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赁企业重组工作的几点法律思考
作者:刘敬东

国际经济法博士 正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以1999年深圳租赁公司重组成功为重要开端,中国的租赁企业进入了一个全面整合、重组的历史性阶段。深圳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重组是以三九企业集团向深圳租赁有限公司注入新的资本金、实现控股经营为基础,将深圳租赁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转化为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并重新确定新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深租的重组成功对中国租赁企业的重组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国外的经验与中国租赁业的实践两方面分析,在企业重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应当为租赁企业重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目前,中国租赁企业的重组具有鲜明的特色,即租赁企业欲通过重组摆脱过重的债务负担、改善资本结构和现金存量、恢复并加强企业的金融信誉。这一特点决定了租赁企业的现阶段重组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这是因为,租赁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起诉和执行,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势必会对租赁企业的重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由于金融企业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对金融企业的法律保护是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在租赁企业发生支付危机时,法院可根据金融再生法和企业的申请下达命令要求所有债权人停止索偿债务,以给予租赁企业重组再生的机会,而我国法律则缺少这样的对金融企业的特殊保护。
    国外学者在论述现代破产法时也曾指出:“虽然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仅规定了对破产者资产的清偿,但更多的现代破产法则考虑对自然人和法人更好的解决方式,即有时可以'重组'它们的金融业务,而不是简单地开始于侵害财产。这些破产法提供了继续商业行为的选择,当然是在法院保护之下,得益于债权人获取欲期现金以及掌握对资产的权利要求的情况。”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之下,给予债务人以一定的机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以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从而达到恢复企业对外支付能力和信誉的最终目的,这一做法不但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对债权人减少损失、收回债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点对作为经济活动中枢的金融性企业就显得突出重要。建议我国在修改和完善《破产法》过程中予以考虑。
    第二,制定或完善金融租赁法律、法规,为金融租赁企业开辟更广泛的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制造商企业等进入租赁市场,为现有租赁企业重组创造有利条件。
    众所周知,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租赁企业的重要问题,有效资金严重不足、短期资金经营长期业务、过度负债等问题十分突出。解决租赁企业的融资问题不但对企业本身是一大利好,而且对于那些计划进入租赁市场的制造商来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新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准可以上市、可以吸收外资入股、有价证券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外汇借款等较广泛的融资渠道,这些都为解决租赁企业的资金问题提供了广泛的选择空间,但却有待于细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颁布实施细则以落实这些优惠政策,特别是在上市筹资方面,应当对金融租赁企业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
    第三,积极推进和实施金融租赁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政策的具体实施还是近几年的事情,虽然从政府、法院到企业自身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但毕竟认识到市场退出原则对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门就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整顿、接管及终止做了规定,实际上就是采取了对经营不善、支付不能的租赁企业市场退出的措施。
    当然,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其行业内企业的市场退出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无疑也是巨大的,特别是对那些国内外具有相当影响的大型租赁企业应当采取谨慎的退出政策,但是,应当强调,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法则,这一点必须贯穿于市场经济的法律当中,对那些长期经营不善、出现严重债务危机,经过一段时期调整仍达不到要求的租赁企业要坚决实行市场退出政策,这也是当前中国租赁企业重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租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国的租赁业只有通过积极、有效地重组、整合,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才能抓住中国加入WTO之后经济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从而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新世纪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