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与租赁 |
作者:沙泉 |
租赁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和投资杠杆作用已经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租赁在国外之所以能得到飞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国的税收政策适应了租赁业的发展。我国因为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由于行业分业管理,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到目前为止,税收仍然是制约租赁发展的一个瓶颈。租赁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税收、监管)之一——税收,现成为租赁业内人士谈论的焦点。下面分析一下财税政策与租赁业的关系以及对其影响。
一、我国对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经过这样几个主要变化:
- 发展初期——我国的租赁业是80年代初期从日本引进。开始几年因为在尝试阶段,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85年后,税务部门开始关注融资租赁,财政部出台了(85) 财工字第 29 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对融资租赁非常支持,它有条件地提出了加速折旧和租金可以摊入成本的政策。这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个阶段也是租赁业最红火的阶段,但对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还存在歧视现象。
- 税制改革——为了在财务上与国际接轨,我国在93年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忽略了租赁业发展初期需要扶持的因素,超前按照国外现行政策,否定了加速折旧和税前还租的政策。当时因为经济环境恶化,融资渠道受阻,租赁业已开始走下坡路,企业的信誉急剧下降,租赁业务萎缩,税收是否优惠的问题已经很少有人关心。
- 出租人税收问题——尽管新的项目很少,但老的项目依然存在,租赁公司开始关注自己的营业税问题。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1995]7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 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同时还把转租赁定义为经营性租赁中的再租赁。税收的不平等和转租赁定义的不科学,给分业管理的租赁行业造成经营困难。同年12月税务总局又下发国税函发[1995]656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对该政策进行了调整,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也纳入融资租赁行列征收营业税。但内贸局主管的租赁公司仍然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时融资租赁继续萎缩,而厂商的经营性租赁开始发展并且从操作方式上已经向融资租赁模式靠近。
- 二次税收优惠——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996年又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这次的通知含盖了各种体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全部的企业法人对象,体现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时,可以加速折旧。这在我国的租赁历史上,可以说是租赁税收政策又一次突破。但由于租赁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新的业务基本部做;社会上的信誉环境继续恶化,税务征收手段薄弱,税收的好处对企业已没有吸引力,企业在添置设备时,也不考虑融资租赁的税收优势。因此这个通知的出台并没有促进租赁业的发展,企业也没有多少企业从租赁上得到税收的惠顾。
- 上税基数问题——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对租金的税收出现偏差,一些地方按租金全额纳税,实际上税收部分不仅超过租赁公司的利息收入,还将部分本金作为税收征缴,出现了明显的不合理。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这个通知部分解决了税收不合理的问题,但没考虑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仍按利息纳税。后又下发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对利用外资的租赁公司给按予利差上税的通知。对使用人民币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明确按利差上税说明。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租赁公司的利差不可能太高,这个政策仍然限制了租赁业务的开展。
- 流转税问题——经过行业对税务问题多次呼吁,税务部门开始注意租赁的税收问题。2000年0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目的想说明税务对租赁是如何支持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个通知在行业内部又引起混乱。首先这个政策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其他融资租赁行业没有包括进来。其次租赁公司在购置租赁物件时的价款已经包括增殖税。租赁公司视同最终用户,不再收增殖税对租赁公司没有实际意义。
