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租赁板块将被重新划分

作者:沙泉

    一直以来,中国的租赁业被划分为三大板块:以人民银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经贸部监管的外商投资合资租赁公司;以及国家内贸局监管的传统经营性租赁公司。这种划分是因为历史原因在中国形成的独特结构。随着国家政体改革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求,中国的租赁板块悄悄地发生变化。

    首先,国家取消了内贸局,这部分租赁失去监管部门。又因传统经营性租赁的份额小,在促进消费时抑制一些投资,其对经济促进的杠杆作用没有融资性租赁公司那么大。尽管这个板块自身在发展,但在租赁行业的比重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相对越来越小,并且国外租赁业的统计并没有包含这部分内容,这个板块自然在中国租赁的统计上消失(原来因行业分散,没有权威统计数据)。但这类行业正朝着另一个方向——纯服务贸易发展,朝着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服务发展。其中汽车租赁中的“金融服务”公司,如果按照行业监管类型划分,有可能列入金融租赁范畴,也可能不被列入,而被人民银行作为另类金融产品单独监管。许多国家也没有把汽车租赁列为设备租赁的范围(特种车辆除外)。

    入世以后,国外投资人可以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独资(三家以上的外资股东)或者中外合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样就打破了过去内资股东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股东租赁公司的区别,而其归属的监管机构成为行业类别划分的重点。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甚至包括银行的租赁业务都可以划分为“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因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大类,过去传统经营性租赁的就更难成气候。

    由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企业,他们现在也分为融资性租赁公司和经营性租赁公司两大业务。但因没有金融营业资质,其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因此把他们划为另类租赁公司以视区别。这两板块的租赁公司到底怎样称呼是一个比较另人头疼的问题。如果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性质,将人民银行监管的租赁公司叫“金融租赁公司”,把外经贸部监管的租赁公司叫“融资租赁公司”?不科学,一是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在英文的书写上是一样的,对外很容易造成混乱。第二这两类公司都经营融资租赁以外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特别是外经贸部监管的租赁公司还划分融资性租赁公司和经营性租赁公司。因此按监管部门或按业务特征划分都不合理。比较接近实际,并能说明问题的的划分标准应该是:金融类租赁公司和非金融类租赁公司。这样不管是监管部门或者税收纳税标准都比较容易公平对待。

    但目前这种划分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外经贸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其租赁业务和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是一样的,只是资金来源有区别,因此在租赁业务的政策待遇上应该是统一的。目前税收待遇的区别应该尽快调整。其二,融资租赁业务既然外经贸部可以审批、监管,非外资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应该开放,其他部委也应该可以审批、监管。目前许多国内厂商都希望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有许多企业都在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既然可以对外开放,按照入世后企业享有“同等国民待遇”的规则,也应该尽快对内开放。其三外经贸部批准的租赁公司只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股份公司,意思就是将来不能上市。这种待遇没有道理和金融租赁同类公司有区别,如果需要有区别,在5年之后也应该取消这种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