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开放银行和设备制造厂商融资租赁业务

作者:沙泉

   中国的经济长期保持7%以上的发展速率,但是银行存差过大与惜贷的矛盾,投资不足与资金过剩的矛盾,销售难与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制约中国持续发展的步伐健康发展。融资租赁的特性正好在许多领域解决这些矛盾,可是在各种关于租赁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的时候,租赁额仍然没有大的增长。在众多的原因中,分析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结构不合理。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降低了投融资的风险,刺激了投资欲望。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物权、债权两个权利的基础上。这些都离不开资金和设备。谁才能真正把握物权和债权呢?当然是权利的制造单位,银行和设备制造企业。

    再来看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股权结构。我国融资租赁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大部分租赁公司都是投资机构类的股东,厂商和银行类的股东只占很小的比例,而且银行入股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另一部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他们的金融机构股东比例比较大,厂商类的股东大约(15%左右)。

    造成这种结构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形成的。在融资租赁引入初期,把租赁当作利用外资的手段,也允许金融机构参股租赁公司。当时金融机构参与的比较多。后来把内资的一些租赁公司改成非银行金融机构时,有一些政府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进入本世纪租赁公司引入大量的民营资本对租赁的历史包袱进行重整,租赁公司的股权结构就成现在这个样子。

    正因为股东结构的偏离,租赁公司缺乏对租赁债权和物权的控制能力,使得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受到限制,难以再有飞跃式的突破。

    既然已经有许多金融机构参与租赁为什么现在还要喊对银行开放融资租赁业务?

    上世纪80年代中,中国许多银行都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人行对银行的监管失控,银行借助租赁的名义开展贸易活动,自主制造承租人等,自由经营扰乱了当时的金融市场,到80年代后半期,银行就被勒令停止开展租赁、信托等混业业务。97年金融风暴后更强调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加上租赁公司本身也停止了租赁业务,租赁几乎和银行无缘,租赁公司拖欠银行的资金使一些银行谈“租”色变。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许多金融机构参股的原因主要是想通过租赁做变相的金融业务,同时观察进入中国金融领域的机会。由于政策环境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健康,信用环境恶化。转贷银行的运作模式,对国家信用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业务遇到的问题,银行的租赁业务都遇到了。似乎国外银行也不再愿意进入中国的租赁业。

    我国入世以后,各种关于租赁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经济环境也有本质的改变,银行从政府拨款的意念中走到信用贷款的市场理念中来,融资租赁也逐步走入正轨。银行发现通过租赁不再是过去放任贸易的经营,而是降低设备贷款的风险的一种机制:首先承租人拿不到资金,而是得到设备,因此租赁的资金不会被挪用;其次就是租赁物件本身不作为清算资产参与承租企业的破产清算;三是租赁的利率完全是市场决定的。银行通过租赁公司把一些可做可不做的项目通过租赁降低风险后变成可以操作的项目。此时银行又开始思考,为什么租赁公司可以做银行自己不能做融资租赁这种“金融业务”呢?混业经营的呼声又一次被提出来。

    参照国外的经验和中国的教训,银行应该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要在财务和法律上进行必要的隔离。也就是说银行可以独资或者合资的方式参股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有严格的限制:对于独资公司来说只能开展简单融资租赁——比抵押贷款更安全的转贷业务。从这个角度确立一些监管制度后,应该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强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如果是参股租赁公司,银行应该站在租赁公司的角度上利用银行网点的优势,控制承租人的资金流动,帮助租赁公司控制风险,不要再陷入银行帮助承租企业隐瞒资金,租赁公司因收不到租金而拖欠银行贷款的怪圈中。

    国家更应该积极鼓励设备制造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因为融资租赁以几何级数的速率刺激设备投资,带动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这正是当前国家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其次设备制造厂商可以控制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来控制承租人的信用和物件的回收与再销售。而其他类别的租赁公司就没有这方面的优势。除非他们吸收设备制造厂商入股租赁公司。

    国外大型厂商租赁公司主要是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他们既有设备制造业,又有金融机构。因此他们在做融资租赁的时候,既没有资金来源问题,也没有物权失控问题。他们做的租赁项目大都是不需要担保的,他们的营销体系建立在:直接销售、租赁、融资租赁、二手销售的系统链上。中国的设备制造企业应该尽早地得到融资租赁的许可,让他们凭借融资租赁这个壳吸收一些战略投资机构入股,解决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