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立法建议细则

主持人:沙泉

    笔者不是律师,但多次参与过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起草活动,对行业的法律略知一二。凭借职业敏感,同时依靠《现代租赁网》资源得到的行业信息,多少能反映部分行业呼声和主管部门的忧虑。在此抛砖引玉供立法部门参考,借此加快立法步伐。也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者、行业主管、用融资租赁方式销售产品的厂商、承租企业、法律工作者、专业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共同促进。

    本站已经收到一些意见和建议,并做了一些修改,由于有些观点本站尚未认同,因此没有被纳入修改范围,但这不表明这些观点是错误的,如果这些观点被多数人提出,也会加入到本细则内。本站希望这些观点能反映真正使用融资租赁企业的意见,不带有行业偏见和歧视以及个别主管部门的意愿,纯粹是民间呼声。

融资租赁法立法草案建议(第一稿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融资租赁是一种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交易活动。为了明确融资租赁主体法律地位,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分期收取租金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融资租赁当事人进行融资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概念

    第四条 本法所称融资租赁当事人是指同一笔交易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第五条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融资租赁活动,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出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租赁物件的处分权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和租赁资产的管理者。可以成为租赁物件的占有权人,也可以放弃占有权。

    对于跨境租赁的出租人,必须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司法管辖权为承租人所在地时适用本法。

    第七条 本法所称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人。可以成为租赁物件的占有权人,也可不拥有占有权。

    第八条 本法所称出卖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租赁物件的供应人。

    第九条 本法所称出资人是指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真正提供资金的人。出资人只能是法人或者金融机构。

    第十条 本法所称租赁物件是指可以提取折旧的有形资产和附着其上的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租赁利率指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资金的时间计算的收益率。租赁利率的水平由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完成融资租赁交易,防范租赁风险,承租人事先向出租人支付的信用保证。保证金不是存款行为,不计算利息,只做信用保证。一旦承租人出现支付困难,出租人有权动用保证金冲抵应付租金。保证金不退还,租赁后期冲抵应付租金。

    第十三条 本法所称租金是指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资金的成本资金,加上双方约定的利率产生的利息,以分期支付的实际日期计算出各期租金标的额。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交易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则,以书面形式签定合同。

    书面形式必须包括由租赁当事人签定的购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的设立

    (一)必须使用合法的租赁物件和资金来源完成融资租赁交易。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购置合同必须同时生效融资租赁才设立。

    (三)融资租赁设立必须由当事人自主意愿决定。

    (四)使用格式合同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五)属于融资租赁特殊交易范畴的融资租赁设立有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租赁为无效:

  (一)融资租赁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融资租赁当事人有欺诈行为;

    (三)租赁物件权属不能确定;

  (四)出租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物件设立融资租赁;

  (五)专以做帐(即无物流也没有资金流)为目的设立的融资租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终止。融资租赁不可解约,但在下列条件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终止。

    (一)承租人得到出租人同意,提前还租并补偿提前还租的损失;

    (二)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但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件的公允价值足够抵偿所欠租金;

    (三)出租人有权依据加速到期的约定主张未到期租金。

    (四)遇到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的变更。

    (一)出租人有权在不减损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约定权利为条件,将租赁债权和租赁物件处置权转移给第三放。

    (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不得将租赁物件抵押、转租、信托、典当、变卖等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与法定折旧年限相等,必要时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得短于3年。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交易的起租日应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之日开始期租。若需要展期,需要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一租赁物件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也可约定由承租人自行购买,但是产权需明晰属出租人。

    第二十二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应从出卖人在购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厂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卖人交付租赁物以后,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因此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在供货过程中不履行约定义务,出租人无过错的,对义务人的索赔方案、索赔证据、索赔要求由承租人提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未违反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对出卖人的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二十六因出租人过错造成索赔不着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七融资租赁交易的租金可以约定按照复利计算,对逾期租金也可按照复利计收。

