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及
急需解决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作者:屈延凯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机构的类型及现状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机构类型分为两种性质,三大块。即: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类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
    (一)金融租赁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曾经有16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近100家财务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任命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的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
    该办法的颁布使我国租赁业组织体系建设中金融机构类的专业租赁公司的设立和监管有了专门规章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国有和民营企业,厂商和投资机构都介入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也会更加多样化。
    目前,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10家已经完成或正在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整顿和增资扩股工作。2002年全行业实现盈利,总资产达到200多亿。
    (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1981年先后成立,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开始在我国出现。由于当时金融和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窗口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被作为限制性行业,以非金融机构的合资企业,由外经贸部依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审批设立。
    截止2002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32家。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公司。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公司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
    截至2000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引进外资80亿美元,其中包括20多亿美元为地方政府机构担保的项目。为数千家企业引进了大量先进的生产经营设备,促进了开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汇价的剧烈变动、经济体制转换、外汇管理及财税政策的变化等客观原因和租赁公司自身管理和项目选择缺乏经验,导致租赁公司在90年代起累计出现欠租约6亿美元。为维护国家信誉,中央政府出资2亿美元,解决了地方政担保的4亿多美元的欠租问题,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也促使一批欠租企业起死回生,有效资产得到重新利用和配置。
    外资租赁公司的探索和实践为我国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开启了中国现代租赁广阔市场的大门,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租赁的专业人才。
    近两年来,由于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日本经济不景气,租赁公司外方股东银行受坏账问题的困扰以及老公司合营期限陆续到期,不少公司面临到期清算和债务重组股份转让的问题。其中有5家完成股份转让,有5家进入清算程序。目前仅有10多家合资租赁公司还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与此同时,不少台资机构和跨国公司又看好入世后的中国租赁市场,正在寻求介入租赁业的机会。
    外经贸部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总结外资租赁公司在我国的实践,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管理经验,在2001年9月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能够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并且需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前三年连续赢利。中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或等值外币。"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中方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不得低于30年。"
    办法中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在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值得指出的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如果作为一个非金融机构的合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资金的来源是与金融租赁公司有明显区别的。
    金融租赁公司出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从事有价证券和金融机构的投资。资金来源可以向银行借款、接受委托租赁资金、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或经人行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借外债,但不得吸收存款。经营监管内容和指标规定严格。
    外商投资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企业只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其它任何金融业务。外汇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本金或依据合资企业法自主向境外借款。本币资金只能向银行借款。很显然,由于外资租赁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以租赁方式从事销售和经营的新型的贸易流通和服务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借外债的规模要有一个比例控制外,并不需要对企业予以过多的监管和限制。企业业务规模的大小和融资负债能力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经营业绩和银行及投资人对租赁企业偿债能力、对租赁资产的经营和风险控制的专业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判断。
    非金融机构的合资租赁公司作为新兴的服务流通企业,以其较低的准入门槛和灵活的租赁经营方式,备受外国投资者的关注。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不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厂商,大多是全球500强企业。合资租赁公司实际上已成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的桥梁。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外制造厂商将制造基地转移到中国,合资租赁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主体在引进外资和先进设备,引进国外成功的租赁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等方面,会继续发挥出重要作用。该办法颁布后,已有多家正式提出设立申请。
