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与浮躁-风险控制之大敌”论丛的反辩 |
作者:屈延凯 |
编者按:本站向来反对刊登所谓大批判的文章,因为那是文革遗风,本人是从那个时代过来,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从03年的五月份发现行业有这个苗头时就将有批判倾向的文章从本站删除,对恶毒攻击本人的文章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但是这股恶风愈演愈烈,败坏了行风,损害了行业的形象,以为行业发展不起来的原因是被小人所把持。本着对作者的尊重,在此刊登批判与反批判的文章,希望结束这股恶潮。
租赁本身就有许多值得探讨和研究的地方,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空喊理论,不管你说的多么正确,没有实践支持是不会有人相信的。采用侮辱漫骂的方式点名批判已经遭历史唾弃(鲁迅说过:漫骂绝不是战斗),受某人指使做这件事那就更显卑鄙。这种人身攻击的文章网站上能刊登出来,本身就说明网站的格调和取向,失去公信在所难免。
我们应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有些租赁专家开始在这个行业逐步被淡出,而租赁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社会上租赁业务的发展远比我们这个圈子想象要大的多。他们不依靠什么理论,也没有政策的支持,在短短几年内发展成2000万资产的个体出租者大有人在。他们的行动比我们的说唱现实的多,他们的发展远比我们想象快的多,租赁理论在他们面前显的多么苍白。
反观我们这些理论家“操控”的圈子,租赁额上不去,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处于停顿状态,那种所谓的科学理论给行业带来些什么?为什么行业主管一提起融资租赁就有“圈钱”的印象,拼命限制其发展。走出封闭小圈子,到租赁大世界来看看吧,不要步子越迈越小,到处给自己设套。多研究一些如何帮助企业开展业务的理论,少谈些不切实际,反而限制行业发展的理论,现在是市场经济,没人把空理论当饭吃,没有一家企业关心当前的批判风潮。给理论家们提一个问题,您所在的企业发达了吗?如果不是最好不要发表批判性文章。
在创新租赁的历史新阶段,多些实践,少些批判。没人因为你正确而敬佩你,但是如果你为行业作出贡献,人们会永远记住你。屈延凯会长的为人,对租赁事业的敬业精神,和实践者接触之广泛,对租赁公司的指导作用,在行业的公信程度都是行业有目共睹的。一个人的人品比谁是、谁非更重要!我唯一不相信的就是:有多少人会耐心地看完本篇文章!
——沙泉
黑色字为屈延凯会长所写;绿色字为裘企阳先生的批判;蓝色字为屈会长的反批判。先有黑色字文章,后有绿色字的批判,再有兰色字的反批判,最后加上红色字的编者按。
我尊敬的裘老最近在网上对我写的一些宣传租赁组合运用的文章中的观点和运用模式进行了评论,并因为我的虚假与浮躁的奇谈怪论足以把我热爱的租赁行业引入歧途,所以我的这些奇谈怪论被冠以租赁业风险控制的大敌。因事关重大,不得不仔细读了裘老的评论,并在评论之后用黑斜体字略作一点辩驳和解释,以避免租赁业真被我引入歧途。
虚假与浮躁—风险控制之大敌
——论丛之一
裘 企 阳
当前,在我们认真探讨金融租赁行业如何控制风险这个十分严肃的课题时,我认为,某些在创新的旗号下所宣传鼓吹的主张,由于其虚假和浮躁,同样也是本行业要十分警惕地加以防范的一种风险。例如,在友联战略研究中心的屈延凯编写的一份“专业人士必读”材料《认识租赁、运用租赁宣传资料》中,我们就看到了许多我认为是足以把本行业引入歧途的奇谈怪论。(一个非官方人士的屈延凯编写的几篇文章中的许多奇谈怪论,就足以把一个行业引入歧途,是否言过其词?是否太小看了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能力了?)下面,我通过论丛之一—之四,以仿宋体全文引录其中的(宣传材料之三、四、五、八)《租证银合作,繁荣资本市场》、《银租合作、银租共荣》、《厂租合作 装备世界》、《信托与租赁合作 建立投融资新机制》,并以黑体字加上我的评论(再加上作者的反辨),看看这些主张到底有几分真理。
(宣传材料之三)
租证银合作,繁荣资本市场
在我国实行分业管理体制下,租赁公司是可以向银行借款,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经营机构。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和度让使用权的物权服务【一再出现“物权服务”一词,不知所云为何?】(物权的核心是排他性的占有权,租赁和融资租赁为承租人提供的物权服务,就是承租人在租期内对租赁物拥有的排他性的占有权)的有机组合,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产品。但由于租赁公司(不论金融租赁公司,还是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都没有吸收存款的业务,目前其从事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因此,租赁公司直接作为一个资金产品的提供者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完全靠自身的实力来承担对银行的债务,抗风险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更多的情况下,租赁公司是利用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的交易特点、特殊的会计处理、特殊的记账原则,把租赁业务作为一种工具和机制,满足客户表外融资、均衡税负、改善财务结构、减轻一次性现金支付压力、避免设备陈旧风险,促进产品销售、进行资产管理和经营等多种需求。真正的资金提供者还是银行和各种投资机构。我国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服务中介。租赁公司与银行证券合作。可以把证券的优质客户资源的优势与银行的低成本资金优势结合起来,成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同资源优势的传导机制,在促进银行业务、租赁业务和上市公司发展的同时,繁荣资本市场。
一、利用租赁工具,优化财务报表,做好上市辅导。
辅导企业上市,是证券公司承揽上市业务的重要服务内容。辅导质量自然也成为证券公司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辅导期内证券公司如能依托不同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利用各种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和提高经营状况,达到上市标准,为企业获得好的发行价格打下基础,不仅可以获得更合理的辅导费,还可以为合作伙伴获得新的业务机会。租赁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可以大大增加证券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手段,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证监会对上市企业的负债比例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有的被辅导的制造企业有很好的业绩,但是由于产品生产周期长,或是为实现大规模低成本采购,可能会导致上市申报期内负债比例较高,影响达标。有的企业虽然负债比例达标,但企业增长潜力不足,需要进行技改或上新项目,但又面临负债超标的两难处境。利用租赁工具,可以避免这种困扰。
证券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经营性售后回租方式,降低负债比例。证券商配合企业争得银行支持,由银行贷款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给企业做售后回租。企业根据预期的负债目标,测算租赁金额,将相应的自有设备资产,或银行解除抵押担保的设备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按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条件租回。企业可用出售所得的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用于新设备的购置。
例如:
某企业总资产1个亿,负债7500万,净资产2500万。负债比例75%。如果用尚有4年折旧期的2000万设备做售后回租。年费率10%,租期两年。每年偿还800万。到期按余值400万续租、留购或退租。(实际上是不可能退租的,不过是一种符合经营租赁条件的财务安排。)企业用所得的2000万偿还债务。出售所得与账面资产一致。按经营租赁的会计规定,该资产将作为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资产减少2000万。出售所得作为收入,增加银行存款。还贷后减少负债2000万。企业资产为8000万,负债5500万,净资产不变。负债比例降为68.75%。如用2000万购置新设备,则实际使用资产规模扩大,但负债没有增加。
【是的,账面的负债比例是下降了6.25个百分点。但是,这又能说明什么呢?拿来骗骗不懂得企业的可怜的股民当然可以,用来正经八地论事,则又当别论了。这个企业此后要不要交租金?第一年是不是960万?第二年是不是880万?留购价是不是484万?这对它未来的现金流是不是有实质性的影响?】
