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金融租赁

作者:沙泉

摘自《金融时报》

编者按 在我国“入世”谈判进程中,最艰难的部分是“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销售汽车时提供金融服务”,也就是开放金融租赁业。随着我国即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越来越多的人士对我国金融租赁方面的情况表现出浓厚兴趣。从中国开放的角度看,我们将不仅开放汽车销售,还将开放扩大到所有金融租赁领域;不仅开放融资性租赁,还开放了经营性租赁。这意味着国外产品在中国销售都可以得到“金融服务”。面对即将到来的激烈竞争,我国企业和租赁公司如何做好应对准备,行业协会如何发挥积极作用,金融租赁如何运作等等,我们将在今后陆续为大家解答。为做好这方面的报道,我们特开办“金融与租赁”栏目,敬请大家关注。


    租赁包括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租赁的利率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可租赁的物件涵盖所有固定资产。我国加入WTO后,将率先开放金融租赁业。
  那么,什么是金融租赁呢?
  说起金融租赁,不能不先说说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将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一种新兴的边缘行业,它的运作方式类似于分期付款,在租金没有支付完毕前,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全部支付完毕后,出租人以象征性的名义货价将物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国外没有什么区别。在中国,金融租赁是指央行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它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之处就是:金融租赁公司具有金融经营权,属于人民银行管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业最早于上世纪80年代初就出现了,当时是以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的身份出现,与我国改革开放同步发展。1986年经人民银行批准才成为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行业发展并不顺利,经过两次高峰期后进入衰退的边缘。1999年人民银行在河北秦皇岛召开了租赁研讨会,会上邀请美国、日本、韩国以及国内的租赁专家和业内租赁公司的代表对中国的租赁现状及发展前途进行了剖析,从那时起租赁界才知道租赁的发展需要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四大支柱的支持。回过头来看自己,我们对于这四大支柱几乎是空白,难怪租赁业的发展会遇到困难,难怪业内人士称融资租赁在中国是不合时宜的“早产儿”。
  从那以后,人们开始重新认识融资租赁:它不仅具有融资功能,还有促进投资、促进消费的作用;同时具备理财和资产管理功能。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着有力的杠杆作用。它将物权和使用权分离,使许多不可能办到的事情可以办成,具有非常灵活的经济运作特性。如今租赁的含义可广了,对于供货厂商来说,它是设备制造厂家销售的营销机构,利用金融手段和特殊的营销理念促销产品;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它是资产管理公司,企业不需要关心资产是否属于自己,而是关心如何利用租赁资产发展自己的产业;对于银行来说,它是银行的信贷营销部,帮助银行提供优质的贷款项目,是银行贷款的中介机构和批发商;对于政府来说它是宏观调控的杠杆,利用它可以用市场手段引导投资和消费;对于投资人来说,它是众多投资手段的方式之一,利用它可以减少所得税的支付而增加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国家也逐步加大对租赁的重视。政府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出台了《合同法》将租赁和融资租赁纳入列名合同;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加强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确认了租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租赁业开始走出低谷,朝着创新租赁的新阶段发展。
  入世后我国承诺对外开放的租赁业,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至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早在20年前就对外开放了。他们尽管可以开展融资租赁服务,但没有金融经营权,不能直接介入中国金融市场。最近外经贸部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将监管进一步扩大到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管理范围。
  由于国外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后,将按照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外币和本币的金融租赁业务,还可以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发放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和同业拆借业务,因此,金融租赁业的开放程度和混业经营程度在金融领域首屈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