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需求创造租赁新业态税种细分培植税收新税源

 
作者:屈延凯

——浅谈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功能及营业税政策

在金融租赁研究会召开的税收政策研讨会上代表行业作的中心发言

  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发展,各行各业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会不断创新,新的行业,新的业态会不断涌现。税种设计和税收政策也会根据这些新变化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需求做出相应的改变,以便规范纳税行为,公平税负,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增加税收。目前,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就出现了新的业态和细分现有税种的要求。

  一、国际上从市场需求对租赁业态类型的划分及区别

  (一)三种不同的租赁业态

  从市场需求来看,(不是从交易规则和会计规则分类)租赁业态可以划分为如下三类:
类 型 期 限 服务范围 租 金 租赁物处置
传统租借 短期(不动产除外) 全面服务 服务性收费 出租人退还资产
融资租赁 期限较长 融资服务 资金占用性质的全额收费 出租人以购买为目的
经营性租赁 期限较长 融资服务或含全面服务 费与服务性收费的组合 出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购买

不同的租赁业态有明显不同的服务方式,可以满足承租人不同的需求,各有不同的市场空间。不同投资人组成的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优势,确定不同的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

  (二)三种不同的租金构成要素

  由于融资租赁、中长期经营租赁和传统出租服务的经营租赁是三种不同的租赁业态。不同的运作方式和不同的租金构成要素,也是不同租赁业态的重要区别。

  1、融资租赁的运作方法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租金偿还完,资产必归你。租金收入是资本性收费。

  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是根据客户需求通过融物的方式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租金是承租人对租赁物购置成本、融资成本、及出租人收益的全额支付。租金是由本金、利息、利差收益和流转税构成。美国的税务部门往往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销售或信贷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买方缴纳销售税。在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出租服务被视作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设备购置中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传统的出租服务的运作方法是我买大家租,租金是服务性收费。

  在出租服务业务中,出租人利用自有的资产或是出租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选择决定购买的租赁物开展租赁服务,购买行为往往是一次性的。期限短,同一租赁物要反复提供给不同客户使用。由于出租率和客户的不确定性,其租金含有资产闲置风险的准备,很难能将租金按本金、利息、风险准备和出租人计划获得的净收益准确分开。其中短期的出租服务的平均月租金额比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平均月租金额高的多。美国对租赁环节不征税。在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出租服务被视作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设备购置中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中长期经营租赁的运作方法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租金偿还毕,买退全随你。(以租代销、长期出租、租金偿毕、买退自愿。)租金是资本性和服务性收费的组合。

  中长期经营租赁租金既有融资租赁的交易特点,承租人的财务又符合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规定。是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特殊的运作方式。租金主要是由租期内的资产损耗(一般按加速折旧提取额为参照),加上融资成本和计划获得的净收益及流转税构成。租赁资产余值风险和收益由出租方承担。在美国对出租人处置租赁资产征收销售税。欧共体国家把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视为提供货物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对租赁资产处置的增值部分收增值税。

  从三种不同租赁业态不同的租金构成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是不承担租赁资产本身的风险和收益,承担的是资金的收益和风险。在短期出租业务中,出租人承担的是租赁资产本身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在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承担的是两种风险不同比例的组合。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会计分类标准及处理

  会计准则是从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不是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出发,对已有的和仍在不断创新的经营活动、交易模式做出具体的会计科目的分类和处理规定。

  对名目繁多的租赁业务形式,租赁会计准则根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收益在交易中是否发生转移,把租赁分成了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规定出界定融资租赁的五条具体标准。

  1、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2、租金最小支付额大于租赁物购置成本的90%;

  3、租赁期限相当于租赁物法定折旧年限的75%;

  4、租赁期满,承租人有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廉价购买权;

  5、承租人专门使用的租赁物。

  符合五条标准其中一条就是融资租赁。其余为经营租赁。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一笔租赁交易的条件符合融资租赁,租赁资产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资本化,记承租人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相反,如果是经营租赁,则记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承租人只按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应付租金。租金可以在税前列支。

  可以看出,在不同法中和不同角度的分类中,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划分标准业是不相同的。对租赁市场业态的划分主要是从服务方式来区分的。交易划分是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区分的。会计准则是从如何对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来划分的。