(客户希望优化财务报表,客户的需求、市场的需求就是金融创新的原动力,运用出售回租业务中的资产形态转换功能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同的会计处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环节支付压力,达到上市标准,不是骗股民。这种做法对企业未来现金流会产生积极影响。企业通过经营性出售回租,把原来负债表内的信贷负债,变为表外的租赁负债,并未增加新的负债本金,相反可以把即将到期的信贷债务,通过租赁实际上延长了偿债期,缓解了上市前的支付压力。上市成功,可以用募集的资金提前结束租赁合同,企业可谓一举三得,即使利息负担比原来得贷款略高点,也是合适的。)
很明显,经营性售后回租在这里成为一种优化财务报表,改善财务结构的工具。不仅如此,租赁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同样给企业带来一种企业与信贷业务有着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效果的新的融资方式。
企业如在租期内成功上市,企业募集的资金将会大大改变原有的财务结构,不仅偿还租金没有问题,而且由于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使得企业可以通过租赁节税获得的好处,消化租赁业务中较高的融资成本,获得与贷款类似的表外融资。
根据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承租人租期内的租金可作为费用列支。1600万本金加上第一年160万,第二年80万的利息共计1840万的租金税前列支,可获取扣税好处607.2万。【如果是采用银行贷款自行购置,每年的折旧费用和利息支出难道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租赁节税获得的好处”到底在哪里呢?】租赁到前期,企业届时按400万余值,两年后484万的终值留购,第三年,可按正常折旧提完,可获159.72万的税收扣除。累计获取税收好处766.92,比在四年内,正常折旧获取税收好处660万多106.92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应为240+84—106.92=216.08万。企业租期内实际负担的利率不过7%多一点。租赁方案,比正常折旧提前一年结束,第四年企业由于无折旧可提,无租金列支,产品成本会大大降低,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税前赢利,增加股东回报。【这里需要精算。请看下表。也就是说,用上述方法可以节税106.92万。(需要说明的是,第2年末以484万留购的设备,其法定折旧期还有2年,因此不能在第3年就折旧完。)但是,从下表可见,企业因出售回租及期末又留购,向租赁公司支付的总额比出售时所得价款多324万,表面上看,反而是净损失217.08万。可见,只讲节税多少多少,是远远不够的。
年份 |
1 |
2 |
3 |
4 |
合计 |
||||
1)常规折旧费用 |
500 |
500 |
500 |
500 |
2000 |
||||
因提取折旧使所得税减少 |
165 |
165 |
165 |
165 |
660 |
||||
2)应付租金 |
960 |
880 |
|
|
1840 |
||||
折旧费用 |
|
|
242 |
242 |
484 |
||||
因支付租金及提取折旧使所得税减少 |
316.8 |
290.4 |
79.86 |
79.86 |
766.92 |
||||
3)同常规折旧相比较出售回租节税 |
151.8 |
125.4 |
-85.14 |
-85.14 |
106.92 |
||||
|
|||||||||
|
流入 |
流出 |
净流出 |
|
|||||
设备出售价款 |
2000 |
|
-2000 |
|
|||||
第一年租金 |
|
960 |
960 |
|
|||||
第二年租金 |
|
880 |
880 |
|
|||||
设备留购价 |
|
484 |
484 |
|
|||||
合计 |
2000 |
2324 |
324 |
|
多付的金额324万同节税的好处106.92万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这里只字未提!然而,如果不用现金流的折现值来作分析,我们就什么结论也得不出来。请看下表。
从表中可见,全部问题在于该企业对所取得的2,000万的设备出售价款的运用效果。如果其税费后的资产净收益率小于6.1146%,那么,归根结底该项业务对它来说是赔本的买卖。如果税费后的资产净收益率等于6.1146%,那就是不赔不赚,多此一举。只有税费后的资产净收益率大于6.1146%时,该项业务才有意义。
年份 |
流入 |
流出 |
净流入 |
折现率 |
折现值 |
||
出售价款 |
节税 |
租金 |
留购价 |
||||
|
2000.00 |
|
|
|
2000.00 |
|
2000.00 |
1 |
|
151.8 |
960.00 |
|
-808.20 |
6.1146% |
-761.63 |
2 |
|
125.4 |
880.00 |
484.00 |
-1238.60 |
6.1146% |
-1099.97 |
3 |
|
-85.14 |
|
|
-85.14 |
6.1146% |
-71.25 |
4 |
|
-85.14 |
|
|
-85.14 |
6.1146% |
-67.15 |
|
2000.00 |
106.92 |
1840.00 |
484.00 |
-217.08 |
|
-0.00 |
总之,闭眼不看其它条件,只是一味孤立地谈加速折旧所带来的节税好处,是什么问题也不能说明的。】(感谢裘老做了一个很专业的量化分析。不过这个分析更验证了这笔业务的实际意义。应为在这笔业务中,实际上是把原来的表内信贷负债,转为表外的租赁负债,并不是增加一笔新的负债,如果把原来二年内信贷负债要支付的利息180万也考虑进去,此方案中,企业将信贷债务转为经营租赁债务,实际多付144万减去节税的106.92万,在实际还租仅比比原贷款多付37.08万。就满足了上市条件,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这就是节税的效果消化了租赁的高利率。)
显然,经营租赁产品可以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一个较低的融资成本,【经营租赁对于客户来说,主要的功能不是融资。如果要作成本对比,则至少是,由于出租人的营业税税负较重,承租人所要承担的成本(同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相比)只会较高,而不是较低。】
(如果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应税额,由于租赁公司可以获得提取折旧的资产,在本例中租赁公司获得折旧好处有660万,完全可以自己消化营业税税负,甚至可以给用户一个不高于银行信贷利率的租赁费率)获得表外融资,降低负债比例,达到上市要求,或用筹资所得在不影响负债比例的情况下,上新的设备,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用筹资所得上新的设备”这一点,同经营租赁有什么关系?租赁公司不会借给企业资金让企业去买设备,租赁公司把新设备出租给企业的作法,并不构成企业的“筹资所得”。】
(作者本意是,如果一个将要上市的企业,不需要调整负债比例,也可以采用出售回租,将现有设备变现,用筹集的资金购置设备,不仅可以增加新的设备,还不会对资产负债比例产生不良影响,并非租赁公司借款给企业。)银行、券商、租赁公司在此笔租赁业务中,也可以安全的获得利息、咨询服务、租金收益。
二、通过租赁融资,调整企业收益,保证增发配股。
上市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效益的增长,希望通过增发配股来进一步进行股权融资。证券公司对自己辅导和承销上市的企业应该提供跟踪服务。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业务无疑是一个服务重点。
同上市一样,证监会对增发配股也有条件限制性的规定。但由于市场的波动、产品的制造周期、销售周期、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的各年度的税后净资产收益率也会出现波动。前两年符合增发配股条件,第三年出现利润下滑而导致失去机会的例子不少。
如果企业第三年的利润下滑的原因,并不是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实质性的逆转,而是由于时间性差异所导致的投入与产出和成本与收益上的不对称所致,证券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合作,帮助企业通过租赁融资,将企业的应收债权或现有资产变现,增加当期收益,实现达标目的。
例如:
某制造企业总资产3个亿,负债2个亿,上市后连续两年税后利润超1000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达标。第三年预计为9%。缺100万税后利润。经分析,企业有1000万分期付款销售的应收债权。如能提前收到货款,可实现销售净利润150万。另企业有年初新近贷款购进的生产设备3000万,法定折旧年限5年。库存待销设备300万。针对企业情况可以设计三种方案:
(方案一):债权人换位,应收债权变现法
租赁公司可以在企业的配合下,为制造企业的客户提供租赁服务,将客户对制造商的债务转为对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债务,使企业采取分期付款销售的2000万应收债权转变为当期销售收入,实现税后利润。
【如果这个制造企业所制造的,是适合于租赁的设备,而不是别的东西,那么,租赁公司或许可以同以分期付款方式买了它的设备的客户订立出售回租合同。由该客户提前向该制造企业还款。这是很基本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在不影响其经营的前提下,变客户(承租人)的固定资产为金融资产的一种作法。在这里,租赁公司所关注的,仅仅是拟承租人的状况。至于拟承租人的其它债权人(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还是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或别的什么人),则是同租赁公司毫不相干的。换句话说,在这里,租赁公司同那个制造企业之间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及时回笼销售设备款,对设备制造商保持现金流的正常周转十分重要,租赁公司利用租赁方式为设备制造厂商提供应收债权变现服务,是租赁公司与厂商合作的重要模式)
