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咨询体系建设开局良好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目前全国首批301个城市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平稳,全国近70%贷款余额约6.2万亿元的信贷数据已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本覆盖了目前与各金融机构有信贷业务关系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标志着我国建立信用咨询体系开局良好。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国实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实施贷款证制度电子化管理基础上制定的,有关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保函、授信等信息及企事业单位欠息、逃债、经济纠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都纳入该系统进行登记,此举将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防止借款人重复抵押贷款、逃废债现象,有助于防范信贷风险。目前首批301个城市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平稳,标志着我国建立信用咨询体系开局良好。 

    
为保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有效地监控,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都必须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同时所有借款人必须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提供其基本信息。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应定期组织检查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报送有关要素、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该办法指出,金融机构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任意对外披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于脱岗后1个月方可离岗。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安全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办法最后强调,对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向第三方泄露借款人资信情况;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定金额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关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问题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国内金融业务的广泛交叉,借款人可以多头贷款,但一些借款人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贷信息交流不畅的缺陷,重复抵押贷款、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信贷风险增大。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起实施了贷款证制度,在一定程度增强了信贷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强了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由于贷款证是文本式管理,登记的信贷信息有限,汇总分析难,也有一定的时滞。为了克服文本式贷款证管理上的不足,进一步扩展贷款证的业务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贷款证管理向电子化管理方向发展,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是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监管服务制度。近期以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为目的;远期逐步扩展系统功能,为金融监管和货币信贷政策决策服务。 

问:什么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什么功能? 

答: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主要功能: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组织机构代码,对借款人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建档。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贷款卡中为借款人设定唯一的贷款卡编码。二是金融机构将其与借款人发生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授信等业务数据及资产质量情况,借款人的欠息、逃废债、经济纠纷和直接融资等大事,以联网或送盘等方式每天向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数据库报送。三是金融机构可根据授权使用网络或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数据库查询本部门及下属信贷网点发生的,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授信等资信情况。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及时对信贷数据按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类型、贷款种类、期限、数额、风险状况等进行汇总处理,并对其进行监测。五是对数据库进行备份、恢复和参数设置,确保系统的信息安全。 

问:借款人为什么要申办贷款卡?如何办理贷款卡? 

答: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凡与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在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贷款卡编码唯一。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发。 

问:贷款卡变更、暂停、注销与年审是如何规定的? 

答:借款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借款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等情况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等情况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借款人持贷款卡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问:哪些金融机构必须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必须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问:金融机构如何进行信贷登记和咨询? 

答: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对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但对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 

    
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十二时前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并在上报前进行逐笔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 

答: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进入,如规定了不得安装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办公室允许使用的软件,规定定期进行病毒检查;在操作上严格按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问:对违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如何处罚? 

答:为了维护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的严肃性,防止金融机构在操作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作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织实施。 

    
金融机构不得遗失、占压借款人的贷款卡;不得错报、漏报或不按时上报信贷业务数据信息、进行安全管理;登记、上报虚假信息,越权查询,泄露借款人资信情况,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否则,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并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对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业务、技术部门也有相应的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