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的风雨命途

记者:王晓

摘自《财经》杂志  

     模糊的定位导致了模糊的监管,中国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殊途同归的命运更像是多变的政策操纵下的一个经典版本,而一批新生力量的进入则使这个包袱沉重的行业焕发活力


冬天还是春天?
  自2000年7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由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司长夏斌亲自出面,已先后有两家租赁公司宣布关闭。伴随着中国从1998年开始的信托整顿的步伐,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梳理终于拉开了大幕。
    租赁仍然是一个有前途的行业吗?怀疑之声现在在业内处处可闻。尽管从1979年起租赁一词就被荣毅仁引入中国,1981年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北京注册,然而在许多后起的行业已经风生水起的今天,租赁却经历着一个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而且不知道还要持续多久的严冬。
    这是一个至少在目前还没有让人确切地看到前景的行业。发展了20年,在GDP中所占比重不足3%,更悲观的说法是不足1%;支撑整个行业的一边——现有的12家人行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在焦灼地招募股东,根据人行规定,如果在年底前无法筹措到5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金,这些公司将被摘牌,没有商量余地;另一边——外经贸部管辖的39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20多家从20世纪90年代初即陷入债务泥沼,业务停顿,准备关门歇业的不在少数。
    当然同样的事实也可以进行反向的解读:稚弱的行业现状恰恰意味着未来发展机会巨大,整顿或者撤出既是清理历史旧账的不得已举措,同时也为后来者腾出了空间和舞台。业内为数不少的乐观者更愿意视之为洗牌的序曲,由此,这个几近停摆的行业有可能重新启动。
    作为佐证之一,久已沉默的三九集团年前突然出手,出资1.8亿元人民币对深圳租赁公司实施重组,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曾经热闹一时、而今门庭冷落的租赁业的再度关注。

 

引资窗口
    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环球租赁公司自从落户中国以来几易其址,如今在二环路边的富华大厦E座16层租了一间不大的写字间。记者进去时,室内十余人看报的看报,聊天的聊天,一派闲散景象。
    “环球”的职员已经从高峰时的28人减为现在的13人,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陷入停顿,目前,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所有留守人员的惟一任务是“全力催租”。
    与如火如荼的1985年比较,这般景况着实难堪。好在遭遇如此尴尬的并非“环球”一家,至迟在1992年,改革开放之后成立的第一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大多经历了从盛开到委顿的轨迹。
    1980年,国门刚刚打开,对于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的饥渴催生了中国的租赁业。从一开始,面对百废待兴的现实,主管者便把移植的融资租赁定位为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这实际上是过于简单化的一种误解,也为日后融资租赁的恶性膨胀埋下了阴影。
    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欧美国家的融资租赁,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从传统的银行业务衍生出的创新品种,其原始的动机是为没有建立起信誉机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后来逐渐发展出出售回租、委托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具有融资、促销、调节税收等功能。与银行贷款相比,租金虽然较利息为高,但省去了担保及重重审批的程序,具有方便快捷和还款安排灵活的优点,在税收制度完善的国家还可通过加速折旧及租金计入成本等形式获得额外的好处。
    不过在80年代初中国银行商业化尚未提上日程之前,融资租赁的概念和运作对于国人显然过于超前。
    1981年4月18日,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东方租赁的成立可谓当年的一大盛事。从成立到拿下第一笔单,东方租赁的第一拨元老费尽心力,因为当时几乎没有一个国内企业和管理部门知道租赁,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不过是放债,是一种高利贷”。
    一边是许多老企业急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而多数企业又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另一边是中国当时的外汇资金极度短缺,东租开始对企业提供既融通资金、又代办进口的“一揽子”服务,被认为开创出了适合国情的融资租赁新模式。东租的第一笔业务——从日本兴业银行贷款,为当时的北京东风电视机厂引进总额为185万美元的电动叉车,即是此类业务的一个样本。
    尽管从主管部门、从业机构到客户,对于什么是融资租赁依然只有模糊的认识,东租的业务量却在摸索中迅速上升:1983年东方租赁的成交额达到4000万美元,1984、1985年则一路攀升至1.2亿和1.6亿美元。
    东方租赁的成功带动了同业的发展,由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日本三和银行、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和外贸部所属中国机械、中国仪器、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于1984年11月1日成立;随后,国际租赁、北方、中联、华和、包装、光大租赁等相继成立,到1988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发展到24家,绝大部分均为日资背景。各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各大商业银行先后组建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完全中资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汇集成中国租赁业的另一支主力。
    1985年至1988年的几年堪称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的黄金时段。从市场准入到业务拓展,各级部门和各个环节对于融资租赁均大开绿灯,一路放行。仅以市场准入而论,当时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启动资金都只有区区几百万元,而浙江租赁在成立之初竟以50万元的注册资本便获取了金融牌照。当时某省召开外贸洽谈会时,竟出现了7家租赁公司争抢一个项目的景观。