(方案二):售后回租(出租回租),增加收入法
制造商可以将300万库存待销设备按销售价与租赁公司做经营性售后回租。当年支付租金150万,也可以将库存设备直接出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当年支付租金150万。同时,再由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一个在较短时间内以相同金额租回的协议,协议规定,在回租结束时,企业有权根据购买选择权,购回租赁公司的权利。如果企业没有行使其购买选择权,租赁公司对该项资产就获得了选择权,租赁公司有对其在首次租赁中支付的租金取得最小报酬的选择权-租赁公司将资产退给企业,或要求企业对其在首次租赁期支付的租金支付报酬。由于库存设备的成本已在税前列支,故仍可获销售净收入150万或获得租金收入150万,增加当年净利润不低于100万。获得增发配股后,企业可以采用留购或回购的名义,提前结束租赁合同或履行再租回出租合同,收回库存设备,再做销售或租赁。
这一业务模式的实质是,企业通过租赁机制,提前实现了未来的产品销售或出租的收益。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为客户提供了一种收入安排的服务,使得企业不丢失眼看到手的增发配股机会。企业当然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包括提前交纳的所得税和付给租赁公司的相应本息及服务费。
【制造商多半没有同时经营租赁业务的营业范围,由它将库存设备直接出租给租赁公司,多半是行不通的。】
(厂家将自己拥有的一段时间不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存货做售后回租或出租回租为什么行不通?)【“制造商将库存待销设备与租赁公司做经营性售后回租”固然可以。但是,无论双方变什么戏法,有一点可以肯定。租赁公司最终一定要在这个制造商那里收回全部购置成本和所承担的以租金全额的5%计的营业税,而且还要得到合理的收益。因为,在此类交易中,租赁公司无论如何不能承担由自己去处置租赁物的余值风险。所有这一切,都将要确定地体现在双方的形形色色的合同的各自的条款中。制造商的当期现金增加是事实,其账面上的财务比率优化也是事实。但是,它同租赁公司订立的形形色色的合同必需作为重要的信息予以披露,因为这是它在未来期间的确定的而不是或有的债务。如果它的确这样做了,它就未必能够“获得增发配股机会”;如果它不作披露,那它就很可能违反了诚信原则。弄得不好,是会被处罚的。谓予不信,请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的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以下内容:(十)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应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时的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在说到转让原因时,你怎么说?尤其是,你在转让的同时又租入了。这是为什么?哦,你由此加大了现金流入。这很好。但是,明白人都知道,这不是你经营效益提高的结果,不过是你得到了一项变相的抵押贷款而已。虽然账面上的“银行借款”或“应付账款”没有增加,但是,你在租赁期间将是有对租赁公司的确定的债务的。对你的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就未必可以那么乐观了。】
(企业当然要按会计规定来进行应付租金的披露,企业根据现实和将来的赢利判断,利用租赁方式调整当期收入也是一种客观需求,山东航空作一笔价格超出账面价值的飞机出售回租,调整当期收益就是一个例子)
(方案三):资产性质转化,调减成本法
证券公司可以征得银行和租赁公司得支持,让制造商用贷款新购的3000万设备,按账面3000万的价值与租赁公司做经营性售后回租,出售所得2500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500万作为租赁履约保证金。租期3年,每年支付租金450万,租赁余值为1650万。由于资产性质改变,设备不列入企业资产,不提折旧,每年支付租金额比正常折旧提取600万少150万,税后利润调整也不低于100万。获得增发配股资金后,可以按租赁余值本息及未付租金回购设备,结束租赁合同。也可以租赁到期时,再留购或续租。
这一模式的实质是,企业通过改变资产性质,利用当年较少的租金支付,摊薄了当期成本,达到提高当期收益的目的。这种基于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利用租赁工具做的会计调整显然比与关联公司做假销售,要规范得多。
【道理同前面一样。如果你做得规范,如实地披露信息,你的租赁债务就将亮出来。否则,你就得做好被抓住的准备。】【顺便提及,如果是在美国,依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3的规定,经营租赁同样是承租人的表外业务。承租人在财务报表上只需要记录它已经支付的租金。但是,在其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它还必须披露它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所承诺的在未来期间的应付租金。】【另外,上面所列的数字也是十分轻率因而经不起推敲的。请看,租赁公司的收购价是30,000,000,三年合计收租金是13,500,000,于是这里就说“租赁余值”为16,500,000。这是什么话?租赁公司的资金是无成本的吗?租赁公司所收的租金是不含收益的吗?以前面例子中租赁公司收取的年费率为10%计,则租赁公司合计收回的本金仅为4,965,000。也就是说,未收回的本金不是16,500,000,而是25,035,000!即使年费率按6%计,则租赁公司合计收回的本金也仅为8,595,720。也就是说,未收回的本金仍达21,404,280。至于留购价,则是未收回的本金加上三年的利息。如果仍按10%的年利率计,则三年期末的留购价将是33,321,585!如果都按6%的假如年费率是10%
年份 |
年初本金余额 |
应收租金 |
费率 |
其中收益 |
其中回收本金 |
1 |
30,000,000
|
4,500,000 |
10% |
3,000,000
|
1,500,000 |
2 |
28,500,000
|
4,500,000 |
10% |
2,850,000
|
1,650,000 |
3 |
26,850,000
|
4,500,000 |
10% |
2,685,000
|
1,815,000 |
合计 |
|
13,500,000
|
|
8,535,000
|
4,965,000 |
假如年费率是6% |
|
||||
年份 |
年初本金余额 |
应收租金 |
费率 |
其中收益 |
其中回收本金 |
1 |
30,000,000
|
4,500,000 |
6% |
1,800,000
|
2,700,000 |
2 |
27,300,000
|
4,500,000 |
6% |
1,638,000
|
2,862,000 |
3 |
24,438,000
|
4,500,000 |
6% |
1,466,280
|
3,033,720 |
合计 |
|
13,500,000
|
|
4,904,280
|
8,595,720 |
利率计,则三年期末的留购价仍将是25,492,939.95!这就是所谓“滩薄当期成本”的财务效果!请问,这种把戏到底是用来骗公司自己,还是骗别人呢?这里难道还谈得上“规范”二字吗!】
(再次感谢裘老如此认真的量化分析。由于本文是一种租赁功能的宣传,并未对本案进行具体操作和定量的展开,但所举的案例并非浮躁的和虚假的产物。
首先令人遗憾的是裘老没有搞清用户的需求,本方案的目的是调整当期成本,满足增发配股的要求,实际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是一种调整财务报表的理财服务,三年期的经营租赁合同是一种交易形式的安排,并不是一种实际的长期融资服务。租赁合同可以规定在一定的条件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前还款。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合同实际履行的期限不会超过一年。
其次在进行定量分析时,也没有考虑企业变现筹集的3000万有2500万由于还贷,也就是说有2500万信贷债务转为租赁债务,要比较企业的负担就要与2500万贷款相比较。如果租赁费率与银行利率相等均为6%,贷款的一年合计本息约2650万,按此租赁方案,一年租期内实际负担的利息为180万,有500万履约保证金,足够支付当期利息,如果届时提前还款,并按未偿还本金额留购,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比原来贷款仅多30万,这正是裘老列表说明的由于500本金延迟偿还增加的利息负担。但企业由于减少了当前期的成本支出,提高了当期收益,获得了配股权,付出这一代价还是值得的。
另外,裘老用典型融资租赁的计算,担心租赁公司的收益,其实也大可不必。租赁公司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当然要根据自己的融资能力和自己是否有足够的应税额来做业务方案。假定租赁公司未作本业务前,未来三年每年至少有1000万的应税额,要纳所得税330万。三年合计990万,税后利润2010万.承做本案,租赁公司虽然没有利息差的收益,但租赁公司还可以提取一年的折旧600万,应税额为400万,纳税132万,从中获取近200万的节税好处。另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手续费和500万保证金的运作受益中超出存款息部分的利润。即使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按三年执行了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比较合理的收益。详见下表:
