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风险控制再出手 五级分类显形非银机构“窟窿” |
作者:程志云 |
摘自《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北京报道 2003-12-17
近日,中国银监会一份关于全面推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和指导原则的讨论稿下发到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手中。根据这份12月4日出台、共计13页的文件,从2004年起,在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全面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
这是银监会11月15日结束为期2个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后下发的第一份通知,而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是这些机构的资产质量。一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此举会令一些机构的风险显现出来。此外,也有助于加强这些机构的信息披露水平。”
一位信托公司研究人员证实了这种看法,“目前监管层希望了解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损失到什么程度,都在经营哪些业务。而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大城市的信托公司相对规范,不少地方信托公司主要依靠一些自营方面的业务维持生计,经营不好的,不知道窟窿有多大。”
被纳入试行范围的非银机构,除了传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信托公司、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还有刚刚颁布条例尚未实质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银监会此次之所以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统统纳入五级风险管理,是下决心要规范管理,与国际接轨,及早建立预警机制,防止非银公司重蹈几年前被推倒重来的覆辙。”这位专家认为。
银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五级分类的形式源自于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11月初有消息称,银监会有望于近期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实施的通知》,要求各银行自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与国际接轨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相隔不到2个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5级分类的文件讨论稿就匆匆见光。银监会似乎急于勾勒出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整体思路。
严控资产风险
尽管业内对资产进行五级分类的说法早就有所准备,这样快还是令不少非银公司感到有些措手不及。
“以前曾经对这个问题进行过两三回讨论。在下发文稿的同时,银监会还召集各信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开了会。实际上,已经把五级分类的任务布置下来了。我们已经根据这个文件,着手进行相关工作。”中信信托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次《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讨论稿)明确提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的划分方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资产按照类似商业银行贷款分类标准划分为正常级、关注级、次级、可疑级和损失级五级。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其中,信托公司只对其自营业务部分进行风险分类,信托资产作为表外业务,没有列入此次清查分类的规定当中。
银监会将定期对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执行是否严格,分类程序是否合理以及结果是否真实准确进行检查,并对其资产损失准备金计提和损失类资产核销的情况进行监督。
“从2004年第一季度开始,每季后18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与上期相比的变化情况。年末后4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并附分析报告。”该通知要求。
银监会希望通过五级分类,揭示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同时也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不过,在记者的采访中,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对这份通知一无所知。“也许到了地方银监局,目前还没有到我们手上吧。”浙江一信托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
摸清家底
“国内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大规模的行业整顿,直到现在,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仍没有完全结束。”谈到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历程时,一位业内学者不无感慨地说,“长期的不规范发展,造成了众多的历史遗留问题。资产质量较差,不仅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而且给监管层始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留有‘坏孩子’的印象。”
银监会成立近半年来,“始终没有一个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常明确的定位。没有真正帮助疏通信托公司的政策瓶颈”,一位信托公司老总失望的心情溢于言表。
然而从9月份开始,中国银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现场检查,点燃了针对非银行机构的“第一把火”。熟悉情况的人士介绍,银监会的此次检查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不过,当时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此前,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透露,此次检查银监会现场检查的目的,是“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及风险的真实情况,及其内部管理和控制的现状。简单地说就是要摸清家底。”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资产的质量、内部控制、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资产的盈利性等方面。
一位负责接待银监会检查人员的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固有资产的资产质量,包括贷款质量、其他资产质量以及表外业务,为明年对信托自营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任务作准备。
信托业冲击波
“为什么要把银行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用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身上?”一位信托公司财务人员对此表示置疑。在大多数人眼中,非银行金融公司尤其是信托公司的自营资产,其经营好坏都是公司自己的事情。这位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解释说:“我们觉得银监会发这个文主要是强调方向,形式大于实际意义。当然,加强分类管理可以提示风险,但问题在于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分类形式植入信托公司是否合适。银行的盈利主要依靠存贷差,资产中负债占很大一块。而信托公司的表内自身财产较多,收入来源也不一样,资产好与不好,没办法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
而一些相对温和的看法也认为,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熟悉五级分类需要一个过程。尽管五级分类在国际上通行了几十年,国外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都是这样做的,非常科学,而中国的企业还是需要一段时间来熟悉。另一方面,五级分类标准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也不是特别严格。这里面人为的因素也很多。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普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在这方面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实施细则。
然而,一位信托公司研究人员向记者道出了信托公司众说纷纭背后真正的担心。他告诉记者,不少地方信托公司大多还主要依靠一些自营方面的业务来维持生计,经营不好的,不知道窟窿有多大。
而另一方面,目前国资委和证监会都非常关心信托代理收购的信息披露问题。银监会此举正是有利于加强对该类型项目的监管。信托公司目前进行代理收购业务,其核心意义就在于对信息披露的规避。《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有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密的义务。因此,今年上半年,信托介入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例比比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代理收购业务。在今年的几宗大的信托MBO项目中,信托公司也都一口咬定是自己公司的战略投资。而现在银监会要对信托公司的自营资产进行五级分类管理,就会使其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变得泾渭分明。
此外,尽管此文件没有要求非银机构立刻将没有提取的准备金补上,但如果非银机构按要求计提数额巨大地准备金,对刚刚处于回暖阶段的信托公司有较大冲击。
然而,据一位参加近期银监会讨论的人士分析告诉记者,银监会对于五级分类的标准并没有严格卡死,而是给予各公司一些余地。银监会允许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原则》结合公司具体资产的种类和特征,制订资产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而且,“该稿也还不是最后的正式文件,我想银监会也会在这个讨论稿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政策,使之不断适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尽快拿出比较完善的实施细则来。”他说。
链接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讨论稿)(摘要)
1.呆账准备金计提要求。各机构按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参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并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2004年底前各机构应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规定的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和最低提取比例以及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后损失类资产(100%提取比例)提足呆账准备金。2005年底前各机构应根据资产质量分类结果按财政部规定范围提足呆账准备金。对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根据资产的损失程度提取减值准备。
2.对债权类资产分类时,应对资产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指标。
3.对于需要回收的其他应收款项,分类时除考虑交易对手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外,还应将账龄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账龄为3个月之内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账龄为3个月至6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账龄为6个月至1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账龄为1年至2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账龄为2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 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03-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