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问题研究报告 |
作者:屈延凯 |
“体现租赁交易特征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租赁法律与法规框架是制约一国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宏观因素。与租赁交易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主要包括:与合同和财产有关的法律,积极的税法,投资优惠的法律和财政、会计有关租赁的规定。一国是否具备这些租赁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是否体现了租赁交易的特征,都会影响到该国租赁的发展。”(摘自《1977—2000年国际金融公司租赁业务回顾》)
“租赁公司需要这样一个法律规章和财政制度环境,在该环境中,它所享受的待遇至少应与其它资本投资融资方式相同。保证收回资产的法律程序清晰、简单而有效是很重要的。直接进口或使用设备的厂商所享受的任何关税减免或投资税收抵免,租赁公司作为设备所有者,也应享受。许多租赁公司不得不努力使当地管理当局明白这一点,因为没有这些待遇,他们就无法与银行融资竞争。为了促进投资,许多国家给予租赁业务优惠的税收待遇。总的来看,由此产生的扭曲效应非常小。”(《经验教训系列报告第6卷——金融机构》第49页)
国际金融公司在总结在发展中国家促进租赁的经验时,对租赁业的政策环境做过全面的阐述:
1、法律。
出租人作为设备的法律所有者,承租人作为设备的使用者,应该明确两者的权利和义务。设备的条款,回法律所有者需要一个明确的、简便的、可行的和及时的索赔程序,一旦承租人违反租约出租人即可收回资产,包括拥有无需经过漫长的法庭诉讼便可自动收回资产的权利,以及要求追回到期欠款和赔偿其他损坏的权利。如果在法律和司法程序上收回资产比较容易,那么租赁公司就可以做风险比较高的业务,收取较低的风险佣金,进一步降低信贷成本。
承租人必须有自由使用设备的权利,充分利用设备的生产能力。通常,承租人有权合同期满后,可根据事先达成的购买选择协议获得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支付租金,并负责设备的保险和维修(出租人实际上也常常为他们的客户提供这些服务,并收取费用)。正在对一些正在制定各项法律的转轨国家来说,有必要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权将租赁资产抵押给别人。
2、监督与法规
鉴于绝大多数租赁公司不接受公众存款,也不介入中央银行操作的资金市场,他们理所应当地要比商业银行受到较少地法规限制。这种不受政府控制的相对自由,是他们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那些由政策法规机构监督租赁的国家(通常是中央银行或者财政部),这些机构主要是从谨慎运营角度来监督租赁公司的业务,诸如:债务股本比上限、最低资本金要求、筹集资金的能力,租赁公司是否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如果是银行的一部分,必须作为一个单独的分支机构),以及必须提供标准的和具有透明度的财务报表。
3、税收和会计。
不同国家的税收和会计法规有所不同,主要的差别在于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可以对资产进行折旧,在会计和税收方面对租赁公司的不同处理方法往往反映了两种账户的不同目的:
* 财务会计是为了让持股人对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的了解;
* 税务会计旨在使国家税务当局能够采取鼓励资本投资的灵活政策。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体制对资本投资和小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因此通过租赁公司来推行财政激励措施符合上述政策。
在许多租赁业充满活力的国家,出租人被作为资产的所有者是为了税收和会计的目的。出租人将所有租金(利息与本金)作为收入,并在账面上对资产进行折旧,通常是按加速折旧法。对出租人来说,收入是按加速计算,因此比银行的收入要提前缴税;由于包括了利息和本金,因此应纳税的金额也比银行要大。从另一方面看,为了平衡,租赁公司可对资产进行折旧。承租人可以用所有的租金支出来冲销应纳税收入。鉴于租金包括利息和设备的全部成本,这使承租人在整个租期间得到一种实际的折旧,租赁期一般要短于设备的经济寿命(因此税收上的好处是纳税的时间,而不是免税)。
从国家财政当局的角度来看,可能有一种“两头好处”,即出租人得到全部折旧,承租人也将本金的偿还作为生产费用。绝大多数政府支持这种财政政策,这是因为:
* 促进了投资:这种“两头好处”使政府能够鼓励生产设备的使用和融资,并帮助那些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或“无税可纳”的公司获得信贷。
* 早期财政损失不大:新的租赁公司实际上没有可抵消折旧的应纳税收入。因此,在租赁业发展的早期年代,国家财政收入没有损失。同样,中小型企业以及新企业往往也没有足够的纳税收入来获得从中扣除租金支出好处。
* 鼓励了租赁业的发展:国际金融公司从过去的经验中发现,除非可以得到资产折旧,否则租赁公司不会积极进入市场,尽管他们只能在晚些时候才能充分利用这种折旧。
1992年的国际会计标准建议,作为有经济使用权的承租人可将租赁资产记入资产负债表,并提取折旧费(附录已有实例)。根据这些建议,出租人把应收租金作为资产记账。谁说这可能是一种合理的会计方法,但国际金融公司的经验表明,将此作为计算税收的原则会使一些国家(如肯尼亚)的租赁业在一定时期内滑坡。