 

债务泥潭
    有如烈火烹油一般的盛况吸引了国内外资本的争相涌入,然而在行业和资金迅速膨胀的同时,风险也在悄悄酝酿。
    1990年底,通过合资租赁公司引进的外资累计达26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外商直接投资累计额的11.7%。这是业内人士至今都乐于列举的一组数据。实际上,后来的情况显示,这些资金有相当部分最终变成了难以兑现的债权。
    因引资而兴的融资租赁,也因引资而衰。在所有见诸文字和记忆的官方口径中,融资租赁在进入之初都被视为重要的引资、引物渠道而受到官方的支持。政府部门的批件是承接项目的主要前提,初来乍到的外方股东理所当然地认为,有政府担保的项目风险应该为零。在这种工作方式下,租赁公司不可避免地接受了“长官意志”或“政府主导”下的项目,由此导致的结果是90%以上的承租人为国有企业,几乎所有的项目都有政府担保。
    欠租在此时其实已无法避免。引进外资窗口的定位使得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热情都倾注于拼命扩大引资数量,而对如何投资和增加资金的收益却缺乏细致的谋划。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则根本不在考虑范围内。
    另一方面,在中国积弱的金融信用土壤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将融资租赁公司等同于像国家银行一样的提款机器,从一开始便没有牢固的还款意识。在拨改贷、审批权下放后,计划内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全负债项目骤增,蓄积在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的金融风险终于全面爆发。
    从1987年东方租赁向法院提起第一起因欠租发生的诉讼起,绝大部分租赁公司都开始走上了追索债务的漫漫长路。资料显示,仅在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截至1992年,累积欠租达到3亿美元;到1996年,欠租已发展到8亿美元。对于那些注册资本不过几百万美元的公司而言,这些债权已经超出了其脆弱的信用体系可能承受的重量。
    至1993年,欠租已危及租赁公司的生存。东方租赁10年间做了740多个租赁项目,约10%的项目发生严重欠租甚至本息难归,公司出现周转困难。在业内,越早成立的公司欠租越多,有的已占全部债权的70%,欠租超出注册资金数十倍,濒于破产。
    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另一序列中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监管尚未到位,由人行审批的那批金融租赁公司滑向了一条更快的下降通道。在1984年金融租赁被定位为非银行金融业务后,各地蜂拥而上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同一时期的信托投资公司一样成为“金融百货公司”,偏离主业和违规经营变成了业内的普遍现象,真正坚持租赁主业而且资产状况较为理想的只有浙江租赁一家。绝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因为不懂融资租赁,转而将好不容易融来的短期资金大量投资于房地产、股票和期货,当宏观收紧、融资渠道受到限制之后,这些公司资产状况迅速恶化,不少地方出现了挤兑风潮。

 

政策风险
    多年后,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北京分行行长葛思盟(Hans-Joachim Gersmann)反省他们是否来得太早了:“租赁业在中国的起步就像在荒地上建厂——在中国开始成立租赁公司的时候,银行业这一整个金融业最重要的支柱还处于幼年时期。这里的环境是缺少规则,中国的租赁更像是银行的中期贷款。”
    德累斯顿银行是中国环球租赁公司的股东之一。当年,组建第一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金融机构(以日资为主)预见到开放后中国市场的巨大机会,许多银行均把在中国设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涉足中国金融业的一块踏板,不料却成了在转轨期社会多变政策下的牺牲品。
    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金融处处长曹文炼在回顾这段历史时认为,第一批合资租赁公司股东的基本构成是外经贸系统的公司加上国外的金融机构,早期在定位问题上主管部门不太清醒,是导致后来整个行业停滞不前、欠租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
    模糊的定位又导致了模糊的监管。在融资租赁兴盛时期,相关部门都愿意将租赁纳入自身的范畴,而在行业没落之时,各部门又视之为烫手的山芋。1984年融资租赁被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交由人民银行监管,但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却基于历史原因保留在外经贸部旗下,一个行业被分拆为两个序列的管理模式由此延续至今。
    合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窄,主要由外方股东提供,基本上还在做租赁的事;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体系尚未确立之前,既可从银行融到资金,也可从社会上吸纳存款,大部分不务正业,与信托一样也成了金融百货公司。人行在1998年曾有过双支合流,归并入国内贸易局的打算,却因机构改革而未果。
    在融资租赁的发展达到顶峰的1992年,全国共有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40余家,全年租赁额达到6亿美元。而在1992年之后,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融资租赁的外汇融通作用日益减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引进外资额所占比例逐年下降。至1997年40家公司业绩增长有限,每年在4亿至5亿美元左右。
    至90年代后半期,随着欠租纠纷愈演愈烈,融资租赁从一个金融新贵迅速走向边缘化。在要债过程中,判决难执行难成为了所有租赁公司必然遭遇的法律暗礁。由于缺乏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随着欠租的发生,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法院无法可依和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使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判决了也难以顺利执行。
    河南一家租赁公司得知某企业破产消息时,竟发现自己拥有产权的租赁设备已被当作企业财产被查收。在法庭上,甚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的行为是否合法都会受到质疑。东方租赁从1987年5月开始尝试以诉讼办法解决欠租问题,11年来,对簿公堂的例子已达60多个,截至1995年底,涉讼案件标的额约为8850万美元,花去诉讼费256万元,律师费近200万元,追回租金本息合计约2880万美元(大部分庭外和解);到1998年2月末,东租手上仍有37个涉讼租赁项目,即42个涉讼租赁合同未能结案。
    引入——兴盛——停滞,在融资租赁进入中国20年划出的这条抛物线上,几乎每一个转折点都与政策的变动与主管部门态度的变化密切相关。正如一位资深观察人士所言,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殊途同归的命运更像是多变的政策操纵下的一个经典版本。

