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王志武

一、 金融租赁及其功能

(一)何为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也称融资租赁,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组合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金融租赁的基本含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对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

(二)金融租赁的特征

    金融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附带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金融工具的一种特殊产品。它和贸易结合起来,因此必须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才能完成整个交易。

    金融租赁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融资功能,另一个是推销功能。理论上讲经济发展时期它的融资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经济萧条是他的推销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由于它具有的逆市发展特点,对国家经济有重大的调节作用,因此各国政府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于特殊的行业给予特殊的优惠,使融资租赁业在近二十年飞速发展起来。

(三)金融租赁的功能优势

1、 宏观功能

    金融租赁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职能,作为国际上一各新兴的融资方式和设备投资手段,可以从多个方面对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宏观方面,金融租赁具备以下功能:
(1)有利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

    影响产业结构形成和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技术进步起着主导的和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是建立在技术进步基础上的。

    金融租赁是现代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它伴随着技术进步,共同作用于产业结构。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租赁的需求过程,往往正是生产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过程,进而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在一定时期内,某一行业租赁设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入该行业的资金及技术状况,从而影响到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进而影响到产业结构。由于在现代经济中金融租赁的规模越来越大,在设备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故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如果有正确的产业政策引导,它则有利于促进一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国家引进更多外资。

    金融租赁可以在不需动用或少量动用国家和企业资金的情况下,有效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即基本不增加我国的债务总量。目前我国30多家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已为国家引进外资50多亿美元。

(3)有利于国家控制投资规模

    利用金融租赁,即可以刺激投资,又可以抑制投资膨胀。投资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地,投资不足,会抑制一国经济的发展,导致就业减少,经济萧条;反之投资膨胀又会引起总供求失衡,出现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因此,控制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是经济政常运转的客观要求,而金融租赁则是控制投资规模适度的重要手段。就刺激投资而言,其一,金融租赁本身具有融资功能,不受现有资金积累的限制;其二,用租赁投资的方式,其风险较小,不需急于筹集大量的资金;其三,租赁设备多用于技术改造,能在短期内见效;其四,国家对租赁投资有种种鼓励及优惠措施等等。也正因如此,金融租赁在许多国家都受到政府的欢迎和扶持,成为刺激投资、克服投资萎缩的有效手段。

(4)有利于完善信用制度

    建立市场经济机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由于金融租赁把资金运动和实物运动结合在一起,符合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内在需求,因此加以积极发展也是完善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可以使决策分散化、动力内在化、联系横向化、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管理转向价值管理为主的间接控制。由于投资主体分散为各租赁公司,而租赁业务体现了实物管理同价值管理的结合,租赁公司不仅为企业融通资金,且能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从而体现出比银行信用更强的制约力。由于企业不只是可通过租赁用新增利润偿还投资,尤其是它必须对投资的效益真正负责,这就可以大大提高项目的成功率,抑制盲目投资。

(5)有利于国家提高整体效益。

    金融租赁使得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国家的整体效益。第一,金融租赁是以物质形态出现的,能够保证资金真正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而不是挪作它用。其次,承租企业在租赁期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得不对生产设备的投资方式和使用管理做出最佳选择与优化配置。再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对承租企业的资信程度、经营方向和盈利水平等做充分调查,起到了优胜劣汰的作用。最后,金融租赁可促进企业产口销售,减少成品资金占用,把新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和使用衔接起来。

2、融资租赁的微观经济功能

承租人、出租人与供货商是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基本当事人,三者通过买卖合同、兼有传统租赁和金融特征在内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对与不同身份的当事人,融资租赁可发挥不同的作用。

(1)对出租人而言的投资功能

    融资租赁业的出现,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运用财政政策扩大需求时,仍局限在通过政府支出直接形成消费和投资需求,还未尝试运用财政支出的杠杆作用,如投资税收抵免、贴息、信用保险等措施,来带动全社会投资规模的扩大。一旦我国财政实施这类措施后,就会给我国租赁投资带来新的生机。

(2)对承租人而言的融资功能,尤其节税型的融资功能

    以融物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本功能。但融资租赁的优势还不仅如此。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租期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盈利企业,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使其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使租赁融资成为一种具有节税功能的融资方式。

(3)对厂商类出租人的促销功能与对承租人的期末租赁设备所有权灵活处置便利的融资功能。

    在较为成熟的租赁市场,根据租赁物件特性的不同,出租人在决定基本租期内租金计算基数时,可以以其全部租赁投资作为计算的基数,即全额清偿;也可以租赁投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的基数,即非全额清偿。在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出租人多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而在非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出租人可接受承租人退租的请求,也可以公平市价向承租人转让或续租该租赁物件。这种租赁安排,是融资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形式,在世界所有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被称为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

    这种经营性租赁,给承租人带来的有利之处是:一方面降低了其在基本租期内的还租压力,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主要的,承租人将租赁物件所有权的风险转给了出租人。也就是说,租期结束时,当该租赁物件不再适合承租人需要时,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当承租人还想使用该租赁物件时,可选择续租和留购,由此给承租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正是这一特点,使经营性租赁成为比分期付款更有竞争力的促销手段。国外许多大的、生产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设备的生产厂商,都采用包括经营性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方式,作为辅助本企业产品销售的手段,更有一些厂家甚至将其作为主要的营销手段,如美国著名的生产建筑机械设备的厂家Genie Industries, 其产品的85%是靠租赁方式销售出去的。

(4) 对出租人而言的资产管理功能

    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功能是在上述促销功能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租赁公司在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也就意味着租赁公司在承担着租赁物件所有权的风险。因此,出租人首先要有对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的重置市场价值的判断能力。其次,对于承租人退租后的租赁物件,出租人还要有再处置的能力。这二方面构成了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件的资产管理功能。如果出租人处理得当,出租人不仅可以从租赁收益中获得回报,还可从对收回租赁物件的再处理过程中获得投资回报。