进入新千年,我国加入世贸的时机在即,融资租赁开始进一步受到国家的关注,并出台了一系列对租赁的鼓励政策,法律、监管和会计准则都在不断完善,企业的资信状况开始向好的方面转换,租赁的政策环境得到彻底的改变,租赁公司也开始尝试开发新的租赁项目。特别是金融租赁公司开放准入条件,将预示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将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这个时候,国家计委又准备彻底解决租赁(包括税收)相关的瓶颈问题,起草了《关于鼓励开展国产飞机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这将完善租赁对四大支柱的要求。但所有这些,距租赁为国民经济发挥应有作用,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还有一段距离,还需要租赁公司和包括税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实践过程中相互沟通,互相促进。
从开展业务的角度上看,租赁业不能死等国家的政策出台,租赁公司应该从自身做起,在开发租赁项目时,应充分利用国家现有对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出新的租赁产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也需要多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统一税制、统一租赁政策,以防止政策多变和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问题。信用体系的建立将是下一步行业最关心的问题,保险业和担保行业应该利用租赁的控制资产能力和国家的风险基金,向租赁业倾斜,开发出政策性保险和担保业务,为租赁事业发展护航。
特别是税务部门制定政策时要多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按照租赁的发展特点,对租赁的税收政策采取分阶段的方式扶持。如:在行业起步初期,对采用租赁方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以及租赁业的成熟,国家再逐步取消对行业的优惠,让行业完全进入市场竞争环境成为一个普通产业。
二、财税政策统一问题
我国加入世贸后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一个国家必须有统一的税制和统一的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在租赁方面的税收政策比较混乱,前后矛盾,甚至出现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国内企业却因分业管理问题受到不同的待遇。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受到限制。就拿融资租赁业来说,可以开展这个业务的企业有金融租赁公司14家、信托投资公司239家、财务公司8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5家,总共370多家(美国有3000多家),真正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就更少。可以说租赁公司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距国家对租赁业的需求相差甚远。
如果国家认定租赁是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角色的产业,就应该鼓励其发展而不是限制。可是税收政策的制定仅考虑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而且还限制经营性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的税收政策应该统一,以适应进入世贸的要求。任何一家租赁公司都应该允许选择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的自由。
融资租赁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如果有实力,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都可以开展这方面的业务。至于融资的风险这个问题有银行、金融机构和行业主管考虑,不是税收政策要加以限制的。租赁业务的开展对国民经济有好处,为什么要从税收上限制其为促进投资和消费时提供金融服务的权力?反过来说为什么可以给美国享受在中国销售汽车时提供金融服务这个超国民待遇,而中国的企业反而不行?融资租赁是在国内率先开放的金融领域,其相关的税收政策也需要事先考虑,率先统一,否则加入世贸后会非常被动。
三、税收问题
利差上税问题。租赁业税收比较混乱的一个问题就是租赁利差上税问题。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如果使用国外资金可以按照利差上税,如果使用国内企业的本、外币开展租赁业务时,就必须以租赁利息上税。并认为,给租赁公司制定按利息纳税的政策是参照银行的纳税标准,没有按贸易行业实行流转税时收取增值税,而是按照银行标准收取租赁利息费。17%的增值税免征和征收8%的利息税相比对租赁行业相当“特殊照顾”。
实际上对融资租赁是非常不公平的。首先按照融资租赁的特征,增值税在购买租赁物件时,因承租人是直接的最终用户,已由其支付,并没有减免,除非承租人自身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其次贷款利息和租赁利息有很大的不同。银行的资金大都来源于储蓄存款和大量的现金流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过去存款是不上税的,沉淀资金可视同自有资金,没有融资成本。因此银行在使用这笔些资金时理应纳税。况且银行本身的资金成本很低,利差占贷款利率很大部分,因此银行按利息上税或按利差上税差别不大。国家对储蓄开征利息税后,对银行还按利息上税的政策也不一定合理。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租赁业务上收取的利差仅占租赁利率很小部分。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银行已经为该笔利息上税了)由租赁公司再次付税不能说是合理。租赁公司为了不亏本,只有加大利差水平,使得租赁行业缺乏竞争力,难以生存。
