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实务的几点思考
作者:罗晓春、牟利民

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自1981年我国引入融资租赁以来,中国融资租赁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租赁业占GDP的比例已经接近1%,但横向比,中国的融资租赁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极大(在西方发达国家,租赁已成为继信贷之后第二大融资渠道)。促进中国融资租赁快速发展是每一位租赁工作者和金融理论工作者面临的紧迫任务。本文就融资租赁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一、融资租赁市场环境
    目前中国市场上获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仅有12家,但却有众多的经营性租赁公司违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则按租赁收益的7%缴纳营业税,而经营性租赁按租金总额〈租赁资产+租赁收益〉的5%缴纳营业税),严重搅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对正当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金融、工商、税务三管齐下的办法,从根本上堵住漏洞,净化市场。
    首先,在金融政策上,一方面央行应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加强监管,维护金融租赁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对无金融许可证的经营性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的,按扰乱金融秩序论处;另一方面,建议国家适当倾斜扶持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比如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基金或债券,从资本市场筹资,国家央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发放优惠的政策性贷款等。
    其次,在工商管理上,应该加大监控力度,严格审查租赁合同的实质,坚决制止经营性租赁公司的超范围经营。
    第三,在税务政策上,①建议对金融租赁公司征营业税时,应以租赁收益扣除资金成本为税基。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绝大部分资金来自于银行贷款,而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交纳营业税,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交纳营业税时应将此部分予以扣除。从另一个角度讲,为鼓励引入外资,从境外贷款用于租赁在交纳营业税时将境外利息支出在税基中予以扣除,为扶持央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尽快成长壮大,也可据此精神进行优惠鼓励,即只对金融租赁公司利息增值的部分征营业税。②建议对新设(包括重组)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对于西部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西部所得税5-17%的优惠政策。③加大税务监控力度。对于经营性租赁公司违法经营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偷逃税的行为一经查实,不但要补缴以前偷逃的税款,还要重罚。

二、租赁中介问题
    在租赁业比较发达的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年平均增长达30%,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之相适应,这些国家与租赁相关的中介业同样相当发达,形成了一支职业化、市场化的专门的中介业队伍。比如美国有租赁经纪人(要注册),英国有专门的租赁经纪人公司。租赁中介与融资租赁相辅相成,从各方面完善了融资租赁的配套资源,极大地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反观我国,整个社会的中介业还不具规模,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往往单打独斗,效率不高、信息不灵、能力有限,风险极大。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对优质客户的争夺,又为业务的垄断方带来灰色收入,甚至滋生权力收益和官僚腐败。我们认为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同样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洋为中用”——
    1.培育租赁经纪人。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经纪人队伍,通过他们了解到更多的资金需求客户,从而在大样本中好中择优,比较便捷地寻找到优质客户。
    2.业务"外包"。对于规范运作的简单业务实行"外包",委托经纪人代为管理租赁项目,如定期收取租金以及催收租金等。
    3.大力发展与租赁业相关的中介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身实力和经营规模方面都不能同商业银行相比,在资源配置方面还必须依靠社会上中立的专业中介机构,比如行业调查机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查机构、企业资产的评估机构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机构等。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也要打开眼界,放开胸襟,抑制"包打天下"的思想,借助社会力量做租赁,把自己的力量集中在钻研租赁业务、充分启动租赁的特殊灵活性、把租赁业的特殊功能发挥到最大等核心业务上,减少琐碎的日常业务耗费的精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发展我国中介业的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体制,以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否则金融租赁公司不但不能从中受益,还要防范中介业的道德风险。