    第二十八条 支付租金。承租人有责任依照诚信原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准时、足额支付租金。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租金。一旦延迟支付,出租人有权加收延迟利息,延迟利息不得超过每日万分之三。

    二十九保证人不因概算租金与实际租赁的变动而免责。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不可在现有环境中预测、防范的未知力量。

    第三十一条 保险。租赁物件必须投保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的财产险,保险费由承租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的担保形式如果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四章 租赁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由于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不能弥补租金的部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并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价值不足出租人债权的,出租人可以就剩余债权作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租赁物价值超过出租人债权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第五章 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件的处分权。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占有权可归属出租人。

    第四十条 租赁物件的采购选择权属于承租人,出租人仅担当代理购买角色。

    第四十一条 出租人在购置租赁物件时享有承租人应享有的政策待遇。在处分租赁物件时,出租人不在享有承租人的政策待遇。

    第四十二条 出资人以投资者的身份,分享租赁利益,享有出资项目承租人享有的政策待遇或国家颁布的相关鼓励投资政策,承担出资风险。

    四十三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租赁设备商检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了物件购置款外,租赁期间和租赁物件有关的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负责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出租人愿意承担的除外。

    四十六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件的瑕疵或其他理由拒绝支付租金。

    四十八代付租金不构成租赁债务转移。

    第四十九条 租赁保证金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提供的信用保证,一旦出现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不经承租人同意用以补偿损失。

    第五十条 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择行使包括收回租赁物件的违约救济手段,对物件进行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融资租赁交易是全额融资时,租期结束后租赁物件必须将处分权转移给承租人。当融资租赁交易是部分融资时,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留购、续租有优先选择权。

第六章 限制

    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吸收公众存款、信托存款、接受法人委托租赁资金、租赁项下贷款、发放租赁的金融债券或企业债券等金融业务需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 出租人有权接受承租人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购置租赁物件款的50%。

    第五十四条 经营融资租赁的机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第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机构设立时涉及银行参股需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境外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涉及资金全部按照人民币结算,若要以外币结算或需要对境外支付,需要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或外资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五十七条 出租人收回租金后扣除应得收益后,应该直接偿还出资人。不得占用、挪用这部分资金

    第五十八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折旧的规定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用来偿还租金,不得占用、挪用折旧资金。

    第五十九条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抵押、变卖租赁物件。

    第六十条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变形态和功能的改造和革新。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融资租赁一旦设立,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通过媒体、网站、行业组织、诚信机构、产权登记部门等任何一个公众可以查到的媒介公示融资租赁信息,明示产权归属。

    第六十二条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物件上标明出租人资产的标签。

    第六十三条 出租人有权到承租人经营所在地查看承租人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有权进入租赁物件安置地现场检查租赁物件运行情况。承租人有责任定期向出租人报送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六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资人,有权到出租人经营所在地查看出租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出租人有责任定期向出资人报送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八章 融资租赁的特殊交易方式

    第六十五条 回租指出卖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人的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的物件处分权在交易中必须过户给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十六条 委托租赁指物件的合法拥有者书面委托出租人,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交易。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处分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其委托部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制。

    若用资金开展委托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经营者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资金委托租赁必须有具体的物件,可以确定收益率,也可以不确定收益率。

    第六十七条 转租赁指出租人同是上一融资租赁交易的承租人,经过上层交易出租人允许,把租赁物件再转租给下一交易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交易。租赁物件的处分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六十八条 直接租赁指租赁物件未经过上市过程,直接用以租赁的交易。是出卖人和出租人同属一人的融资租赁交易。一般为了促销或盘活闲置资产使用的交易手段。对于未出厂的物件,出租人必须先购买物件后才能用以租赁。

    第六十九条 经营租赁指出租人拥有占有权的融资租赁交易。它属于概念性交易,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标准划分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来决定出租人拥有占有权还是承租人拥有占有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X 年X月X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