(5)对承租人而言的变现功能

    出售回租方式对承租人还具有资产的变现的功能。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资产卖给租赁公司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租赁公司租回以售出资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在出售回租方式中,承租人用于变现的资产在出售回租过程中并没有改变使用地,其使用程度没有因出售回租交易而受丝毫影响。对承租人而言,通过出售回租方式,将其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转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承租人可运用这些现金资产进行还债、再投资、资产重组或增加流动资金等多方面的用途。

二、金融租赁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一)金融租赁业在世界其它国家的发展

    融资租赁是二战后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资本设备更新周期大大缩短,而融资租赁方式凭借其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一经出现便得到了迅速发展。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统计,1992年,全世界的设备购置中有67%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至1994年,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引入了租赁业;融资租赁在出现至今短短50年的时间里,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据伦敦金融集团发表的统计数字,1997年全世界新发生融资租赁业务额4280亿美元,目前融资租赁业在全球设备投资中所占比例相当高,美国已连续5年保持在30%以上,日本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均在10%至20%之间,韩国则在1997年面临金融危机、租赁业务量在下降53%的情况下,仍达到其设备投资额的28.3%。日本在1996年是正在利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占全部的93.1%,加上以前年度利用过融资租赁企业所占的3.3%,合计高达96.4%。

    到目前为止,金融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与银行、证券市场一起成为企业融资的三大渠道。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筹资工具。

    随着西方国家国内租赁业务的发展,一些大的租赁公司和其它一些跨国公司大力开拓海外租赁市场,积极发展国际租赁业务。美国目前有近50家跨国租赁公司在世界各地开展租赁业务,目前,日本已有近100多家海外分支租赁机构,遍及北美、西欧和东南亚近20个国家。即使是一些国内租赁市场还不够成熟,在国际租赁中还多以承租人角色出现的发展中国家,也在紧紧伴随着世界租赁业的发展步伐,如新加坡的企业与银行于1980年到我国武汉技资,成立了华中租赁有限公司。

(二)金融租赁业在中国

1、20年来的发展状况

    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公司率先承做了我国的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利用融资租赁方式为洞北省源县塑料厂引进编织机生产线,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期,中国民航在中信公司的推动下,首次利用跨国节税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了第一架波兰747SP飞机。1981年4月,由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也是我国的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信公司又与国家物资部等单位联合组建了我国第-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完全由中资组成的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笔业务与这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信用,即融资租赁业的开端。

    此后,相继成立了环球、包装、有色金属、光大、北方、国际等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一些中资租赁公司。到99年底,全国已有中外合资租赁公司34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中资租赁公司15家,并且,约有近400家信托投资公司、几十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兼营租赁业务。

    二十年来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进程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基本同步,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为例,其发展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80-83年为初创创段,此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刚刚起步。业务量较少,年业务量分别约为186万美元、1253万美元和3805万美元,84-89年为发展阶段在这6年间,年平均业务量为34116.67万美元,并在88年达到顶峰为44,314万美元。这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增长与同期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基本一致。90年以后,中国融资租赁业开始走向平稳发展,表现为租赁公司开始注重项目的自主评估,优化投资方向等,业务量从90年的低谷23,154万美元到91年的33,991万美元,并在92年达到63,321万美元,95年为44,292万美元。由于统计方面的困难,上述数字未能将中资租赁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承揽的人民币租赁与外汇租赁业务包括在内。作为引进外资的窗口,我国融资租赁在前10年中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融资租赁业在近20年间累计引进外资约70亿美元,累计租赁业务额达1900亿元,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后期发展却相对滞后。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在进入90年代后就开始进入催债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进入调整、整顿。这些公司被过去的历史包袱压的抬不起头,正在寻找如何生存的问题。整个融资租赁业,大部分租赁公司基本陷入业务陷入停顿。在世纪之末,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在国家的行政干预下已经解决许多债务,一些公司正在考虑如何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寻找新的出路。

2、 金融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1)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前景广阔

    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投资需求始终会保持一种较为旺盛的状态,而资金供应不足将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就是融通资金。运用融资租赁缓解我国经济建设中面临的资金供求矛盾,在一些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与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境外债券、股票等方式相比较,承租企业运用融资租赁具有筹资限制少,手续简便易行等优势。尤其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往往为最佳选择之一。另外,融资租赁是中国引进外资中具有一定独特优势、稳定的、可从总量上增加我国资金供应的一条有效的渠道。据中国融资租赁界业内人士估计,中国年融资租赁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仅约为20%,十几年来的融资租赁总额还不到韩国一年的租赁额。作为租赁对象主要构成部分的国产设备租赁还非常少见。

    另外,我国的融资租赁起步较晚,租赁市场还处于低级阶段,主要表现在融资租赁结构与形式还都比较单一,市场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与发达的租赁市场相比,而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中,融资租赁可以满足市场经济中的多种需求,除了其最基本的融资功能外,还可在销售、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税收及贯彻国家投资导向等多方面发挥作用。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都比较欠缺。

    从租赁渗透率上看租赁的市场潜力将更为直接。租赁渗透率是指租赁业务额在一国设备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租赁渗透率越高,则说明在一国设备投资额中运用租赁信用形式筹资的规模就越大,由此也就说明了租赁信用在该国经济中所处的地位愈加重要性。从90年起,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已连续5年保持在30%以上,德、法、意、英、韩国等国的比例也在10-20%之间,日本虽然略低,但也为7%左右,并在94年上升到9.4%。而我国的租赁渗透率尚没有具体统计,但据业内人士估计不会超过2%。

