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加无限责任担保

作者:沙泉

    按照美国的理论,租赁分为六个发展阶段。按照中国的实践,我国简单融资租赁阶段似乎已经完结,行业全面进入创新租赁阶段。如果再仔细地研究美国的六个阶段说,并不是一个阶段的开始意味着前一阶段的消亡。而是租赁服务产品的扩张。在中国的租赁实践上,本人认为也是这个道理。

    不断创新不仅是租赁行业永恒的主题,也是人类发展永恒的主题。租赁本身也是将金融和贸易创新的产物,其他的租赁创新都没有摆脱这个基本模式。因此在创新谈论创新租赁时,不应该放弃简单融资租赁。毕竟中国还没有健康地走完这个过程,许多地方经过回炉后,才能体会创新的必要。

    由于简单融资租赁具有浓厚的融资属性,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一直是困惑简单融资租赁发展的难题。这里也涉及创新的理念。过去我们把抵抗风险都寄托在一纸担保上,当发现它不那么管用时,又放弃担保的要求,结束简单融资租赁的历程。

    在中国目前的信用状态下,如何解决担保问题,成为投融资企业的研究课题。一些敢于创新的金融租赁公司他们创造了有限加无限责任担保的模式,从而拓宽了小额简单融资租赁的担保问题,使租赁真正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渠道,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所谓有限责任加无限责任担保就是:将融资企业的法人有限责任和法人代表的无限责任结合起来的一种担保模式。引入它后,一个项目可得到三重保险:一,收回租赁物件;二,收回有限责任的担保资产;三收回法人代表无限责任的个人资产。这有什么好处呢?

  1. 过去个人没有资产,不会介入融资活动,因此没有责任心,对贷款不负责任。如今个人有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国债等资产作为无限责任担保物,因此具有可操作性;
  2. 因为有个人的无限责任,出资人有无限追索权利,可以防止企业法人赖帐,法人代表却过着花天酒地生活。如果一个人不守信用,罚他个倾家荡产;
  3. 因为责任重大,不是真正需要生产投资的企业,不会骗钱、骗租。或者拿别人的钱为自己的创业交学费。

    因为涉及个人财产问题,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必须得到本人在清醒时的认可,不要将维持生活最低必须品作为担保低压物,防止侵犯第三方利益。要符合《民法通则》的要求,如果《个人财产保护法》出台,还应该遵守该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