年份 |
原有税前收入(0) |
租金及处置收入(1) |
保证金运用收入(2) |
还贷款本息额(3) |
交营业税(4)=1X5% |
税前收入合计(5)=0+1+2-3-4 |
新增折旧提取额(6) |
应纳所得税(7)=(5-6)X33% |
税后利润(8)=5-7 |
1 |
1000 |
450 |
30 |
1180 |
22.5 |
277.5 |
600 |
(106.425) |
383.925 |
2 |
1000 |
450 |
30 |
1120 |
22.5 |
337.5 |
600 |
(86.625) |
424.125 |
3 |
1000 |
450+1650 |
30 |
1060 |
105 |
1965 |
600 |
450.45 |
1514.55 |
合计 |
3000 |
3000 |
90 |
3360 |
150 |
2580 |
1800 |
257.4 |
2322.6 |
从列表中可以看出:租赁公司三年应支付银行本息共计3360万,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加上保证金的运用收入(6%)和留购收入合计3090万,加上租期内应交的营业税150万,租赁公司税前收入为2580万,与与原有的3000万税前收入相比,少了420万,表面看本案未能直接为公司创造效益,但由于提取新增折旧1800万,可获得大量税前扣除,所得税比原来990万少纳732.6万,租赁公司实际税后利润为2322.6万,比原有利润增加312万。租赁公司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合理获取扣税资源,消化应税额,增加了税后利润平均每年的收益率为10%。根本不存在欺骗公司自己和欺骗别人的问题,此种做法在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情况下,租赁公司也获得了合理的收益。整个操作也不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是一个合法、合规、合理、共赢的运作模式。当然在设计租赁方案时,出租人应该对承租人的诚信和财务调整目的的可行性有准确的判断。)
三、巧用租赁功能,实现换位负债,促进债券业务。
帮助企业设计、发行、承销企业债券将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内容。债券期限长短、收益大小、风险控制和可流通性是投资人关注的要点。证券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合作,充分利用租赁业务的风险锁定和资产变现功能,对债券运用的载体和债券的流通性进行设计。
债券发行实质是债权融资,自然要受到企业自身资产负债比例的限制。如果由于负债比例的限制,发债的目的多是出于用低成本资金偿还高成本资金,降低财务费用或是为了调整债务结构,偿还到期债务,但并不能获得用来促进企业发展的新的融资。对某些行业,如民航、海运、电力、通讯等企业,尽管已经有了较高大的负债比例,但由于经营现金流很好,仍然有继续进行经营扩张的能力,并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对此类企业,证券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为企业设计由租赁公司发行定向企业的金融租赁债券,既可以使企业不增加负债比例,又可以获得一笔新的融资。
企业根据发展需求,对购置新的设备所需金额,委托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公司的名义发行定向用途的金融租赁债券。租赁公司用发债所得资金,按企业要求购买设备,给企业做经营租赁。企业利用了租赁公司的负债能力,经营租赁资产不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实现了负债换位,折旧换位,获得了设备的使用权,扩大了生产经营。而金融租赁债券由于有了项目信用、承租企业信用、租赁公司信用的叠加,又有稳定的租赁收益和租赁物所有权作保障,有较强的风险锁定手段,投资风险大大缩小。证券公司作为债券承销自然也会顺利,费用也较低。
为了吸引投资者,满足投资者债券变现的需求,定期的债券回购承诺是债券品种设计的重要内容。证券公司可以配合租赁公司与企业,征得银行的承诺支持。租赁根据预计的不同时期的回购额,扣除企业还租支付投资人收益后,可用来回购的金额,对不足的回购资金,租赁公司可以从银行取得贷款,对企业自有资产再开展相应金额的售后回租,企业将资产变现,提前还租。支付给租赁公司用于回购。
这种业务设计,实际上是租赁公司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提前兑现投资人的债务后,将对银行的信贷债务转为对企业的租赁债权。
【关于发行债券的问题,首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可见,如果某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那并不是想入非非,而是有法规依据的。
其次,就现实情况而言,迄今,我所知道的金融债券,只有少数的国有独资银行能够发行。例如,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利率招标方式,于2001年12月,成功发行了75亿元人民币一年期金融债券,中标利率为2.11%。又于2002年6月成功发行了100亿元5年期金融债券,中标利率为2.01%。中国进出口银行2001年底的所有者权益是54.50亿元,资产合计是911.16亿元。今年,国家开发银行获准发行2,900亿元的1年期以上中长期债券2,9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2002年底的所有者权益是754.01亿元,资产合计是10,417.11亿元,净利润是119.19亿元。它们地位和实力远非任何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比拟的。
最后,从国际经验看,所谓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其实质就是将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债权和对租赁物的附条件处分权证券化。这涉及以下基本要素:
▲ 要有某个发起人,即某个拥有适宜于进行证券化的租赁合同及租赁资产组合(以下简称“组合”)的出租人。
▲ 要有一个“不易破产”的专设实体。它的职能是为了筹集到收购该组合所需的资金,而以无论是对特定对象直接出售还是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售的方式,发行可以用来自这些组合的现金流来还本付息的证券。
▲ 要设计出一种证券。该证券由该专设实体发行,其结构为该专设实体在这些组合中的直接权益,其形式为该专设实体的债务证券。这种证券将以某种价格出售,该价格主要取决于该组合的特性。
▲ 要有某个服务者。它多半是出租人自己或是其附属机构,它将为该专设实体管理该组合以及收取和支付来自该组合的进款;在许多证券化中,现金管理的职责由某个单独的、独立的契约受托人或副代理人代表该专设实体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而承担。
▲ 要设计出某种将该组合转让给该专设实体的方式。这种方式将把该专设实体以及该专设实体的证券的持有人同该出租人的破产隔绝开来,并将给予此种持有人以对于任何别的可能在该组合中主张权益的人而言的优先权。
▲ 在需要时,可以对该转让作某种会计处理。所谓处理,就是将该组合中的租赁协议及租赁资产从该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移出。
▲ 在适当情况下的,需要对来自该组合的租赁付款以及/或者对该专设实体证券的付款的信誉或流动性进行信用增级。
▲ 在多数情况下的,要有由一个或多个评级代理机构针对将被该专设实体发行的证券的信誉所作的信用评级。
▲ 至少不能有将会对该债务证券的支付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不利的税收后果,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还要设法转让与该组合有关的税收利益。
▲ 在发售将由该专设实体发行的证券时,必需遵循任何适用的证券法律。
▲ 在整个证券化的过程中,都必需遵循适用于该出租人以及/或者该证券的买入人的任何监管法律。
试问,在我国当前的信用体制及法制环境下,上述要素具备了吗?如果说银监会目前对此类动议暂时不予支持,那我只能认为它是在负责地履行职责。如果谁能够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那是应该受到各方重视的。反之,闭眼不看我国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空谈什么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并非是严肃、务实的态度。对事情毫无帮助。至于从长远看,我国的租赁行业终究要走直接融资之路,要发行债券,那是无须怀疑的未来的事情。】
(过去就有租赁公司成功发债的实例,近两年来,又有许多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发行了不少租赁财产信托计划或租赁销售信托计划,使得租赁利用信托筹集资金成为现实,我国的租赁公司发债的条件要靠业内和监管部门共同培育,租赁信托计划的成功发行,说明选择一些好的行业,如电讯、飞机、电力等,发租赁债的时机和条件正在成熟,并不是多远的未来,作一些租赁债的模式设计不应该算作空谈或误导行业吧?)
