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没有融资租赁资质也可以做“融资租赁”? |
作者:沙泉 |
在我国,融资租赁目前是需要前置审批的特行产业。没有一定的资金和相应的资质,是不允许成立租赁公司的。对于资金实力不足的设备制造企业自然不能以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但是这不影响做融资销售,既:分期付款,产权约定转移。
按照《合同法》“买卖合同”章节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规定,设备制造厂商(出卖人)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自己产品,然后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货款支付完毕后再转移给设备购买企业(买受人)。其做法和融资租赁非常相近,我们姑且把它称为准“融资租赁”。它在法律、会计准则和税收上和融资租赁有本质的区别,在监管上没有任何限制。和目前企业用“以租代售”,“租赁赠产权”的做法相比,更合乎法律规范。
以厂商分期付款,产权约定转移(以下简称“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产品和融资租赁(以下简称“租赁”)方式销售产品到底有那些异同之处?
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虽然可以避免经营资质上的法律问题,但是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这就是为什么厂商希望通过租赁公司来完成销售融资。对于一些大型的集团企业,他们可以通过内部机制调整出卖人的融资能力,解决销售融资的问题(相当于卖方信贷)。
现在有一些企业集团成立了租赁公司,分离出卖人的财务和法律关系,但没有获得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不妨考虑用分期付款,产权约定转移的方式经营。至于商务部何时出台融资租赁的准入标准,还要看两个关键时间点:明年7月1日以前,所有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都要清理完毕;明年12月14日我国在WTO中对租赁的承诺开始生效。这些点过了后许多事情将更加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