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WTO热中的几点冷思考

作者:刘敬东

国际经济法博士、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敬东

    今年11月初,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上,中国终于结束了长达15年的复关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艰苦谈判,完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全部法律手续,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方,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自然引起全国各界的一片关注。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WTO事务的各类文章、分析、报道、书籍等层出不穷,掀起了一股研究WTO问题的热潮,这无疑对各界了解、熟悉和掌握WTO规则并在市场经济中运用这些规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市场上发行的一些有关WTO事务的文章及出版物中也却有一些内容和观点值得商榷,有的内容和观点甚至是错误的,亟待加以澄清,否则会以讹传讹、误导读者,对我们正确掌握和运用WTO规则是十分有害的。
    首先,一些出版物中涉及WTO规则的用语或翻译是错误的,如果不加以改正就会将一些规则的实际含义扭曲,从而引起歧义。
    由于WTO的所有文件均以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作为正式文本用语,没有现成的中文版本,因此一些作者就只能从英文等正式文本翻译成中文作为分析和研究WTO规则的依据。由于WTO文件是正规的国际法文件,其用语均具有十分严格的法律意义,需结合国际条约法、国际惯例以及制定时的特定谈判背景等加以翻译和理解,而一些作者由于缺乏国际法知识和谈判背景资料,因此只是从文件的字面上翻译并加以论述,其结论便可想而知了。在这里,笔者仅试举二、三例常见的错误加以说明。如,有的文章将“CONTRACTING PARTY”译成“成员国”,殊不知WTO的成员不仅包括主权国家,而且还包括象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这样的单独关税区,因此正确的译法是“成员方”;又如,在WTO正式文件的条文中多次出现的“ORIGINATING IN”,正确译法是“原产于”,熟悉WTO规则的人都知道“原产地规则”在WTO法律制度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规则,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而有些文章却将其译成“来自于”,使得原文中规则的法律含义大打折扣;还有,将WTO规则中的“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翻译成“国营贸易企业”,这种译法完全违背了规则的本意,实际上WTO规则所指的是“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单位”,包括一切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国营、私营企业或组织,并非仅指“国营”,亦非“贸易”。如果仅理解成“国营贸易企业”就会将相当多的属于该范围规则调整的单位排除在规则之外,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类似的错误有很多,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例举,笔者希望有关WTO文章的作者应当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来对待此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将贻害无穷。在这里,笔者建议广大读者尽量阅读WTO文件官方出版物的原文,如果英文水平尚未达到阅读原文的程度,则应阅读我国对外经贸部等政府部门编辑出版的中文译本,切不可将社会上一些出版物的错误内容和观点加以学习和应用。
    第二,我们应认真掌握和遵守WTO的规则及相关制度,不应热衷于挖“陷阱”、找空子、钻漏洞。
    我国政府在国内外的各种场合多次郑重表示:中国政府正式加入WTO后将恪守承诺、认真履行WTO规则和我们应承担的国际义务,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法规、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公正司法等大量措施来适应入世后的需要,实际上,这些措施就是我国政府履行WTO规则和已作出的庄严承诺的具体体现,这充分说明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WTO方面研究的学者应当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向国人完整的介绍WTO的制度和规则,以便于人们在实践中熟悉和掌握WTO的规则并加以遵守。但是,笔者发现社会上一些出版物却热衷于找空子、钻漏洞,试图想告诉人们要想尽一切办法规避WTO规则,实际上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愚蠢做法。
    熟悉WTO背景及其规则制定过程的人都知道,WTO规则凝聚了世界上最权威的法学家、经济学家等各方面专家的智慧、是历经所有成员方多年谈判、反复较量和字斟句酌而成的,虽仍有不足之处,但也绝非会被轻易挑战。象WTO规则中的例外条款、保障措施等保护性手段均具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和条件,并且有十分严格的审查程序,绝非轻易能够得逞,况且从GATT规则到WTO规则已实施多年,企图想轻易钻规则空子的国家已不止一个,但大都失败而归。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当然有权利运用这些规则来保护自己,但绝不能一味地追求“保护”,如果这样就失去了加入WTO的实际意义,对于这一点我们的政府官员的头脑是十分清楚的,不清楚的倒是一些学者,他们如此热衷于例外条款、保障措施并且自以为聪明地为想钻空子的人出谋划策,如果说这些人哗众取宠也难免言之过激,但是那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和倾向是一定要加以注意和避免的。
    第三,掌握和运用WTO的规则必须结合其具体规则形成的谈判背景及其发展趋势,绝不能照本宣科、死记硬背。
    我们知道,WTO规则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其形成和制定是历经各方多年艰苦谈判、成员方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体现着一段时期内成员各方的利益平衡,而且会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各成员方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有时国际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也会对WTO规则产生影响,总之,WTO规则属于国际条约性立法,其制定和形成的规程显然与国内法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内法相对比较明确、稳定且易掌握,特别是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的我国现行国内法律、法规更是如此,作为一般企业和公民只需熟悉和掌握法律条文即可,不需要过多地了解一部法律形成的背景和发展趋势。但是,WTO的规则就不能仅仅从文件的字面上理解和掌握,一定要结合其形成的谈判背景及各成员方态度,同时还要跟踪未来的发展、变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并运用好WTO规则,当然,这些工作更多地应由专业工作者来承担。近期,有的报道称,个别地方和单位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工作需要,要求本单位人员都要尽快熟悉WTO文件条文,更有甚者要求象国内普法教育那样做到滚瓜烂熟,这种愿望是难能可贵的,但实际效果未必理想。
    以上是笔者在这场WTO热潮中发现的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仅供读者参考。值得一提的是,WTO规则及其制度本身是一门科学,必须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待之。

20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