最近从中国首届租赁论坛获悉,新成立的商务部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正准备有选择性的批准个别外商独资的租赁公司,并拟进一步对暂行办法中的准入标准适当降低。
    (三)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
    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但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业务,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政许可立法至今尚未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一直受到抑制。
    目前,国内从事设备租赁的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是被当作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的,受立法空白的制约,大多数公司只能做传统的出租服务或以“以租代售”的名义开展一些融资租赁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约有数千家,一般注册资金都很小。
    浙江大学蒋振声教授在"中外融资租赁的比较研究"一文中曾指出"目前我国许多工商企业都有通过融资租赁推销产品的强烈愿望,其投资租赁业就是为了取得一种营销手段促销其产品。由于国内工商企业不能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合法经营地位,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单一,缺乏销售促进型和复合型等的租赁公司,租赁方式也不能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而进行创新。"
    十几年来,国外厂商通过现代租赁方式垄断了我国飞机租赁市场,抢占了通讯设备市场,近几年更感到欧美跨国公司对我国租赁市场的关注。
    很显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设备流通体制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跨国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庞大的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一旦进入中国市场,我国制造业不仅面对产品技术创新的挑战,更要面对外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和全方位服务的营销体系在我国设备流通领域跑马圈地的直接威胁。国内设备制造业将很难面对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跨国公司营销体制的挑战。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高门槛和基于信用风险管理的严格监管规定不适用于有专业控制能力,可以通过控制资产风险消化信用风险的专业租赁公司的经营方式,很多厂商不愿意或没有必要成立金融租赁公司,但直到目前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许可制度没有颁布,导致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出现外资合法,内资不合法的怪事,外资营业税负大大低于内资营业税负的不合理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工程机械、汽车、电讯设备、医疗设备等制造厂商和销售服务商认识到在买方市场形成的形式下,单靠打价格战是一种恶性循环,必须通过租赁服务租赁经营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一些大型的工程机械、汽车、信息设备的专业租赁公司和服务于厂商的内资租赁公司浮出水面。如中联重科租赁公司、三一重工租赁公司、中国计算机租赁公司、山西五星汽车租赁公司、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带来活力。

二、目前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因素及急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融资租赁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租赁业的政策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做出了专章规定,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已得到改善,规范租赁业创新活动的《租赁会计准则》也于2001年初颁布,人民银行已经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9月1日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税部门也在2003年初制定出了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融资租赁的作用。加快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租赁业组织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目前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
    (一)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对内开放,完善租赁组织体系建设
    1、加快新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少,机构类型单一,多为财务投资型,缺乏设备制造厂商控股的租赁公司,专业化程度低。导致业务以建立在信用合同为基础的简单融资租赁为主,无能力开展以承担租赁物余值风险和收益为特点的经营租赁业务。很难发挥租赁业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功能。缺乏投资机构控股的租赁公司,又使得租赁公司很难发挥租赁公司拉动社会资金对大型项目所需设备,开展杠杆经营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已经3年,许多新申请设立的公司得不到及时审批。影响了金融租赁公司机构类型的完善和行业实力的增强。
    国家应鼓励设备制造和流通领域的各种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组建专业或兼营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或合资的租赁公司,构建和完善租赁经营体系。
    2、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开放
    融资租赁行业实际上是一个新兴的资源配置行业,根据投资人的动机和市场定位,租赁公司可以是一个专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设备销售和租赁经营服务的营销和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成为从事设备租赁投资的项目公司和专业投资机构。但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仅仅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服务,因而认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必须是金融机构,必须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进行监管的看法导致了我国内资租赁业严重滞后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际律师、美国政府顾问、世界知名租赁专家Steven Gilyeart先生在1999年撰写的《论对租赁业的管制》(裘企阳翻译 )对租赁业监管问题的观点,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他指出“抽象地说,只有融资租赁协议应被管制。就是那些承租人选择了该设备和该供货商和出租人是专门为了出租给该承租人而取得了该设备的租赁协议。把名义价格购买任择权的存在纳入该定义是可以接受的。而在实际上,则只管制融资租赁协议是不可能的。”
    “如果租赁行业是应该被管制的,那么被管制的机构就应该是银行的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的租赁公司和专属公司。这里预先假定银行不直接从事该业务,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各有其自己的监督部门。
    一个相关的课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从事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没有理由加以禁止。”