    第三,金融租赁可以而且应当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政府发挥职能的一个有效的经济杠杆。我国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制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要改变,尤其是对经济的管理,也应由直接管理逐步转变为间接干预。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在运用融资租赁发挥政府职能方面都有过许多成功之举措。如美国曾运用融资租赁配合投资抵免政策增加了国内有效投资需求;日本曾利用租赁信用保险制度,通过鼓励租赁公司为本国中小企业购人机构设备,实现了为普遍提高本国中小企业技术水平的目的;韩国政府也曾利用租赁公司作为本国政府所获得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等优惠贷款的发放窗口等等。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几乎都是空白。

    据以上分析,融资租赁在我国市场前景极为广阔。

(2)我国融资租赁的经营环境日益完善

    关于我国融资租赁经营环境的改善,主要表现为融资租赁的法制建设日益健全,有关对融资租赁业规定与监管,如会计,税收、业务经营范围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对这些问题认识上的差异不断缩小。

    在98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草案中,已经将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区分开,承认其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不仅如此,更令人欣慰的是,在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96年5月28日下发了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规范融资租赁交易、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并且,在一些涉及到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如已经颁布《担保法机修订中的《破产法》,以及从9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外合资企业结售汇制度及国税局95年12月22日下发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也都充分考虑到了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为中国租赁业提供了较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困绕中国租赁业中主要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多年的欠租问题有望在短期内得到解决。欠租问题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在原有计划经济的投资体制下,投资的立项必须经各级政府的审批,租赁公司当时对承租人申请的项目主要以政府的批件作为了立项的依据,给欠租问题埋下了隐患。同时,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承租企业市场观念淡薄,在申请租赁项目时对市场风险因素考虑较少,使其在市场风险出现时无能为力,直接导致了租金的拖欠;由于重复建设和承租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承租企业产品积压或亏损而无力偿还租金。中国政府对解决欠租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94年2月以来,中国政府有关部委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原体制下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过的欠租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并不断使解决方案具体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租赁公司的不良债权得以盘活,从而可开办更多的租赁业务。

三、 入世对金融租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 WTO中涉及金融租赁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金融服务协议中。

1、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的界定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系指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界定的四类贸易形式,即过境交付、消费者移动、商业存在及人员流动等而进行的任何金融性服务提供活动,它是在各成员之间进行的。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但参加方的公共机构,即政府、中央银行或货币发行机构,或由政府拥有、控制的主要执行政府职能,或为政府的意图而活动的机构则被排除在外。因此,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主要系指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活动。同时,构成社会安全和公共退休计划的法律体系方面的各项活动,由公共机构为财务担保或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所进行的其他活动,一般也被排除在外,但如果一成员方允许它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就这些金融服务活动与公共机构进行竞争,则这些公共金融服务也被视为"贸易服务"。从实践来看,金融服务贸易主要通过"商业存在"和"过境贸易"(如去国外培训金融专业人员)及"人员移动"(如派速金融专家去境外提供服务并收取酬金等),都可归入"过境贸易"之中。

    按照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和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不包括保险)。

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不包括保险)包括:

(1).接受公众储蓄和其他应偿付的资金。
(2).各类借贷,包括消费者借贷、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代理和商业交易的资金融通。
(3).融资性租赁。
(4).所有的支付和货币交换服务,包括信贷、应付项目和借方信用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5).自有帐户和消费者帐户的交易,不论是兑换、证券经纪人、市场交易或其他方式,包括:


l)货币市场证券(包括支票、汇票、储蓄单);
2)外汇;
3)派生业务,包括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但不局限于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
4)汇率和利率凭证,包括互换交易、远期汇率协议;
5)可转让证券;
6)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
7)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认购和代理服务(不管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及有关发行服务的提供;
8)货币代理;
9)资产管理,为现金或有价证券的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年金管理及监督、保管和信托服务;
l0)金融资产的处理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派生业务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l1)金融信息的提供和转让。金融数据处理和其他有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软件;
l2)顾问、中介和与上述金融服务相关的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贷款的参考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对社团改组与战略合作的建议。

2、国内法规的实施及其确认

    金融服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重大的政治、经济目标,因此各国对金融业都有各种管理法规、条例及行政措施。对这些国内已有法规及管理措施与协定(协议)不相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这是各成员方都关注的焦点。按照国际惯例,国内法应得到尊重。因此在金融服务附录中规定:不能制止一成员方基于慎重的原因,如包括对投资者、存款者、投保者或为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信托义务拥有人所作的保护,或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如果这些措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金融服务、协议的条款规定不一致,也不能视作该成员方故意逃避所承诺义务的行为或借口。同时,在透明度方面,也不能要求一成员方公开有关消费者个人的事务和帐务方面的资料,或公共机构掌握的任何机密或财产方面的信息。

    一成员方对其他国家的在金融服务方面的谨慎措施可以给予确认,通过谈判或协商,以协议或协定方式予以确认或自动认可,都是可行的。如果一成员方已与有关方达成协议或协定,那么对其他有关的成员方进人这样的协议或协定,应提供足够的机会,享受同等的规则、监督和实施程序,包括分享信息程序。如果一成员方采取自动方式认可,则应以一定方式表明自己的观点。

3、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本次达成的过渡性协议包括商业存在的许可证制度,保证境外金融机构平等地参与竞争、取消外国金融机构在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等。结合《金融服务承担义务的谅解协议》,各成员在承诺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以下义务:

