经营租赁业务,同时制造厂商为了出租其制造的设备可以设立租赁公司,而我国租赁公司的主要类型只有:综合租赁公司、专业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兼营租赁业务部门三大类型租赁机构。银行不被准入租赁业,还没有一家制造厂商被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组织结构的不合理,制约了融通资金及销售设备的渠道,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
发达国家:
在美国,《投资税扣除法》中明确规定,出租人有资格享受加速折旧、享受设备购置成本10%的税收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美国的租赁公司投资数额一般都较大,这样其获得的税收优惠就相当多了。如果租赁公司采用杠杆租赁方式,出租人还可以利用20~ 40%的投资获得100%的税收优惠,承租人则可分享出租人的税收好处从而减少租金支付数额。
在日本,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投资税制中规定,企业在第一年度可把所有收入的30%作为特别折旧费或扣除7%的应纳税额,即承租人可把租赁合同中的一定金额(一般为合同额的60%)的7%作为扣除数额。企业对租赁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30% --- 40%。对通过租赁方式使用近代技术的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设备等可享受当年应交税的20%上限的减税额。
在韩国,96年韩国政府颁布的“租赁条例”明确规定,承租人可在税前扣除租金,出租人可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和加速折旧费。
我国:
1985年我国财政部虽然颁发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
》,并在规定中指出:企业对租赁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准予缩短折旧年限30% --- 40%。一些地方税务局也相应颁布了某些税收处理办法,但具体实施中某些地方财政政策却与国家政策相冲突,严重影响国家有关租赁政策的实施。另外,现行的财会制度不能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加速折旧的优势。据规定,我国租赁设备的租期参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定,那么租赁期限一般应为10年以上,可现实中租期通常为1~ 5年,这样设备年限大大超过租期,承租方支付的租金难以靠提折旧补偿。况且承租方很难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
在营业税的征税方面,政府对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及开发区的租赁公司按利息收入减融资成本的差额征收,对国营租赁公司却按利息收入征收。这种不平等的征税办法,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国营租赁公司的发展。
⒋信贷方面:
发达国家:
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若出租者为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可以通过吸收存款筹集资金,有的出租者可以发行债券筹措资金,有时还可利用杠杆租赁有效的安排资金。
在美国,不说众多自行承办租赁业务的商业银行本身就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仅以凭自身的资信条件筹措资金,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的这类租赁公司为例,其融资渠道就很多。如:有来自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年金、团体投资人的投资;有短期商业票据的签发;有一般性的认股、各种公司债券的发行等,保证了这些公司多方面的资金来源。
在日本,日本政府经营的开发银行吸收长期信用银行、兴业银行的金融债券,然后由这三家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由日本开发银行向获得通产省批准的特定的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融资。日本通产省服务产业局、中小企业厅及保险局联合规定,在中小企业破产时,对未能偿清租赁公司的租金,由政府负责给予50%的补偿。
在韩国,政府在
?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规定?中规定,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发行10倍于自由资金的公司债券,而一般工商企业只有2倍。1986年以后政府还取消了对利差及地方借款的限制。我国:
按现行规定,我国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范围十分狭窄。第一、仅靠吸收成本高、数额有限且以短期为主的信托、委托存款,是难以应付以中长期资金为第一需要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况且根据现行政策吸收存款已基本无望;第二,在外汇来源上,由于缺少外债指标和银行担保,租赁公司很难获得境外金融机构的贷款;第三,资金雄厚的商业银行不准经营租赁业,可从事租赁业的租赁公司虽然同银行一样缴纳存款准备金,但在发生支付困难时却享受不到人行的再贷款支持,要从银行获得中长期贷款以发展业务也是毫无可能;第四,靠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受到诸多限制。
5.法律方面:
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的租赁业是在各种制度比较完善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即使有些国家没有单独的租赁法,但通过详尽的民法、商法及其他各方面的法律,基本上也能覆盖租赁业务的全部。由于其法规比较完善,对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在租赁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租赁公司把设备租出去后一般只等租金的如期回收,不太关心设备会为承租人产生多大的效益,一旦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租金, 即可收回设备或寻求法律保护。
我国: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各种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至今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尽管在
《经济合同法》 、《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可以依据的?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但这些法规有的已经不适合现行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有的甚至自相矛盾。正因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长期处于一种融资租赁法严重滞后的状态下,使得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在我国,租赁公司把设备出租出去后,租赁公司最关心的问题便是设备产生多大效益的问题,因为承租方如果不能得到设备带来的效益,出租方既收不回资金,事实上也无法收回租出去的设备,损失的也只能是自己。发达国家:
在美国,租赁业运行模式的特征是全面市场性。市场是租赁业运行的机制,政府利用税收、信贷等调节手段来维护市场原则,对市场加以管理,来弥补市场机制带来的某些缺陷,从而限制租赁运行的某些负效应。
较美国相比,日本租赁业运行模式的特征是少一些市场的自我调节多一些政府监督调控。政府在宏观上行使其管理职能,通过制定法规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及法律手段,引导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赁协会作为市场组织结构的中间层,具体管理出租和承租系统的一切事宜。
我国:
我国租赁业运行模式的特征是行政手段为主。其管理一直比较混乱,缺乏一个权威机构宏观上的统一调控集中管理。例如:就租赁公司的审批而言,中外合资租赁机构的审批权在对外经贸部,国内专营和兼营的租赁机构其审批权却在人民银行,有些地方性租赁机构审批权在当地政府。审批权限的过于分散,给租赁机构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不便。另外,我国的融资租赁行政管理过多、过死,使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的得以发挥,使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租赁业之所以能迅猛发展,不仅得益于其合理的租赁市场机构、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市场调节及行政调节机制,更离不开政府在税收、财政、资金渠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而我国租赁业之所以发展缓慢,特别是近几年,许多租赁公司几乎举步维艰出现业务停滞状况,这不仅是经营性问题多年积累的综合反映,同时也是政策性问题的综合反映。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融资租赁业的地位,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它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应该给予相应的扶植政策,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差距。
针对我国租赁业的问题,国家需要有大的举措,我们建议政府对租赁业采取如下扶植政策:
⒈税收、会计处理方面:
对承租企业:应允许承租企业根据实际租期对租赁资产提取折旧,这样会从根本上使承租企业享受加速折旧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以扩大租赁规模;应允许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或部分摊入生产成本,以减轻承租方的负担。
对国内租赁公司:应实行减税抵税政策,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调整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明确按利息收入减融资成本差额缴税。
⒉信贷方面:
国家应为租赁公司设立中长期的专项贷款,对于国家鼓励的产业所需设备的融资应提供低息贷款;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租赁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以增加资金来源;鼓励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为租赁公司作担保,以获取境外资金;鼓励有实力的租赁公司发行股票,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鼓励租赁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同时调高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金现额,这不仅能调整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也增强了租赁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应允许商业银行逐步进入融资租赁业,这不仅是完善我国租赁业市场组织结构的需要,也是中国加入WTO后使租赁业加速发展的客观趋势。
3法律方面:
尽快制定融资租赁法,使租赁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有明确的界定,以保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4管理方面:
取消多头管理局面,无论是中外合资还是国内租赁公司其审批权、管理权一并归口于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宏观管理,由租赁协会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
综上所述,在加大对融资租赁业宣传力度的同时,国家只有对融资租赁业实施强有力的支持,给予优惠的政策,才能使融资租赁的优越性充分的发挥出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不足问题,才能使承租企业真正享受到融资租赁的好处,使出租方、承租方乐于以此方式进行设备投资,从而扩大融资租赁的规模。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一定会走出困境,为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