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企阳先生访谈录 |
作者:裘企阳 |
摘自《中国产经新闻报》
掰开揉碎话租赁
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李平、贺利娟:请先介绍一下租赁的基本概念。
裘:租赁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让渡实体物使用权的一种交易。如果让渡的不是使用权,而是所有权,就是买卖;如果标的物不是实体物,而是货币,就是借贷。由于只转让使用权而不转让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使得租赁物必须是实体物,而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人。即使是实体物,也必须是在使用中不会转化为它物的物,以及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物。诸如燃料、原材辅料、零部件之类,就不能租赁。租赁古已有之。到了现代,出现了融资租赁(或称金融租赁)及其发展形式经营租赁。
记者:三者的区别何在?
裘:为了便于说明,我们姑且借用国外的说法,把人们习以为常的租赁,例如,租一部录像机用三小时,租一件婚纱穿一天、租一个单元住两年之类的租赁称为出租,则三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不同。出租是根本不转移,融资租赁是几乎全部转移,经营租赁是有相当程度的转移。
记者:不好理解。
裘:一家人到北海想划船,一位青年上大学要住宿,一位美国商人到北京来洽谈业务要用车,你说他们是买条船、买套单元房、买辆车?还是租用?不用问,当然是租用。为什么?因为只用一段时间。如果是买,用完后就不好办了。这就是风险。反过来说,一家汽车制造企业,它的业务就是造车,为此需要一条机器人生产线。这条生产线天天要用,直到报废。它当然要投资购买。因为,这样的话,它可以通过对这条生产线的充分使用,制造出有附加值的产品-汽车,从而不仅将购置成本全部收回,而且还有利润。这就叫报酬。当然,买了设备也可能闲置,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的变化而技术上变得落后,因此也会有风险。那就要对两者进行权衡了。
记者:照这么说,那凡是估计风险将会不大于报酬的,就必买无疑,怎么又出来了融资租赁呢?
裘:点到要害了。什么是融资租赁?按合同法的说法,凡是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买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就是融资租赁合同。按租赁会计准则的说法,凡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一定转移给承租人的,或者,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的,或者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短于75%)的;或者承租人所付的全部租金折现到起始日的数值不小于租赁物购置成本的90%的,或者该租赁物只适合于该承租人使用的,就都是融资租赁合同。可见,从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
记者:既然是无异于抵押贷款,那就直接用银行的抵押贷款好了。要融资租赁干什么?它有什么独特的功能呢?
裘:的确,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就是融资,其经济实质就是向承租人提供为取得租赁物所需的资金。正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绝不是按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来计算,而是按出租人为使承租人取得租赁物而提供了的资金数额来计算的。应该说,在我国当前投资需求不足、资金供应总体上过剩的现状下,上述融资功能是明显地弱化了。但是,也还不能说融资租赁已经没有任何市场需求了。我认为,它至少还有以下功能:一)如果某企业为了经营目的而需要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时,多占用在银行的宝贵的授信额度它不舍得、发债券它没资格、到股票市场上去筹资不容易或不划算,它就仍可以利用融资租赁;二)如果某企业对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能否加速折旧,以减轻前期的所得税税负,推迟所得税的缴纳这一点,看得很重,那么它可以采取融资租赁。因为,对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在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可以按法定折旧年限同融资租赁期限两者孰短的期限折旧(但是不得短于三年)。而用其它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则没有这种加速折旧的优惠;三)如果某企业需要加大自己的资产的流动性,而又不能以减损自己的固定资产为手段来做到这一点,因为它仍需利用这些固定资产,那么,它可以采取出售回租这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时,一方面是它把自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某融资性租赁公司,从而取得自己所需的价款(货币资金)。与此同时,它又从该公司租入该固定资产,因而丝毫也不妨碍对该固定资产的继续使用。而企业之所以加大自己的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出自信息披露的需要,即,或者是为了优化其财务状况中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之类指标,从而提高其在资金和资本市场的信用等级;或者是为了获得现金应急,但仍不减少其银行授信额度中的可灵活利用的部分。这后两个功能,不妨视为是帮助企业理财的功能。
记者:那什么是你所说的经营租赁呢?
裘:经营租赁这个词,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术语。而在我国,则只见于租赁会计准则,合同法里面没有。在那里只有租赁合同一说,是囊括了我所说的出租和经营租赁的。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发展形式。
记者:往哪里发展?
裘:往风险转移程度减弱的方向发展。既不是几乎全部转移,又不是根本不转移。
记者:有点抽象!