三、租赁风险控制机制
    融资租赁业由于资金成本高、公司实力在金融行业相对弱小这些先天性的不足,所以对经营风险的防范更要引起高度重视。立足融资租赁的根本目的在于收回资金而放弃对物的占有的特点,在实践中须从六个层次采取措施,建立租赁风险控制机制。
    1.保证金。租赁合同签定后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租赁物总金额10-20%的保证金,如果客户在具体经营中遇到实际困难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可用保证金冲抵部分租金,缓解客户还租压力。
    2.手续费。公司在手续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基金(坏帐准备金),以消化呆坏项目。
    3.租赁项目总费用的担保和抵押。所谓租赁项目总费用包括租赁资产、租赁收益、租赁剩余物和违约补偿及处理违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预先充分估计并对这些费用的来源"落实到位"有利于出租人积极应对承租人的违约风险。借鉴过去银行的担保抵押流于形式的问题,我们强调除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外,第一是物的抵押,且最好是具证书的房产、土地作登记的抵押;第二是有担保物的担保;第三才是高信用等级的信用保证。
    4.保险。租赁保险是保证租赁业务正常发展的必备条件,投保租赁物运输保险、租赁物财产综合险及防盗等附加险,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也可保障租金的回收没有大的损失。
    5.违约赔偿。租赁合同须明确约定如果承租人延期交付租金,每日按0.21‰的比例加罚利息;如果承租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承担高比例的违约赔偿(一般在应付租金总额的50%以上),这样一方面意在告诫承租人执行合同的诚意,另一方面也保证出租人在确实遇到类似情况发生时即使低价变卖租赁物也不会出现亏损。
    6.收回租赁设备。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承租人出现无力经营,支付租金已无保障,出租人有权直接收回租赁设备,其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六个环节实际上是环环相扣的,综合运用才会形成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

四、租金支付方式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一般是在签定租赁合同后才开始按固定时间(按月或按季)收取租金。但世界万千,每一个项目的用款、收益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处理业务时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光大融资租赁的灵活性特征去具体办理。
    1.租前支付。如果项目金额不大,相对风险较高,则可以采取先收租金后融物的形式,把收取租金的时间提前,即租前支付。
    2.租金支付速度。目前多采取直线平均法。但是因为具体行业的不同,其收入规律也不一样,与之相适应,我们同样也可以采取租金递增或递减支付法。比如娱乐行业当购进游乐设施后,其收入会随着知晓度的提升越来越高,宜用先低后高的租金递增计收法。
    3.总租金的等额支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多采用银行贷款利随本清的计收方式,即按承租人未支付的租赁资产与租赁收益率(相当于利率)和占用时间得出租赁收益(利息)予以支付,因而各期须付的租赁资产相等而租赁收益不同形成总租金是变动的。也可以用一个期间利率将整个租期的收益内置在各期租金中,使租期内每次支付的租金完全相等,这更符合人们运用经营性租赁的支付方式来接受融资租赁。
    4.宽限期。一些大型设备建设安装周期较长,有的长达半年至一年,在此期间只有费用支出而没有收入。如果金融租赁公司仍然照收租金不误,企业只可能"拆东墙补西墙",或加大直接负债。我们认为可以引入国际金融行业的惯例作法,即给予融资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即只计利息或收益,不支付),从设备开始正常运转发挥效用时方才正式收取租金,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更容易接受。

五、租赁利率的确定原则
    在租赁期间出现利率变动时怎么办?目前的行业惯例是在合同签定时双方一次约定,始终不变。这样一来,承租人回避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出租人为了减小风险只好采取利率高靠。这种一锤定音的方式虽然操作简单,但无形中增大了承租人融资成本,反过来又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要解决这一对矛盾,一种方案是采取挂钩的方式,即只要国家利率出现了变动,合同约定的利率也跟着变动,但这样处理手续比较繁琐。我们认为更好的方式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国家利率调整的幅度来相应采取措施,比如约定如果国家利率调整的幅度在一定范围之内(如5%以内)原合同不进行任何变动,超过此范围再作调整。这就达到既免除了不必要的繁琐手续,又能由租赁双方共同分担通胀风险,从而更加公平合理。 
    相应地,租赁期间国家税率、汇率发生变动,也可以照此办理。

六、租赁物的技术改造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在自身未完成资本积累的情况下购买设备,从而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极大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这是租赁可以推动技术进步的经典论述。但是企业在取得租赁物后,由于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又不能擅自对租赁设备进行技改,由此形成一对二律背反的矛盾。
    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依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关键是收回租金,而不是要收回占有实物的本质特征,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积极解决,最终达到双赢。
    其一,出租人经过分析论证和聘请专家评估后同意承租人的技改方案,双方对此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约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技改不改变原租赁合同出租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原合同继续执行。
    其二,承租人承诺自己对租赁物实施技改后技术上更先进、经济上更效益;且不退租不违约,若违约,技改后新增的价值无偿归出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