  三、租赁业发展的市场周期

  不同租赁业态的形成,是市场自身发展和与之相关的业务环境变化决定的。国际著名租赁专家阿曼博先生把租赁业发展的市场周期归纳为六个阶段:

  1、租借。(Rentals)又可称为传统的出租服务。已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一般由出租人利用自有资产或由出租人自己根据对市场需求的判断投资购买的资产或设备,通过提供租借服务,获取收益。除不动产外,一般期限较短。

  2、"简单的"融资租赁。("Simple" Finance leases)又可称为直接融资租赁。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以承租人购买为目的,由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和供应商,由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后交由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获取收益。对承租人来说,类似分期付款。对出租人来说,类似作了一笔保留设备所有权的信贷业务。

  3、"创新的"融资租赁。("Creative"Finance leases)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在简单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出现了委托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等新的业务形式,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置方式也可以多样化。

  4、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s)不同租赁机构有不同的优势资源,不同的客户对租赁也会有不同的需求。出于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竞争的结果租赁业务在租金支付、租赁期限、余值处置、服务范围等方面出现了多样化。会计处理必须对此进行规范。1974年美国租赁的会计准则颁布后,在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出租人为了满足承租人的表外融资、租金进成本、与企业现金流匹配的低于或高于折旧的租金支付等会计处理需求,或者为了避免设备陈旧风险,承租人会要求出租人在交易条件的设计上符合会计准则经营租赁的规定。中长期的经营租赁逐渐成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新型业态。

  5、各种新产品。(New Products)随着租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80年代中期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融资结构开始多样化、多渠道,出现证券化趋势。租赁业务的功能也从融资、促销发展到投资、资产管理等全方位的客户服务。经营模式更加灵活和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有了更紧密的联系。

  6、成熟期。(Maturity)这一阶段的标志是设备租赁已经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渗透率增长变化不大。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形成。业界经过并购重组,不同类型的租赁机构的市场定位更加明确,并与相关行业结成战略联盟。

  六个阶段并无明晰的界限和时间的划分。主要与不同国家的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业务环境及政策环境的变化有关。

  美国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60-7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在1973年以前,很多公司都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租赁这一项。1974年以后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先后颁布了租赁业务的披露和会计规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条不仅对租赁的财务会计做了资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而且从出租方的立场对出售租赁、直接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经营租赁做了说明。正是由于会计准则的颁布,和美国政府在当时石油危机的困扰下,为促进投资,实施了投资抵扣所得税政策,由于有会计处理和延迟纳税、节税换位的好处,介于直接融资租赁和短期出租服务之间的中长期经营租赁、杠杆租赁成为租赁交易的主流。到80年代中期设备的租赁交易额开始占全部设备交易额的20%。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不仅成为现代营销的重要手段,也成为各类投资机构投资组合的重要内容。进入90年代,租赁业务的市场渗透率就达30%左右,进入了成熟期。优良的,有稳定现金流的租赁资产或契约证券化已经规范化。租赁机构更加多样化、专业化、国际化。

  四、我国已出现对设备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强烈需求

  (一) 我国在50年代末期,出现的设备短期出租着眼于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在主管部门的扶持推广下,钢模板、钢脚手架、塔吊等建筑机械和器材的租赁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国内各种传统的短期出租类的经营租赁如:办公设备、生活用品的租赁、汽车和工程机械的租赁市场潜力仍然很大,大有可为。如果能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机构的并购重组,在合理的经济区域范围内,形成龙头企业,就可以获取更大的规模采购优势,降低运营成本,取得更好的企业和社会效益。

  (二)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引进外资,引进设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我国。

  截至2001年,国内合资租赁公司累计引进外资达80亿美元,据估计,其中累计坏账约8亿美元。在大多数公司停止新业务多年的情况下,目前外债余额16亿美元左右,未能消化的坏账4美元亿。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也累计引进数亿美元。国外银行或租赁公司更是采用租赁方式垄断了我国的飞机租赁业务。飞机购买金额达180多亿美元,租金总额300多亿美元,我国民航基本上靠租赁的翅膀起飞的,同时也是在为外国投资人打工。港澳地区的投资人采用境外设备租赁,境内设备投资的金额至少在100多亿美元以上。可以说租赁方式引进的外资近400亿美元,占全部引进外资的10%左右。租赁业作为最早对外开放的金融服务业务,拥有很大的市场空间,简单融资租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 进入21世纪,我国租赁需求正创造新的租赁业态。