裘:如果某工厂要扩建厂房,自己有施工队伍,但需要一台塔吊。工期是一年半。它如若是买,就是大大的浪费,自然是租用合算。又如果某家医院需要一台CT。它当然可以买。一台CT至少能用八年,但是,技术进步太快。它的医学教授要出科研成果,所用的医疗设备必需始终是最先进的。于是它会选择三至四年期的租赁,到时退还,换新的。所付出的成本可以低于购买。因此,经营租赁也称非全额租赁。请看,在这类租赁中,一方面是承租人不承担余值的风险,另一方面又不能说它们完全不承担风险。至少要承担租期内或许未能充分利用租赁物的风险罢。
记者:那就是说,经营租赁是承租人不完全承担拥有租赁物风险的租赁?
裘:确切地说,是它不承担租赁物余值的风险。但是其功能不止于此。由于经营租赁不进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是承租人的表外业务,因此,一些本来不怕承担余值风险,因为它估计报酬将大于风险的客户,也会想要利用它。
记者:为什么?
裘:因为可以使财务指标优化。由于租赁物不记为它的资产,因此,在同样的利润下,其资产利润率会提高。由于租金不记为其负债,因此,其流动比率和自有资金负债率也会提高。对于其现有的自有资金负债率已经达到临界状态的承租人来说,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所需设备,而不是直接购买,可以避免其贷款债权人提出苛刻的贷款条件。由于其租金支出在利润表内是按当期费用确认的,因此,其早年费用多半会低于融资租赁或借款中的用直线法折旧加上逐期下降的利息支出之和。在国外,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每股收益率是其最敏感的指标,因此,这一效果颇受重视。同直接购买或融资租赁相比,经营租赁可以使承租人避免因资产的未来市值低于账面价值而作减值准备时所造成的账面亏损。另外,由于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的租金支出,都是作为当期费用而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相当于所得税的抵扣。因此,其在减轻税负方面的好处也是明显的。
记者:说来说去,都是说的经营租赁对承租人的好处。尤其是不承担余值风险。那租赁公司怎么肯干呢?
裘:对于租赁公司来说,经营租赁的确不如融资租赁好做。前者它只有一个承租人或许欠租的信用风险,后者它又多了一个资产风险。之所以走上这条路,是市场逼的。人家不愿意用全额支付的融资租赁,你怎么办?
记者:融资租赁市场缩窄,经营租赁风险加大,那租赁公司还有什么活头?
裘:当然不是死路一条。国际经验表明,经营租赁业务旺盛得很。要问原因,那是因为,在需求不足时,谁最着急?是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如果谁能帮它促销,那真是求之不得。眼看着客户有利用经营租赁的愿望,租赁公司能从事经营租赁的业务,制造商当然会要利用租赁公司的这一功能。在国外,大型制造集团索性自己设立租赁公司,叫做专属公司。而同租赁公司联手,更是基本的营销手段之一。
记者:那余值风险又怎么避免呢?
裘:既然有余值,就是说在该租赁合同中不可能将成本全收回来。那不足的部分,以及所期望的利润,要靠对租赁物的再处置来取得。所谓再处置,有三种方式:出售(包括由该承租人留购)、由该承租人续租和向他人再出租。要做到这一点,租赁物必需有通用性。象融资租赁那样常见的量体裁衣地提供设备,是不行的。至于讲风险回避,则关键在于对租赁物的技术性能和挡次、承租人的使用条件、制造商的信誉、活力、维修保养方针和程序、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升级、增容及改装等)以及二手市场,都要有很好的把握。而这些都取决于出租人的专业能力。如果它只懂金融,对所经营的设备缺乏专长,则它只能以批发的方式将这些二手设备处理给熟悉这类设备的中介人,而不是自己直接出售或再出租。卖价及收益率自然就会低得多。所谓出租人对设备的专业能力,包括以下方面:在开始时预测租赁物余值的能力以及对该类设备市场不断跟踪的能力;直接同二手市场打交道或通过中介人以再处置租赁物的能力;按照特定要求对旧设备进行翻新或改装的能力,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当着某类设备由于恶性竞争而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凭上面说的出租人的专业能力,也未必能行。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行业类别的选择和取舍,也是至关重要的。总之,这里不光是有风险,而且有机遇。搞好了,出租人的总的收益率,是会远远高于融资租赁的。
记者:怎样估计我国租赁市场的今后趋势?