租赁和银行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企业。将银行按利息上税的政策直接套用在租赁行业时,租赁公司的高利率操作,在当今微利时代,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高成本的资金是不可用的。事实上中国租赁业没有起到填补银行贷款空白的作用,至今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银行存大于贷,中小企业因缺乏资金而发展不起来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下岗职工因中小企业发展不旺,对人才的需求不多,因此没处安排,进而导致国企改革进展缓慢,形成一种制约经济发展的链条。这个问题已被业内人士多次提出,但目前不要说给租赁行业什么优惠政策,就是行业争取合理的税收政策都非常困难。今后这方面税收政策是否能改变,是否不要参照银行的税收变化,而考虑(非银行)租赁业务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关于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我国急需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技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吸引外资的方式,被引进。国家出台包括税收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确实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改革开放二十年后,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提高,物资由供应不足到生产过剩。经过二十年租赁业也成熟了,不仅知道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手段,还深知融资租赁是促进销售的强有力的手段。因此现在不能再把融资租赁单纯看成一种融资工具。国家不仅需要考虑金融政策,还要考虑贸易政策。在利用外资问题上,如果说以促进国外生产设备在中国的销售时提供金融服务为目的的话,也给予鼓励的优惠政策,机械行业的市场份额将会被国外产品所占领。
如果继续维持过去利用外资可以按利差上税,不利用外资就必须按照利息上税的政策,在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政策对国内需要通过金融服务手段推销国产机械设备的企业,或使用人民币的外资企业都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为了体现公平竞争的要求,应该明确融资租赁按照利息收益纳税,即:如果使用自有资金或资金来源不明晰的资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按照利息全额纳税。资金来源明确且发生融资费用的资金,应扣除融资费用后按照利差纳税。希望这种状况应在入世前尽快解决,以免出现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而限制民族企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增加会减少国家税收问题。税务部门一些人认为给租赁公司优惠政策会减少税务收入。实际上给租赁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是延迟纳税,并没有减少上税的金额。按照正常的税收要求,设备的折旧和租赁利息都是可以摊入成本的。特别是开始偿还的数期租金中,利息成份大,本金成份小。可提取折旧资金超过应还本金,本身就不用上税。只有付清50%租金以后,每期租金的结构本金大于利息时,才会出现折旧资金不足偿还租金需要用一部分税后利润补偿。而这部分资金使用税前利润还款不会给目前的税收带来多少损失。反过来算,租赁公司投资一个项目,解决多少可解决多少就业人数的问题?与租赁物件项匹配的投资又被带动多少?在投资过程中能给税务部门带来多少税收?投产以后又给国家带来多少长期的税源?产品的销售还能给国家带来多少税收?这些税收都加起来要远大于给租赁行业的优惠!国家从营业税给予优惠的损失可以从所得税上得到弥补。
税收的简单管理已经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税收因涉及从企业或个人口袋里往外掏“钱”的问题,改革的步伐比较慎重,许多观念和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税收不是靠科学管理,而是靠行政命令。从新闻中公布国家每年完成多少税收任务这个现象看,国家的税收是以任务划分:即国家计划应收多少?实收多少?每年的数字都必须是递增的,不管经济火热还是萧条。有的地方还采取税收包干方式,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在这种税收方式下,行业的特征和困难往往就被一些“硬”任务代替或忽略。同时也说明因税收的管理不善问题,税收潜力还有很大的空间。国家需要加强依法治税,加大税收力度。同时配合新经济条件下的产业调整政策的机会调整税收政策。
租赁也是高技术产业。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其中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的创新,以及行业之间的渗透和交互作用,使得产业朝多元化、边缘化发展。税收政策也应适应产业的这种变化,不应按照一个简单的政策套用其他行业。租赁既有金融属性,又有贸易特征。不能按照银行的方式,也不能按照贸易的方式制定简单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如果不研究新世纪的产业结构的变化,怎么能使税收政策成为发展经济的杠杆呢?税务部门如果没有充分了解产业的特征而匆忙出台一些不太明确的政策,将会造成的租赁的税收政策的混乱。
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给予了雄厚的政策支持。高科技产业主要特征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之所以给予这个行业优惠政策就是体现国家注重知识、尊重人才,用知识为经济发展服务。租赁是边缘经济,涉及多领域学科,也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理应受到国家的重视和鼓励。它拉动投资,带动消费的能力远大于其他任何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有更全面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不会给某个行业特殊政策,但还是专门给租赁行业优惠政策,就是说:凡是采用租赁方式添置机械设备的项目,都可以享受租赁的优惠(加速折旧)政策,而不必考虑项目的产业政策。租赁行业为了生存,也会按照市场的规律,主动寻找有优惠产业政策的项目去开发。
为什么租赁行业可以独享这种优惠制度呢?
