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发展租赁业,促进国产设备流通的有关政策规定

作者:屈延凯

(建议稿)

  1. 为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内需,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国产设备的流通,规范和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注:制定本规定的宗旨。)

  3. 国家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支持各类投资主体组建融资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专业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非金融机构的外商投资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内资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分别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内贸局制定审批管理办法并负责审批管理。非金融机构的外商投资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内资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其它金融业务。条件具备时,可成立全国统一的设备租赁协会,在有关部门(注: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4. (注:该条是为了理顺对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的管理。)

  5. 各类租赁公司为开展租赁业务需要,自主购买国产设备,或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租赁物件由出租人记资产负债表,并计提折旧时,所购设备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业政策,可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凡购买国产飞机、通讯设备、船舶、机械设备制造母机、大型医疗设备、大型发电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时,租赁公司经财政部批准,其机械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
  6. (注:该条是为了是租赁公司在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中也能享有与其它企业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时的同等税收政策。)

  7. 企业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及非金融机构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国产设备,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业政策,可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的规定,可按每年租金支付额的40%,从租赁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内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国产设备也可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享受退增值税的优惠。
  8. (注:该条是使承租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享有与企业采取其它投资方式购买国产设备享有同等的税收政策。)

  9.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企业通过国际金融机构、政府贷款、国内金融机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引进的外资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国内设备,签订外汇租赁合同。国内设备制造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外汇租赁合同办理结汇,并可以视同出口,国内设备制造企业凭上述文件及银行结汇凭证享受出口退税待遇。承租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外汇租赁合同办理外汇转贷登记,按合同规定,凭转贷登记申请购汇还租。对利用外资购买国产大型设备,经国家计委和财税部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利息所得税可在实际对外支付时缴纳。
  10. (注:为了鼓励利用外资购买国产设备,增强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的竞争能力。)

  11. 境内承租企业均可按《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规定,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国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12. 注:重申9641号文,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国产设备,加速设备更新换代。)

  13.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筹措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长期资金。允许各类投资机构投资租赁公司,或为租赁公司提供长期委托租赁基金。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非金融机构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银行的贷款规定和要求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需的人民币借款。银行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供中长期贷款。租赁公司开展国产设备的出口租赁,可以向国家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信贷。
  14. (注:为了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15. 内资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国产的各类飞机、通讯设备、船舶、机械设备制造母机、大型医疗设备、大型发电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时,企业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租赁公司在做上述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时,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放专项企业债券。
  16. (注:解决大型设备租赁的租赁所需的长期资金来源和财政贴息问题。)

  17. 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界定的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凡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并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不论是利用外资还是本币,出租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列入租赁物的实际成本,从纳税基数中扣除,税率为8%
  18. (注:为鼓励本币租赁业务的发展,促进国产设备的投资,应统一本外币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基数和税率。)

  19. 对租赁期限二年以上(或租赁期限等于或大于设备使用年限30%),或承租人最小租金支付额等于或大于设备购买价值的30%的经营租赁,出租人的营业税可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其它类型的经营租赁仍按租金收入的5%计征出租人的营业税。
  20. (注:为鼓励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发挥租赁服务在促进设备流通和设备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应该将其与短期出租服务的营业税有所区别。)

  21. 出售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其设备的出售不是一种实质性的产权买卖,出售环节不需征收产权交易税。在租赁合同结束时,可按租赁物的余值为纳税基数,向租赁合同结束后的租赁物所有人征收产权交易税。
  22. (注:出售回租是一种自有资产变现的融资方式,出售和回租是一个完整交易,为鼓励资本流动和投资,不应双重征税。实质性的产权转移是在租赁结束后发生。)

  23. 国家鼓励租赁市场和租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家内贸局审批成立的租赁市场和租赁电子商务试点项目,地方政府和地方税务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对租赁市场和租赁电子商务的营业税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24. (注:租赁市场和租赁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有了成功经验和良好势头,应继续予以扶持。)

  25. 为防范金融风险,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人行发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参加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网,并参照贷款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信息。租赁物为不动产和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租期在一年以上的经营租赁合同必须参照《担保法》中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分别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注:按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业务要记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理应按信贷办理登记,使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防范风险。不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都归出租人。为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从事欺诈活动,应对租赁物件实行合同登记,建立出租人权利公示制度。)

 

建议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OOO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该规定若能经有关部门会签,以国务院法规形式颁布最好。

 

敬启者:有关部门正拟起草一个发展租赁业,促进国产设备流通的指导性文件,我起了一个建议稿,请业内各位专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汇总后提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