裘:出租是永世常存的,这里无需多说。就现代形态的租赁而言,所谓创新,就是在经营租赁框架下的各种能满足承租人特定需求的业务方式的不断推出。可以相信,在我国渴望扩大投资的宏观经济环境下,经营租赁所具有独特的促销功能将日益被认知,其生存空间将日益广阔。
眼花缭乱辨租赁
记者:请问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哪些交易方式?
裘: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交易的基本内容是购买和租赁。因此其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卖人、兼为出租人的买入人以及承租人。其基本的合同有两类: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或经营租赁合同。即,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如果某项融资租赁交易中只存在这种简单而典型的关系,我们就称其为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也是一样,只是未必涉及出卖人。尤其就二手设备的租赁而言,就一定不涉及租赁物的购买和出卖人。为了简化起见,下面我将一概用租赁这个词来概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除了直接租赁外,租赁的基本交易方式还有转租赁和回租赁两种。
记者:请具体解释一下。
裘: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层次租赁。其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租赁物件买入人,因此它也并非是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不过,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关系上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下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并非是上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租赁债务人。就最终承租人而言,转租赁交易方式同直接租赁,对它的效果都是一样的。租赁物件和出卖人都是它指定的,买卖合同条件也是它所同意的,仅仅是出租人不同而已。
记者:听你这么一说,转租赁好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裘:不。转租赁很有生命力。简单地说,其作用在于,如果某客户的资信状况不能令出租人满意,则如果出现一个资信良好的第三方来做转租人,有了这样的信用中介,则交易将易于达成。
记者:那谁会肯来充当这种把风险揽到自己身上的第三方呢?
裘:第三方之所以愿意以转租人的身份介入,会有多种原因。或者是,最终承租人是它的关联企业,例如,控股子公司之类。它需要让后者能利用融资租赁的有利条件,来达到特定的经营目的。因此自己愿意承担资金回收方面的所谓“肉烂在锅里”的风险。或者是,它作为某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对最终承租人的多方面的控制手段。因此,它所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会小于融资性租赁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此同时,它还可以取得租金差。
记者:原来如此。那请接着说回租。
裘:回租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方式。具体地说,先是由租赁公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与此同时,该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出卖人向买入人的实物交付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同时,企业将该实物财产的出卖,由于随之又租入,因此也不导致对该实物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的改变。换句话说,该企业在进行了该回租之后,其对该项交易的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条件毫无变化,仍同未进行此项交易之前的情况一样。
记者:那是干什么?
裘:回租的目的,是在基本上不改变企业资产规模和完全不影响对其既有实物资产使用和借以受益的的前提下,变其某些实物资产为金融资产,以改变其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其特定的经营需要。例如,有些企业,通过回租取得现金价款,用于偿还此前为购置该固定资产所借入的银行长期贷款,从而使其可以将其有限的银行授信额度更有效地用作流动资金之需。又如,在优势企业对其它企业的合并、兼并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和供进行适度技术改造及扩大适销产品生产规模的流动资金之需。这时,它们将自有的或被合并、兼并企业的有效实物资产向租赁公司出售并同时租入使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瓶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成功,等等。总之,回租是企业资产经营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记者:您概括租赁的基本交易方式时,只说了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三种。可是我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还看到了一种叫做委托租赁的业务。为什么您没把它包括进来呢?
裘:我们讲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这种关系的差别而言,我认为,只存在以上三种方式。至于您说的委托租赁,那是从某个角度对租赁的描述。
记者:哪个角度?
裘:是出租人承担租金回收信用风险的程度这一角度。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把常见的这一风险完全由出租人自己承担的租赁称为自担风险租赁。另外还有:联合租赁,是几家租赁公司共同出资、按比例分担风险的租赁;杠杆租赁,是该租赁公司只承担二三成左右的风险,其它七八成左右的风险,由各出资人分担的租赁。而委托租赁,则是租赁公司完全不承担风险、只是作为受托人替出资人(委托人)以租赁方式运用委托基金的租赁。
记者:在描述租赁时,通常还会有什么角度?