- 给予租赁优惠政策并不是对租赁行业的特殊惠顾,而是政府对租赁业的认可,对整个经济发展取向的一种激励政策。租赁项目的承租人是包罗万象的各类行业。因为租赁的成本比较高,行业为了增强竞争能力,不可能将优惠政策全部自己享受,而是将政府给租赁的优惠转让在承租人身上。大多数的优惠利益最终会让承租人得到。因此给租赁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国家在经济领域内,鼓励投资、带动内需、刺激经济的一种整体行为。
- 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缺乏长期资金来源。但本身有掌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的特性,从而比直接贷款增加了许多抗风险的能力。因此租赁只适合搞中小型企业的项目,解决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问题,填补融资领域的空白,在国外已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渠道。但大型项目仍由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占领,租赁公司只有对特殊行业,利用特有的税收政策才能渗入进去,如:飞机、船舶的杠杆租赁。租赁享受优惠政策会促进大批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起来。
- 租赁的高成本条件,为了争夺市场,减少风险,迫使租赁公司必须把项目落实到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中去,以其他行业的优惠政策降低租赁的成本。给租赁行业优惠政策后,完全靠市场来调节租赁项目的走向,减少政府的盲目干预,增加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甚至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租赁的税收政策,调整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改革的进度。
- 租赁享受优惠政策可以因税收地位的不匹配,产生套利倾向。那些希望获得最高边际投资回报的企业更愿意进行资本投资以改变他们的税收地位不佳。政府意识到税收地位如果能“交换”,资本投资的总量和效率将会提高。因而是政府设计出鼓励这一行为的政策,扩大民间投资。
- 租赁行业尽管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中国仍然属于幼稚产业,行业不是发展太快、太多,而是经营困难,举步艰难。全国设备投资每年约7000亿,通过租赁方式投资约60亿,渗透率不到1%,和美国的34%相差甚远。如果租赁渗透率增长3个百分点,设备投资就会增长1个点。如果同样的设备投资资金通过租赁方式来做,投资规模可以放大3倍。给予租赁行业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国家的整体税收,但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
- 中国的租赁行业二十年的经营缺乏国外政府与租赁合作和支持的阶段,因此中国政府和租赁行业都需要补上这个课。政府在政策上给予租赁优惠,租赁多开展政府急需的租赁项目。如同金融通过租赁试点对外开放一样,税收也可以通过租赁作为试点,进行税制改革。如果租赁发展过快,真的影响国家的税收,到时再调整税收政策也不持。象国外一样,发展起来的租赁业是可以承受高税率的不利因素。
- 租赁业务的开展,离不开四大支柱的支持。目前在法律和监管上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租赁会计准则将在近期出台,但在租赁相关的税收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动向。最近国家计委准备出台的《关于鼓励开展国产设备租赁业务的若干政策》中涉及的租赁的税收政策,但和国外对租赁的扶植政策相比优惠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高融资成本的租赁模式,根本适应不了物资过剩的微利时代。税收不减,租赁难以开展,租赁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只能停留在理论上。
增加税收力度和效率,比出台税收优惠更重要
世贸组织的核心问题是税收问题,而税收的核心问题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是否有能力控制和管理本域统一的税收。我国是个大国,人口众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税收管理难的问题一直困饶税务部门。偷税、漏税、变相避税、合理避税、人情税、地方土政策,甚至公开抗税的事情时有发生。租赁业最大的担心就是正常税收政策的是否能真正落实。
在开发租赁项目时,当租赁公司向企业介绍租赁在税收上的好处时,有的企业根本不感兴趣,他们说只要把一些事情搞定,就没有税收问题。这个问题很严重,不仅影响租赁行业发展的问题,也影响国家的信誉和税收政策问题的落实。从租赁公司的经验教训上看,也深受这个问题影响。连租金都可以在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下赖帐不还,更不要提什么税收好处了。这种情况下,租赁的税收好处根本没有人关心,在企业的报表上看不到租赁资产的记录。企业只是想如何从租赁公司手中获得设备,而租赁公司看企业都是赖帐高手。因此租赁业萎缩就是不可逆转的了,租赁业对国家的经济的促进作用在实践上难以行的通。
有些问题是需要靠国家建立企业或个人信用体系来解决的。恶劣的经济环境不仅害人也害自己,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经济也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这次经济萧条期比较长,迫使经济环境开始改善,国家的整体改革趋向市场化、规范化。税收需要更多的是用经济手段而不是用简单行政命令解决税收难的问题,正常的税收环境对国家和租赁行业都有好处。
制定税收政策需要与行业沟通
为了利用租赁方式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最近许多行业主管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政策。有些政策可能和税务部门的财税政策抵触或有矛盾。这一方面原因是税务部门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宣传不够,另一方面应当考虑目前的税收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国情。反过来看,最近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从文件的内容上看,税务部门是希望规范对租赁行业的税收制度。但实际结果是不仅没有给租赁行业带来机遇,反而引起困惑。
