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监管、自律与发展的关系 |
作者:沙泉 |
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成立于1986年。当时由人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目的就是要对该行业进行监管。经过十四年的运行,人们发现,金融租赁公司基本上停止租赁业务,还有一些企业严重违规经营,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1999年人民银行在秦皇岛召开的全国租赁公司研讨会,认识到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经过征询业内人士的意见,改进监管办法。从那以后,有四分之一的金融租赁公司被清除行业队伍。其余的租赁公司全部被要求进行增资扩股、改制的整顿工作。经过一年多的重组和改制,金融租赁公司大部分脱胎换骨,行业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果。
金融租赁的监管非常重要,我们国家也不是没有对其进行监管,为什么过去的监管不但没起作用,反而出现倒退?主要有几个因素:
99年以后,行业主管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行业产生了自己的行业组织。上述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一些热爱金融租赁事业的人重新经营金融租赁。在短短两年中行业出现转机,租赁额开始回升。但这和行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经营租赁主业的公司还不多,租赁公司的整顿还没有结束,新的金融租赁公司还没有出现,行业组织处于服务状态,行业自律的职能没有发挥。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行业的监管非常重要,但过于严格反而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目前我们的监管现状就处于某些地方监管不到位,某些地方监管过严。如,人行制定的监管指标从银行的经验套过来的,不能反映租赁行业经营的真实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三年的金融工作经历”,根本满足不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要求。对于准备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的企业,缺乏科学的审批程序,“想干租赁的进不来,在位的不干租赁”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
监管和发展是一对矛盾体,唯一能协调处理好两者关系就是行业组织的自律。一方面对于行业的缺陷,在幼苗初期就可以自行约束,另一方面可以协助监管部门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上提高监管质量。比如:对新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格、资质认证行业组织可以提供培训和参与认证意见;对于租赁公司的监管可以协助行业主管制定有效的监管指标;负责行业的统计工作,从中分析出问题隐患和发展方向,供行业主管参考;适当介入行业主管的审计和真实性检查等工作,从行业内部的深度达到监管力度。这些自律行为都是建立在服务于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完成,因此既达到有效的监管目标,又促进行业的发展。
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把金融监管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行业组织也配合人行的要求制定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随着行业整顿的结束,自律的加强,新鲜血液的加入,金融租赁必然有飞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