裘:那就举不胜举了。比方说,按租赁物的资产类别说,有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按租赁物的特殊类别说,有例如工程机械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等等;按租赁物的来源说,有国产设备租赁和进口设备租赁;按租金的币种说,有本币租赁和外汇租赁;按出租人和承租人国别的异同说,有两者是同一国(或地区)居民的境内租赁和并非同一国(或地区)居民的跨境租赁;按租赁期限的长短说,有短期租赁和中长期租赁;按是否同时提供服务说,在飞机租赁中,有完全不提供服务的干租(或净租)和配备有全套机组人员的湿租,等等,等等。任何一个描述角度,都会有一定的统计意义。在分析行业的状况时会有用处。但是,同租赁的交易方式无关。我认为,两者不宜混淆。借此机会,我想特别谈一谈以下两种描述。先说“厂商租赁”。这是一个到处可见的用语,是对实务中占不小份额的某种交易的描述。然而,厂商租赁却并非是租赁的任何类别。首先,供货商和出租人绝对不会是同一人。因为,在同一宗交易中,如果它出卖,它是供货商;如果它出租,它是出租人。总之它不能对同一标的物同时又出卖又出租。在实务中,为了利用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独立的)租赁公司合作,我卖给你租赁公司,你同时出租给用户;另一种是,它索性设立自己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称专属公司。这时,它把设备卖给这家公司,后者同时出租给用户。然而,同一般租赁交易毫无区别的是,都是供货商同租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同时租赁公司同客户订立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可见,所谓厂商租赁,不过是指交易的动机在于厂商为了促销自己的设备而已。至于厂商是否因此给租赁公司什么回扣,则也同租赁的类别无关。再说“节税租赁”(或称“免税租赁”)。这是在国外流行的一种租赁市场。节税租赁的市场,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或其它非营利性公益项目。之所以称节税租赁,是因为,这些项目本身是政府投资的,从根本上说,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在营运中还要支付不免税的利息,就会提高税收。而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对这些项目都有免税待遇。当这些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资金时,人们称这种租赁为节税租赁。除了免税这一层含义外,尤其是有一整套严格到甚至繁琐的法规来加以监管,限于时间,这里就不展开了。就这一角度的描述而言,在我国目前还谈不上什么节税租赁。也有人把能享受税收上的好处的租赁称为节税租赁,那就是对租赁从功能上的一种一般性描述了。
记者:原先的内贸部所开展的实物租赁是怎么回事?
裘:据我所知,它所开展的租赁业务,包括了出租、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三大类别。至于说“实物租赁”,则绝非租赁的任何类别,也不是对租赁的任何描述。租赁的标的物只能是实物。因此,实物租赁同租赁是同义反复,就象商品买卖这个词并未给买卖作任何说明一样,实物二字在这里也是多余的。
记者:常见创新租赁的说法。您能不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裘:创新是一个目前使用频率很高的词语。其实,凡是有生命力的事物,都是在发展着的,创新只是其一种基本的存在方式。前面讲到的租赁的历史演变,无不是创新的结果。正因此,创新租赁这个词,既不能说明租赁的任何类别,也不能说明租赁的任何方式。
记者:那您能不能介绍一下租赁目前有哪些创新呢?
裘:拿我国的租赁业来说,目前的最主要的创新,就是上次谈到的作为融资租赁的发展形式的经营租赁的开始出现。而就发达国家例如美国而言,经营租赁的创新包括“首期更改租赁”、“合成租赁”、“互换租赁”、“末期租金调整条款租赁”等等。另外,就出租人筹资方式的创新而言,目前在美国所流行的是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的证券化。
记者:哦,我还看到过风险租赁、分成租赁之类的说法,那是怎么回事?
裘:在有些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中,既有支付固定租金的约定,又有以某个并非时间推移因素的其它因素(例如,销售或服务收费的百分比、使用量、价格指数、市场利率等)为依据而付款的约定,后者称或有租金。这样的租赁,有的叫分成租赁,有的叫结构共享式租赁。有人把它同风险投资类比,称风险租赁。这样的合同,只要双方愿意,完全可以订立。不过,有一点必须澄清,这些都不是租赁的任何类别,这不过是某种租赁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的结合而已。另外,从会计处理、纳税、还有按谨慎性原则监管的角度看,或有租金的部分,都应按投资对待。
记者:最后一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中提到的人才租赁,是否是租赁的创新?
裘:各地制订相应的法规来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这一点,是很有必要的。对此我毫无异议。但是,我认为,法规用语的选择要尽量严密。租赁的本质,是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同使用权的分离,因此其标的物只能是物。人不是物。讲对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何如何,是荒谬的。任何人向他人或机构提供体力上或智力上的服务,所形成的都是一种劳务合同的关系。无论这种合同本身多么复杂多样,却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人才租赁。“人才租赁”一说,是混淆概念,应予废止。同理,任何所谓无形资产租赁,也都讲不通。它们其实只是形形色色的许可证协议而已。
四大支柱撑租赁
记者:前两次您讲到了有关租赁的许多概念和现代形态的租赁的市场功能。现在请您结合我国的宏观环境介绍一下我国租赁业的状况。
裘:从宏观的角度看,推动或制约租赁业发展的因素有:民商法系、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和监管政策,人称四大支柱。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下,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会是一个重要因素。
记者:我国早已有了民法通则,前些年又有了合同法,是不是应该说对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裘:一点不错。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民商法合一,所以我国不用商法。在民法体系中,近年来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其中,最直接关系到租赁的,是合同法,其中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这样的专章。以两个专章的形式来详细规范这两类交易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在国际上还是不多见的。这两个专章,对于租赁参与者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规范其合同文本、以及发生合同纠纷时公正的法律诉讼和仲裁,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记者:还有不足之处吗?