四、资产售后回租,解决并购资金,实现持续发展。
证券公司为上市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是提升客户忠诚度,稳定和增加证券公司业务的重要措施。通过并购企业,实现资产扩张,进行产业整合是竞争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展的必然途径。
企业进行新的投资或企业并购活动,需要资金支持。贷款并购,一是受到银行内部贷款资金用途管理规定的限制,二是受到企业自身负债比例的约束。由于缺乏资金往往坐失一些很好的投资和并购的机会。一些合资企的经营效果很好,外资股东却坚持不分红,要求利润转增股本金。中方希望分红,不得已放弃增股,导致股权比例减少。有的企业动用流动资金从事并购活动,造成企业生产资金紧张,甚至导致银行收贷,资金链条断裂,企业迅速崩溃。融资方案的设计是投资并购的重要环节。
证券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合作,对具有良好效果的投资并购活动,可以通过租赁公司与银行、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合作,由银行、信托、基金为租赁公司提供资金,企业用自有资产(或银行同意解除抵押的资产)与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业务。如果企业仍有负债能力,可以做成融资性的售后回租。如果负债比例已经较高,也可以做成经营性售后回租,在募集了资金的同时,又调整了资产负债比例。募集资金可以做投资并购的股本金,也可以做资产的收购资金。银行、信托或基金通过委托租赁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支持企业获得资金,承租人是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并不是新投资的企业或并购的企业,回避了新企业可能发生的经营性风险。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银行、信托和基金的信贷或投资风险
【还是前面说的那一套,毫无新意。到底效果如何,请看前面的评述。】
(租赁融资是解决企业从事投资并购资金的一种新的渠道,已经有企业成功地运用了这种模式,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租投合理组合,利用会计规则,降低并购成本。
企业的投资并购活动,总希望有一个合理的融资方案,追求投资利益的最大化。证券公司除擅长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外,还应该学会通过改变投资企业或被并购的企业已有资产的性质,利用租赁的会计规则,最大限度的减少股本投入或降低并购成本。
企业进行新项目的投资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设置不同阶段的股本投入计划。使企业每一发展个阶段都有合理的财务结构。股本金的投入应随着企业的发展,滚动增加。根据未来的投资规模,做出一次性的股本投入计划,是不科学、不安全的。在企业最初发展阶段,证券公司可以帮助企业设计出最佳的投融资方案。股本金、银行贷款、债券融资可以用在企业土地、房产、专有技术等具有增值、保值功能的资产上,用在周转快、效益好、经营必需的流动资产上。运输工具、通用设备、办公设备等等适合租赁的固定资产尽可能的采用经营租赁。减少负债比例,最大限度的获得和保留银行的信贷额度,合理利用租赁的节税或延迟纳税的好处。尽可能减少股本的初期投入,采取先租后投,租投组合、可转换租赁债等方案,是控制投资风险和增加股东回报的两全之策。
企业收购一是希望所购资产物有所值,二是控制企业资产的股本投入要低。企业在并购业务中,证券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合作利用租赁工具和租赁的会计规则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阳光化,回避资产陷阱,降低并购成本。
例如:
某被并购企业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总资产3个亿(其中设备2个亿),负债2个亿,净资产1个亿(股本金5000万)。收购企业如按净资产收购需要一个亿的资金。能不能用8000万实现收购目的呢?我们应如何利用租赁工具和会计规则呢?
