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判租赁公司 |
作者:沙泉 |
中国租赁进入创新租赁时代,租赁的概念和运作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特别是融资租赁公司,他们已不在是简单的转贷银行。投资者和资金提供者应该更多地从金融服务的角度衡量他们。租赁公司的定位发生变化,外界对租赁公司的评价也应该随之发生变化。
过去,投资机构把资金贷给租赁公司,以为租赁公司就是转贷机构,有问题只要找租赁公司就可以。特别是金融租赁公司属于人行管辖,以为出了问题由人行承担。如今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租赁公司也发生根本的改变。《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这种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的做法已经不科学了。到底应该怎样评判租赁公司,笔者有如下建议。
对于一个以租赁方式融资的项目,并不意味着租赁公司从银行(投资人)借款后转贷给承租企业。租赁在这里主要起一个避免风险的金融服务作用,它是利用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独特运作模式,综合社会资源,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设计出一个安全的运作模式,保障融资过程中将风险降至最低,将控制能力和利益放到最大,达到促进投资和消费的作用。这是一个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因此要评判租赁公司首先要考察他们的人才结构、对知识的认知程度以及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今后大部分融资租赁项目采取的是项目融资方式,委托租赁将成为租赁服务的主流,但这种委托不像过去那样“不承担任何风险”。他们要用掌握的租赁物件所有权,负责资产管理功能。自己也要出一部分资金,同时还要获取利息以外的“或有租金”收益。因此对租赁公司的评价不仅要看其经营能力,还要看其资本充足率、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但又不能像考核其他借款企业那样用过去那种“项目评估”方式评价。应该看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是否科学、真实和有效。换句话说就是考核项目的可行性比考核租赁公司更重要。考核项目的过程中就可以评判出租赁公司的项目设计能力、控制能力,这是控制风险的真谛。如果项目不可靠,把资金借给谁都有风险,哪怕是银行也是如此。
因为涉及资金流转问题,因此对租赁公司的信用一定要考核。目前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考核已经有具体的考核标准,这个标准可以通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对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中得到。金融租赁公司尽管是金融机构,但是其从银行贷款时仍然需要在贷款卡上登记。因此从贷款卡上也能了解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状况。另外控制指标中主要强调的是“风险资产”。因此尽管有时租赁额表面上看起来大于资本充足率,但是由于其中包括委托租赁的成分,因此租赁额中“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一定就超标。
金融租赁公司过去曾经犯过的最大错误就是不经营租赁这个主业。因此向租赁公司提供借款时一定要看是否用在租赁业务方面,千万不要把资金给租赁公司用于它用。金融租赁公司其他的金融经营范围是用来防范金融风险的,如果投资人或银行把资金投入到租赁公司防范金融风险的项目中,就等于将租赁公司的风险转移到投资人身上,这点要特别注意。
租赁公司在中国还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金融租赁公司(有金融经营权)、融资租赁公司(无金融经营权)、经营性租赁公司(传统租赁)都叫做租赁公司。但他们之间的区别很大,在评判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他们之间的区别。特别是今后有可能将融资租赁放开,这样的话许多企业都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在考评中更注重项目本身价值以及租赁公司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关于对项目的评价,仅有上面的要求是不够的。因投资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还要看承组人还款能力,要看项目的盈利能力。对于租赁物件的选择来说,首先要看其是否具备“轻松回收,轻松处理”的特征。否则一旦项目出现风险无法变现,增加资金回收困难。其次要看项目是否能创造现金流量,如果该项目能保持长期的正值净现金流量。尽管还款期限可能较长,还款金额不稳定,但是总能保证高额回报率的资金回收,也可以考虑贷款。否则不要轻易地介入租赁项目投资。
不管怎样说,融资租赁毕竟是一种金融行为,因此租赁公司的管理体系、监控体系和风险化解和转移能力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一个公司没有一套安全可行的运作机制,人才激励机制,那么它就不具备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这样的租赁公司不管挂什么招牌,都不要轻易介入其开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