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需要政策支持

作者:石德惠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会长

    融资租赁这种集金融、贸易为一体的新兴行业,作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80年代初期在我国应运而生。十多年来融资租赁行业.从无到有,一个初具规模的租赁市场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我国已有专业租赁公司及兼营租赁的机构四百多家,租赁的范围也扩展到机械、电子、轻纺、化工、交通运输、建材、航空、电信等各个领域,有效地促进了这些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同时也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加速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的租赁业起步晚,发展历史短,加之我国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因此,融资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尽快缩短我国融资租赁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使之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发展,国家需要对融资租赁业有大的举措,包括一定的行业扶持,这需要在对目前融资租赁业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国家对用资租赁设立专项贷款,作为融资租赁长期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可以考虑从银行的贷款额度中专门安排中长期贷款,用于融资租赁项目,其额度相当于国家技术改造总规模的1%—3%,以后可根据我国租赁业的发展逐步提高比例,允许租赁公司使用该项贷款用于租赁项目。
    为了减轻对银行贷款的压力及补充银行中长期贷款之不足,应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并逐步扩大资金筹集的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租赁企业将进入资本市场。美国和韩国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和票据总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10倍,我国可参照国外的做法,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对租赁行业给予支持和鼓励政策。融资租赁业是一项资金投入量大,产生回报的周期较长,而风险又很大的行业,需要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的租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国家在宏观角度上给予一定的扶植,鼓励企业积极采取租赁方式加速设备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各国税制普遍规定,凡被本国税法认可为租赁的交易,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全部作为费用,从应税利润中扣除。我国税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租金全部或部分摊入成本,以减少承租方的负担。对于企业技术改造更新的设备,特别是技术更新较快、产品周期较短的设备,允许根据其行业及设备的种类予以加速折旧。
    将融资租赁与国家产业政策给合起来,对于国家优先发展的一些领域,如高新技术、能源交通等领域可鼓励和支持租赁企业承担这类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工作,国家为此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并对该产业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这样就会出现此类产业与融资租赁业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