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融资租赁的开放 |
作者:沙泉 |
最近行业传来消息,听说经贸委有意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解决内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合法性的问题;税务部门打算对所有类别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公平税收时,有些金融租赁公司感到紧张。第一,他们感到竞争压力开始增大,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行业的生存空间是否在减少;第二,他们认为我花那么大的精力和财力去争取融资租赁的权利,内资企业不费力就得到,这样合理吗?
其实大可不必紧张。首先融资租赁对内开放,本身是符合WTO规则的。过去因为资金紧张的原因,曾给外资在中国成立的合资租赁公司超国民待遇,国内企业不能使用融资租赁,曾限制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后来金融租赁成立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因门槛过高,监管不严,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尽管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出台2年后,金融租赁公司的整顿仍未完结,新的金融租赁公司从未批过,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处于想干的人不能干,不想干租赁的企业却占这位置不务正业。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动作完全是为了适应WTO规则,和国际接轨,他们的行动打破了行业监管的沉寂。
既然这样热闹,那么国外又是怎样对融资租赁进行监管的呢?请看统计资料:
国家或地区 | 租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 | 许可证经营 | 监督/监管 |
美国 | 不可吸收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德国 | 不可吸收 | 不需要 | 不需要 |
英国 | 不可吸收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巴西 | 不可吸收 | 需要 | 需要 |
意大利 | 不可吸收 | 需要 | 需要 |
澳大利亚 | 不可吸收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台湾 | 不可吸收 | 不需要 | 不需要 |
香港 | 不可吸收 | 部分需要 | 金融机构需要其他不需要 |
这是摘自国际金融公司提供的资料,尽管其内容不全,但是从相关资料可以了解的是: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采取开放的监管模式,发展中(特别是金融管制)国家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我国一直把自己放在发展中国家,近些的年经济腾飞,许多国家都不把我们看成发展中国家,是否我们也参照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呢?下面分析监管松严的各自利弊:
监管严格,限制的租赁公司的发展,但是由于把融资租赁作为银行看待,因此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这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做法。他们把融资租赁看成贷款,而不是其他的什么金融服务工具。
发达国家因为租赁发展的比较成熟,他们不把融资租赁看成简单融资手段,而是看成一种服务方式(服务贸易),因此不像对纯粹的金融机构那样监管那么严,只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他的准金融方式都不在严格监管范围之内,但不是不监管。因为融资租赁毕竟有金融属性。不过这个状态下要求租赁公司掌握的服务技术比较高,否则无法在行业立足。
我国现代租赁已经进入创新时代,简单融资租赁已经由创新租赁替代。如果再像过去那样把它作为银行严格监管就值得商榷了。从法律角度上看,租赁和融资租赁都以合同的方式立法,会计准则也把它定义为协议。从内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从地下到地上,从隐蔽到公开的现状,以及国家管理部门对融资租赁认识不断深入,其对内开放是早晚的事情。我们可以借鉴外部经验,更重要的是走自己的路,建立中国租赁监管体系。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其本身是金融机构,又比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更贴近金融机构,更容易为金融机构服务,其业务接口比任何类型的租赁公司都容易和方便,它将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航空母舰”。稍有军事常识的人都知道,单独的航空母舰是不能生存的,必须有一个舰队为它服务,金融租赁公司应该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各自的优势空间内互相支援,相互帮助,填补空缺,共发展,根本不用担心竞争问题。我们是一个战斗整体,而不是针锋相对的敌人。
不能简单地认为给内资租赁公司开放融资租赁就是对金融租赁公司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打压,也不是经贸委要接管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我们对租赁GDP的渗透率才万分之三,而美国已经到百分之三十。差距如此巨大说明租赁行业还很弱小,市场非常巨大,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和开发。
租赁行业不应该垄断,也不可能被垄断。随着租赁经纪人的不断涌现,融资租赁已成为知识经济产业。谁拥有人才谁才是行业的霸主。用行政手段约束他人发展的做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唯一的出路就是努力地学习和搞好本职工作。行业性脱离主页的历史不会再重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