    在多数的新兴市场中,作者认为应该“现在发证,以后监督”因为新兴市场“有着对租赁的紧迫需求。尽管在以后的日子里或许有必要对租赁进行监督,但是,在这个行业本身刚刚起步时,是没有对出租人监督的紧迫需要的。”
    “一种合理的方法是让租赁公司按照中央银行或财政部规定的许可证颁发手续自行设立。这些程序可以包括提交一份简单的年度报告。该报告中应包含有监督所需的信息,诸如对资本的审慎性标准数据、负债率、准备金的提取和内部交易。不过,在一定的时间内还将不是对租赁公司实施监督,只是数据收集而已。
    这一推迟会给所有各方带来若干好处:
    * 有关租赁公司的活动的数据,可以长期收集。对于该国的租赁标准,可以观察和注意,看它们是否符合于当地的实际情况,而不是笼统地以前瞻性为由而照搬别国的东西。
    * 许可证颁发过程应该是简单的和几乎自动的。如果该申请说明了适当的最低资本以及管理层没有严重的犯罪记录,就应该视为将在规定的时间(例如60天)内被批准,除非是发证当局出立了书面的拒绝意见。这样会加快批准过程,但是仍使发证当局面临如何应对严重存疑的申请的问题。
    * 长期收集的数据会给予发证当局以个人经验,使他们熟悉租赁业务。监督当局通晓它所监督的行业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旦监督当局对租赁有了经验,则在后来的日子里,审慎性的标准可以制定,积极的监督可以开始。但即使到了那个时候,还会遇到当地出现的特殊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如果该行业发展得很顺利,没有任何违规或严重问题,那就根本无须开始积极的监督。如果有问题,那么,积极的监督也可以作到对症下药。
    * 可以有一种对受预算制约的政府资源的要求最低和简易的发证程序和简单的报告制度。
    * 租赁公司可以尽量早地而不是推迟地开始业务。
    * 除非是确实真的有了问题,否则租赁公司将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没有管制上的束缚可以使它们集中全力来发展一种对该国来说是全新的业务。
    * 没有管制上的束缚可以使租赁公司更灵活和更有效地同拥有低成本资金优势的银行竞争。
    * 许可证的颁发不应仅限于银行或银行的分支机构企业。通常,在许多国家,银行并非是租赁的创新者。独立的租赁公司则往往是这个市场的创造者。它们把它发展到如此方便的程度,以至更为传统和保守的银行经理们也接受了。
    入世后,中央方针已经十分明确,凡是对外开放的一律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已经对非金融机构的外资租赁公司开放,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开放不应存在继续拖延的理由。银监会也明确表示只负责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明确表示,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和内资租赁公司按统一税负缴纳营业税。具体的财税政策已经走在市场准入的前面。
    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层面的政策环境没有问题,只是该文件下发之后,因部委合并,批准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事情被耽搁下来。由于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规定的空白。使得内资租赁公司即使做了融资租赁业务也没有办法享受到国家的税收政策,内资租赁公司处于极其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内资租赁业的开展。
    在新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论对生产、制造还是流通、服务领域里的企业,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已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企业固定资产的大小已不是重要的衡量标准。在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动下,设备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企业。在工业发达国家租赁业得到快速发展。网络经济的发展更为租赁业的全球化、区域化、网络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息设备、飞机、船舶、运输车辆、医疗设备、工程机械等大型专业租赁公司已成为全球或区域性的资产管理和服务公司。在2000年全球500强中出现的多种经营财务公司以及很多跨国公司都把租赁业务作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重要措施。
    中国要成为世界设备制造中心,设备流通和配置模式也必须现代化,积极发展制造商附属或以制造商为依托的设备租赁公司是完善我国现代租赁体系建设当务之急。具体建议如下:
    *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内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办法。允许成立以设备制造厂家独资或控股的专业租赁公司。鼓励流通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组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政府经济管理和监管部门只需要对租赁公司在从事租赁促销和租赁经营中的资金筹措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 积极整合和重组现有的各种设备出租服务公司。以区域或行业的设备出租公司的大企业为龙头,通过并购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把企业规模做大。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降低租赁物件购置成本,实现连锁、配送、统一管理。
    * 以区域或行业组建设备出租服务交易市场,租赁在线和有形市场结合,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重点解决支付信用瓶颈。探讨市场与银行合作,联合发租赁信用卡、完善票据抵押、抵押品评估、担保、拍卖等防范风险的措施。
    (二)多渠道解决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
    1、尽快制定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融资租赁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更紧密的内在联系,资金不易被挪用。特别是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租赁项目与传统的信贷债权不同,是有经营资产支持的具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吸引保险、社保等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民航、船舶运输、电讯、铁路、城市交通、医疗、发电、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财政和国有资本的投入。
    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是租赁业务的优势,但如果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出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发挥,只能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简单延伸。