  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外汇资金短缺的状况已经改变的情况下,专业的租赁公司仅靠简单融资租赁一种经营方式很难满足内外资企业的多种需求,也很难与银行竞争。租赁公司必须发挥租赁业务本身具备的多种功能才可以促进租赁业的发展。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在2001年颁布租赁会计准则、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外国投资者、境内的外资企业、我国的电信、民航、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都迫切希望租赁公司提供设备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服务。

  (四)不同行业和企业,不同的租赁当事人对开展中长期经营租赁的目的和需求各不一样。

  1、承租企业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2、租赁公司要求开展中长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原因:

  五、中长期经营租赁的经济功能

  从欧美工业发达国家现代租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租赁业目前发展阶段的需求,可以看出投资机构(政府、企业的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证券、信托、保险投资机构等)始终是拉动投资的主体,设备是投资活动的主要投向。每笔租赁业务都是建立在设备真实交易基础上的。通过发展租赁业务拉动社会投资不会形成经济泡沫。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本身具有典型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又要遵循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的双重特点更能满足投资机构和承租客户的需求。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的必然产物。

  中长期经营租赁在经济发展中拉动投资的实质性驱动因素,是它可以对不同经济主体中的不同资源优势进行互补。在整个经济链条中,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对租赁当事人的成本、费用、应税额和利润,有进行合理调整配置的特殊功能。租赁公司作为经营载体的中介功能主要表现如下:

  (一)融资和设备流通的中介

  租赁物购买决策权与购买付款义务权相分离的交易形式使租赁公司在设备使用人、出资人和制造厂商之间架起资金投向和设备流通的供需桥梁。使设备使用人除了购买和融资租赁以外有多了一条中长期取得设备使用权和最终购买所有权的新方式。为投资机构多了一种投资实体经济的渠道,租赁公司是拉动社会投资的中介。

  (二) 租赁资产财务管理的中介

  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的中长期经营租赁,按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折旧主体发生换位。租金通常被承租人当作加速税收扣除或者改善现金流的方法。出租人(投资人)在有足够的应税额时,有可供提取折旧的资产,会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租赁公司的贸易地位和采购优势也会使出租人的购买价低,从而导致设备折旧基数比承租人购买的折旧基数低,在租期内的税前扣除和租期结束时租赁资产销售处理所得都会与承租人购买的税收效果不同。

  (三)利用税收政策资源的中介

  在实施投资抵免的税收鼓励政策时,租赁公司更是在有足够可供抵扣新增应税额的投资人和没有足够新增应税额的设备使用人之间,起到一个节税换位的作用。税收地位能够"交换",资本投资的总量和效率将会提高.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是吸引投资人从事设备投资,获取节税好处的最有效途径。也是落实这一政策的最有效的措施。

  (四)设备资源配置管理的中介

  简单融资租赁和短期出租服务只能满足购买为目的和短期使用的客户需求。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会更大限度地发挥租赁的设备资源配置和管理功能,满足各种客户的不同需求,加速和扩大设备投资,带动二手设备租赁及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专业化的设备租赁公司可以成为面向社会为企业提供设备销售、各种租赁和回收利用的资产管理公司。

  六、公平租赁业营业税税负和细分税别的方案建议及效果分析

  (一)美国和欧共体国家的租赁税制

  美国不是实施行增值税的国家,美国鼓励投资的财税政策主要是分年限,按双倍余额法加速折旧(纳税人在计算折旧时可以完全不考虑残值。)和按资产不同使用年限,享受不同的所得税投资抵免。(这一政策在90年代初停止)并无对租赁业的特殊税收政策。只是从税法上规定不同租赁期限的业务可以享有与上述规定相同的折旧抵扣和投资抵免。

  美国在税法上对不同租赁交易的区分标准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做的租赁分类标准完全不同,将租赁区分为有条件销售和真实租赁。税务部门对不同的租赁交易做出是销售、还是租赁的判断,进而明确不同租赁业务的税收适用主体和适用税种。对出租人租赁业务如果被界定为销售,对其销售收入征收普通所得税。如被界定为真实租赁,适用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比普通所得税率偏低。

  美国的税制是以直接税为主的。所得税的税率较高,(各州不同,45-50%)但由于普遍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经营费用据实税前列支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并不比我国高。

