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公司的作用 ——经营租赁论丛之十 |
作者:裘企阳 |
一、 何物专属公司
在国际上的租赁业内,专属公司是指,大型制造商为了利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种金融工具来促销自己的产品,巩固和扩大自己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而专门设立的、由该制造商完全控制的金融性下属公司。据1998年美国租赁行业的统计,在按当年新开发的以设备价值计的营业额排名的前10家租赁公司中,有4家是专属公司;在按总资产排名的前10家租赁公司中,有3家是专属公司。下表是专属公司在几个国家租赁市场内所占的份额:
国
别 |
荷兰 |
捷克 |
法国 |
比利时 |
澳大利亚 |
美国 |
芬兰 |
韩国 |
墨西哥 |
市场份额(%) |
40 |
30 |
30 |
29 |
27 |
25 |
20 |
16 |
15 |
专属公司通常从为促销其母体的产品而融资这一功能起步,但是也已经有不少这样的公司开始细分其业务,在市场上发挥其独立的作用。最成功的例子就是GE Capital。
二、制造商的选择
为了促销自己的产品,制造商可以有如下各种选择:
1) 允许销售人员向客户提到第三方出租人;
2) 向客户提供经挑选的出租人的“优先提供者”名单;
3) 执行独立的买主租赁计划,指定一家或几家出租人为该制造商的融资帮手;
4) 执行只同一个出租人联手的销售计划;
5) 同第三方出租人合资设立公司,该第三方负责提供资金和管理租赁业务,制造商保留税收上的好处和承担全部或大部余值风险;
6) 同第三方出租人合资设立公司,共享租赁收益和税收利益,共担信用风险和余值风险。项目通常由制造商开发,租赁业务通常由第三方出租人管理。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以该制造商的名称为出租人,或者,至少该合资公司的名称中要提到该制造商;
7) 自己设立一家子公司,承担全部风险和享有全部利益,但实际的租赁业务外包给某个第三方出租人,即依靠它们的人员和专业能力;
8) 自己设立一家专属公司,一切风险都有该制造商自己承担,资金来源和管理全靠自己解决,丝毫不依赖任何独立的第三方出租人。
下面试对各种选择的利弊作一分析。
从制造商对租赁功能的认知程度考虑。在某个制造商对租赁业务尚缺乏了解和经验的情况下,选择第1)、2)种方式,是一种“稳扎稳打”的态度。当然,在同对手竞争方面,就只能处于劣势。
从制造商评估和承担信用风险的能力考虑。第1)到第4)种选择的压倒考虑,是制造商自己不承担信用风险,而是由第三方出租人承担。(当然,在许多买主计划中,制造商仍会有被追索的风险。)第5)和第6)种选择,是信用风险共担。第7)和第8)种选择则是由制造商自己承担全部信用风险了。
从是否原意承担余值风险的角度考虑。如果租赁合同的条款使得承租人对制造商有更多的追索权的话,制造商将不能将该交易作为一项销售来进行会计处理。因此,第1到第4)种选择,是将该风险转移给第三方的,或者是,象第5)和第6)种选择那样同第三方分担。
从是否可以从租赁中获得所得税的好处考虑,制造商会选择第5)到第8)种方式。当然,还要全面权衡利弊后才能作出决定。所谓所得税的好处,是指在美国税法下的两种情况:一是加速成本回收的折旧法(MACRS);二是毛利所得税递延法(GPTD)。
受企业营销文化的影响,各制造商,尤其是其营销部门,对租赁会有抵制和利用的两种不同的态度。前者占上风的,会选择第1)到4)的方式,后者占上风的,会选择第5)到8)的方式。
受自身人员结构和专业能力的影响,第1)到第7)种方式,都是依靠第三方出租人的租赁专业能力来开发和管理业务,而第8)种方式,则是制造商自己组织人力、设立机构,完全不依赖外力地经营租赁业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无优劣之分,只是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作出选择而已。
三、满足承租人的独特需求
经营租赁起源于承租人的各种独特的需求,在这方面,专属公司更有其优势。罗列起来,会有以下方面:
一) 降低租金。同独立的出租人的只能取得利差收益不同,专属公司由于促销了母体的产品,可以使母体的毛利增加。正因此,在向母体购买时,专属公司可以得到比通常低的价格,而这个售价上的好处,又反过来可以使租金降低;
二) 制造商对其自己的产品的知识,无疑地必定优于别的独立的出租人。这种对产品的知识,加上对二手市场的熟悉,使得专属公司可以承担较高的余值风险,而使租金报价降低。租金报价的降低,不仅是直接地节约了承租人的成本,尤其是,为了实现其表外化的要求,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值必须低于租赁物的公允市值的90%,而租金的降低将使承租人表外化的要求易于实现;
三) 在美国的条件下,除了正常的税收折旧外,对于真实租赁还可以有毛利所得税递延的好处。这种好处也可以通过降低租金的方式转移给承租人;
四) 专属公司对租赁设备及二手市场的熟悉,其再处置租赁设备的能力,使之能够接受更为灵活的交易条件。例如,1)对于一项不可撤销的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希望提前结束,则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专属公司接受的可能性肯定会大于独立的出租人;2),对于期限较短因而余值风险较大的租赁,专属公司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3)如果某个用户仅仅想短期租用,或者想先试用,然后再决定是否订立长期租赁合同,专属公司都可以配合;4)在承租人通知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期限条款的上,常见的要求是提前90天到180天。而对于专属公司来说,这个条件可以宽松得多;5)较之独立的出租人专属公司将更能帮助承租人摆脱租赁物陈旧的风险;
五) 同独立的出租人相比,专属公司无疑地将能提供更全面的带有捆绑式服务(维修、保险、安装、培训等)的租赁,使承租人做到所谓的“一站式购买”。而且,正因为有这些服务,因此,如果承租人对这些服务不满意,它就可以提留租金,逼得专属公司去催促其母体提供所需的服务!