多次参加行业会议给人感受最深的是人民银行、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行业主管的工作作风。他们在制定行业政策时,多次召集国内外的租赁专家和行业组织,对租赁与行业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讨。出台一个政策前要经过多次反复论证,出台后还组织宣讲和行业培训。因此他们制定的政策即可与国际接轨,又适合中国国情。租赁界每次行业会议都要召集各有关部委参加。他们不是简单的听会,而是作为行业的主管进行发言,使行业管理和行业政策更加合理。税务部门也有许多专家,而且是租赁行业很重要的一个行业主管。如果税务部门能多参加一些租赁行业会议,随行业组织到国内外进行调查研究,相信制定的政策会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其中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吸收租赁委托资金,这个政策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吸引民间投资的问题。但是如果不能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来进一步引导投资资金的走向,租赁委托资金很难吸收。政府希望的民间投资代替政府投资的愿望缺乏政策支持是难以实现的。
四、财税政策支持问题
财政与租赁合作问题。在市场经济国家,工业化初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比现在多。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转向宏观控制,许多国有企业都进行私有化改造。租赁是在这个阶段出生和发展的,一开始就和政府结下不解之缘。如:日本和韩国,他们都有援助租赁制度。一些由政府鼓励发展和投资的项目,通过租赁方式来做,既减少了财政支出,又扶植了租赁行业。
我国西部开发、扶贫工作和国企改革,政府都那出许多资金直接拨款扶植。由于管理问题,投资效率比较低,有些投入发生流失。通过租赁公司投资,一方面租赁公司出资后,可以将财政拨款放大一倍去搞政府急需的项目。对租赁公司而言,租赁风险降低了一倍,并且政府的项目租金回收比较有保障。在租赁行业发展初期,政府和租赁是互相依存的。呼吁国家早日出台援助租赁政策。及解决财政资金不足问题,又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
政策性担保与保险问题。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目前国家拿出一些风险基金投入到政策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担保或保险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信誉问题,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第一,融资后得到的是资金不是设备,企业可以挪用的机会很多,资金投向无法控制;第二,全额担保或保险对政策性公司的风险压力太大;第三,不参与项目的经营,风险还是无法控制;第四,基金的使用效率有限。
如果将这种担保或保险用来扶植租赁行业,既对租赁项目提供政策性担保或保险:第一,租赁的是设备,不是资金,不会出现资金被挪用的现象;第二,担保或保险有实物保证,在赔偿时最多赔50%,减少担保、保险的风险;第三,有租赁公司的利益在项目中,因此项目风险有出租人帮助控制;第四,因为赔付额少,同样的基金可以担保或保险更多的项目。
租赁和财政的关系非常紧密。过去政企不分的时代这个关系不明显,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与租赁是抗租的关系。中国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政企已经分家,租赁行业应该向政府宣传租赁的好处,政府也要充分利用租赁的特点发展经济。必要时应吸取国外,特别是亚洲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特点,扶植租赁产业的财税政策。
加速折旧和税前还租问题。按照现行的折旧制度,融资租赁的期限应该和设备的折旧期限相同。如果要减少租期,最多部门超过20%,而且还要留有同样比例的租赁残值,在租期结束后或续租,或留购,残值部分按规定继续折旧。这种规定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长租期可以减轻承租人每次还款的压力,减少租金回收难的风险。但租赁行业二十年的操作中,几乎没有人执行这个规定,租赁项目的周期一般都在3~5年,短的甚至达到1~2年。这种不合规的做法为什么能存在?
我国资金市场的先天不足,租赁公司发展因缺乏长期资金受到抑制。目前银行给租赁公司的贷款最长就3年,超过3年的资金租赁公司一般拿不到,租赁公司被迫使用短期资金搞长期的租赁。但是,“以短补长”在金融界来说是一大禁忌,一旦某各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之中,严重时可引发金融危机。如果政府贷的财税政策和租赁结合,既解决长期资金问题,又扩大政府投资的效率。
另一个原因就是现在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租赁设备的先进性很快就会被淘汰。租期太长实际上对出租人风险更大。因此硬性按照租赁期限必须和设备折旧同期的规定执行,租赁是没有生命力的。96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解决了加速折旧问题,但仅限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如果是新建的企业,尽管采用先进的设备但因不属于“改造”,仍然得不到加速折旧的优惠。
85年财政部出台的(85) 财工字第 29 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许多国有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国外引进了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管理办法,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从租赁交易额可以看出85年至89年以前,租赁交易额是突飞猛进的。93年以后,税前还租的政策也因国家的税制改革被取消,租赁业至今都没有彻底翻身。在现阶段,没有加速折旧,租赁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