租赁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记承租人固定资产和负债。如果租入固定资产超过总资产30%,承租企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方法提取折旧。应付租金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列入负债。企业采用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不记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租金作为费用税前列支。根据会计规则,可以设计两种办法。
(方案一):资产负债差额剥离,降低资产法。
证券公司可以和租赁公司、银行合作,由收购企业向银行出具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4000万,企业用价值6000万,(法定折旧10年,尚有6年折旧期)的设备,扣除租赁期内的折旧2000万后,作价4000万售后回租,做经营性售后回租,租期两年,租赁期内偿还本金3500万,分两次偿还本息,租赁费率8%。第一年,应还本息2030万,第二年应还本息1890万。合计3920万,期末余值500万。(同样是一种财务安排,租赁期满,承租企业按余值本息回购)企业用获得融资款4000万偿还银行贷款。
按会计规定,此业务中租金支付额现值,小于出租人的购置成本90%,是经营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资产剥离过程中出现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2000万,成为租期内待摊费用,不是有效资产,并购企业可以要求承租人将固定资产净值调整为24000万。负债调整为16000万。企业净资产调整为8000万。
这样做,可以使银行用对企业的信贷资产转变为对租赁公司的信贷资产。企业的有效资产通过合理的折旧扣除,以低于账面价值获得一笔融资偿还相应银行债务。由于经营租赁不记入承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低于账面价值销售导致企业有效资产减少金额大于负债减少金额,净资产降低。收购企业利用信用杠杆,使企业获得一笔租赁融资,不但减轻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而且将有用资产的所有权剥离给了租赁公司,减少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降低了一次性投入的并购成本。并购后,一旦企业经营失败,这部分有效资产被隔离在破产资产之外,并购企业还可以从租赁公司以比较合理的价格回购回来。
【不错,固定资产净值的确可以调整为24000万,但是,别忘了,还有2000万的“固定资产清理”要入帐。这将是被并购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这时,企业净资产的确将调整为8000万,但这是由于多了2000万元的亏损(在账面上是增加了-2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这是可接受的吗?或曰,可以由承租企业按余值本息回购,然后根据严格负责的评估按固定资产溢价来处理该固定资产,把前面的账面损失补回来。是的,的确可以这样做。但是,要有一个绝对条件,就是租赁公司要确认该企业有按余值本息回购的权利,该企业要确认自己有按余值本息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这时,回购价款就将是该企业最低租赁付款的一部分,该项租赁就不再是经营租赁而是融资租赁了。换句话说,前面所有的假设都将落空。】
(我们这里的回购,是承租人按公允价值留购的选择权,由于租赁公司对余价值处置收益的判断和对承租人信用的判断,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企业有按公允价值留购的选择权。这种规定仍然符合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的界定)
(方案二):利用资产入账规则,增加负债法。
证券公司可以和租赁公司、银行合作。由收购企业向银行出具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12000万,企业用等额固定资产与租赁公司做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期5年,本息分5次偿还,租赁费率6%,收融资额的1.5%的服务费,其中1%,合同生效支付。0.5%打入租赁成本,随租金支付。租金成本12060万。租赁期满,所有权转还给企业。企业
第一年应还本息2412+723.6=3135万,【应该是3,135.60】
第二年应还本息2412+578.88=2990.88万。
第三年应还本息2412+434.16=2846.16万。
第四年应还本息2412+289.44=2701.44万
第五年应还本息2412+144.72=2556.72万。
合计应付租金14230.2万。【应该是14,230.80】
按会计规定,此业务中,由于部分手续费打入租赁成本,企业租金支付额按合同利率折现值,金额大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租赁资产又超过总资产30%,故企业应按原固定资产调整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仍为12000万,固定资产总额不变。企业偿还贷款、支付手续费12000万,增加租赁应付款14230.2万,负债增加2230.2万。由于应付租金额与入账金额的差额2230.2万,记为租期内待摊融资费用,有效资产减少,净资产自然降低到7649.8万。
和(方案一)一样,由于资产性质改变,按资产入账规则,有效资产减少,资产变现还债,租赁应付款导致负债增加。把并购企业本应一次性投入的资金的一部分转为债务,由并购后的企业偿还。企业还租时,由于可以获得提取折旧带来的税收好处,投资人的并购成本支出,也得到了实质性的减少。
【用增加未来债务的方法,来降低当前的净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当然是可以的。以此来达到“降低并购企业本应一次性投入的资金”,可谓用心良苦。但是,有两点不可忽略:一、这是以向租赁公司支付往往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和支付手续费为代价的;二、既然你是将自己既有的设备出售和租回,你难道还能享受以企业技术进步为主旨的融资租赁项下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吗?“获得提取折旧带来的税收好处,投资人的并购成本支出,也得到了实质性的减少”之说从何谈起?】
(并购的对象如果符合国家鼓励的行业,租赁资产是符合技术进步的企业呢。)
(方案三)资产杠杆租赁,股本平价法
证券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合作,帮助企业采取股本受让和资产租赁收购相组合的办法进行投资并购活动。企业出资5000万,平价受让股权。然后,选择相当于5000万的设备,通过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收购。企业可以交纳1500万—2000万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赁公司融资不足部分。
这种做法实际也是将股权收购分解成股本收购和资产收购,出让人同样可以收到1亿的出让金,但收购企业利用委托杠杆租赁,减少了并购的一次性投入,用被并购企业未来收益逐步偿还,还租结束后,取得资产所有权。资产与股本金分开收购,还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被并购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企业破产,由于并购企业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租赁资产不在破产财产范围,可以大大减少投资损失。
【这里的叙述难以一眼看清,必须一点一点剖析。假设,B企业有净资产1亿元。
一) B企业把5,000万元的净资产出让给A企业,又把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出卖给租赁公司,但是租赁公司不拿走。那么,这时新的BB企业将是A企业和租赁公司各占50%的股权的企业,其原股东退出。BB企业如果破产,上述固定资产将是BB企业的破产财产,其变现所得应由BB企业的债权人(而不是A企业以及或者租赁公司)优先受偿;
二) B企业把5,000万元的净资产出让给A企业,又把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出卖给租赁公司并同时租回(即,出售回租)。那么,这时新的BB企业将是A企业和B企业的原股东各占50%的股权的企业。BB企业如果破产,上述租入的固定资产将不是BB企业的破产财产,其变现所得应由租赁公司(而不是A企业以及或者B企业的原股东)优先受偿;
三) B企业把1亿元的净资产全部出让给A企业,A企业又把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出卖给租赁公司并同时由BB企业租回(即,出售回租)。那么,这时BB企业将是A企业全部控股的企业,其原股东退出。A企业虽然可以由于得到租赁公司的5,000万元的价款而使收购成本降至5,000万元,但是,BB企业如果破产,上述租入的固定资产将不是BB企业的破产财产,其变现所得应由租赁公司(而不是A企业)优先受偿;
总之,利用出售回租同利用抵押贷款一样,可以减少当期的流动压力这一点,是起码的知识。而所谓“被并购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企业破产,由于并购企业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租赁资产不在破产财产范围,可以大大减少投资损失”之说,则是毫无根据的。】
(租赁资产不属破产企业的破产资产是有法律根据的。)
六、开展杠杆租赁,扩大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回报。
发行信托计划、企业债券,与投资基金、保险投资机构合作是上市公司实现资产扩张、投资并购的有效手段。但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能兼顾企业自身的负债能力,保持控股地位,又可以吸引投资人,在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的同时,也给投资人一个合理的回报,往往也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
证券公司的优质客户多是投资活动主体或是被投资的对象。证券公司可以为上市公司及投资人的投资活动,提供投资方案服务。
例如,一个好项目,如吸收股权直接投资,企业有较好的效益,但原股东回报,会被摊薄。如果让投资人通过租赁公司开展委托租赁,为企业提供租赁债权融资服务,投资人的安全性有设备作保障,投资人有稳定的利息收入,但回报较低,与贷款效果相同。如果企业采取让投资人用股权加租赁债权进行投资,则综合了上述方案的优势。企业和投资人回报都会得到提高。投资人除拥有企业股权,在租赁期内还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投资风险也得到适当控制。
