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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江苏省分行尝试“人才租赁”模式

通讯员 董迎永 记者 郭松

载自《金融时报》

  本报讯 通讯员董迎永 记者郭松报道 日前,由江苏省人才中心“出租”给中行江苏省分行的197名员工正式“上岗”,分别走上分行机关及各支行的各个岗位。人才租赁市场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而中行江苏省分行在同业中敢于“吃螃蟹”,充分表明了该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决心。
  据江苏省人才中心介绍,人才租赁是人事代理制度节约化的产物,其目的是通过进一步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企业自主择人、人才自主择业、员工能进能出”的新型用人机制。由于银行系统一线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用工时段性要求较高,如何进行用工制度改革一直是个难题。为此,中行江苏省分行努力探寻新的用工机制,通过与省人才中心沟通,专门制定了编外员工实行租赁派遣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分行机关及南京地区各支行今后将把岗位需求、条件交给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统一报名,双方共同组织面试。
  此次中行确定录用的197名人员,就是人才中心以租赁形式派遣到中行工作的。记者看到,在由中行、人才中心、租赁人才三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上,约定租赁人才的试用期为3个月,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实行一年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均包括在合同期内。人才租赁期间,租赁人才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党、团和工会关系则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工资待遇由中行和人才中心协商确定、由人才中心统一发放,中行将承担省人才中心为租赁人才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相应费用。这样,中行只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而不构成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凡租赁期间不符合使用条件或工作失职的,中行可按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中行江苏省分行认为,通过社会人才服务机构租借人才,改变了用人单位在传统用工制度下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一把抓”的局面。原来需由银行承担的员工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工资发放、交纳社会保险、安排员工生活、思想教育及娱乐活动等事项,一律由社会劳动服务机构承担,实现了“企业用人、社会管人”的新模式,使得用工单位能够“轻装上阵”,又大大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据悉,江苏省多家金融机构也开始和有关人才中介机构接触,这一新型人才运作模式有望在全省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