(1)市场准入

1)垄断权利。每个参加方应在其承担义务的计划表里注明有关金融服务中现在的垄断经营权利,并尽力减少它们的范围或消除这些权利。

2)公共机构金融服务的购买。每一参加方应确保在其境内建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在购买或获取本国公共机构的金融服务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3)过境贸易。每一参加方应允许非居民的金融服务供应者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通过中介的主要负责人,按所给予的国民待遇条款和条件提供以下服务:有关风险性的保险,包括海洋运输、商用民航、太空发射和运载(包括人造卫星),其中包括有关被运输货物的保险,车辆运输的货物和由此引起的责任险和国际间运输货物保险;再保险、再再保险和咨询、统计、风险评估、索赂等辅助性的金融服务;提供和传递有关金融信息服务,包括金融数据处理和顾问及其他辅助件服务。每一参加方也允许其居民购买其他参加方领士内的风险付保险(主要指运输保险)、再保险及辅助性的保险服务和金融及其他金融性服务。

4)商业存在权(即开业权)。每一参加方应给予其他参加方金融服务供应者在其境内设立机构并扩展商业性介入的权利,包括购买现有的企业。不过对这样的设立机构和商业介人扩展的批准,可以制定一些条件和程序。"商业存在',主要是指在一参加方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全部或部分拥有的附属机构、合资企件、独资企业、特许经营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

5)新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是一种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包括现有的和新的服务产品或产品的运送方式,是除了在另一参加方境内提供外,在一具体的参加方境内任何金融服务供应者所不提供的金融服务。对于其他参加方的金融服务供应者,一参加方应允许在其境内提供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

6)金融信息传递与处理,任何参加方对金融信息的传递和处理,包括通过电子手段或按照与国际协定一致的数据输人,不得采取措施阻止。对于保护个人数据秘密及个人帐目记录秘密的权利不作限制。。

7)金融服务人员的暂时进人。对于一参加方在另一方境内准备设立或正在设立的金融服务供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专家。与金融服务有关的计算机专家、电讯和财务方面的专家;保险和法律专家等,应被允许暂时进入其领土。

8)非歧视性措施。对于外国金融服务商在一参加方境内已获得的市场机会和作为该参加方境内的一个阶层已分享的利益不应加以人为的削减。外国商人或企业在境内扩展业务时,政府应在政策限制方面给予各国商人或企业以同等待遇。

(2)国民待遇

    按照最近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各成员方承诺义务协议的附件规定,每一参加方应该允许在其境内内已设立机构的其他参与方的金融服务供应商,进入该国的由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或部门,利用正常的商业途径参与官方的资金供给与再筹集。但外国的金融服务商并不亨受官方最终求助资金贷款的权利。

    外国金融服务商在要求取得金融组织的成员资格,进入任何有权自己订立法规的机构、证券或期权交易市场、清算机构或其它组织或协会时,其享受的待遇应该和本国金融服务者相同。而且,当一国给予其本国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金融服务特权或利益时,则其境内的外商也应该同样享有。

(3)透明度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什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同时,还必须公布其参加的其他所有有关国际协定。对上述有关法律、规则的任何修改,也应该对所有缔约方及时予以公开。但是,对于那些一旦公开就会妨碍国家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成损害具体企业正当合法商业利益(包括国营和私营)的机密资料则不作此要求。

(4)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每一签约方给予另一签约方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订何、签约方的业务供应商。如果一签约方有与上述不一致的措施,必须提出理由,并符合免除义务的条件。最惠同待遇问颗的谈判目前尚在讨论中,尤其是免除义务的条件。目前各方达成的共识有:对于国际司法协定或行政援助协定项下所采取的措施可以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规定;对于地理位置毗邻国家之间为了便于边境地区的交换且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的优惠规定,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规定。目前在金融服务方面所达成的协议中,只有在公共金融服务的购买和过境贸易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

(5)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由于服务行业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在金融服务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差甚远,在服务贸易问题上实施平等的贸易竞争规则,本身就是不平等。在发达国家,跨国资金融通早已国际化,而发展中国家鉴于经济发展水平,多数在金融服务业方面开放程度很低。因此在拥有2/3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员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也作了一些考虑。

1)在国内政策目标上,发展中国家有权在其境内对服务的提供制定和采取新的规定,以适应其特殊需要。

2)在对外竞争方面,希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发达国家和关贸总协定有义务帮助它们扩大服务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力和竞争力。在获得商业技术、销售渠道的改善和取得发达国家市场资料方面,也应给予优先的考虑,并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行业的补贴等。

3)在市场准人方面,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少开放一些部门、行业或少放宽一些类型的交易,以达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的。

4)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由于其特殊的经济地位,在贸易和财政收支上的特殊困难,给以特殊的考虑。

4、部分成员在谈判协议中的具体承诺

    金融服务协议是以各谈判方截至1994年6月底作出的"最好承诺单"为基础的。根据服务贸易谈判规则,成员方可以就自己服务部门开放和给予贸易待遇进行具体承诺,并就这些承诺进行谈判,作为要价基础;这些承诺最终被列人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构成谈判协议的组成部分。在金融服务协议最后承诺中,发达国家主要将内部或双边及区域优惠待遇多边化。欧盟承诺不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准入其市场,并在完全的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提供国民待遇;日本将1994年日美达成的双边金融服务协议中规定的给予美国的待遇多边化;加拿大则承诺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好处给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韩国、印度、泰国、菲律宾、巴西、南非等也承诺不同程度地开放金融市场,例如允许外资在本国金融机构参股;允许外资在本国设立保险公司等,包括购买本国公司或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

(二)中美双边协议。以下是路透社公布的中美双边协议摘要:

路透社: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农业

  协议同意把范围广泛的美国出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提高并且消除障碍。承诺包括:大幅削减关税,这将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前完成。大致上,农业产品关税平均降至百分之十七,美国优先产品百分之十四点五。

  为小麦、玉米、棉花、大麦和米之类大批商品的进口建立一个关税率配额制度(TRQ),私营商人亦可分享这TRQ。有关TRQ如何运作的具体规例将提高这过程的透明度,有助确保进口的增加。

