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不是租赁公司的“专利”

作者:沙泉

    一提起租赁,人们一般都以为是租赁公司的“专利”,只有租赁公司才能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其实不然,比如现在许多建筑工程队就开展模板租赁业务;一些国营企业用租赁的方式对国有企业的体制进行改革;旅游业中的客房出租;电信产业的网络、线路出租;生产厂商利用租赁的方式销售他们的产品等都是和租赁有关,甚至我们出门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都具有租赁的性质。租赁在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旅行、游玩等无处不在,只是因为太常见,而且有些已经发展成单独的产业,因此没有引起我们的注意而已。

    如果问,到底谁可以开展租赁业务?下面介绍三个公司,你是否能从名称上看出他们是干什么的?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周天英邦技术服务公司。第一家是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他们主要从事租赁经济人的业务;第二家是内资经营性租赁公司,他们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网络租赁业务;第三家是技术服务公司,但是大运会的租赁业务全部由他们承揽。可见名称不是重要的,关键是能否用租赁的方式开展业务。

    从合同法上看,没有规定谁不可以签定租赁合同。从行业监管角度看,各经营租赁的行业有自己的行规。如:融资租赁只能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允许经营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经营。但是对于一些传统经营性租赁业务,许多企业都可以经营。在申报经营范围中,并没有什么特定限制,只要登记备案就可以。我们还规定房屋的租赁要经过资格认证;汽车不允许搞融资租赁等政策限制。随着租赁内涵的发展,资产管理方面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模式也初露匿端。如果一个不熟悉租赁行业的人想开展这方面的业务还真不知道是否能经营此项业务。

    由于租赁业发展太快,渗透太广,已经成为多学科边缘产业,涉及的产业和部门比较多,因这个问题引起混乱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国即将加入WTO,为了和国际接轨,应该到了规范租赁行业的时候。过去我们常说,“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我们都可以经营”,这是一个错误概念。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不能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但是进入WTO后,租赁方面的法律(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在发达国家,他们对于租赁的做法并没有法律方面的限制,任何企业都可以开展这方面的业务。我国在《合同法》中把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已经是一个创新,但在实际运作中应该和国际接轨。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对租赁有立法,发达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对租赁进行立法。国外更多的是把租赁看成一种经营模式,不是当作一个产业看待,只有租赁公司才将租赁专业化,形成自己独特的产业。因此在各产业的经营活动中,在行业规范的框架内,谁都可以用租赁的方式经营。这就不难理解国外的银行为什么可以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发放贷款。在我国行业管理层把租赁当成一个纯产业看待,由于边缘产业的性质,谁都想管理,谁都不能完全管理。因此造成租赁界的混乱。

    从发展经济的角度上看,目前许多厂商为了更好地推销他们的产品,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他们的产品;中小型国有企业为了更好地实行转轨,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人才市场都用租赁的方式“出租”短期人才。不管是市场的动因还是入世的要求,租赁必须对内、对外全面开放。让更多企业用租赁的方式促进投资、促进消费、改进资产管理、盘活闲置资产,用租赁的经济杠杆将经济撬动起来。如果是为了投资、促销、资产管理和盘活资产为目的开展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应把他们的行为看成一种经济行为,不应作为一个产业监管。

    至于租赁的监管,应该像发达国家那样,只要各产业把握本行业的监管,在制定政策时能考虑租赁的因素,就可以了。否则就成当前的局面“想管,管不好,不管更乱了”。租赁行业的监管应该因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应由行业组织在这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中国,行业组织都要挂靠某各企业、部门或大型行业组织,这种条块的划分模式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概念中,因此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租赁行业组织,到现在也无法建立统一协会。各部委都有监管的理由,而都不能全面管理。其结果是被监管的企业大部分不开展租赁业务,想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得不到经营资质。

    进入WTO后,这种混乱的局面必须改变。首先应该给现代租赁一个合理的定位。要改变现在这种入市门槛过高,退市非常艰难的局面。租赁因涉及金融业务,对融资租赁的监管应该区分其经营性质。如果为了融资,着重监管的应该是禁止使用民间集资的筹款方式。对于资产管理中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其主要是加强资产管理、盘活闲置资产,对此种业务不应限制,还应得到法律保障。目前浙江乐清乐成镇已经出现国企改革中使用融资租赁出售铺面房屋,出租人反悔,承租人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案例。这已经说明我们的租赁政策应该调整。

    租赁就是租赁,它是个综合性产业,不要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作用。如我们过去太看中其融资作用,把它列为金融产业,而忽略了其他的作用,导致人们的经营目的不纯,出现挂羊头买狗肉的局面,反而更加难以监管。目前有许多行业都想成为“金融租赁公司”。他们认为租赁没有赚头,主要依靠金融牌位融资的错误观念就是当前的政策偏差引起的。在此我们呼吁,尽快发展租赁业,让租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开发更多的租赁模式,减少把它作为一个产业的管理模式,尽快和国际接轨,实现租赁的真正开放,让愿意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尽快地成熟起来,让不愿意搞租赁的企业尽早退出租赁业,用市场的方式,把位置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