    2、租赁业对银行间接开放,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促进银租合作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它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向银行借款,在目前仍然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银行就是国家财政的出纳,银行承担了全社会各种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贷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银行商业化改革提到日程上来。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70%是老百姓的存款。银行的资产必须要保证对公众负责,要有一个合理的信贷资产结构,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不能过多地从事长期信贷业务。另一方面,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要追求股东回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要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银行就解决不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已经认识到与租赁业合作,是银行资金新的投放方式。租赁业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外资银行通过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事实上在国内已经间接介入了租赁业。应当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使金融租赁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渠道,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在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鼓励银行了解租赁业务的特点,积极与各类租赁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银组合作,优势互补,促进银行信贷业务、中介业务和租赁业务共同发展。
    3、鼓励开展委托租赁和租赁创新,促进租赁与信托的合作,
    随着国内各类投资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委托租赁资金、租赁信托计划也势必成为合资租赁公司按投资人意愿开展租赁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积极开展租赁与信托的合作,使租赁业发挥拉动社会投资功能的重要方式。对促进租赁债权证券化,应收债权融资市场的发展,加快租赁资产的流动,多渠道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际上围绕加速资金流动和维护金融安全为目标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投融资领域里的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也鼓励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各种金融业之间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租赁公司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如何设计出使投资人或出资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赢的筹资模式,也是能否筹资成功的关键。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收取或有租金的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方式,都含有筹资模式的创新。
    (三)明确和完善租赁税制
    所得税主要调整行业赢利和个人收入水平。流转税主要影响行业的运行成本。税收轻重主要表现在税基宽窄和税率高低上。租赁业提供给企业的既是一种设备融资,又是一种服务贸易,所得税政策、设备的折旧政策、设备交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流转税政策都会对租赁业在经济运行中多种功能的发挥、租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在即,我国租赁业正面临新的挑战知发展机遇,比较中外税收政策对租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调整和规范我国与租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租赁业的健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生产企业的设备折旧政策死板,租赁资产折旧政策不明确,所得税的实际税赋较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租赁业的发展。
    科学合理的所得税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所得税税率33%,在国际上属于中间水平,但实际所得税的税赋并不低。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的税前折旧提取方法死板、比率偏低,导致实际税赋偏重,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对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折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3倍余额法。具体的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我国有关财税部门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企业加速折旧的政策,但税务部门又要求要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能自主实施,使这一政策不能被企业有效利用。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是导致企业"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企业不能持续发展和企业财务阳光化程度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世界著名租赁专家阿曼伯博士认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财政补贴三种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加速折旧是拉动设备投资的最有效的措施。租赁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是企业进行技改和设备投资的重要渠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了谁对设备资本化谁可以加速提取折旧的规定。美国税务部门则按谁承担租赁资产的残值风险,谁提取折旧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制订出加速折旧的抵扣规定。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租赁业在促进设备投资、和对设备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方面的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租赁业务中的租赁性质的分类做出了明确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规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2000年5月16日颁布)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三款。1996年4月7日颁布)。
    从上述部门规章中,可以看出在所得税扣除的会计处理中,从租金支出的经济实质对租赁业务进行了不同分类。其分类标准与会计准则相近。因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成本、明确企业税前利润的纳税规则。应税所得原则上应以会计税前利润为基础。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前提取折旧,仍需报总局批准。加速折旧的方法还不能成为我国企业普遍自主采用的财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税前扣除办法》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中折旧税前提取和租金税前列支的规定,为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提供了很好的政策环境。
    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对设备加速折旧未做明确。
