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两翼三层担保体系一路走好 |
作者:狄娜 |
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狄娜
近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其整体素质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就其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看,资金供应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融资难”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当前的“融资难”首先表现为间接融资难,其实质为企业信用不足。因此,解决“融资难”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本大计还有赖于逐步营造社会的信用环境,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
中小企业贷款难寻保难难在哪里
中小企业贷款难、寻保难既有深层原因,又有表层原因。
从深层原因看,一是供应不足。我国尚无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加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限上收,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贷款供应缺口明显加大。二是保证缺乏。银行只认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中小企业尤其是流通行业的中小企业多为租赁经营,因而无产抵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少,担保品种单一,寻保困难。三是辅导薄弱。中小企业贷款难、寻保难的根本原因是其资信等级低。建立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登记、征集、评价、发布和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已迫在眉睫。
从表层原因看,一是银行放贷成本高。银行放贷100万元与1000万元所费成本相近,当然贷大不贷小。二是银行放贷责任大。中小企业大部分为非国有企业,放贷稍有闪失,信贷员说不清楚。三是中小企业自身能力弱。中小企业资信等级往往难以达到银行放贷标准,办理财产抵押又实力不足,行政性担保无效,企业责任意识增强后,一般不愿替其他企业出具担保。四是直接融资无渠道。A股、B股、H股均为大企业上市融资渠道,中小企业无法直接融资,从而也加剧了间接融资的难度。基于上述原因,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十分困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阶段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大致经历了探索、规范和完善三个阶段:
(一)1998年10月-1999年5月为试点的探索阶段。为切实推动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10月,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作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突破口。同年12月,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决定着手组织开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即在江苏镇江、山东济南、吉林长春、首都北京、安徽铜陵及河南、内蒙古等地陆续展开。
(二)1999年6月-2000年6月为试点的规范阶段。1999年4月,国家经贸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对此,国务院领导批示:“请经贸委、银行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规范,这是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落实领导批示,在各地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6月14日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就试点的指导原则、模式体系、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职责与程序、协作银行、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内外部监管及其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开始步入规范阶段。
(三)2000年8月至今为试点的完善阶段。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下发,这是建国50年来和改革开放20年来国家第一个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文件。文中就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财税扶持、资金融通、服务体系、外部环境、加强领导作了规定。该文件还专章规定了信用担保一节,并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要求。至此,试点工作进入体系完善阶段。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按照“选择重点,规范操作,总结经验,稳定推进”的指导思想逐步展开的,并注重把握三项原则,即“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担保体系构建体现为“一体两翼三层”。“一体”指试点模式的主体,可概括为“多元化资金、市场化操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担保初始资金要多方筹集、滚动发展;担保机构无论作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均须独立于政府进行市场化运作;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用人机制等全部实现企业化;担保对象不问出身、择优扶强,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两翼”指国内现有的专业担保和企业互助担保,它们是试点主体的重要补充。“三层”指担保体系中中央、省级、地市级三个层面。其中市一级担保机构负责辖区内受保企业的直接担保业务;省一级担保机构主要对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中央一级担保机构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或由中央政府为主出资设立;或通过地方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设立。
为加强监管,控制风险,信用担保试点还注意把好四个环节:一是担保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协作银行;二是担保资金放大倍率必须限制在5-10倍;三是严格按标准选择企业和担保项目;四是加强评估,重在控制担保代偿率。近三年来的试点实践表明,上述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框架模式和环节要点在降低和规避担保风险、推进试点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特点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具有以下特点:
(一)资金筹集多元
针对地方财政吃紧的实际,各地采取“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元募集滚动发展”的方针筹集担保资金。主要表现为四个“一块”,即1.政府投入一块。地方财政将担保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前几年每年拨款形成担保能力,以后逐年补充以建立补偿机制。2.受保企业风险保证一块。按照“谁出资谁收益”的原则,担保机构对受保企业收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从而既增强了信用约束,又拓宽了筹资渠道。3.担保机构多方筹集一块。担保机构以吸引专业担保机构参股、争取企业法人投资、广泛组织募捐等办法筹集资金。4.经营收益补充一块。担保机构的存款利息及保费收入除用于业务开支、风险准备外,其剩余全部用于补充资金。上述做法改变了原有扶持中小企业由政府“一肩挑”的传统模式,调动和组织社会资源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避免了将担保风险全部转嫁政府特别是财政的弊端。
(二)服务对象公平
各地打破了行业和所有制限制,明确提出选择担保对象要“不问出身,重在现实表现”,只要是有前景、有产品、有市场、资金回笼快的“三有一回”企业,无论国有、集体、民营和个体私营企业,也无论工业、流通企业,担保机构都积极提供服务。
(三)业务操作规范
为确保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各地力求做到四个规范。一是规范资金管理。担保资金须定额存储、专户管理、监督使用,严禁证券投资。二是规范准入条件。凡受保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正常运转一年以上;资产负债率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下;近期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及民事、经济纠纷;生产经营正常且有赢利能力;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顺应结构调整方向。三是规范组织管理。设立由当地经委、财政、协作银行及受保企业代表组成的监管会,负责担保机构的重大业务决策与管理;将审核、承保、监督、理偿四大关键环节分离,明确业务规范,做到相互制衡;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从制度上约束操作行为。四是规范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对担保对象、品种、期限、总量、放大倍率均作出明确规定。
(四)注意防范风险
采取严格措施,识别、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把可能形成的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各地建立了规避风险的五项制度:一是目标预警。规定担保机构年度代偿总额达到或接近担保资金总额10%,或代偿损失达到或接近担保资金总额5%时,担保机构运作须亮“红灯”,即对担保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修订调整。二是信用记录。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对受保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记录:连续三年以上信用优良者可逐步实行银行授信制度;不讲信誉者,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联手,不提供担保贷款服务。三是风险保证和反担保。担保机构规定,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先用企业风险保证金抵充。同时,对3B级以下企业,承保时即要求提供反担保。四是运行监测。担保机构必须对受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别是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受保企业出现信用恶化信号,即联手采取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五是债权追偿。对到期的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与银行提前联合发出催款通知书,共同督促企业按期还款;对逾期担保贷款或发生代偿,担保机构即采取让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处理抵押质押物、提起法律诉讼等一系列措施依法追偿以保障债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成果
近三年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00年12月底,全国30个省、区、市共建立担保机构203个。其中有13个省初步建立了再担保机构。在203个担保、再担保机构中,企业法人占50%;事业法人占35%;社团法人占15%。上述担保机构通过政府预算拨款、资产划拨、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入股等方式共筹集担保资金60余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占45%;经委、科技、计划及企业主管部门出资占30%;会员企业及个人出资占15%;资产划拨占10%。按照5倍的放大倍率和担保机构承担70%的贷款风险、发放半年期银行贷款推算,预计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近400亿元信用担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问题。
当前,深化试点内容,完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着重规范下述问题并形成制度:一是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二是资金资助及补偿制度;三是受保企业及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四是风险控制与损失分担制度;五是担保业行业维权与自律制度;六是政府的协调及监管制度。
此外,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应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央及省级再担保体系,探索组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二要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范产权转让。要搞好香港“创业板”上市,推动境内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形成,规范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三要鼓励民间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探索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要抓紧制定促进民间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鼓励政策,选择有条件的中小城市进行中小企业风险投资试点。四要支持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五要组织社会资源,健全以融资为重点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六要探索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担保为切入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