裘:任何法律总是要随着社会活动的进展而不断修订完善的。首先我认为,现有的这两个专章基本上是到位了,足以规范租赁交易了。一定要说不足,或许是未能对转租赁、回租之类常见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我想,类似的细节还会有不少。前些年高法曾经想搞一个司法解释,征求过意见,可惜后来搁置了。另外,据知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认真考虑物权法的制订。一旦这个法律出台,我想对租赁交易的规范一定会更完善。
记者:我们知道,在我国仅有的十二个会计准则中,就有租赁会计准则。反映如何?
裘:去年租赁会计准则的出台,的确是突破性的大事。这个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制订的带有一定前瞻性的法规,除了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所经营的租赁业务的财务信息披露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贡献,就是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作了明确的界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准则规定,融资租赁项下的租赁资产由承租人资本化。会计处理的依据更加明确了。
记者:实际运用的效果如何?
裘:不断听到一些反映,不是对所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有异议,而是说不太好操作。对此我要多说几句。中国会计的重要特征,是通过会计立法来规范会计行为。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其定位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国际通行的公认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或所有部门的企业为对象,通过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系统、详细地规范。具体会计准则则以特定的经济业务或特别的报表项目为对象,针对此类交易或事项规定所必须引用的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和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报告或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会计问题,作出处理的原则性规范。前者侧重于记录和报告,确认和计量的内容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后者侧重于确认和计量。前者重点规范会计的行动和结果,后者重点规范会计决策的过程。前者比较具体,容易了解和操作;后者较为抽象和难懂,但能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掌握财务会计的全过程,并能举一返三,增强解决新问题的本领。两者相辅相成,更无所谓孰优孰劣,都应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公正性、透明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这六项质量标准。现在的问题是,租赁会计准则有了,但是租赁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于租赁业务的会计科目如何设置没有明确的说法,使得财会人员有些无所适从。固然,去年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是,一则,那里仍没有为租赁交易设置科目;再则,那里只涉及了金融企业是承租人时的会计处理,没有涉及作为出租人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这是其一大缺陷。看来,这个缺陷有待于财政部颁布实施细则来弥补。
记者:我国当前的税收法规对租赁的影响如何?
裘:在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税收法规独立于会计准则,自成体系,十分繁杂,对租赁的影响可以说十分巨大。一方面是出租人要针对这些法规设计出各种各样的租赁交易方式,来尽量利用税收上的好处;另一方面,则是税务当局不断修改其租赁税收法规,来刺激某种交易或是堵各种各样的漏洞。由于我国的税制同美国的税制差别太大,加上本人对税务知之甚少,所以在看他们这方面的资料时,很难消化。不过,也正因为两者差别太大,所以我不赞成动辄以美国的税制如何如何,来作为改革我国税制的依据。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我认为,税收对租赁交易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流转税的征收政策、租赁物的折旧政策、各种投资抵免政策对租赁的适用程度以及允许作怎样的损失准备的政策。
记者:是不是流转税的影响更大一些?请具体介绍一下。
裘: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租赁公司的营业税。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的税基,是从承租人收取的全部金额(租金及其它名目的费用)扣除出租人所承担的租赁物全部购置成本(包括境外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税率现在是6%,2003年起是5%。其它租赁的税基是租金全额,税率是5%。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一个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其中有些规定不够严密,正准备提出建议。讲到营业税,目前租赁业界最迫切的要求,是调整作为融资租赁发展形式的经营租赁的税基。已经提出的建议是对于租赁期限不短于租赁物可使用年限的六分之一或租金总额不小于起始日租赁物的价值的五分之一的经营租赁,其营业税的税基改为租金全额扣除租赁期限内的折旧额后的余额。大家相信,鉴于经营租赁的潜在市场很大,如果税基作上述调整,将可使其营业额大大增加,从而可以扩大制造商的销售增值税和承租人所得税的税源。
记者:在租赁税收方面还有什么建议?
