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国际租赁公约》当令箭

作者:沙泉

    《国际租赁公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对融资租赁的许多理念并不了解。而那时美国已经进入服务贸易时代,世界贸易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不断加大,传统的贸易比重也在逐步缩小。世界也正在孕育着将关税贸易总协定加入服务贸易的内容后转变为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租赁公约》就是在那个背景下产生的。本公约各当事国,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的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对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得以更多地使用的需要,意识到管辖着传统的租借合同的那些法规需要适应于融资租赁交易所造成的特有的三边关系这一事实,因而认识到有必要制订出某些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的民法和商法方面有关的统一规则。
    由于该公约的前瞻性不高,当时融资租赁最发达的美国并没有参加合格公约。尽管后来成为跨境租赁交易额最大的国家。公约规定至少有7个国家批准就可以生效,中国是签约国之一。不知是国家没有认识到这个公约的重要性还是认为这个公约对当时的中国不利,总之该公约并没有在人大表决通过。公约是否生效至今也没有人能说清楚。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成员之间有关签定的协约内容含盖了贸易和金融的内容,非《国际租赁公约》所能包含。
    不管怎样,由于该公约对融资租赁的一些概念进行了界定,因此在中国制定一些融资租赁政策,或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都借鉴了其中的理念。换句话说就是这个公约的内容对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到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司法准绳。
    时至今日,关贸总协定已经变成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的比重已经大大超过传统贸易,知识经济已经成为21世纪的主流。我们在套用《国际租赁公约》的一些理念就显得不太合时宜。尤其是有关租赁标的物的界定,有悖于当今世界经济的潮流,也限制了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
    我国政府经常倡导“与时俱进”,租赁业也需要紧跟世界发展潮流。如果什么事动不动就拿《国际租赁公约》过时的条款压人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21世纪是创新经济,租赁的从业者应该不断创新,谋求持续发展。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但不要被历史所制约,这就是新经济带来的新思维。有些无形资产在当今也是可控的,也可以提取折旧。如软件租赁,完全可以通过信用限制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自动销毁,或者通过网络直接终止使用。这种软件为什么不能做租赁物件?为什么要限制企业经营?又如人才租赁租的是技能,租的是知识,怎么能和人口贩子混为一谈呢?
    中国的跨境租赁已经开展了20多年,主要在飞机、石油等超大型设备租赁中使用。一般设备的跨境租赁在法规上已经完善,但在具体操作上却没有流程。这才是我们今后要研究的方向。特别是将中国的设备直接租赁到国外去,才真显租赁神威。否则单向的租赁进口,没有出口也属于贸易不平衡,也同样会受到政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