加速折旧是促进投资的好办法。折旧快导致设备更新快,频繁的更新将促进机械行业的发展。机械行业发展,促进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加速折旧并不是减少国家的税收,而是延缓了国家的税收,但给国家增添了无穷的税源。财政部门应该了解租赁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恢复该文件的原则精神,并把这个优惠扩大到所有体制的企业和全租赁行业,让租赁真正其到促进投资、带动消费的经济杠杆作用。
投资抵免问题。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经济主体是国有企业,国家的投资主要都是政府行为。为了防止重复投资和经济过热,国家出台了一些限制投资的政策。随着改革的深入,目前民营企业的比重已经超过国有企业。长期的萧条需要扩大投资来促进经济复苏。考虑到国情的变化,国家出台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政策。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设备投资,因合同的内涵有区别,投资主体可能是出租人,也可能是承租人。但租赁这种促进设备投资带动内需的手段更应享受投资抵免政策。也可能租赁行业宣传不够,或是租赁行业近几年不景气的原因,财税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总是忽略租赁行业的存在。
建立租赁呆帐准备金、坏帐损失制度。租赁因涉及金融,属于风险项目。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租赁资产为风险资产。既然有风险,就会有损失。历史的经验也证明,租赁不仅有损失,而且损失还很大。但在我国在租赁行业并没有完全建立呆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制度。在行业的强烈呼吁下,目前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内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的文件精神,计提很小一部分坏帐准备金。这个标准根本不具备抵抗租赁风险的能力,我国加入世贸后这个标准不符合国际标准,是必须加以修改和调整的。
如:日本呆帐准备金最高的提取额在债务人发生申请整顿、破产、和议、更生、改组或票据交易被停止时可提取债权额的50%。如果不能保证呆帐的足额提取,
租赁公司的损失自救问题就无法解决。日本的坏帐损失制度是:债务人丧失资力、资金不能收回,其债权额作为呆帐损失,在计算课税所得时,可计入呆帐发生日的年度损失额中。税务上的呆帐划分为:法律呆帐;事实呆帐和形式呆帐。中国如果不给租赁行业一个风险防范和风险退出的机会,谁又敢冒风险进入中国租赁市场?外国的资金不通过租赁市场进入中国,将会放慢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
产权制度改革问题。随着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一些边缘产业使得产权在某些方面不象过去那样明晰。融资租赁本身以及其创新后的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和电子商务租赁等都涉及形式产权和实质产权的问题。在征税时,如果不分清两种产权的区别,就会产生重复上税的不合理现象。如:
回租,承租人和出卖人为一体,整个租赁过程中租赁物件并没有移动,其产权主要体现在形式而不是内容,只有出现还租问题,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件时,才发生真正的产权转移;委托租赁时,出卖人是实质的出租人,出租人只是表面行为,真正的产权和收益属于出卖人;转租赁时,第一承租人和第二出租人是一体,真正的产权实际属于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只有手续费和利差收入;电子商务租赁网站公司一般没有自己的商品,主要是以被委托的方式租赁其他实体公司的产品,网站公司只提供租赁环境。如果对其按实质产权人征收增殖税显然不合理。
即将出台的会计准则在租赁会计处理时,采用只注重实质而不注重形式的原则,应该引入到产权制度上来。如果引进国外的产权制度,对实质产权人进行征税就比较合理。实际上融资租赁本身已经采用了这个概念,尽管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租赁物件引起所有的税费都是由承租人支付。
租赁会计准则尽快出台。会计制度不健全也是制约租赁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出租人用租赁的名义变相贷款,承租人利用租赁资产到银行骗取贷款的事情时有发生。规范的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是不可缺少的,租赁的税收政策也需要会计准则来界定。截止本稿发布时租赁会计准则仍未出台,但经过多次修改的会计准则将在本世纪末前会出台,对租赁行业来说是又一大喜讯。
五、国家税务部门的改革动向
尽管税务对租赁界来说,瓶颈问题还没得到彻底解决,但从最近的会议中,我们也了解到税务部门为迎接入世挑战,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开始准备对现行的税制进行改革。
目前的改革方向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税法合一,统一税制,弱化按所有制纳税。改革政策的重点和取向是:
- 间接税与直接税结合,以直接税为主;
- 地区税和产业税结合,以产业税为主;
- 税率优惠与税基优惠结合,以税基优惠为主。
税收政策要加大鼓励投资的政策,特别是鼓励民间投资,而不是政府投资。这种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租赁)。特别值得高兴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准备把大金融的税制改革作为2001年的重点研究对象。其中对租赁相关的政策主要有三个部分:
- 加速折旧政策——没有一个国家在租赁上不授予加速折旧的政策,中国在这方面要与国际接轨;
- 投资抵免政策——市场经济主要是促进投资。流转税如果再投资,可用所得税抵免;
- 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制的改革愿望和租赁行业的期望不谋而合,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心愿,行业需要和政府紧密沟通,政府也需要行业的配合。在最近的行业会议上,已经将税收政策问题向有关的单位汇报,并引起重视。而且税务部门表示有些可以在近期解决的问题会尽快得到解决。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相信租赁行业的税收瓶颈问题在不远的将来会得到彻底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