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基卡住东资西移

记者张炜

摘自《新华网》

  长运股份的船队不久又将增加20条船,总价值达1亿元。令中小投资者意想不到的是,这家沪市上市公司的设备“ 扩容”,不是通过股市和银行融资实现的,而是采用国际通行的融资租赁方式“融”来的。这20条船将加盟川渝地区的长江航线,停泊在长运股份的公司所在地重庆。

  在业界看来,这一举措实现了上海到中西部地区的东部资金西移,租赁公司利用上海的银行贷款购买设备,租给中西部地区有设备需求但缺乏资金的企业,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企业。

  融资租赁渐成时尚

  一家企业需要更新或增添设备,到底是买还是租?在美国,80%的企业会选择“租”,而在我国的比例仅为1%。长运股份以融资租赁方式增添设备,在上市公司中堪称新鲜事。同类企业的通常做法是一次性购入,资金来源则以股市再融资或银行贷款为主。

  长运股份的盘算是,虽然融资租赁的利率成本较银行同期贷款高出2个百分点,但总体上较贷款购买更合算。在5年租赁期内,20条船的所有权归租赁方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公司,经营权却属于长运股份。通俗讲,长运股份采用的融资租赁如同分期付款,公司可以设备运营产生的收益,来分期支付租金。更为有利的是,租赁不等于购买,设备的供应商已作出回购承诺。承租方用后感觉经营效果不如人意时,可由出租方收回。

  金海岸公司总裁办主任肖顺明认为,融资租赁可使中西部地区企业不需要支付购买设备的全部资金,只要拿出20%或30%就能得到设备的使用权。企业可节省大量当期资金,将多余的流动资金用于更好的项目投资、市场开发及产品研发,省时、省事、省钱。

  拿金海岸公司来说,上千亿元的租赁设备网络,发挥了租赁公司资源整合的功能,租赁公司在第一时间优选价廉物美的租赁设备,进行招投标,从而也凸现出集体购买的优势。

  银企实现双赢

  据了解,长运股份20条船的融资租赁,系金海岸公司创新租赁做法的典范。较国内长期照搬日本等国经营模式的传统做法,克服了风险大、回报小的缺陷,调动了银行的积极性,也给银行带来了收益。对两地银行来说,上海的商业银行找到了可在异地产生良好收益回报的项目,上海的资金支援了中西部建设。承租方所在地的银行,一方面能够从开具担保函中获得中间业务收益,另一方面将给项目的现金流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表面看,银行有一定风险,但实际已得到有效规避。据肖顺明介绍,金海岸公司实施的长江水运20条船融资租赁项目中,对银行有3项贷款资金回收保证,一是承租企业交纳部分保证金,二是设备产权抵押给银行,三是设备供应商提供回购担保。一旦承租企业还不起租金,由设备供应商重新买回。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王尧基对记者说,目前我国银行存差大量累积和中小企业贷款难并存,而现有信用担保体系短期内不能推动存差流向中小企业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是少有的、操作性较强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之一。企业通过租赁设备,而不是借款购置,可开辟企业融资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新途径,并且大幅节省企业运用资金的成本。对银行而言,融资租赁相当于向企业发放分期偿还的长期贷款,可拓宽其利润来源。

  通过融资租赁来实施“东资西移”,将有效解决中西部地区建设缺少资金投入的问题。在现行商业银行受到地域管制的条件下,上海等东部地区资金充裕的银行,不可能很好地与中西部有效益的项目以贷款方式牵手。而融资租赁打破了障碍,实现资金的异地融通。

  多方呼唤税政扶持

  融资租赁尽管是缓解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在国内的发展仍显十分滞后。依靠传统经营模式支撑起来的中国租赁业,长期处于徘徊不前的局面。

  金海岸公司总裁俞开琪称,传统模式带来的风险是,承担了过大的风险量,借贷量100%的风险都由租赁公司背上。承担了过长的风险期,租赁期一般都在3至5年,甚至更长,与瞬息万变的市场不适应。另外,还承担了过深的风险度,租赁公司的借贷功能同银行借贷功能相差无几,风险防范系统和能力却同银行大相径庭。在此背景下,导致许多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等陷入重重危机,难以为继。因此东部资金西移,如同“南水北调”、“西气东输”一样,还有赖于政府出台扶持政策来激活。

  据了解,融资租赁一般情况下,运用税收杠杆,而现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政策,一是不统一、不公平,二是不利于租赁公司提高竞争力。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日前专门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关于调整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该建议提出,对融资租赁的营业税,不论本外币或境内外资金,应调整为统一的以利差为税基。

  据肖顺明介绍,租赁公司的性质主要分三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现有12家;二是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现有30多家;三是原国家内贸部批准的其他租赁公司。三类租赁公司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利差为税基缴纳5%营业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从事外资业务以利差为税基,内资业务以租金收入扣除设备购买成本为税基,现由前几年的8%逐渐降低为5%;其他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纳税。

  肖顺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购买设备的标的为1000万元,加上租金后为1200万元,其他租赁公司就要以 1200万元为税基征收5%营业税,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从事内资业务只以200万元作为税基,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外资业务则更低。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商进入租赁业可享受优惠待遇,国内其他租赁公司在同一租赁性质前提下还无法享受到优惠待遇,这一税制不等的问题亟待解决。更急人的是,按照中国所作的金融业入世承诺,金融租赁业务属于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业务及时开放的范畴。租赁业的税制继续不统一,难免使国内租赁业受到较大的外来冲击。

  专家认为,中西部巨大的商机能否被挖掘,“东资西移”不可或缺。看来,以统一税基来推动租赁业发展,已显得刻不容缓。(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