    财政部颁布了租赁会计准则,明确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同类资产可以按相同的折旧方法提取折旧。随着企业对租赁业务的不同需求,符合会计和税务经营租赁规定,但交易形式又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如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主要为承租人提供的是融资服务。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需求选择的。出租人在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交易服务时,实际上进行的是以租赁物为载体的债权投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和税收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出租人实际上是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的。出租人按类似信贷债权做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出租人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求,将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设计的符合会计和税收的经营租赁的规定,在租期内,出租人要对租赁资产提取折旧,除主张租金额现值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成本90%的租金债权之外,出租人还要承担至少相当余设备购置成本10%以上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在租期内收取的租金,肯定低于租期内折旧的提取。由于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租赁期期满,出租人要承担租赁物余值的处置损溢,很可能要列支财产损失。如果租期内出租人按租金收益扣除正常折旧缴纳所得税,会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与实际应税额不匹配,出租人租期内税前赢利,租赁到期税前亏损的提前纳税的不合理情况。
    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O%,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这一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拉动社会资金对设备的投资,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
    2、我国现行营业税影响租赁业的发展和国内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美国和日本对设备的购置征收的流转税消售税,税率为5%--10%。缴税义务人是设备的实际购买人。
    在欧盟国家实行的是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税率为10%--20%。由设备的实际购买人缴纳。
    我国购置租赁物实际内涵增值税17%,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出售的销项税,抵扣原材料进项税后,其出厂价格实际内涵增值税率至少仍在12%以上。在租赁物购买环节,我国租赁业务中的设备实际购买人的税赋比国外企业(不论是实行销售税还是实行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的国家)要高2%--6%。
    2000年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颁布了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购置设备的税务负担,提升了了国产设备的竞争力。但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使用此规定。
    国外实行销售税的国家一般没有针对服务贸易的营业税,只有一些数额不大的定额费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别是金融服务一般增收劳务税,税率在净收益的2%以下。纳税义务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
    2003年初,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目对租赁业务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两种界定。即: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三、金融保险业(一)金融(2)]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七、服务业(六)租赁业]
    显然,营业税把租赁业务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区分标准,与《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区分标准十分类似。而不是依据会计准则的五条标准,从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出发,把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只要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该业务就按融资租赁的纳税规定纳税。
    不重复纳税是流转税的一个基本原则,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使融资服务,类似“雇佣购买”,这种交易形式下的经营租赁业务与设备的短期出租明显不同,大多为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如果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由于增值税的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显然有重复部分。无疑大大提高了这类最受企业欢迎,最具活力的租赁方式的运营成本。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营业税政策,已经为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规则中经营租赁规定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的最便捷的方式。在国外均视为一种融资交易,其"出售"环节不被视为实质性的销售而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出售所得超出账面价值部分,做递延资产处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流转税因尚无明确的规定,税务实践中各地做法不统一,出售回租业务中出现向承租人和出租人重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现象,加大了企业采用出售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的交易成本。
    3、明确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很显然,把影响租赁业务运营的主要税赋与国外进行比较,我国租赁业的税赋显然重很多,影响了国产设备租赁业的开展,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严重影响对拉动设备投资有重要作用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影响了我国境内租赁公司与境外租赁公司在经营租赁业务中的竞争力。为改变这种租赁税制不明确、不完善的状况,结合我国目前的会计和税务规定,特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 建议财税部门,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调整我国的设备折旧政策,由企业按有关折旧规定,自主决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应尽快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为“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
    * 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可以退增值税,并免征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 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国产设备,或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置设备开展经营租赁业务,承租人或出租人应可退增值税。
    * 对出售回租业务(包括房产)的"出售"环节应不视为实质性的销售,免征收各种相应的流转税。对进口监管期内的设备需报监管海关备案。
    * 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在汽车登记证中做备案登记,促进汽车租赁业务的开展。
