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做的比说的多 |
作者:沙泉 |
企业间的信用危机造成贷款难、生产企业争夺市场占有率又缺乏金融服务、银行巨额的存差而又惜贷等多种原因导致经济发展滞涨,缺乏持久的经济增长点。在市场的驱动下,人们寻找新的突破口,融资租赁经过20多年风风雨雨就这样再次被推向市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租赁,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租赁。
因为历史上融资租赁定位不准,业绩不佳,为了控制风险,行业主管部门把融资租赁的门槛设立的很高,加上新的金融租赁公司已经两年没有被批准成立,许多企业可望不可及。形成想干租赁的不能干,不干租赁的占着位置干不了悖态。
租赁发展的五大动因之一就是市场驱动,中国也不例外。于是有许多企业开始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经营融资租赁,有的企业以“分期付款”、“赊销等名义”直接做融资租赁。他们的原则就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租赁业务只做不说,减少风险享受实惠最重要。现在的发展,大有“法不责众”的感觉,融资租赁监管有趋向“失控”的态势。到底是谁的错?
主要是融资租赁的定位不准。过去,我们把融资租赁看成转贷银行,而又没有银行网点广,资金成本低的优势,加上企业赖帐和租赁行业大范围脱离主业经营,企业严重亏损,造成管理部门“一年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窘态。以为把门槛抬高就能防范风险。其实这只是个权益之计,只解决暂时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真正经营中的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和体制改造,目前80%的资本都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一方面要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要控制风险,他们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远高于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条例。如果再用监控国有企业的方式监控租赁公司,不仅无效,还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三是尽管金融租赁对外已经开放,但是由于过去失败的影响,以至一些后遗症至今没有消除,外资还处于观望状态(尽管有些外资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的成功经验)。中国有句老话“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没有外资的介入,没有大量的业绩支撑,主管部门的观念和印象很难转变。国内租赁公司如果不尽快“吐故纳新”的话,现有开展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数量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于是有许多企业与其等待,不如自己先干起来,这就造成目前租赁干的比说的多的现象。
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他们的做法是否违规?笔者有个人的看法。租赁的法律、法规很多,但主要离不开四大支柱。主要是合同法、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和租赁相关的税收政策。合同法和租赁会计准则把租赁看成一种契约,没有限定谁可使用谁不可使用。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只是监管自己审批的租赁公司,其他采用租赁方式的行为他们也管不到。税收政策过去强调过只允许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批准的租赁公司执行。入时后,打破企业限制、打破所有制限制,许多税务部门已经在实际运作中允许非监管范围内的租赁行为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
只要不非法集资,租赁本身是企业行为,为什么不可以使用和经营呢?唯一可以限制的就是要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先要在人民银行或外经贸部办理前置审批。经营性租赁公司根本不需要前置审批。除此以外还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限制企业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目前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方式也发生变化,互相趋同。对融资租赁进行特殊的限制就显得滑稽可笑。唯一需要管住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业务,过去违规经营主要是他们这块。其他类型的租赁公司自己失败也没对社会造成什么危害。
我们再从租赁本身的特性看,租赁(主要指现代租赁)主要是服务贸易,它的运作主要是为企业融资和销售提供服务的行为,尽管最终结果可能有融资活动,但是主要靠过程控制解决企业间信用危机问题,这是唯一一个可以不用担保达到融资目的的方式,在发达国家非常发达。我们自己把它上升为“金融监管”的高度,抬高门槛自己限制自己,这是目前租赁业想发展,知道怎样发展,却又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原因。
在供应和需求达不到平衡时,在市场自由经济的驱使下,融资租赁已经以各种方式和形态出现在中国。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融资租赁应该光明正大地走向“经济舞台”。既然金融租赁都全面对外开放,入世后对内也应该“享有同等国民待遇”。不应该再出现业内人士急呼:租赁业要对内开放的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