六) 能更有效地运用随机租金这一名目。一则,利用随机租金可以达到一定的目的。例如,为了防止设备过度磨损,合同可以约定,在单位时间内的使用量超过多少多少时,出租人要收附加的租金之类。以此来减少专属公司的余值风险;再则,随机租金的设定,往往同人为降低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值这一目的有关。在提供捆绑式服务的情况下,随机租金的设定更加师出有名,而这又是专属公司的强项;
七) 能降低对最终用户的信用度的依赖。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专属公司对租赁物的作为资产的把握能力更强。也正因此,由于审查的用户信用的所需的时间较少,加上专属公司或其母体都有存货,成交和交货的速度都可以加快;
八) 专属公司可以用收回旧设备、更换新设备的方式使客户始终能够用上最先进的设备。与此同时,也使其母体制造商能更加牢固地控制住其传统的客户群体;
九) 依靠专属公司自己或者是其母体的对退租设备的整修能力,使得接续的承租人有可能用上租金较低的经整修的、而且往往有制造商提供质量保证的二手设备。
四、双赢效果
在美国的条件下,对于同一宗租赁交易,承租人往往希望做成经营租赁,以达到表外化的目的,而卖主出租人则要求做成“销售型融资租赁”。因为,如果是经营租赁,卖主出租人的毛利需要在整个租赁期限内确认,而如果是销售型融资租赁,则可以立即确认。为了使双方的这种相互矛盾的要求同时得到满足,在美国琢磨出了一些办法:
一) 在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率上做文章。承租人用的是借款税前利率。这个利率的取值越高,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值就越低。而只要低于租赁物在租赁起始日的公允市值的90%,承租人在会计上就可以按经营租赁处理该项业务。出租人用的是隐含利率。该利率受租赁合同中的无担保余值的影响极大,这个余值越小,隐含租赁利率就越低。而隐含租赁利率越低,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值就越高,只要高于租赁物在租赁起始日公允市值的90%,出租人在会计上就可以按融资租赁处理该业务。因此,出租人的方法就是在账面上记一个低的、保守的余值;
二) 由出租人购买余值保险。这同在账面上记保守的余值的作用是一样的。根据美国的会计准则,出租人的有担保余值,是最低租赁付款的一部分。因此,这样投保可以使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值达到90%的标准。如果出租人在一个五年期的租赁合同中记30%的余值,同时将10%的余值投保。则如果最后该设备的处置所得在10-30%之间,则全部损失由出租人自己承担,而如果处置所得低于10%,则由担保人向出租人补偿;
三) 约定若不续租就收取罚金。如果认为这种约定足以迫使承租人在本租期届满时续租的话,出租人就可以把续租期算在租期之内,从而延长租期的长度,使之达到不短于租赁物经济寿命的75%的标准。当然,即使有此种约定,也不等于说承租人最终一定会续租。不过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四) 在捆绑服务的收费上打主意。也就是说,出租人可以将所提供的服务(维修、软件)的收费的一部分计入最低租赁付款之中,以提高后者的折现值。当然,这要以减损其它服务的账面收入为代价。
五、结 语
专属公司在发达国家的租赁业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最适合于充当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当然,设立一家专属公司绝非轻而易举的事情,要看制造商自身的在制造、营销和金融方面的综合实力以及对各类租赁的功能的认知程度。一旦上述条件具备,则设立专属公司的好处将是难以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