裘:去年初两个租赁协会联名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过六项建议,包括融资租赁营业税的税基中也扣除境内借款的利息、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而是适用于任何承租企业、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按统一标准计提坏账准备金、在出售回租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不征收增值税、以国产设备为租赁物时可抵免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国产设备适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等。另外,享受减免关税待遇的客户若不是自己购买,而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进口货物时,可否仍享受减免关税待遇这个问题,也是业界想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总讨论的。
记者:下一个大题目是监管政策。请您先介绍一下我国租赁行业的结构。
裘:我国当前的租赁业可以分为四大块。从事传统出租业务的是一块。这一块总的规模很大,因为是千军万马。对其市场准入没有什么限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开业。没有它们的行业组织,也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前不久国家经贸委召集了一个会议,透露了有把这个行业管起来的意向。房屋租赁是一块,是出租业务的一个特殊的类别,由建设部监管。由于是不动产租赁,其业态同动产为租赁物的出租有很大的差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一块,由外经贸部按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和监管,其投资人中必需有境外法人。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不得经营其它金融业务。新设立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2,000万美元。现有公司33家,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员。金融租赁公司是一块,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审批和监管,不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且还可以申请经营其它一些金融业务,诸如同业拆借、接受法人机构的租赁委托基金和向融资租赁项下的承租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投资人既可以是中国法人,也可以是境外法人,但不得是自然人。新设立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兼营外汇业务的需另增5,000万美元。现有公司十二家,均为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会员。
记者:后面两大块的大致状况如何?
裘: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这一块,资格较老、个数较多。有的合营期已到,等着解散;有的在尝试艰难的重组。这些公司都停止了新的业务的开展。活得好的至多占三分之一,多数是九十年代才设立的一些公司。它们几乎都有跨国集团制造商的背景,扮演着为这些外国股东在我国推销其产品的角色。少数几家重组成功的公司,则正在艰难地探索新的市场的开拓。金融租赁公司这一块,原先有十五家,现有十二家。其中,重组无望的是极少数。至少有八九家的重组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有效净资产上了五亿元这个门槛,正在磨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
记者:对这两块监管的状况如何?
裘:外经贸部这一块管住了机构的设立、重组和解散,对于经营中金融安全性的监管,则暂行办法只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这一条,而且也只是写在纸上,未见实施。人民银行这一块,对经营中金融安全性的监管的规定要多得多,但是也尚未实施。据知,人民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于近期出台监管细则。
记者:上面说的情况,有点条块分割的味道,近期内会改变吗?
裘:上述监管格局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原因,尽管不尽人意,但短期内还难以改变。何况,说到底,现代形态的租赁在我国的规模也还实在太小,约占设备投资总额的2%左右而已,暂时还不会成为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优先课题。在这里,我仅提出一条意见。现在,只要有外资成分,那拿出2,000万美元就能设立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那么,没有外资成分,如果拿出等额的人民币,例如1.7亿元,能不能设立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呢?不能。因为没有地方去报批。我认为,这是给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内资的歧视。希望这一状况尽快扭转。
记者:最后,请您概括一下对租赁业的展望。
裘:我讲几点。首先,我多年来一直期望的我国现代租赁业以内资机构为主和以本币业务为主的局面,终于出现了。对此我无比兴奋。面对着一批新生的、实力相对雄厚的金融租赁公司,我对我国现代租赁业的蓬勃发展寄予厚望;其次,开展经营租赁是我国现代租赁业今后的主攻方向。除了业内要努力探索、大胆实践外,上述四大因素的支撑也是必不可少的。希望各有关当局给予更多的关注;第三,现代租赁业,无论其技术服务内容的多少,是金融业务之一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曾经有过的失败教训,也是惨重的。正因此,从外部的监管到内部的自控,是怎样强调也不过分的;最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信用体系的完善,现代租赁业的直接筹资,是其规模和效益最终能同国际水平并驾齐驱的唯一出路。
放眼世界看租赁
记者:上次讲了国内方面,现在请您介绍一下国际租赁业的情况。
裘:根据对全球50个国家租赁交易额的统计,1978年是408亿美元,1998年达到4,325亿美元,二十年里增加了9.6倍,年均增长12.53%。1998年有数据的36个国家的市场渗透率平均值是16.6%,美国是30.9%。与之对比,中国是(含从境外融资租入飞机在内)是2-3%。
记者:您这里说的租赁业,包括不包括出租?