    从长远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理顺行业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审批,归口管理,资源共享。
    由于租赁公司的机构性质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资金来源不同、风险控制的重点和方法也不相同。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做出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实行不同的监管和管理规定由各自的主管机构审批和监管是合理的。但从对租赁市场的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角度考虑,租赁公司的应该有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可以是银监会、也可以是商务部或者财政部、发改委。不论谁管,主要目的都应是促进租赁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培育统一规范的租赁市场,特别是租赁行业应当实现与银行业的客户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已先后成立了行业协会组织,北京、上海市、广东、浙江都已成立了地方的租赁协会。在适当时机,成立全国性的设备租赁行业协会,无疑是行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积极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进程和有条件的租赁公司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三)加强对现代租赁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编写院校租赁专业课的教材,开办租赁专业课
    (四)建立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建立注册租赁师考评认证制度
    (五)建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与银行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互联建立租赁信用体系

三、促进租赁业发展,落实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

    (一)融资租赁业最适合发展的领域
    从国外的租赁实践和承租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设备特点来分,服务运营商和所其经营需设备是金融租赁业最适合发展的主要领域。如:
    * 具有网络和线路特许特点的民航、船舶运输、铁路运输、城市及公路交通所需的各种交通工具和设施。
    * 具有机构性质特许的金融、保险、证券、邮政、无线通讯等行业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 具有区域垄断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讯、有线传媒等行业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 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超市、连锁、等现代流通企业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 具有优质旅游景点资源和设施的旅游企业所需的交通工具和旅游设施。
    * 具有高技术和专业技能支持的医疗服务所需的大型医疗设备。
    上述行业最容易接受“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都是直接面对消费者,都有稳定可靠的现金流收入。对这些行业的项目评估更接近投行的理念,即:以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为评估基础,以风险和收益是否对称为核心。租赁物也多为为通用可移动设备。
    银租合作支持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服务运营商的设备购置,银行可以通过开立还租专户和代收代扣业务,有效扩大存款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益。
    (二)金融租赁公司要服务于设备制造商的设备销售
    据浙江金融租赁公司赴美考察了解,美国租赁项目的80%是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租赁促销的功能十分明显。
    金融租赁公司与制造厂商合作,租赁公司作为独立的融资载体,为客户提供融资和不同类型的租赁服务,不仅制造商的货款可以及时回流,还可以扩大市场销售,增加利润。租赁公司在合作中,可以获取租赁的利差收益,也可以获取贸易收益,参与制造商的利润分配。租赁公司还可以借助厂商的信用和对设备的处置能力,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和对租赁资产的风险控制能力。
    工业发达国家的设备租赁已占到设备流通额的15—33%,我国仅占1%左右,外国租赁专家把租赁行业又称为设备装备业(设备资源配置业),提出租赁装备世界。我国企业的设备目前还主要是信贷和投资的传统方式来装备。中国要成为世界的设备制造中心,也应大力发展租赁业,支持租赁出口。设备是中国制造,设备流通也要靠中国的租赁业来装备国内外客户。
    (三)推进银租合作。支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可以最短在3年内提取折旧,根据现行的会计和税收规定,不仅可以避免设备陈旧风险,还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实现税前还租。银租合作,可以发挥银行资金和客户资源的优势,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和客户来源,同时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财税政策,增强还款能力。
    如果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使用权,租金可以税前列支,企业还可以通过灵活的租金支付方案,做到收入支出相匹配,租赁资产和负债不在负债表内反映,实现表外融资。银行资金通过租赁公司介入了经营租赁业务,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不同地设备融资方案,使企业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结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采用出售回租,可以将现有资产变现,解决投资资金金或流动资金,改善企业现金流量。如果是经营性出售回租,变现资金用于还贷,还可以调整企业负债比例,保留银行信贷额度。出售回租有利于企业实现滚动发展。
    (四)租赁与信托、基金、保险等投资机构合作,支持大型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地建设和政府采购。
    经营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有稳定地的现金流或未来可靠的财政预算和补贴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自己出一部分资金或由各种投资机构的一部分资金作为投资杠杆,拉动银行或社会资金购置项目或政府所需的设备,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给使用单位。租赁公司或投资机构可以通过收取租金收取设备购置成本的大绝部分和设备余值的处置收益的同时,还获得了设备的资产折旧,取得节约税收的好处,并可以通过减少租金的方式把好处转移各承租人。
    这种利用杠杆经营租赁的方式配置应税资源和扣税资源的机制,实际上是采用企业还运作的模式,实现优势企业和投资机构的资金和应税资源向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比通过税收手段实现资金和应税资源的转移支付效果要提高很多倍。有利于减少财政和国有资金的一次性投入,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的建设,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和政府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加快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也应当充分利用国内外的租赁机构的负债资源和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政策,采取租赁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平衡国际贸易收支。