  毋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中间人进口和分销产品的权利。

  中国还同意消除并非建基于科学证据的SPS障碍,并且不再给予农产品出口补贴。

  工业产品

  中国承诺将会消除对美国出口品的广泛的制度性障碍,例如什么人才可以输入货物和在中国分销货物的限制,以及例如限制美国产品进口的配额和许可证之类的障碍。

  关税

  关税降至整体平均为百分之九点四,美国优先产品为百分之七点一。

  中国将参加消除例如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电脑设备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的所有关税的资信科技协议(ITA)。

  在汽车业方面,中国将于二零零六年之前,把关税由目前的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八十降低至百分之二十五,最大的减幅将在加入世贸的头几年作出。汽车零件关税将于二零零六年之前减至平均百分之十。

  中国亦将大幅降低木材业和造纸业的关税,由目前的木材百分之十二至十八和纸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降到大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点五。

  中国还将落实化学品统一倡议大部分内容。根据该倡议,各个类别的产品的关税将会是百分之零、五点五和六点五。

  取消配额和许可证

  世贸规章禁止配额和其他数量限制。中国同意在五年内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配额:中国将取消现有的美国优先配给(例如光纤电缆)进入中国市场的配额限制。中国将逐步取消剩馀的配额,大致在二零零二年之前,但不迟于二零零五年。

  为确保逐步增加市场准入和减少数量限制的影响,目前贸易水平的配额将以每年百分之十五的速度上升。

  汽车配额将在二零零五年前逐步取消。在这期间,基本水平的配额将为六十亿美元(先于中国工业汽车政策的水平),以后将每年增长百分之十五,直到取消为止。

  进口和分销权

  贸易权和分销权是制造业的优先部分。现时,中国严重限制贸易权(进出口权)和分销权(批发、零售、维修、运输等)。根据协议,中国将首次向美国公司提供贸易权和分销权。贸易权将在三年内逐步实施。分销权则会在哪怕是中国限制最严的分销行业例如批发、运输、维修中实施。中国将提供贸易权和分销权。

  服务

  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尤其是在美国有强大商业利益的行业),同意加入「基本通讯与金融服务协议」;

    开放汽车业。汽车关税税率由现时的80-100%,每年分阶段削减,2006年25%;允许美国机构提供购买汽车的融资业务;   开放电讯业向美开放电讯市场,允许外商在电讯服务领域持有49%股权,并於2年後增持至50%;外商可全面投资互联网市场。 开放银行业入世後2年外资银行可为中国企业办人民币业务,入世後5年全面开放。 

    开放证券业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的持股33%,3年後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

(三)、加入WTO后可能给金融租赁业带来的影响

    从《金融服务协议》可以看出,根据WTO 的规则,我国应开放金融租赁市场。但我们可以将金融租赁业列入"幼稚产业"加以保护,并援引引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基于国内法规建设不完善等理由将国内金融租赁业暂不完全开放。

    事实上,我国的金融租赁业早以部分对外开放,到1997年,我国已有中外合资租赁公司34家,并且在国内开展了相当数量的业务,只不过因为种种原因进展不太顺利而已。

    但勿毋庸置疑,外国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迟早会进入中国市场。

    中美WTO谈判过程中,美方对我国提出的要价之一就是开放中国租赁市场。中美达成的关于WTO的协议中,其中一条是允许美国的厂商以金融手段促销其产品,而运用包括经营性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就是具体的金融手段之一。

    这意味着,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独资租赁公司,即将踏入我国的大门。

    据统计,一些欧美跨国公司,如西门子、德国大众、惠普、IBM、GE及日资银行、大商社已于近几年先后介入正在培育阶段的中国租赁市场,推销自己的产品及金融服务。这些大企业强占中国租赁市场的雄心可见一斑。

    那么,加入WTO后,外国租赁业到底将给中国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1、进入WTO给中国融资租赁业带来的机遇

(1)由于租赁贸易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比较好的方式,目前国家鼓励用租赁方式刺激消费,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租赁服务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市场开放后,在商品蜂拥而入时,市场竞争趋白热化。融资租赁提供的服务方式,无疑会拉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目前国内租赁公司经营举步艰难,新的租赁业务很难开展,租赁贸易处于萎缩状态,与国内对租赁服务的需求相悖。外来的租赁公司将给目前的经济带来资金和活力,填补租赁市场暂时的空缺,刺激经济向前发展。

(2)中国在加入WTO后,将为中国企业的产品流通、资产盘洛带来巨大的商机。如生产厂商所生产的一些不适应中国市场的产品可以以租赁的方式打开国际市场。由于对某些中国企业而言,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也许有些陌生,先租赁后销售可以防止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而国有老企业停止使用的流水线也可以以租赁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这样企业在不流失固定资产所有制的基础上,亦可创汇,真可谓是一举两得。

(3)市场的开放使得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得到充分的扩大,许多行业限制将逐步取消,租赁业服务范围更加广泛,如:飞机租赁,电信租赁、汽车加工业租赁、高速公路租赁、出口租赁等方面的服务都是今后发展的方向,甚至还可以把租赁服务扩大到国外。

(4)市场开放,通过引进国外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的残酷现实促使国家改变目前经济混乱局面,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给融资租赁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法制环境。

(5)外资租赁公司通过开展租赁业务,可以将长期外汇资本带入我国,可改善我国金融结构,增加良性资本比例,改变金融环境对外的不良印象,减少金融风险,带动我们自身行业的发展。

(6)通过引进各国的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吸收国外的融资租赁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为我国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使中国的融资租赁经营方式多元化。