裘:在国际统计中,不仅不包括出租,而且也不包括房地产租赁,专指设备租赁。但是,就设备租赁而言,又绝非单指融资租赁,而是包括了经营租赁的。而我国的统计则未包括经营租赁。
记者:你说的市场渗透率,如何定义?
裘:是指以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的价值占同期整个设备投资的百分比。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国际上又增加了一个指标,即,租赁交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例如,1998年欧洲17个国家的这个指标的平均值是1.7%,其中英国是2.6%。
记者:从以上数字中,我们感到,国际上租赁市场增长较快。同我国相比,其市场份额也大得多。那么,从总体上讲,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裘: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从各国租赁交易额的年度变动看,1997-1998年,欧洲以23.36%的幅度猛增,反映出其经济复苏的强劲势头,而亚洲各国的下降幅度分别是,印尼87.7%,韩国75.1%,泰国66.9%,马来西亚65.8%,香港37%,中国16.2%,日本9.9%,表明亚洲经济的衰退对租赁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显然,租赁业的发展同整个宏观经济的走势,是不可能不同步的。近一年来,随着纳斯达克指数的狂跌,随着纽约股市高科技股的市指大幅度缩水,随着进入21世纪后美国经济周期性的衰退已显征兆,美国2000年经济增长率为1%-1.5%,2001年可能仅为零增长。在这一背景下,我相信,它的租赁业也将同样地受挫;第二,从各国的租赁机构的投资主体分布来看,除美国而外,都是银行占主导地位。也就是说,银行混业经营,包括对租赁机构的实业投资,是国际趋势;第三、从美国租赁行业的年度数据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小型化。就年营业额而言,在美国1998年租赁交易总额为1,798亿美元的规模下,其年交易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租赁机构竟占33%,在 5,000万美元以下的则占58%。就美国的单个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而言,小于1亿美元的(也就是说,自有资金小于1,000万美元的)占39.6%,小于2.5亿美元的(也就是说,自有资金小于2,500万美元的)占54.3%;第四、从租赁物的行业分布看,在美国,运输设备占32%,电脑及办公设备占25.7%,两者合计占57.7%,而制造设备只占5.8%。由此也可以看出,在美国,租赁设备的多数具有通用化、因而易于进入二手市场和变现的特点;第五、一些国家有对租赁业的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和日本都有租赁信用保险措施;日本政府支持的银行对符合日本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韩国则允许租赁公司发行10倍于自有资金的债券,等等。
记者:在租赁业的国际发展中,有没有规律性的东西?
裘:根据国际租赁专家阿曼勃先生的归纳,租赁业的演变有六个阶段。那就是,出租-简单融资租赁-创造性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新产品-成熟。这可以视为规律性的东西,并且也已经为我国的自己的实践所验证。我国目前已经通过了创造性融资租赁的阶段,正进入经营租赁的阶段。不过这里要澄清两点:第一、作为某个国家的整个行业的发展规律来说,这些阶段只能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只是由于全球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各国间的信息交流及技术转移,演变的速度会越来越快而已。但是,作为一家企业,却完全不一定要逐步经过这些阶段;第二,这些阶段并不相互取代。不是说有了融资租赁就不再有出租,有了经营租赁就不再有融资租赁。例如,在美国,1998年有出租企业约20,000家,全年租金收入约180亿美元。在全行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的情况下,专营融资租赁的公司依旧存在。
记者:关于经营租赁,您已经作过介绍。那么,上面说的新产品指的是什么呢?
裘:就交易方式而言,主要是指为了使承租人实现表外化和得到税收上的好处,而设计出来的能够使得租金的折现值不大于租赁物价值的90%的种种方法。我们知道,在实质重于形式的租赁会计准则在各国逐步实施以来,区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了上述量化界限。由于经营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说,是表外业务。因此,为了迎合那些既有融资需求,又要实现表外化的客户,就出现了许许多多向经营租赁靠的方法,例如,采用或有租金;改换付款名目,把“若不续租则交罚金”改称为“维修保养状态不合格时的损失赔偿费“之类,使之带有或有的性质;收取期末应退还但不计息的租赁保证金;变全期等额租金为租金分段下调或租金分段上调;列入提前结束合同选择权条款;取得余值保险;取得买主对余值的担保,等等。
记者:好象还有一些新的名目的租赁?
