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问题研究报告

五、我国金融租赁业的现状

作者:屈延凯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1981年先后成立,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开始在我国出现。由于当时金融和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窗口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被作为限制性行业,由外经贸部依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审批设立。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但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业务,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政许可立法至今尚未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一直受到抑制。目前,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及设立条件如下:
    (一)金融租赁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曾经有16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近100家财务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任命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的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
    该办法的颁布使我国租赁业组织体系建设中金融机构类的专业租赁公司的设立和监管有了专门规章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国有和民营企业,厂商和投资机构都介入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也会更加多样化。
    目前,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10家已经完成或正在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整顿和增资扩股工作。2002年全行业实现盈利,总资产达到200多亿。
    (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截止2002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32家。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公司。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公司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
    近两年来,由于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日本经济不景气,银行受坏账问题的困扰以及老公司合营期限陆续到期,不少公司面临到期清算和债务重组股份转让的问题。其中有5家完成股份转让,有5家进入清算程序。目前仅有10多家合资租赁公司还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与此同时,不少台资机构和跨国公司又看好入世后的中国租赁市场,正在寻求介入租赁业的机会。
    外经贸部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在2001年9月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能够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并且需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前三年连续赢利。中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或等值外币。"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中方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不得低于30年。"办法中对合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在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值得指出的是,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不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厂商,大多是全球500强企业。合资租赁公司实际上已成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的桥梁。合资租赁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主体在引进外资和先进设备,引进国外成功的租赁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等方面,会继续发挥出重要作用。该办法颁布后,已有多家正式提出设立申请。

(三)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
    目前,国内从事设备租赁的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是被当作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的,受立法空白的制约,大多数公司只能做传统的出租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约有数千家,一般注册资金都很小。
    浙江大学蒋振声教授在"中外融资租赁的比较研究"一文中曾指出"目前我国许多工商企业都有通过融资租赁推销产品的强烈愿望,其投资租赁业就是为了取得一种营销手段促销其产品。由于国内工商企业不能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合法经营地位,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单一,缺乏销售促进型和复合型等的租赁公司,租赁方式也不能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而进行创新。"
    我国的租赁公司与国外多种类型的出租人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尚比较单一,金融机构型和独立型租赁公司为主,缺少销售促进型的专业化的租赁公司。十几年来,国外厂商通过现代租赁方式垄断了我国飞机租赁市场,抢占了通讯设备市场,近几年更感到欧美跨国公司对我国租赁市场的关注。
    很显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设备流通体制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跨国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庞大的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一旦进入中国市场,我国制造业不仅面对产品技术创新的挑战,更要面对外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和全方位服务的营销体系在我国设备流通领域跑马圈地的直接威胁。国内设备制造业将很难面对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跨国公司营销体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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