    (五)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程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
    租赁公司如果仅仅做简单融资租赁,其业务实质仍然是以信用合同为基础的传统信贷业务的延伸服务,市场生存和发展空间很有限。在同样不太健全的信用环境情况下,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一样,很难具备承担对中小企业开展租赁业务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加强与设备厂商的战略合作,并在不断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专业化程度,形成对租赁资产风险控制和资产价值再生的能力。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就意味着风险控制和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的增强。
    政府、银行应当鼓励各类非金融机构的厂商租赁公司的发展,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与这些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租赁公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专业化的厂商租赁公司可以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的高负债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厂商租赁公司对资产风险的控制及处置的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厂商租赁公司为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增强厂商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购置能力,厂商租赁公司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直接为中小企业开展转租赁、经营租赁、短期出租服务、二手设备的租赁服务和销售。支持中小企业,带动就业。
    为了发挥租赁在上述领域里的功能和作用,国家对符合宏观产业政策的租赁项目要给予政策支持。
    * 要尽快批准和允许各类租赁公司的组建,壮大租赁行业的交易主体。
    * 要明确租赁购置要与其它购置方法享有同等的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可以享受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同等的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
    * 对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和职工再就业项目的租赁业务,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的支持。
    * 银监会应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设备租赁金融债券,鼓励租赁公司把优质租赁资产通过信托疾患变现,拉动各类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解决租赁公司的中长期资金来源。
    从业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和类型和市场认知程度来看,我国租赁业还处于一个起步发展,市场亟待开发的阶段。(韩国的租赁公司有20多家,96年的业务额曾经达到120亿美元,相当于我国目前业务额的10倍还多,美国租赁公司经过兼并整合还有2000多家。每年业务额近3000亿美,还不包括个人汽车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从业界对租赁的理解、租赁模式的创新来看,虽然水平参差不齐,多数租赁公司仍然以简单租赁为主,但国外各种类型的租赁模式和经营理念在国内都有一些成功的案例。这正是后发国家会经常出现一些的后发先至现象。
    从租赁的政策环境来看,我国的租赁政策环境已经得到明显改善,特别是租赁合同立法和租赁的会计准则已经和世界接轨,处于比较先进的水平。但租赁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租赁资产的折旧政策仍然十分不明确,大大落后于工业发达国家。
    从租赁的监管制度来看,对银行投资租赁公司和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制度落后与市场需求,制约了租赁组织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从租赁业的专业队伍核对租赁业的理论研究来看,虽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支为数不多的专业队伍,但远远不能适应可能迎来的租赁大发展的形式,租赁的专业理论研究队伍更是少的可怜。
    政策改善,市场巨大,差距不小,重任在肩。
    差距就是机遇,就是市场,就是巨大的发展空间。
    我相信在银监会的领导和支持下金融租赁公司的类型也会由现在的单一类型向多元化发展,银行所属的租赁公司可能不久就会出现,银租合作和成为银行业和租赁业的共识。要发展厂商控股的专业化的金融租赁公司,提高财务投资型的独立机构的租赁公司的专业化程度,组建几个投资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一定可以成为租赁行业的主导力量,租赁产业链中的龙头。
    同样可以相信,在商务部、财税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各种类型的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也一定会得到快速发展。根据国外的经验,以厂商租赁公司为主体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是租赁行业中的主体,是租赁产业链条中,促进设备流通和进行资产风险控制的中坚力量。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促进和规范租赁交易、鼓励租赁创新。5年内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交易额应该至少达到600亿人民币。如果2年内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可以达到40家,注册资金就至少有200亿,第五年各公司资产规模平均达到注册资金的8倍,总规模就可以达到1600亿,当年的交易额就可以实现600亿的目标。
    要加强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规范租赁交易。要建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和行业统计制度,要形成与银行业的信用平台资源共享的畅通渠道。
    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财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进行合作模式和产品组合、产品销售模式的创新。实现资金资源和客户资源共享。经营优势的互补。要尽快制定并实行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的实施规则,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加快租赁资产的流转,优化租赁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租赁公司的经营实力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特别是控制资产风险。
    我相信3-5年后租赁业可能成为最具有吸引力的行业,在业务的发展实践中一定会形成至少6000的专业队伍。形成100名左右的专家培训队伍。会有更多的业内、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加强对租赁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出版一批高质量的租赁专著和几个高水平的全国性的租赁刊物。全国租赁行业协会一定会成立,真正成为租赁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桥梁,为企业服务,反映企业呼声,贯彻监管意图,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融资租赁业“几经风雨,必见彩虹!”“蓄之即久,其发必速!”“商机无限,前途光明!”
    加入吧,有志之士!
    努力吧,租赁同仁!



屈延凯
20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