  在美国流通环节实行销售税,(各州不一样,税率在4%-10%)是一种价外税,由买方承担。税率高低,不会直接影响卖方的销售成本和费用。在设备的购买中由买方负担。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作为买方承担销售税后,实际也将转移给承租人。

  欧共体国家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的是增值税。如果租赁被视为一个连续的活动的一部分有规律的、经常进行的、有一定的数量规模的劳务或者货物提供就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活动。提供劳务和提供货物增值税率不同。相反,如果租赁是一次性或是小数量、小规模的就可以不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活动。其目的是使企业可以享有增值税的抵扣,避免重复纳税。为了避免承租人利用不同国家的税率不同的差异提抵扣额,1992年欧共体第10号指令将纳税的基础改为承租人所在国。

  (二)我国的现行租赁营业税制及对租赁业态创新的不利影响

  我国税制与美国不同,是间接税为主。但与欧洲全面实行增值税也不相同。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是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但生产企业实行的是不完全抵扣的生产型增值税。生产中所需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在产品销项税中扣除。金融机构和服务业实行的是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其实质都是价内税,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

  在租赁业务中,我国税务部门对租赁的分类与会计准则相近。但实际征收中,租赁的营业税税种的适用既有业务性质的标签,又有机构性质的标签,甚至还有投资主体和货币属性的标签。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为纳税基数交纳营业税。税率5%。利用境外外汇资金是按利差为基数。税基不同不利于国内设备租赁的开展。

  这种按资金来源地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基,有过去鼓励利用外资的政策背景。入世了,但从目前经济形式来看,这一政策显然不利于鼓励国内设备的租赁投资和境内资金的利用。以利息收入为税基,有重复纳税的问题,提高了租赁业务运行链条各个当事人的财务费用。

  2、其它内资租赁公司做的融资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不完全抵扣的增值税,生产设备的购置不在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本性货物的购入,只能是通过折旧进行扣除。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资产由承租人资本化,尽管不同租赁机构交纳的税种不同,承租人都是实际的最终承担者。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增值税税率高,在同样的设备、同样的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内资的其它租赁公司负担的税负要比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要重,如果想获得与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与外商投资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同样的内部收益率,只能提高收取租金的总额,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经营租赁营业税税率是5% ,按租金的全部收入为纳税基数 。对承租人是生产者影响极大,不利于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创新发展。

  这样的经营租赁税收政策,出租作为服务来说,承租人如果是消费者,不论是中长期的房屋租赁还是生活用品的短期出租服务,营业税作为租金价格的组成部分,现行的营业税不会构成促进和阻碍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承租人如果是生产企业,由于出租服务的租赁物实际上是租赁经营者的一次性投资行为,是以对不同的使用人度让使用权的服务收费,市场供求关系是租金变动的根本因素。尽管经营租赁比融资租赁的税基大十几到二十倍。但是出租服务是一次性投入,长时间对不同客户提供短期服务,由于所租设备往往是使用率不高,期限短的关键设备,或金额占经营成本比重较小的办公设备。只要租赁期内租金低于如果不租可能发生的机会成本,加上出租服务的便利,企业都可以接受。这正是传统出租服务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原因所在。

  中长期经营租赁是在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的(即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出租人出资购买)一种新型业态。租赁公司可以高负债经营,可以按承租人的需求连续的、大规模的从事设备采购。在提供设备使用权度让的同时,还提供了很大程度上的投融资及促销服务。承租人租赁期满后,有购买选择权。所以著名国际 税务专家爱伦·泰特说,租赁是进行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某种安排,如租赁购买发生在一段时期。但由于我国企业不享受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在作为一种有购买选择权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不能提取折旧,出租人作为连续的大规模的设备,同时对许多单一承租人提供中长期服务,出租人在不享受设备的增值税抵扣的同时,还要短期出租服务一样,按租金全额对征收营业税,比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负担大好几倍。(按租期一年来算,设备价款就是利息收入10倍以上)是一种规模更大、金额更大、影响更严重的超值重复征税。这显然不太科学。

  对每个承租企业来说,中长期经营租赁的租金都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额的增值税最终会通过租金最终转嫁到承租企业身上。企业如果想采用中长期经营租赁先取得设备的使用权,租期结束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那么这种租赁购买的安排显然比现金购买代价要高很多。比类似分期付款的融资租赁也至少要高5%的租金负担。这正是我国中长期经营租赁发展不起来的主要原因。

