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租赁立法的建议与思考

作者:沙泉

    自从中国有汽车开始,租赁汽车的业务就随之出现,主要的服务形态是经营性租赁。发展到今天汽车租赁行业出现了两个类别。一种是湿租赁,既连司机带车一起租赁,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租汽车”。另一种是干租赁,既只租车不租司机,就是现在的“汽车租赁”。前者因发展成另类行业,就像出租房间和配套家具称之为“旅馆业”一样,大多数国家在统计现代租赁额时已经不把出租汽车行业纳入统计范畴。

    在我国,因汽车租赁的性质在许多方面接近出租汽车行业,因此汽车租赁大部分业务都放在出租汽车公司,也有少量的专业租赁公司只开展干租赁的汽车租赁业务。

    和租赁的概念含义广泛一样,汽车的概念也很广,凡是带有汽车发动机的车辆都可以称之为汽车。按照行业划分,凡是客货公共运输车辆的租赁都是由出租汽车公司或公交系统经营。其他车辆则划分为特殊车辆。这类车辆的租赁由企、事业单位或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交通部和国家计委98年颁布的4号令《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含盖了特殊车辆的租赁。从行业划分的角度上看,特殊车辆不仅可以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汽车,也可以用经营性租赁的方式进行营运。

    1997年11月19日财政部[1997]财预字第378号《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实际上限制了小型客用汽车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汽车,其理由是:“无视财务制度规定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到目前为止,从法律上看,这类汽车只能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不能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

   那么为什么我国限制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汽车呢?这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步骤有密切的关系。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企业结构是以国营企业为主体,汽车被认为是高级消费品。为了防止用“公款消费”,因此限制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汽车。如今用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同样可以“公款消费”,消费群体也不一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也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不是想买就可以买的。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道路的改善,如今汽车已经不是什么高级消费品,而是必要的代步工具,而且汽车的消费群体主要是个人。在经济不景气的阶段,为了鼓励消费,至少应该允许对个人、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汽车销售时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因为在租赁期间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和分期付款相比售车人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更容易控制风险,降低对购车人的信用要求。何况入世以后,在这方面必须放开,因此在制定汽车租赁的立法问题上必须考虑融资租赁的问题。换句话说,融资租赁必须开放,不能限制只有少数融资性租赁公司才能经营这类业务。

   目前中国汽车工业的主要矛盾是消费不足,销售不畅,百姓持币观望,缺乏购买欲望。租赁的会计准则也已经出台,今后财务管理逐步以会计准则替代会计制度。因此该文件的法律效率和动因都已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可以毫不隐讳地说,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新成立的融资性租赁公司主要是靠汽车租赁起家。当时由于受“控办”的限制,企业只能租赁,不能购买汽车,加上改革开放初期,用这种方式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口汽车,因此汽车租赁开展的非常火暴。后因国家发现这个漏洞,财政部颁布了[1986]财工字第148号文件,规定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小汽车,其购置费用不准列入成本(费用)开支。就此停止了卧车和轿车的融资租赁业务,汽车租赁在88年后就绝迹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经营性汽车租赁开始兴旺,汽车租赁又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

    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差别越来越小,在作法上相互渗透。如,杭州公交系统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从浙江省金融租赁公司租用公交车辆后投入运营;几乎所有的汽车租赁公司都在变相地开展卧车的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以及不适应市场的要求,为了生存,一些企业被迫“违法”经营或钻法律的空子。仅就这个问题而言,这不能说法不制众,只能说法律不健全和立法不符合市场的规律。

    从租赁的角度看汽车租赁。租赁的优势之一就是促进消费和销售。在中美入世谈判中,我国最艰难的让步就是允许国外汽车行业在中国销售汽车时提供金融服务。这是什么概念呢?不外有两点:一是在汽车销售时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二是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汽车,他们之间的区别就是产权事先转移和事后转移的区别。国家经贸委在汽车工业“十五”规划中指出:“入世”后,将对外开放汽车与零部件的国内销售、汽车进出口和分销服务、经营性运输公司、汽车分期付款和融资租赁、汽车生产性融资等汽车服务贸易领域。入世后融资租赁销售汽车的开放已经成为必然。

    中国的租赁业已进入创新租赁阶段。租赁服务不仅对消费者,还应对生产厂商。汽车租赁的监管不仅要从出租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还应该考虑供货方的利益和权益。租赁的模式不仅是简单租赁还应包括委托租赁、回租等其他复杂的租赁方式。

    我国的汽车销售体系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除了专业汽车销售市场外,还应该允许汽车租赁公司用租赁的方式销售汽车,同时还要完善旧车销售市场,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汽车销售体系,使有钱人、钱少的人甚至没有钱的人都可以购买汽车,不仅可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还可以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拓宽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让现在的人花未来的钱,使汽车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都可以得到全方位的销售服务,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

    汽车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是巨大的,通常是1:7的关系,用租赁的方式促进汽车的销售和消费是发达国家已经证明非常成功的重要手段之一。面临行业的发展,《汽车租赁业暂行管理规定》初步规范这方面的监管。随着入世的要求,汽车租赁立法的修改问题应提到议事日程当中。目前我国部分省市根据地方的交通环境,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这对完善租赁业的法律和监管支柱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经济方面法律也要服从入世要求。

    关于汽车租赁的立法主要强调监管作用,其他由市场决定。考虑到道路交通条件,对行业发展规模做一些限制是必要的,但必须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其他的事情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再按所有制的概念划分企业的准入条件,不能对中资、外资再做区别对待。修改立法的定位问题非常重要。目前的一些汽车租赁立法主要定位在为消费者服务的范畴,对于用租赁方式销售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还是通过旧车市场过户。按照法律的常理,对于企业而言“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不能经营”。如果在立法不考虑汽车的销售问题,必然会出现“非法”经营或变相钻法律空子的活动。立法的原则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入世要求,不利于本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政策,都应在入世前尽快制定和调整。

    如果中国的汽车行业在销售时没有中国的租赁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话,入世后中国的汽车产业如何和同行国外竞争呢?汽车租赁立法的调整迫在眉睫,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