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建设 |
作者:宋立新 |
当前金融机构内控存在的问题,有些是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才能解决的,有此则是通过我们的努力在目前可以克服的。本文试从以下方面提出加强内控的对策建议。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使各部门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能相互配合。
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金融机构的具体活动必须由相对独立的人员来完成,不允许单人不受监控和制约而独立完成某项业务。因此,一是要按照业务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内控组织体系,使每项业务的开展都有相应的内控部门监督制约;二是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尽量做到分工合理,并实行定期轮岗、适时交流和员工休假制度等,使每位员工和每项业务都处于被监督、被检查范围之内;三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有两个岗位或两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个业务工作环节的操作规则,强化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制和内部自律控制机制;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四是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和案件多发部位的随时突查;五是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相互促进工作。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范围,并实行个人负责制,将具体职责范围落实到人,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到人,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形成一个团结协作、相互牵制的整体。
2、健全授权授信审批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严防权力错位和失控。
制订法人经营管理责任制,明确法人系统经营管理中的责、权、利,以完善法人管理和经营体制。金融企业的法人应对分支机构健全授权、授信制度,对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和自上而下的民主、科技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信贷审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及必要的决策咨询机构,特别要完善各级审贷委员会制度,可以实行行长一票否决制,但不能实行一票同意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强化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和人的素质的控制。也可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设计一套控制资产风险的授权审批程序,使每一项交易有不同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并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决策的正确性,有效控制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各机构要完善以行长负责为核心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建立独立和超脱业务经营之外的内控委员会及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绝不许少数人独断专行,确实做到权力有限、责任有度、风险有数、内控有效。对各级行行领导的稽核,也可考虑在离任稽核的基础上加上年度任期的稽核,由上级稽核部门执行。
3、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内控规章制度,增强内控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制度是对我们每个员工业务行为的一种管制和约束,我们的工作如离开规章制度,必将屡出差错,甚至酿出大乱,金融风险将随时可能发生。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配套的规章制度作为我们各项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有的规章制度可能某一时点是适应的,可实行的,但到了新的时点虽仍可适用,却与现实不尽适应或带有明显滞后性,这就需要在紧跟形势,把握政策精神的情况下对原有的规章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完善,使其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还要严格执行规范的操作流程。有了规章制度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关键在执行,否则规章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其核心之处就是要按部就班,一步跟一步,一环套一环,又要“一个都不能少”,在执行制度中不得随意增减或“偷工减料”,如果操作流程不规范,执行不到位,都将会出现错乱,甚至留下后患。因此,按照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确保工序流程循序完整,步步到位,在日常工作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简或繁的操作流程,都应以防范风险为远程目标,以避免差错为近期目标。对确需深化的流程应作拾遗补缺和系统整理,达到完善程序和规范操作的双重效果。
4、改革审计稽核管理体制,实行审计督查考核制度,确保审计稽查部门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内部稽核制度是金融机构内控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控制的再控制。为使稽核工作能在金融机构的整个业务流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必须改革现有的稽核体制,强化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起直接对总行一级法人负责,实行垂直领导和向下派驻的稽核体系;稽核费用与被稽核单位相分离;确保内部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内控系统的三权制衡。与此同时,为加大内审力度,还应实行稽核处罚制和稽核告诫制。在处罚机构违规行为时,不仅要处罚该金融机构,而且要触及告诫那些实施违规行为的直接领导和责任者。二是不断充实稽核人员,努力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必须安排熟悉金融法规和制度规定,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从事稽核工作,并保证对其实施继续教育和培训,使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长期满足稽核工作的需要。三是要实施严格的督查考评制度。确保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