2、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租赁业带来的挑战

(1)国外的服务贸易要比中国成熟的多,在资本市场与贸易市场同时开放的情况下,外国雄厚的资金、优良的产品、良好的服务和经验,将对国外厂商占领中国市场产生推波助澜的冲击,我们知道,国内目前除一些企业集团外,绝大部分生产厂商尚无法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外国厂商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推销他们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占我国同类商品的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这无论对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业还是国内产业界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准备工作。

(2)国外租赁公司在中国搞租赁项目,如果没有足够的出口商品创汇抵偿对租金的支付,外资的进入将增加资本性外汇流出,过多的进入还会影响我国外汇市场的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稳定。

(3)目前中国融资租赁业自身不管从认识观念上、政策法规上、资金来源上、经营管理上都远远达不到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无法与国外同行竞争。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困境在国外同行的冲击前,如不认真研究对策,加强自身改造,将面临灭顶之灾。

(4)国外金融租赁业的进入将不可避免的吸收国内的金融租赁专业人才,其优厚的待遇将是国内金融租赁企业无可比拟的。这对国内人才一直缺乏又流失严重的金融租赁企业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

五、我国金融租赁业需要采取的对策

(一)政府有关部门

1、明确金融租赁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定位。

    应当看到,由于金融租赁业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筹资方式,它对宏观经济的作用和微观功能是其它金融方式所起不到的。融资租赁业能够成为拉动内需、促进有效投入和技术改造、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的独具特色的有效手段。世界银行96年度发展报告中也提出建议:"对所有转轨国家而言,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很重要的。作为任何金融体系中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转轨时期而言,证券和风险投资基金以及简单的租赁安排,特别适合转轨条件下的融资需要"。所以,我个人认为,我国应当把金融租赁业摆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比证券市场更为重要的地位上来,并做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一项重要的金融手段。这也是本文一开始用很长篇幅论述金融租赁的功能和作用的原因。

2、 明确金融租赁行业开放的策略。

    在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竞争能力薄弱,租赁公司规模较小、创新不足的情况下,短期内全方位地开放市场,势必对我国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以致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采取有效措施,按照WTO的原则要求构建并优化我国金融租赁企业的运行机制,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运行主体,主动地面对对外开放后的国内金融租赁市场的国际竞争,进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是金融租赁业面对开放的策略。在过渡期中,对已进入中国的有实力的金融租赁企业,对其不应做那种不分地区、不施加业务范围、不控制其发展规模的承诺,而应当根据中国境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对金融服务的不同需要,有步骤、有一定规模控制地实行开放;在中央和各地方政策口径统一的前提下,应将中国的开放步骤、开放地区、业务范围及年度规模控制标准等政策内容向外国金融机构公示,使国外投资者预先制定计划,使中外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序化。

  积极研究WTO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结构性的对外开放金融租赁业的基本策略。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根据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状况,逐步地分阶段地开放。就国内租赁业的准入形式来说,目前融资租赁有两种经营方式:一是以渗入资本市场为目的,在中国寻找合适的项目实现资本输出。过去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以这个目的在中国成立的,金融危机和目前国内租赁业的状况,使得国外租赁公司进入比较谨慎,他们希望最好是以独资的方式进入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另一个是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借用金融服务的手段扩大国外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随着国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世界经济发展现状,以后者为目的迫切希望进入中国市场的租赁公司将越来越多。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对这种公司的进入应该严格控制。

3、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租赁业的运行环境

(1)加强融资租赁立法工作,以系列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保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历史的经验证明融资租赁最大的问题是市场环境。过去因市场环境在转制过程中没有达到融资租赁正常运做的基本标准,因此有融资租赁在中国是"早产儿"的说法。可见改变市场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市场环境的改善不是几个人,几个部门可以改变的,但只要市场开放,市场的力量就会迫使目前混乱的局面得到自我调整、自我改善。如果政府部门在政策上积极配合,就能加快改善市场环境的进程。国内租赁公司也可从中得到自救和发展。

    随着新的《合同法》的颁布,中国的融资租赁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使得融资租赁业在下个世纪有机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仅有一个《合同法》是不能解决融资租赁发生的所有问题,融资租赁健康发展保障需要有四大支柱,即:法律;税务;监管;会计。尽管国家制定的《合同法》已经包含了融资租赁的有关法规,但如果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界定租赁会计处理标准、提供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依据、主管部门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管理办法,行业经营环境仍然是不健康的。故而从租赁会计准则、税收、关税、租赁合同范本等方面应该有明确的优惠措施和规范化的操作,使生产企业真正感受到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机械设备一定比直接购买合算时,才能刺激经济的繁荣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拓宽融资渠道,充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通资金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考虑到租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放宽对租赁机构吸收资金的某些限制:

1)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向保险公司贷款、并考虑将国家部分财政支出通过租赁方式进行、将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国家重点项目的贷款部分通过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操作。

2)适当扩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业务范围,如允许其吸收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闲置资金,允许其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

3)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佳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

4)对于某些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效益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筹措中长期资金。

5)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再适当放宽金融企业同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限制,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开展业务过程中的临时资金不足的困难。

6)积极促进租赁证券化。在我国资本市场成熟的时候,租赁债权应该可以成为有价证券,在资本交易市场上流通,一方面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分散了金融风险。

4、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制订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和鼓励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扣减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租赁公司的投资数额一般较大,其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是非常可观的。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日本政府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出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全部收回投资,这样就缩短了法定耐用年限的30-40%。3〉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4〉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国家财政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5、组织好现有公司的规范与重组

