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赁 小荷初绽

作者:范晓明 文心

载自《金融时报》

  说起租赁行业,人们自然会想起汽车租赁、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乃至企业租赁等。如今,租赁这一概念已扩展到人才领域。
  人才租赁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社会人才服务机构租赁人才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与传统的人才招聘方式不同的是,用人单位与租用的人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有偿使用关系。用人单位通过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订立租用协议租用人才,并向人才租赁服务机构支付人才的工资、福利和相关服务费。近年来,以提供“人才调剂”、“员工出租”等为内容的人才租赁公司在我国不少城市已经出现。在江苏省,今年4月底,由江苏省人才中心“出租”给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197名编外员工正式上岗;在深圳,深圳市劳动局属下的深圳鹏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已经面向深圳企业租赁员工4500多人,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通讯、银行等行业对租赁员工需求迫切;据了解,在北京,有人才租赁资格的公司已达几百家,去年被派出人员就有几万人。有人已经指出,人才租赁业将是继汽车租赁、房地产租赁业后,最具备市场前景的新兴行业。
  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才储备,然而由于市场运作不充分,一些单位人才资源过剩,而另一些用人单位或由于经济实力的限制,或由于阶段性需求的变化,对专业人才的临时性需求增加。于是,以单位之间调剂人才需求的租借活动应运而生。一些精明的人才猎头公司敏锐地发现了这一业务的潜在市场,立即成立了专业机构从事人才租赁业务。他们为人才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并从中获利,租赁方式可以是短期租用、晚间租用、钟点租用、项目租用等形式,很受市场欢迎。
  对于采用租赁形式用工的单位来说,原来由企业承担的员工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培养、交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等工作,均由社会劳动服务机构承担,实现了“企业用工、社会管人”的新模式,企业有效地控制了员工人数,明显地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和运作成本。而高级人才的租赁更实现了高级人才资源的共享,缓解了社会对高级人才的供求矛盾,也产生了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西方国家,人才租赁已是一种常见的劳务方式。美国有上千家从事雇员租赁的公司。许多企业除了老板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其它员工都是租赁的。在日本,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人才租赁公司就有30多家,各地分支机构多达4600个,租赁就业劳动者占全体雇佣劳动者的2%。另有资料显示,到1997年,英国、德国、法国的派遣就业劳动人数分别占本国全体雇佣劳动者的1.1%、0.6%和1.6%,派遣就业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一直在稳步上升。
  我国的人才租赁最初是来源于外企的进驻而出现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外资企业在我国发展迅速,其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由于外资企业不能直接在中国雇佣人员,而必须通过人才(劳务)中介。于是,从事人才(劳务)派遣的外企劳动服务公司、人才交流市场等迅速发展。不久,随着人才政策的放宽、人才市场需求的多择化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国内人才租赁业务市场不断拓展。上海的金海岸租赁网、江苏盐城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江苏镇江市人才市场等都推出了人才租赁业务,一些专业从事人才租赁的人才资源租赁机构也已出现。业内人士认为,人才租赁市场潜力巨大,将有望成为人才中介机构的主营业务之一。
  对于被出租的人才来说,有一个很突出的好处就是收入可以明显提高。一般来说,在人才市场上寻求租赁人才的单位,都是因为有一些比较急迫的紧急项目,因而其开出的薪金也比较高。特别是对于那些从事兼职的出租人才,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但为自己增加了收入,也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
  业内人士指出,人才租赁亟需相应的法律和规范。由于被出租的人才与租赁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与用人单位又订有劳务的输出输入合同,被雇者事实上与两方形成了劳动关系。一旦产生纠纷,如何适用《劳动法》、《民法》来调整各方的责、权、利关系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出租人来说,他们也期望得到劳动待遇、劳动保险等多方面的权益保护。
  人才租赁业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暴露和产生出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人们期望这一新兴行业能够在发展中不断总结,扬长避短。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人才租赁市场的管理与监督,让人才租赁业能够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更好地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