  现行税法,是1994年制定的,那时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还没有颁布,国家正在压缩投资,中长期经营租赁的需求没有形成。目前市场需求、政策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我国的现行的设备投入不能抵扣增值税的税制下,短期出租与中长期经营租赁实行的仍是同一个征税方法,显然不利于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开展。中长期经营租赁作为一种新的租赁业态的拉动社会投融资的功能、租赁资产财务管理的功能、利用税收政策资源的功能、设备资源配置管理的功能均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公平租赁业营业税税负和税别细分方案。

  尽管我国的税制与欧美税制不同,是一种发展中国家向普遍实行增值税过渡时期的特殊税制。但我们可以从国外税制中立法本意及实践中的利弊,特别是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中,借鉴有益的经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需求,调整我们积极财政政策中税收政策的取向。为解决目前投资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社会资金投资渠道不畅等难题,积极发展租赁业,特别是促进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是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在现行税制基本不动的情况下,我特提出公平租赁业营业税税负和细分营业税税别建议如下:

  1、鉴于市场对设备的中长期经营租赁需求的增加,应该从税法上根据租赁业务的不同业态,把现行的设备租赁业务(不包括不动产)的税别细分为租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服务、融资租赁和租期一年以上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三个税别。

  2、鉴于租期一年期以内的设备短期出租服务收入系提供服务的普通所得,仍可以租金收入为税基、按5%税率征收。

  3、鉴于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收入实质是一种全额支付的分期付款销售,从流转税应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出发,不论本外币或境内外资金,一律改为利差为税基。税率按现行政策逐步调整至5%。

  4、鉴于租期一年以上的设备中长期经营租赁介于前述两种业态之间。应以租金收入扣除租期内的设备折旧(按双倍余额加速法)和融资成本后为营业税基。税率为5%。租期结束后,设备处置所得高于账面价值的收益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损失,按销售收入或资产处置损失做税务处理。其他服务所得按其他收入科目做纳税处理。在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是在扣除合同约定的余值后记提折旧,设备余值至少在10%以上,扣除自然也少10%,营业税计税基比融资租赁业务相应地至少也高10%。再加上中长期经营租赁的仅按处置所得的应税额,中长期经营租赁应税额自然要比融资租赁高。

  (四)税别细分政策效果分析

  1、税别细分不会影响现有租赁业态的税收收入。

  可以肯定,需要短期出租服务的客户不会因为这种租赁税别的细分,为了出租人的税务负担不同而延长租期,改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所以税别的细分不会对短期出租服务市场的现有税收基数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由于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会增加二手设备的资源,扩大短期出租业务的开展,增加营业税收入。

  同样,在同样设备、同样租期、同样的融资利率的情况下,出租人要想在中长期经营租赁中获得同样的内部收益率,就势必提高租金额。以购买为目的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如不是特殊的财务处理需求,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将融资租赁改做中长期经营租赁。所以税别划分也不会影响目前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收入。即使有部分融资租赁改作经营租赁也只会增加出租人的纳税额。

  2、税别细分只会培植出新的税源,促进租赁业发展。

  设置中长期经营租赁税别,不会影响现有税收收入,只会增加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促进租赁业的发展,培植出新的税源,增加税收收入。而由于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使租赁公司迅速形成合理的资产负债规模。

  按现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来说,60亿的注册资本最多可以形成600亿风险资产,60%为租赁资产,也只有360亿 。按租期三年测算,每年业务额120亿,全部按利息收入(约10亿)征营业税,仅有5000万。如全部按短期出租征营业税,税收增至6亿。但这些税如果转嫁给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租赁将难于生存和发展。但据简单估算,120亿租赁业务,拉动设备生产和流通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增值税,至少在16亿左右。(增值税12亿左右,设备利润按10%,所得税约4亿。)分别是营业税的32倍和2.6倍多。对不同的租赁业态制定合理的营业税,其财税政策促进租赁行业发展和增加税收的杠杆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如果中长期经营租赁得到发展,在3-5年内租赁资产达1000多亿,占GDP1%是完全可能的。