投资活动利用财务杠杆是扩大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回报最通用的做法。但杠杆作用的发挥又常常受到自身信用和自身可利用的负债能力的限制。租赁公司可以帮助投资人采用杠杆租赁来解决这些困扰。
杠杆租赁中,由于租赁投资人自有资金投入仅为20%——30%,委托租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租赁资产抵押向银行借款,(也可以由投资人或承租人提供担保)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融资安排人。投资人利用了租赁公司的负债资源,是自己的租赁债权融资活动,获得一个财务杠杆,回报大大提高。承租企业获得一笔债券(应为债权)融资,避免了股权分散和股东权益摊薄。如果投资人是一个有足够应税额的企业,租赁方式还可以采取委托杠杆经营租赁,租赁资产及投资人的资产负债,投资人提取折旧,还可以获得节税的好处。
在国外,各种保险投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大型企业集团都会采取委托杠杆经营租赁的机制,来介入飞机、轮船、电讯、城市交通、发电、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在获取租赁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提取租赁资产折旧,消化纳税额。目前我国还很少有这样的例子。
【企业为了取得设备,可以考虑(用所有者权益或贷款)自行购买,也可以考虑以租赁方式取得。就租赁而言,企业可以选择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就融资租赁而言,企业可以选择直接租赁、转租赁或出售回租。至于说租赁公司的资金是自有的、借入的还是以信托方式取得的这一点,同租入设备的企业(承租人)毫无关系。租赁公司将(一个或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资金或实体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和以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时,会有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和委托租赁三种方式。在联合租赁中,提供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本身也是租赁公司。各自提供资金的比例没有定规;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提供较小比例的资金,例如,20-30%;在委托租赁中,租赁公司则完全不提供资金。对于其自己所提供的信托财产,委托人将承担全部风险和享有全部收益。在租赁公司同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信托代理关系,因此委托人要给予作为代理人的租赁公司以报酬。可见,对于任何资金拥有者来说,这些是它可以作为委托人通过租赁公司以租赁的方式来运用自己的资金、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手段;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这些是它全部或部分地运用由他人承担风险的资金来开展租赁项目的手段。租赁公司这样做的原因可能是:(一)受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自己可以运用的资金不足,但仍希望发挥自己人力资源的优势;(二)出于审慎原则的考虑,分散风险。在这里,根本没有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一说。对于委托人而言的“财务杠杆”效应也无从谈起!这里说的是租赁,因此也根本不存在什么“承租企业获得一笔债券融资”的事情。】
(我在例子中讲的是租赁投资人委托租赁公司开展杠杆经营租赁,是租赁公司为投资人服务,租赁公司只是一个受托人,自身不存在经营风险。并不是说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和租赁公司自己开展杠杆租赁。债权融资写成债券融资,谢谢指正。)
七、售后回租理财,获取投资收益,均衡税务负担。
证券投资理财是证券公司的当家业务,如何募集理财资金一直是业界最关注的问题。目前,金融分业不等于金融资源的分割。银行资金和优势企业的闲置资金都在寻求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再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建立一种合法的传导机制,如何说服企业利用在银行的良好信用和负债资源负债理财,或拿出一部分来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呢?宣传售后回租,是一个好办法。
(方案一):银、租、证合作,企业负债理财
企业用优质资产与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抵押给银行,租赁合同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企业向银行出具信用担保,银行贷款给租赁公司。企业用售后回租筹集的资金,委托证券公司理财。证券公司同意企业要求,将交易账户,开在贷款银行,由银行代为监管。委托理财期限与租赁合同期限相同。理财时,国债等固定收益理财品种应有相当比例。这样做,银行资金可以通过支持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理放贷。有物权、收益权、信用担保、资金监管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较小。企业利用自己仍在继续使用的资产变现,获得一笔负债资金用于理财,理财品种有合理组合,扣除租赁服务费和利息后,仍可以获得2-3%以上的投资收益。证券公司的理财业务增加了,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
(方案二):租、证、企合作,企业节税理财
企业将自有资金委托给租赁公司开展不定向的委托租赁业务,租赁公司用此笔资金,给企业做金额相等、利率相等的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公司仅收取1.5%的服务费。由于企业原来的资产转变为租赁资产,如果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可以缩短资产的折旧期限,提高当年折旧提取额,减少当年所得税。如果是经营性售后回租,可以加大当年租金支付额,消化应税额。企业可以将当年节税额,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理财,获取理财收益。也可以同意租赁公司利用企业偿还租金日与租赁公司偿还委托租赁资金日的时间差,以租赁公司的名义自己或委托证券进行投资理财,企业仅获取税收好处。租赁公司负责偿还委托租赁资金的本金和租赁公司占用期间的利息。
【租赁公司是做什么的?是提供设备给客户使用的。有时我们也强调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也就是说,你要设备,缺钱,我来承担。但是,无论如何,仍是落实到向客户提供设备这一点上的。否则,租赁公司就是银行了。或曰,租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点不假。但是,你必须通过租赁,或主要通过租赁。试问,租赁公司可以为了营利而把自己的主要业务或大部分资金放到在证券市场上“理财”吗?是不是主要应该期待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产生效益来得到自己的回报呢?的确,出售回租在经济实质上太象抵押贷款了。那么试问,企业为了到证券市场上去理财,为什么不直接去申请银行的抵押贷款呢?看来,是往往得不到。银行的审慎性原则不允许自己拿钱让别人去投机。当然也有这样做的。例如建行的某些分支机构。但是,有好果子吃吗?不是正在被查吗?那么,难道租赁公司应该去扮演这种角色吗?如果承租人拿这个资金是去证券市场上去“理财”,租赁公司有什么把握认为它一定会赚钱呢?“扣除租赁服务费和利息后,仍可以获得2-3%以上的投资收益”之说,有何依据呢?难道由于租赁物是租赁公司的,就一定安全了?果真如此的话,任何租赁的租赁物都是租赁公司的,租赁公司还有什么风险可谈呢?】
(现实是银行希望在分业管理体制下有一种货币资金进入股市的合规渠道,外国银行可以设立合资证券,实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银证合作,国内银行为什么不可以与租赁、证券合作,开辟一条货币资金支持资本市场的传导机制呢?因为股市有风险就割断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不是金融改革的目标)
八、建立租赁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市场份额。
上市公司中有很多设备制造企业。不少设备是非常适合开展租赁的销售的。但是目前国内大多数制造商自身处于简单的生产销售循环,是一种春播秋收的农业经营模式,发展速度受限。销售中的价格战使设备销售利润下降。折旧政策呆板导致的自身设备陈旧风险损失加大,税负和企业效益的不匹配原因更造成企业生命周期缩短。在传统的卖断方式销售中,厂商自身的技术维修、配件供应、专业管理、培训服务的资源和优势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造成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大量的资源浪费。
传统的生产销售模式,不能满足企业希望避免设备陈旧风险,表外融资,租金进成本的需求。如果证券公司帮助制造及设备流通企业投资租赁公司或与租赁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利用租赁的理财平台,就可以满足客户现金购买、分期付款、融资租赁、中长期经营租赁、短期承租的多种需求,迅速扩大设备的市场占有量。企业通过全方位的服务,维持和增加企业利润。厂商建立设备租赁营销服务机制,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把制造厂一部分生产出来的设备或闲置、库存设备卖给租赁公司作为租赁经营资产,成为面对社会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租赁服务。制造商在扩大市场占有量的同时,大大提高设备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和利用率。
制造商介入租赁业,开展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在设备的使用周期内,不仅产品销售和租赁服务的利润都会得到增加,而且有效租赁经营资产得到增加,增加了企业的负债能力,加大了折旧提取额,又有利于消化制造企业创造的应税额。有利于企业资产的快速增长和持续稳定发展。