裘:是的。例如,其一、承租人可以在第一个租赁合同届满时选择按公允市值购买或者续租租赁物,租金的折现值等于或略低于留购价,从而在降低首期租赁合同的租赁利率的前提下,使得出租人可以不承担余值风险的“首期更改租赁”;其二、租金按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商定的租赁物余值计算,到了期末,如果租赁物公允市值低于双方商定的余值,其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如果高于双方商定的余值,则高出部分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的 “末期租金调整条款租赁”;其三、双方约定部分租金按固定数额收取,部分租金则称“或有租金”,按租赁物使用量、利润率、通涨率之类其它指标收取,因此其数额不确定的“分成租赁”;其四、体现为表外贷款的“合成租赁”。即对于承租人来说,同一笔交易,可以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为经营租赁(表外业务),而在税收上又被视为贷款,从而可以适用美国在1969年出台的“替代最低税”,即,纳税人可以进行适当抵扣的一种经营租赁;其五、由出租人向另一个出租人(投资人)进行出售回租,使得该第一出租人变成投资出租人的互换承租人,从而得以向投资人转移税收利益的“互换租赁”,等等。这些租赁,除了能够表外化和避税外,还包含有风险共担、尤其是余值风险共担的意思。
记者:上面说的新产品,除了交易方式的不断翻新外,还有什么?
裘: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指出租人筹资方式的发展,由银行贷款之类的传统的间接筹资,发展为叫做“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市场直接筹资。
记者:就是租赁公司发债券?
裘:是这个意思,但是极为复杂。粗略地说,就是租赁公司要设立一家所谓“不易破产”的专设实体。这个实体负责购买租赁公司的“捆绑起来的”、价值不小于七、八千万美元的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组合,同时自己或者通过投资银行,以债券的形式向市场以私募或公募的方式发售,所得款项还租赁公司。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安全,这个实体除了该项业务外不得经营任何业务。为了使得它绝无负债,它连职员都没有,以致根本谈不上破产。对所收购的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的管理,包括租金的收取等等,都是委托第三者“服务者”(多半是出租人或其专属机构)干的。其中,现金管理的职责则由某个单独的、独立的契约受托人或副代理人代表该专设实体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而承担。总之,这个专设实体及其证券的持有人是同出租人的破产完全隔绝的。债券持有人的全部风险,只是这些组合项下的租金回收风险以及租赁物变现风险。正因此,这些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可见,为了能够开展这种证券化,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完备的证券法规和发达的债券市场;二是要有完备的破产法律;三是要有健全的公司法律;四是要有完备的税收法规;五是要有完备的信用评级体系;六是要有一整批精通此道的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七是租赁公司业务量要达到相当的规模。另外,为了能实现证券化,对租赁协议有以下几点要求:未来租金的支付,在时点上必须是规定死的,在金额上必须是固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承租人的支付租金的责任必须是绝对的、不附有任何抵销请求权的;涉及该租赁资产的全部经营和其它费用以及对在使用该财产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的赔偿,全部是由承租人承担的;以及,只要承租人不违约,它在该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是不得被侵犯的。对于租赁物,从法律上说,由于再处置涉及该租赁资产从承租人那里的收回和向第三人的转让,就必须考虑到这种收回及转让有无法律上的障碍。从商业上说,那就是,这种租赁资产将来会不会有人来买或来租用?即使有,届时的公允市值将是多少?为了再处置需要花费多少费用,包括,交易本身的费用、维修保养或升级的费用,以及从收回到实现再处置这段时间的“窝工”损失,等等。从所见到的国外情况介绍看,适合于证券化的租赁资产的范围似乎很窄,只见到计算机、汽车、飞机、船舶、轨道运输工具以及核磁共振和CT之类的高级的医疗设备。换句话说,这些资产的通用性,似乎也是可以证券化的重要前提。与此同时,在这些资产都具有通用性的情况下,对于被捆绑在同一“资产池”的资产组合来说,又要求它们具有多样性。例如,哪怕都是飞机,也最好不限于单一的型号,以求扩大这些资产的适销性。
记者:最后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成熟阶段的情况。
裘:所谓成熟阶段,是指美国和英国这样的最发达国家的租赁市场的状况。由于竞争的高度激烈、市场的相对饱和以及1986年税收改革法的出台,导致了租赁公司的大批合并、兼并以及跨国合资经营。它们的经营目标,也从追求市场份额转为提高经营效率。在这一阶段,租赁的市场渗透率不再能象过去那样不断上升,其交易额只能与GDP同步升降。成熟阶段的另一个标志,是租赁交易的国际化。就是说,由于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所谓设备的梯级市场,开始要从全球范围考虑,加上各国间在税收法规上的差别可供利用,导致跨境租赁的规模的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