  3、促进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这里我想用我国租赁界的老朋友国际金融租赁公司高级投资官员王建盛在他撰写的《国际金融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促进租赁的经验》报告中一段话说明此点。

  "一些观察家认为,租赁是被税收的好处所推动,所以对经济没有根本的好处。这是一种误解:财政政策对租赁业的发展的确起到关键作用,但这并不能说套取税收好处的做法不创造经济价值。

  绝大多数国家利用税收鼓励政策来促进资本投资,例如通过加速折旧、投资补贴、或者投资减免税等措施。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能公平地享受到这些好处。这些措施对那些有应纳税利润收入的公司最为有利。他们可以从这些利润中扣除一部分应纳税款。那些新公司,或者小公司(这些公司可能出现亏损或利润很小)可能无法利用这种税收好处--他们被认为"无税可交"。但有的新小公司或许有一些投资机会,这些投资的经济回报率。要比能够利用税收好处大的公司高得多。他们可以找租赁公司,后者购买设备,并(作为设备法律上的所有者)用设备的折旧费来冲销应纳税款,然后租赁公司通过降低租金--或者通过租赁本身把其中的一部分好处转移给承租人。可能还有其他不同的做法,但总的原则是一样的:给那些有纳税能力的和无税可纳的公司同样的投资鼓励政策。有时租赁公司可以在有投资潜力但得不到税收好处的公司与有纳税能力但无投资机会的公司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

  因此,租赁公司可以使纳税情况不同的公司相互搭配,这样,资本投资更可能在投资回报期望值最高的公司来进行,尽管这家公司没有税收上的好处。与同公司之间不能进行纳税地位交换的经济相比,资本投资的总量和效率在上述情况下要高的多。各国政府意识到了这些好处,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鼓励这种纳税上的套利,从而促进了投资效益。(《国际金融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促进租赁的经验》第6页专栏1·3)

  最后我用一个对联对本文作一个总结。正可谓:租赁需求创造租赁新业态,细分税别培植税收新税源。横批:税增业茂。

  希望国家财税部门对以上建议予以研究考虑。

  为便于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并与国际惯例接轨,随后附上撰写本文时一些参考文献的主要观点摘录供参考)

 


参 考 文 献 摘 录

  1、《国际金融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促进租赁的经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局资本市场处高级投资官员王建盛1996年著)

  2、《租赁决策》(The Lease/Buy Decision)([美]彼得·T·埃尔格斯,约翰·J·克拉克著 冯建平 李则兆译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10月出版)

  "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来说,当今租赁的最大实惠就是能获得税收优惠。当然,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免税的环境中,那么可以这样说,除了出租方拥有某种承租方没有的经济规模外,它对设备拥有所有权的好处总要超过承租设备的好处。因此,税法是租赁的关键所在。然而,税法在使用中是很复杂的,并且它也不总是和所公认的国际惯例相一致。所以,进行任何一项租赁,都要清楚地了解它的税收状况?quot;(《租赁决策》前言第2页)  

  "现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即美国国内税务局所规定的租赁标准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所规定的租赁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从纳税目的来说,中心问题是:是否有真正租赁存在,即那些自称是租赁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否就是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租赁决策》第56页)

  "在租赁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区分正是租赁和有条件销售。因为不同的区分会带来不同的纳税结果。例如,如果一项声称为租赁的业务被美国国内税务局看作时销售的话,那么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出租方:(1)租金收入被看作购买价格的分期付款,每期支付额中的一部分被看作十分期付款的利息;(2)任何销售收入通常都是作为普通所得处理的;这种普通所得不能按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纳税,并且(3)出租方将不能享受投资税收抵免得额优惠。

  类似的纳税结果也会影响承租方:支付租金将作为分期偿还债务来处理。因此,只有这些分期偿还额的应计利息是一项可以得到税收扣除的费用;并且,如果出租方先前已经使用了这项资产的话,那么,投资税收抵免额将受到限制,并且折旧方法的选用也将受到限制。

  明确了一项交易究竟是租赁交易还是销售交易会造成截然不同的纳税结果之后,最好还要了解美国国内税务局区分这两者的标准。一般来说,如果承租方有权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使用所租赁的资产,这就等于拥有所有权。美国国内税务局已提供了一些准则,这些准则表明:出于纳税目的的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完全有理由把租赁当作出售来处理:

