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金融租赁公司有什么好处

作者:沙泉

    在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的第二天,人民银行的新闻发言人就对外宣布: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入世批准后的前两天人民银行发布1号公告: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和国内投资人相比,境外投资人对这个问题反映并不强烈,申请设立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企业寥寥无几,反映出国际上对中国租赁业的担心和疑惑。

    这并不是说明外资对金融租赁没有兴趣,而是他们实在不了解中国租赁业的情况。尽管有一些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咨询,但主要的行动还是观望和等待。政府间为租赁业开放的问题吵的死去活来,好容易获得中国的让步为什么民间没有政府那样反映强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日本在中国租赁业的投资失败,使得外资进入中国租赁业顾虑重重。日本是介入中国融资租赁最早的国家,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融资租赁作为“利用外资”的手段引入中国。因政策环境不配套,以及转轨过程中的问题,不仅日本投资的租赁公司受损,整个中国租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经历过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金融机构进行了长达5年的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和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改变,欧美投资的租赁公司在中国取得的成绩鲜为人知,对中国租赁环境的变化不甚了解,加上治理整顿后的租赁公司尚为完全到位地开展租赁业务。因此对中国的租赁环境仍抱迟疑态度。

    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渠道,对于外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提供金融服务的基本目的可以达到,且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至少可以作为进入金融租赁公司前的前哨站,边开展业务,边观察市场环境。

    租赁业对外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境外投资者还不知道金融租赁已经对外全面开放了,更不知道融资租赁早在20年前就对外开放了。因此尽管入世后金融租赁对外开放的公告早已发出,但反映远不如内资投资人对金融租赁的关注。金融租赁的开放实际上形成“麻杆打狼——两头怕”的局面。内资租赁公司怕外资进入,自己的竞争实力不够。外资怕受到类似日本投资者的命运,不敢轻易介入,所以形成现在的局面。这说明一个真理,中国不怕对外开放,“狼”也要考虑生存环境。

    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金融租赁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这意味着如果投资5亿人民币,可以获得开展50亿人民币的租赁业务。如果增加5千万美元,租赁额可达100亿人民币,这多出的90%的资金完全可以通过金融的手段从中国的资金市场筹集。那种“利用外资”的历史基本结束,反过来到是外资“利用”内资。从投资风险的角度看,应该比其他的投资更安全。

    第二金融租赁在金融领域开放的比较全面,不仅没有时间、地域、利率和币种的限制,而且还可以投资其他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的中国金融界,金融租赁的混业经营程度是比较高的。

    第三,有些投资人在境外不一定是金融机构,但投资中国金融租赁后就可以得到金融许可,进入资金市场。可以得到短期资金的便利、发行金融债券的便利、吸收企业租赁资金的便利,还可以共享金融机构的资信调查网络,了解承租企业的信用。对于控制风险的能力远大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

    境外投资人进入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后可以干些什么?首先是推销自己产品时提供金融服务,还应该介入政府投资项目,一方面有政策担保、有政府投入,可以增加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因为开展的是政府鼓励项目,可以在税收上得到一些好处。

    最后要澄清一个概念“外商独资”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所谓“外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外的投资人,包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外商在中国没有什么特殊待遇,和境内企业享有同等国民待遇。“独资”也不是只有一家境外资本金的概念,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按照《公司法》设立公司。而《公司法》要求必须有三家以上的发起人才能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