(1)调整现有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按照传统的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只能经营生产资料的租赁业务。对于消费品是不能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操作。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和科技发展,一些生产资料逐步演变成消费品。如果限定融资租赁仅做生产资料的租赁,不能从根本上带动消费需求,而投资需求更主要的是靠消费需求的带动。目前应该对融资租赁公司放开领头产业的消费品融资租赁,如:汽车、房产、计算机等(它们可以是消费品,也可以是生产资料)。由于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始终在出租人一方,他们的经营风险(可以直接处理租赁物件)要比银行贷款和分期付款安全的多。由于这些商品不是简单物品,涉及交通、房管等多项政策,需要专题进行研究。如果这个条件成熟,希望加入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就非常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的重大转变过程就可轻松完成。

(2)协调现有企业的重组行为。由于各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相同,有些租赁公司急需重组,有些租赁公司希望重组,还有些租赁公司不愿意重组。但是租赁公司是否需要重组涉及到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问题。因此应该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重组。其他情况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需要重组。并在重组过程中采取多种措施,使现有公司再现生机。如允许并推荐外资介入[并将解决国内现有问题作为国外金融租赁机构进入的门槛]、推荐企业集团介入改组、债权转股权、停息挂帐、债务减免等等。

(3)帮助现有企业解决欠租问题,使金融租赁企业放下历史包袱,轻松上阵。国家应该尽快帮助国内租赁公司解决历史问题,至少应该对过去由政府担保的租赁项目,国家应出面干预,迫使一些地方政府负责承担他们应负的经济责任。

6、进一步培育国内金融租赁市场的运行主体。

    参照其它国家的作法,鼓励国内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采取金融租赁的方式推销它们的产品,不但利于其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迎接国外同行的挑战,而且会大大加快其发展速度,增加国内租赁市场主体的实力,提高两个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国内金融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并以此有效拉动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二)金融租赁企业

1、 重新整合,再现生机

    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公司进行重组,改进经营管理方针,并建立适当的法治和规范框架。用政策引导国外租赁公司、国内的大企业集团与国内的租赁公司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这样做既使一些公司摆脱经营困境,又改善了国内租赁公司资产结构,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解决了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融资租赁的资本金没有来源的问题,使其有重新发展的机会。

1)、积极吸引外资参股。目前国外租赁公司希望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利用早晚都必须开放的金融许可,吸收国外的资金,吸引他们的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为国内生产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推销国内的商品,一举多得。唯一的问题就是这种做法是否能与我国的金融开放步伐同步。

2)、吸引生产企业入股重组。目前有一些生产机械设备的企业为了促销,用分期付款推销他们的产品。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实际上主要差别在所有权归属时间的问题上。有些企业在操作中最终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按照租赁的会计准则界定他们已经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了。可是他们的做法没有合法身份,没有金融监管,也不按照融资租赁做会计处理。生产企业入股金融租赁公司,既解决了其销售困难,又解决了租赁公司的经营资本的困难,还促进了投资需求,也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3)、债务重组。为了解决租赁公司的历史包袱,需要新的股东加入企业。新股东必然对老企业沉重的债务负担有所顾虑。应劝说债权人,给未来的股东一个减免债务的机会。因为如果租赁公司不重组,有可能破产,债权人的债务有可能全部灭失。给新股东一个重组的机会,债权人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减少债权损失。

2、 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控制风险是确保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加入WTO,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租赁公司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之中,承受更多的风险。所以,如何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预警、监测、消化、防范机制,规避经营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还要看到,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很不宽松,潜在风险的因素很多,防范和减震的难度增大,更要求我们十分地提高警惕,把防范化解风险的每一个环节都能抓紧抓好。同时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吸取亚洲金融风波的教训,以实现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高效、稳健、安全运作。

3、 解放思想,转变经营理念。

    在新的形势下,需要转变的融资租赁观念。新成立的租赁公司或者目前没有巨额债务负担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应该有几个转变:

(1)由以融资为主转向以推销为主

    目前经济不景气,如:汽车销售、设备销售采取分期付款;中小型企业发展需要借贷资金;国家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形成对上述经营活动的贷款因风险问题惜贷;经济形势迫使这些企业铤而走险承担放贷风险。而融资租赁恰好是解决这个矛盾的良方。但经营对象的重点可能由生产企业转向商家或设备生产企业。

    分期付款销售厂商在承担销售风险的同时,只要将设备的所有权问题转为货款完全回收后转移给承租人,就是目前标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目前社会的需求,租赁公司的发展方向是将服务重点向设备生产厂商倾斜,融资租赁业务主体将发生结构性转移,今后的融资租赁行业股东主体,有可能是商家,而再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形成一个由买主租赁向卖主租赁的过渡。

(2)以政策为主转为以服务为主

    过去不管那种体制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目的都是为国家解决外汇资金而存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汇贮备的充裕和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要想再吃政策饭、特供灶是非常困难的了。融资租赁的收益高低,不单纯取决于利率和回收率,主要通过满足企业需求的服务而得到经济上的多方面利益。

(3)以各自为战式经营转变为参与式经营

    过去出租人与供货商和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没有关联的体系,任何一个体系出现问题都没有制约机制限制,出现问题受到伤害的主要是租赁公司。今后的融资租赁应把这些关系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对商家和承租人都要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为了防范风险和提高收益率,租赁公司理应参与各方的经营活动,形成牵制的互相制约机制。

(4)由风险集中转为风险分散

    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让商家(租赁物件供货人)、承租人和出租方根据项目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接受能力按比例划分,相互承担一些风险,即减少出租人风险过大的责任,又增加商家和承租人的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解决过去那种出租人不关心商家的供货质量和售后服务;商家不关心出租人是否能收回租金,只管推销自己的设备;承租人只关心自己的生产和发展,而不考虑还债的问题。

(5)由小农经济向知识经济上转换

    由于今后的租赁业务要参与对工业企业的管理和分配,因此对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更高、更全面,租赁项目的形式将会是多种多样,业务人员的能力业要多才多技。水平低,技能单一的人将不能适应今后的融资租赁业务,而融资租赁的利润只能依靠这些高技能人才创造。