例如:某工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固定资产5亿,平均折旧年限10年。每年生产能力也有5个亿。如全部销售可实现税前利润8000万,税后利润5360万。如果均衡生产10年,理论上可以赚回5.36亿。但如果折现值,也就3-4个亿。现实中,可能只有2个亿可以直接销售。另外3亿设备,客户希望租赁。如果企业只按可直接付款订单生产,每年利税前利润3200万。税后利润2144万。生产能力得不到发挥,资源浪费,市场份额也会丢失。如果企业开展分期付款销售,将会大大增加流动负债和资金回收风险。如果企业通过控股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租赁服务。假定租期均为三年,3亿全部是经营租赁。则当年租金回收相当于实现直接销售1个亿。合并报表,当年销售利润可达4800万。当年因租赁资产增加3亿,总资产可达8个亿。由于可增提折旧3000万,应纳税额减少为1800万,实际税后利润为4210万。企业由于资产增加,实际的负债能力也相应增加。
经营租赁还是一种资产管理和配置机制。大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财务公司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资产负债能力,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如果企业再设立一个租赁公司,对下属企业适合租赁的设备一律实行经营租赁的管理模式,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由集团统一购置、一统配置、统一维修、统一提取折旧。下属企业只管使用、交纳租金,实现简单透明的财务管理。使集团的资金使用和设备的使用相匹配,维修力量、节税资源得到统一利用。
外国很多设备制造商构建了自己的租赁营销体系,有了非常成熟的经验。我国制造企业则刚刚认识,刚刚起步。证券公司可以为制造企业收购、组建租赁体系提供战略咨询、融资服务。
【大型制造集团把租赁作为保持和扩大自己的产品的市场份额的一种工具,是国际上早已流行的作法,称“厂商租赁”。在我国也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不过,这里要澄清几点:(一)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同利用银行贷款自行购置设备,在经济实质上是一样的。谈不上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促销;(二)只有如果是企业可以不承担设备的余值风险,或者该租赁业务可以不在客户的财务报表上反映,换句话说,只有如果这是经营租赁,才会对客户有特殊的利用价值;(三)正是由于租赁公司必须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而任何租赁公司本身是不可能有这个能力的,所以才有了制造商的用武之地;(四)在实务中,只有租赁物是通用设备才能进行这样的操作;(五)较为常见的,是大型制造集团设立自己的专营租赁的全资子公司(国外称“专属公司 Captive”)来操作。当然也不排除制造商同独立的租赁公司结成“战略联盟”;(六)在利用这一手段方面,制造商本身是不是上市公司这一点,毫无关系;(七)这类操作同证券公司也毫无关系;(八)对于制造商而言,只要它把设备卖给了租赁公司,就是实现了当期全额销售。至于租赁公司如何回收成本,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从上述所讲,可以看出租赁业务与证券业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成为银证合作的桥梁。租赁业务在银行的支持下可以配合证券业务的开展,繁荣资本市场。服务创造价值,我们的证券机构如果有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有高素质的客户经理、有专业化的产品团队,有各种专业化的服务运作机构与其配合,应当可以为证券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我们的服务内容别人没有,我们就有竞争力,我们的服务费就可以高一点。我们为合作机构创造了业务机会,我们的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分享一部分利益。
这种新的金融营销服务模式,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特别是会计知识、税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任何业务设计如果不合法、不合会计规定和税务规定都无法进行。
租赁知识涉及面十分宽泛。但它确实是在金融服务领域里非常有用的工具和产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非常有用的经营机制。希望大家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成为一个具有租赁专业技能的投资银行家,学会运用租赁产品、租赁工具、租赁机制在证券机构和银行之间,建立一种金融资源的配置渠道,使银行资金能通过租赁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服务于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繁荣资本市场,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整个叙述中,我们丝毫也没有看到证券公司能够扮演什么角色和起什么作用。“银证合作”之说,只能是一个中听不中吃的空心汤团。】
(证券公司的业务不仅仅是从事股票投资,对拟上市公司担当财务顾问、帮助企业制定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投融资方案的设计运作,帮助企业进行战略投资或退出,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收购优质公司或ST公司上市,上市辅导期内或上市后帮助企业调整财务报表等等都是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租赁作为一种融资产品、一种理财工具、一种设备投资、营销和管理机制是可以为证券公司的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行业务提供服务,绝不是一个空心汤团。很多证券公司已经开始和租赁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在这里,我要对本论丛的题目中的用语作一交代。所谓“虚假”,是指“专业人士必读”材料中凡是以具体的例子来阐述租赁的功能时,其所列示的财务效果很少是有站得住脚的,多半是经不起推敲的,甚至是有可能会被戴上造假的帽子的。所谓“浮躁”,是指“专业人士必读”材料中充斥了违背法理、甚至不合逻辑的论说。这种不负责任的高谈阔论的危害在于,它貌似高深,很容易被业内人士所叹服,进而加以引用。其结果将不只是某一笔交易的最终失败,而是租赁这种交易方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诚信的名誉扫地!因此,我愿套用夏斌先生最近的一句针对民营银行的语式,用到我们这个租赁行业来:要做租赁,不要玩租赁!毕竟,世界租赁持续二十多年高达10%以上的市场渗透率表明,在全球范围内,租赁的市场功能是其固有的,是无须靠着任何歪门邪道来支撑的!】
(仔细看了裘老对我所举的例子中的财务效果的批判和分析,并未发现有什么根本站不住脚的错误,也未发现很明显的原则性的法理和逻辑错误,也没有什么交易模式有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当然有一些案例由于没有展开详细说明,会引起一些误解,或难以理解,本人希望也欢迎与业内外认识交流探讨,指正批评。
裘老从事租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已有22余年,在租赁立法、租赁会计、租赁风险防范、租赁业的国际交流等方面做出过重要贡献,都有深入的研究并有大量专著和文章发表。现年近70,仍对宣传租赁笔耕不止,本人对裘老的敬业和钻研精神十分敬佩。
我曾经常就一些问题向裘老讨教,也曾有不少获益,今年成为又被裘老在网上公开批判的第三个对象。希望裘老今后对我的“奇谈怪论”继续多加指正,如要公开批判,更希望先对我的文章中的例子和观点作一个完整的理解或分析,再发挥你的严谨特长做出一个更接近真实的财务效果的分析和逻辑批判,切莫因浮躁,对一个虚假的外门邪道进行了浪费精力批判。)
【还要说明一点,同屈延凯的高屋建瓴、接触广泛、对我国租赁业的发展满怀深情并且在以往争取对租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的功勋卓著相比,我只是蓬间雀而已。我所针对的不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副会长的屈延凯,而是上述宣传材料的作者的屈延凯。另外,在媒体上胡说八道的,实在是太多了。之所以只同屈延凯先生讨论,仅仅是因为,到底他还不是那些沽名叼誉之辈罢。】
(感谢裘老对文不对人的解释,不过晚生希望裘老多点耐心和宽容,又是高帽又是棍子同时向我飞来,我实在担待不起,总会令人觉得裘老你少了点什么。我热爱租赁行业,喜欢玩自己喜欢玩的事情,希望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老一辈开创的我国租赁业有一个大的发展。
任何金融创新,首先要立足于产品功能的研究和开发,要借鉴和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其次要发现客户的需求变化,要把客户需求产品化,并把成功的产品通过客户培育市场化。鉴于法规总是落后于交易实践,在产品创新、培育客户和开拓产品市场的过程中,理念的宣传和政策的呼吁必须先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在于市场客户的需求,正误与否也关键在于市场实践的检验。对宣传和建议过程中允许有不同观点甚至错误,即使与当前的法律法规有些不符之处,也大可不必给人戴上“风险控制的大敌”“引导行业误入歧途的奇谈怪论”或是“沽名叼誉之辈”的帽子。形成良好的研究交流的氛围,通过正常的交流探讨,吸引更多的人关注租赁业,促进租赁业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使租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专业人才辈出。
裘老网上发表的“风险控制的大敌”文章还有另外三篇,鉴于对我的“奇谈怪论”中的主要观点,我已在本文做了解释,其余几篇就不再一一做答了,不过还是希望大家都读读,免得误入歧途,交易失败。)
正可谓:
中介本是月下老,促成联姻戴红花。
金融资源巧配置,银行证券结亲家。
善用租赁新机制,并购投资有办法。
上市公司春常在,人人都把租赁夸。
屈延凯
2003-4-18写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