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没有融资租赁资质也可以做“融资租赁”?

作者:沙泉

    在我国,融资租赁目前是需要前置审批的特行产业。没有一定的资金和相应的资质,是不允许成立租赁公司的。对于资金实力不足的设备制造企业自然不能以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但是这不影响做融资销售,既:分期付款,产权约定转移。

    按照《合同法》“买卖合同”章节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规定,设备制造厂商(出卖人)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自己产品,然后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货款支付完毕后再转移给设备购买企业(买受人)。其做法和融资租赁非常相近,我们姑且把它称为准“融资租赁”。它在法律、会计准则和税收上和融资租赁有本质的区别,在监管上没有任何限制。和目前企业用“以租代售”,“租赁赠产权”的做法相比,更合乎法律规范。

    以厂商分期付款,产权约定转移(以下简称“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产品和融资租赁(以下简称“租赁”)方式销售产品到底有那些异同之处?

  1. 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上看是一样的。在设备购买款项没有支付完给出卖人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当受卖方出现破产倒闭时,不做为买受方的破产资产参与清算。
  2. 分期付款是靠提高产品价格获取收益,租赁是靠利率获取收益。两者都不受《贷款通则》第十六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货融资业务。”的限制,(据了解在即将修改的《贷款通则》有可能取消这一条款)也不受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限制。
  3. 分期付款占压出卖人流动资金,提高应收帐款比重,恶化财务报表。租赁在财务上和出卖人分离的,不占压厂商资金,减少应收帐款,反而能很快地收回资金。
  4. 分期付款不需要特别的经营资质,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生产企业都可以经营。融资租赁需要单独设立租赁公司才可经营,需要有很高的资金准入门槛。
  5. 分期付款不需要监管,租赁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6. 银行对出卖人的企业评判是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负债不能超过资产的70%)考核,对租赁公司是按照资本充足率考核(资本:风险资产是1:10)。
  7. 因为资金的限制,分期付款只能解决部分出卖人销售的问题,租赁是产业化营销,可以规模化经营。
  8. 分期付款购买受人只能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没有占有和处置权,租赁可以有使用、收益、占有权,没有处置权。
  9. 在会计处理上完全不同。分期付款按照一般生产销售处理,租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标准处理。
  10. 分期付款可以全部摊入买受方的成本(依靠折旧),租赁只有折旧和利息摊入成本(经营性租赁除外)。
  11. 在分期付款中出卖人可以通过控制售后服务,控制物件的回收,租赁公司如果不和出卖人合作的话,很难控制承租人。 
  12. 对于买受人来说,分期付款可以表外融资,租赁中经营性租赁也可以表外融资,但是必须在会计报表中披露。
  13. 设备制造企业可以不交分期付款的营业税,但必须交所得税。租赁公司只需交租赁利差方面的营业税。

    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虽然可以避免经营资质上的法律问题,但是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这就是为什么厂商希望通过租赁公司来完成销售融资。对于一些大型的集团企业,他们可以通过内部机制调整出卖人的融资能力,解决销售融资的问题(相当于卖方信贷)。

    现在有一些企业集团成立了租赁公司,分离出卖人的财务和法律关系,但没有获得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不妨考虑用分期付款,产权约定转移的方式经营。至于商务部何时出台融资租赁的准入标准,还要看两个关键时间点:明年7月1日以前,所有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都要清理完毕;明年12月14日我国在WTO中对租赁的承诺开始生效。这些点过了后许多事情将更加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