国际金融公司曾遇到过税收优惠、投资补贴和销售税成为税收和会计的问题。总之,租赁公司应该同利用银行融资购买资产的工业公司一样,享受同样的待遇。例如,同样享受投资补贴或提取加速折旧费,因为这些好处将通过租金价格转移给设备的使用者。同样,对最初资产购置收取的销售税只能征收一次。当承租人行使留购权时,第二次征收的销售税应该根据实际付出的金额,而不是根据对资产的估价,因为设备通常已经被原来的所有者及出租人全部折旧。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副部长爱伦·泰特(Alan A.Taait)著的《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1998年编译的《外国税制概揽》、《国外税收研究》的有关资料中的介绍,美国鼓励投资的财税政策主要是分年限,按双倍余额法加速折旧(纳税人在计算折旧时可以完全不考虑残值)和按资产不同使用年限,享受不同的所得税投资抵免。(这一政策在90年代初停止)并无对租赁业的特殊税收政策。只是从税法上规定不同租赁期限的业务,出租人可以享有与上述规定相同的折旧抵扣和投资抵免。承租人租金可以作为费用税前列支。
美国在税法上对不同租赁交易的区分标准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做的租赁分类标准完全不同,将租赁区分为有条件销售和真实租赁。税务部门对不同的租赁交易做出是销售、还是租赁的判断,进而明确不同租赁业务的税收适用主体和适用税种。对出租人租赁业务如果被界定为销售,对其销售收入征收普通所得税。如被界定为真实租赁,适用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比普通所得税率偏低。
美国的税制是以直接税为主的。所得税的税率较高,(各州不同,45—50%)但由于普遍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经营费用据实税前列支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并不高。
在美国流通环节实行销售税,(各州不一样,税率在4%—10%)是一种价外税,由买方承担。税率高低,不会直接影响卖方的销售成本和费用。在设备的购买中由买方负担。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作为买方承担销售税后,实际也将转移给承租人。
欧共体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直线或加速折旧方法(1.5倍-3倍余额法)。IT设备一年内提取折旧。
欧共体国家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的是增值税。如果租赁被视为一个连续的活动的一部分有规律的、经常进行的、有一定的数量规模的劳务或者货物提供就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活动。提供劳务和提供货物增值税率不同。相反,如果租赁是一次性或是小数量、小规模的就可以不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活动。其目的是使企业可以享有增值税的抵扣,避免重复纳税。
欧共体大多数国家和拉美国家对出租不动产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欧共体第六号指令第13c(a)条规定各成员国可允许其纳税人对出租不动产有选择被征税的权利,......目的是使财产所有者在为经营活动而出租财产时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因而如果他愿意的话就可以把该项财产在其前面的生产流通阶段所负担的增值税予以抵扣的好处转让给其租户。
为了避免承租人利用不同国家的税率不同的差异提抵扣额,1992年欧共体第10号指令将纳税的基础改为承租人所在国。
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在2001年3月的赴美考察报告中对美国有关租赁的税收、信用、法律环境政策也做过重点介绍:
1、税收
目前美国有关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租赁公司提折旧,而且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以及150%折旧法中自主选择;呆帐准备金比例自定;承租人租金税前列支。反之,银行贷款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通过租赁实现产业调整,引导、鼓励投资,引导消费。这样做的理由:
①通过租赁、增加投入,虽然使出租人、承租人享受了投资减税优惠,但扩大了就业,保证了技术、设备的先进性,使产业不断升级。产品增加了,而且附加值也更高了,因此最终的税收是增加了。
②通过租赁这种金融与销售相结合的手段,使设备的销售增加,税收增加了。另外,通过租赁减少了销售费用,增加制造厂的利润,扩大了税基。
③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积极的财政政策”,涵养财源,放水养鱼,保持经济的良性持续发展,真正起到了税收杠杆作用。
④这种政策鼓励企业不断投入,拉动内需。经济发展了,也保证了税收的来源。美国10年来高速发展的原因,租赁的放水养鱼、“藏富于民”政策,也是功不可没的,这种积极的政策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大的后劲。
2、信用环境
美国信用评价系统发达,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的详细资料,很容易从网络上查到,并有专门的公司做这种系统。
3、法律
美国法律体系、环境不同,与我国的差异很大,但对租赁业的规范发展很有好处。比如,依据美国法律,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提回设备,还可以继续向原承租人或担保人收取所有未付(包括未到期)的租金;如果承租人违约,并且不肯让出租人拉走设备,那就是刑事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美国租赁公司对合同、文件、资料高度重视,严格按合同文件办事,他们认为评审上出问题可以挽救,合同文件上千万不能出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