 

何时回归本位?
    就在早期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陷入困顿的90年代初,新的资本开始进入这个日渐凋零的行业。中外合资租赁协会副会长屈延凯将之概括为三种力量:以欧美跨国公司或金融机构为背景的新建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国内其它行业或领域的资本以重组方式介入金融租赁公司的增资扩股;以及一些厂家为推销自己的产品而设立的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这些或合法或非法的新生力量正在使这个包袱沉重的行业焕发活力。
    实华、信德、纽科、友联、远东和新世纪等公司是第一种力量的代表。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如西门子、惠普、GE、IBM在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介入中国租赁行业。近10年来,新加入中外合资租赁行业的公司已占总数的40%。这些公司抛弃了早期融资租赁的原始模式,地域上向经济发达沿海地区倾斜,业务对象逐步转向效益好的国家重点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有些公司尝试开拓面向中小企业甚至个人消费的租赁业务。1991年融资租赁开始大规模进入邮电通信行业,短短几年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为我国电信行业引进外资达10亿美元,占1991年以来新业务额的1/3。其它行业多为能源、交通运输、基础原材料、石化等。
    三九集团斥巨资入主深圳租赁后,承揽的第一笔大单便是与西飞公司签署了60辆新舟60的融资租赁合同,开国内公司做飞机租赁之先河。除深圳租赁外,国内还有11家金融租赁公司要在年内完成增资扩股。据说,由于此次主管机构对于股东性质并无限制,国有、民营和外资均可介入,原本以5亿资本金为天价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的增资进展都颇为顺利,一些公司更将增资扩股视为拓宽业务范围的机会。业内分析,这一方面说明金融牌照时下仍是短缺资源,另一方面也预示融资租赁的前景仍被市场看好。
    1997年底和1998年上半年,在朱基总理的亲自过问下,租赁公司与各级政府和欠租企业陆续签订了解决欠租的协议,规定最后期限为1998年6月底。通过央行先后两次安排了2.2亿美元的贷款,长期困扰着融资租赁公司的欠租问题终于基本解决。
    亲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租赁业的发展与停滞,业内人士现在正在重新审视融资租赁这个概念,“风险”一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一度偏离方向的租赁业历经周折后正在重新回归本位,即回到行业环境的完善与规范经营上。
    中外合资租赁协会副会长屈延凯分析说,行业环境的完善需要四大支柱,即租赁立法、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和统一管理,其中统一征税标准是当务之急。在租赁业发达的欧美各国,为了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设备,一般都规定企业通过租赁形式使用的设备在税前列入成本,租赁公司则以租金扣除利息为税基纳税。而中国目前除个别地方如浙江有类似的优惠政策以外,税务制度上没有针对融资租赁的特殊政策,在租赁公司一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则执行双重税收标准。
    国家计委金融处处长曹文炼介绍说,所谓税收优惠是国际通行惯例,用以培养税源,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在现有的管制框架下,税收政策的出台还有待时日。
    主管租赁的人行非银司司长夏斌认为,租赁在国外发展空间很大,目前国内租赁业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这是相关政策得以出台的前提。
    1999年,一位从80年代即参与中国租赁业发展的国外金融人士曾经预言,中国的租赁环境的治理、相关法律的制定,更重要的是有关人士包括政府官员对法律的理解,都需要时间,可能要再过15年才会真正形成中国租赁行业发展的条件。
    中国在1996年已经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去年推出的新的会计准则中也有针对融资租赁的单独章节,人行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于去年7月正式推出。如果税收和多头管理的问题也能尽快到位,也许租赁业的大发展不需要再等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