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为融资租赁业创造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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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祚君 巍炜佳 |
一、融资租赁业现状与困惑
(1)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融资租赁业始于80年代初,在近二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尤其是在大型设备投资领域,其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但是,总体上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缓慢的: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中国的租赁总额仅占国内资本份额的4%,而这一比例比许多发展中国家还要低,如同一年度,匈牙利为19%,智利为15%,而亚洲地区的平均数为8.2%。而在发达国家中,融资租赁已经成为设备投资的主要方式,平均起来世界上设备销售的20%是通过融资租赁来完成,美国的市场渗透率是30%,德国的市场渗透率为18%,日本的市场渗透率为8%,而据市场人士的估计,我国该数据仅为1%—2%左右。中国20年来的融资租赁累计总额不到2000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一年的租赁额。可见,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主要包括:(1) 融资租赁的观念还比较落后。 (2)租赁公司的资金不足。 (3)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2) 原因与根本困惑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必须依靠雄厚的资金作后盾,金融租赁公司不可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外融资成为必然。但是负债经营会增加风险,作为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会比一般的企业更高。所以一国法律往往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加以明确限制,这使得其外部融资规模受到严格地控制。
我国2000年6月30 日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之第26条明文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一) 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
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三)
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 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
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 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 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该条从风险资产比例、单笔融资比例、流动资金贷款比例、长期投资比例、租赁资产比例、拆入资金比例以及对外担保余额比例等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不难看出本条立法的意旨为:降低资产负债,限制风险资产规模。可见,摆在金融租赁公司面前的最大的困惑就是:如何扩大筹资渠道,同时又不会提高资产负债比?
二 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的途径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发现法律对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规模的限制是利用资产负债表的会计指标控制来实现的,所以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存在一种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融资租赁业务?
(1) 表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之第21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该条的规定使得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委托租赁和转租赁业务具有表外业务的特点,所谓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Items),是相对于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而言的。
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这两种作为表外业务的融资租赁方式:
(2) 委托租赁与转租赁
① 委托租赁:
所谓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只能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这使得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委托租赁业务的对象受到限制。
② 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可见转租赁与委托租赁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转租人承担了租赁风险,所以相应的,其也享有利润分享权即租金差价。
我们认为,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虽然均可以在不增加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额度的前提下,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收益,但是仍然存在如下缺点:
1.
收益较低。由于上述两类业务主要属于中介服务,所以其收益具有服务费的性质,并且金融租赁公司还必须为此付出营业管理成本。在转租赁中,金融租赁公司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2.
转租赁产生的动机表明,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将其作为主要业务加以开发。
3.
无论是委托租赁还是转租赁,金融租赁公司都不是实际的对承租人的融资人。这就表明,在这些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扮演的是被动参与者的角色,这与金融租赁公司希望主动开发市场的要求是不符的。
(3) 资金信托的缺陷
我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这就使得我国的企业融资渠道更加丰富。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资金信托的方式来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困惑呢?
根据《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2条 的规定,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可见,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解决资金紧张的难题,但是为了不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该笔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不可能以资金信托贷款的形式获得信托资金,因为信托贷款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仍然是一笔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负债。
如果不采取资金信托贷款的方式,那么就只能采取资金信托投资的方式,具体说就是委托租赁的方式,即投资者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指定信托公司将资金以租赁业务的方式交易管理。在这一结构中,金融租赁公司可能以两种身份参与,一是作为转租人接受信托资金购买的租赁物再出租给用户;或是直接以项目管理人的身份来管理该委托租赁项目,和信托公司共同分享管理费。
虽然这样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的业务也具备表外业务的特征,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实质上仍是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委托租赁和转租赁业务,所以前面分析的缺点在此仍会存在。另外,由于信托公司的加入,使得交易结构变得复杂化,因而利润降低。所以资金信托并不是理想的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困惑的途径。
(4) 表外融资
表外融资无疑是我们可以找到的一种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困惑的理想答案。所谓表外融资,即资产负债表外融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是指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即该项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表外融资的目的就是将企业的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掉,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就是指将其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其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取权。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为了能够有效的寻求到投资者,以及获得出售资产的合法资格,引入信托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表外融资的最佳选择。
三 财产信托是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新契机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借助财产信托的方式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其具体的做法就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某个或多个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取权进行分离或重组,然后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其在金融市场上向特定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融资租赁租金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购买金交付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此消除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应项目的融资负债。至此,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信托公司被引入金融租赁公司的表外业务,具有如下明显的优点
1.
由于通过将租金收取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从投资者处提前获得投资本金和收益,相当于加速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减少了负债限额,从而使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新的融资租赁业务,并且可以不限量地开拓新业务。
2.
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发上是主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融资租赁项目。
3.
利用从信托公司获得投资者购买租金收益权的资金来还贷,无疑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度,加速其银行贷款的周期,相当于增加了授信额度。
4.
由于银行贷款利率与分配给信托产品投资人的利益相当,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财产信托的同时,并不减少公司的收益。
5.
由于将租金收取权通过信托公司转让给了投资者,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得以分散。
6.
由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非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所以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的风险得到隔离,一旦信托公司发生破产,投资者只需再次指定一个新的受托人即可。可见,引入信托公司的益处就是对信托财产的风险进行了隔离,这无疑会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上述优点,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表外融资业务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这就使得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租赁期结束前消除融资负债,对其进一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新业务大有帮助。总之,上述表外融资的作用就是加速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在效果上等于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规模,解决了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租赁业务的根本困惑,为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无限发展的新机遇。
二OO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