  1、 部分租金被承租方被承租方专门用来确定承租资产的产权。

  2、 在支付了契约上规定的租金后,承租方将获得资产的产权。

  3、 在资产总的使用年限中相对较短的一段时间内,租金占承租方获得产权所需费用的大部分。

  4、 租金支付额大大超过资产的合理租金价值。

  5、 租赁包括了以名义价格规定的购买选择权,这个名义价格预计会大大低于市场价格,与租金总额相比也是很小的。

  6、 租金支付额的某一部分被特定为利息。" (《租赁决策》第68-69页)

  "如果对下列问题作肯定的回答,那么就暗示了一项有利可图的租赁交易的潜力。

  1、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实际税率不同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该项资产租赁可能允许税率较高的一方将应纳税收推迟到了下一年交纳。

  2、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不能充分利用可获得的投资税收抵免吗?税法的灵活性足以使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来利用投资税收抵免。

  3、潜在的承租方有遭受经营损失的历史吗?如果有,他也许不能从资产成本快速冲销(加速折旧)中得到全部好处。能够利用这种好处的出租方可能通过索取较低的租金将一部分的节约额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决策》第59页)

  "折旧表示资产的价值在使用年限内下降,它是一种可得到税收扣除的费用。为了鼓励企业在新工厂和设备上投资,国会允许在企业纳税申报单上采用各种快速冲销即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年限的头几年金额较大的折旧费实际上是把税收延长到后几年支付。如果税金支付推迟,那么一系列税款支付的现值就较低。因为资金可以在间歇期投入周转。换言之,加速折旧增加了资本费用的经济价值。

  与投资税收抵免的情况类似,存在某些公司不能充分利用资产成本快速冲销的情况。例如,有着经营亏损历史的公司就不能从加速折旧中获得好处。甚至还可能试图推迟提取折旧费。为避免失去税收上的好处,而未来的出租方可能能够利用这种税收的好处,并以较低租金的形式把它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决策》第63页)

  “1971年,美国国内税务局建立了分年限的资产折旧幅度(ADR)制度,这个制度允许纳税人可以国内税务局规定的标准使用年限为基数,在20%上下的幅度内确定其资产的使用年限。实际上,分年限的资产折旧幅度制度是允许资产可以在较短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以此来增加折旧避税的价值。此外,除低于预计残值的资产不记提折旧外,分年限的折旧幅度制度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折旧时完全不考虑残值”(《租赁决策》第68页)

  "杠杆租赁对你是否使用,取决于你是否有税收扣除而没有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或是有应纳税所得而没有足够的税收扣除。" (《租赁决策》第137页)

  3、《经验教训系列报告第6卷--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公司中央资本市场局高级主管Teresa Barger.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翻译出版)

  "租赁公司需要这样一个法律规章和财政制度环境,在该环境中,它所享受的待遇至少应与其它资本投资融资方式相同。保证收回资产的法律程序清晰、简单而有效是很重要的。直接进口或使用设备的厂商所享受的任何关税减免或投资税收抵免,租赁公司作为设备所有者,也应享受。许多租赁公司不得不努力使当地管理当局明白这一点,因为没有这些待遇,他们就无法与银行融资竞争。为了促进投资,许多国家给予租赁业务优惠的税收待遇。总的来看,由此产生的额扭曲效应非常小。"(《经验教训系列报告第6卷--金融机构》第49页)

  "对租赁的税收激励措施--税收激励措施反映了政府对租赁业的承认,即经济收益与租赁相关,因为它为新设和小型企业提供了获得投资性融资的机会,促进了生产性设备的使用,并提高了生产率。在许多国家中,承租人能在税前将全部租金支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从收入中扣除,但他们只能将银行贷款利息部分从收入中扣除。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降低融资成本的方式,把与折旧相关的税收收益转给承租人。

  租赁业的存在可以使税收地位的不匹配产生套利倾向。这样那些希望获得最高边际投资回报的企业将更愿意进行资本投资,虽然他自己的税收地位不佳。政府意识到,如果税收地位能够"交换",资本投资的总量和效率将会提高,因而政府设计了鼓励这一行为的税收政策。" (《经验教训系列报告第6卷--金融机构》第50页专栏6·7)

  4、《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副部长爱伦·泰特(Alan A.Taait)著。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翻译。1992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5、《外国税制概揽》、《国外税收研究》。(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1998年编译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