(6)以固定模式经营转为灵活多边式经营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局限性无形中增加了项目的经营风险,如:租期过短,增加了每期租金的偿还负担;固定利率增加了企业经营的利率风险等。今后租金的确定更主要是看现金流量的流动情况,而不是想当然的事先固定一个什么利率。

(7)由松散型管理向集约化经营转换

    租赁公司过去搞项目强调个人作用,提倡项目由经办人从头管到底,其他人很少干预。随着租赁业务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租赁公司内部的经营机制必须由松散型管理向集约化经营模式转变,才能适应新的业务开拓与发展的需要。小农经济式的管理方式就算用于常规融资租赁也已经证明是不行的,这是使融资租赁成为高风险,低收益的重要原因。

4、 积极开拓业务,促进租赁方式多样化。

    我国的租赁是以进口租赁为起点,而后才开始国内租赁业务。目前国内租赁所占比重依旧较小,出口租赁更是廖廖无几,而且租赁业务仍以直接租赁中的自营租赁为主,对于其他一些高级租赁形式则很少采用。为改变这一状况,租赁机构目前可在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大力发掘国内租赁市场。我国工业企业目前技术装备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水平的只有20%,属于国内先进水平的仅占21.8%,大多数只有六七十年代水平,还有15%以上的设备超期服役。因此,国有企业繁重的技术改造任务,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在这方面下功夫,立足于国内设备制造业,采取一些灵活的融资方式,为承租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当然我们把技改的着眼点由国际租赁转向国内租赁,也并不完全排斥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只不过是有所侧重罢了。另外,我国目前企业的闲置设备高达200亿元,如能利用租赁方式加以发掘,可以使企业互通有无,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设备利用率。〈2〉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我国的某些设备则具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水平,如机电设备、建筑施工机械、石油勘探设备、农业机械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等。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提供的设备对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比较容易地被其接受和利用。同时,发达国家正在逐步退出劳动密集型制造行业,也为我们开展这方面的出口租赁业务腾出了市场。

5、 重塑形象,通过多种渠道融通资金。

    由于历史原因,国内金融租赁公司的信誉较差,使得许多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成为一大难题。租赁公司要重新树立在金融机构中的形象,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才能使业务形成良性循环。

目前,租赁公司除以租赁项目向商业银行申请项目融资外,还可就以下方式进行探讨:

(1)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预付款和租赁保证金;
(2)吸收租赁设备制造商的租赁基金;
(3)吸收其它租赁基金;
(4)与国家政策性银行探讨合作,将其部分资金通过租赁方式进行运作;
(5)发行金融债券;
(6)股份制改造上市或借壳上市融资;
(7)租赁资产证券化。

6、取长补短、互惠合作

    面对外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战略上的高度重视以外,还要积极地了解、学习其所长,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国内的租赁公司,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地在全国各地自由开展融资租赁项下的借贷业务,人民币本币业务。加入世贸以后,其他国外金融机构和国内生产企业不一定能在短期内得到全面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优惠条件,通过与租赁公司实行资产重组仍然是全面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捷径。中外各有所长,除了竞争外,还存在相互补充、合作的机会。我们有广泛的国内网络、熟悉国情、根基扎实,具有较强的优势来与外资金融租赁公司联合开展杠杆租赁、转租赁、相互代理等业务,合作前景广阔。

7、建立健全人才培训和激励机制。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以占据人才竞争的优势。人才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竞争的关键。要系统、科学地加以经营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福利、教育培训机制,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归属感,从而吸引人才、稳定人才。

    从国外的资料和中国的实践上看,目前国内租赁人才的素质还达不到融资租赁行业本身的要求。企业经营机制限制了人才的发挥,行业不景气也使一些人才流散。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完善选拔、培训、任用、考评机制,摒弃重重复杂的人际关系,不拘一格招聘和提拔有能力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要彻底改革分配制度,根据经营业绩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制度势在必行。

  附:金海岸租赁网站公布的业内消息:
    世界电脑租赁界的巨无霸:DFS,今年四月份已全面进入中国。DFS,戴尔租赁服务公司, 世界电脑租赁界的巨无霸来到了中国,带来创新的营运模式及服务理念。DFS在中国提供的租赁方式主要有两种:经营性租赁及融资性租赁。公司通过直接、单一窗口的模式,针对戴尔的客户提供多元化的电脑租赁及资产管理服务。通过了解客户各方面的情况后,DFS的员工将为客户度身定做一套最适合的租赁方案。 业务启动期,DFS就接到了普陀区教育局一次性租赁2000多台电脑的定单,可谓是开了个好头。业务运转后,DFS更把租赁的设备延伸到与电脑配套的办公设备,比如传真机、影印机。
DFS以良好的运做模式及扎实的业务拓展能力,已在中国业界显示出其的领导地位。

参考资料

西强东弱的1997年全球租赁业 刘文军(译)
启动融资租赁,扩大投资需求 张健华
国际金融公司看我国发展的空间与问题 王建盛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业的回顾与展 闵一民 屈延凯
融资租赁与企业经营 史燕平
融资租赁信用概论 史燕平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杨振有
融资租赁合同原理 屈延凯
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资产重组解决方案 沙 泉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及对策研究 王士情
《金融租赁实务》 立信出版社 陈湛匀 马照富
《国际服务贸易》 上海交大出版社 邵望予 邵伟雄
《世贸组织与未来中国》 物价出版社 张汉林
《入世焦点---新世纪的中国服务贸易》 经济科学出出版社 蒋珠燕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中国法制出版社 朱家贤
《金融租赁导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王豫川
《进入21世纪的中国金融》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王国刚
中国融资租赁信息中心网站
金海岸租赁网站
《人民日报》网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