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机构“金融化”

作者:黄钟苏

    在现代社会中,金融业不仅在经济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且极具市场特征,即金融的整个运作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而在金融市场的诸要素中,金融机构是市场的主体,是最为核心的要素。

    金融机构可以分为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

    间接金融机构的典型是银行,其收入主要以负债的形式进入公司(银行)的账户,其支出则在公司(银行)的账户中以债权的方式进行处理。公司(银行)的收益来自于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之间的利率差。银行与其他企业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它的负债率非常高,可以达到90%以上。因此,一旦经营不慎,银行很可能面临倒闭的厄运。而其倒闭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挤兑风潮和支付危机,所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对银行实施很强的监管政策。

    直接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是帮助其他企业进行融资的机构,其收入或支出一般不以负债或债权的形式进入公司账户。它的收益一般并不来自于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之间的利率差,而来自于手续费。

    近几十年来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直接金融发展迅猛,直接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相形之下,间接金融则发展较为平缓。在此形势下,社会资金纷纷脱离间接金融机构而进入直接金融机构,产生了所谓的“金融脱媒”现象。

    另一方面,按照通行的三大产业分类,产业结构演进遵循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首先发现的“克拉克定律”,即在一定时期,第二产业的发展快于第一产业,随后第三产业的发展又快于第二产业。尤其对于目前世界上许多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这种产业结构的演进具体体现在,第三产业(包括金融、商业、通信、房地产等部门产业,也称服务业)蓬勃发展,以至凌驾于第二产业(广义的工业)之上。

    在看到上述两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金融业的经营范围正在日益扩大;同时,在金融业的影响和渗透下,服务业正日益“金融化”。

    比如百货公司和超级市场等大型零售商,就是典型的服务性机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它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运作的。但近几十年来,大型零售商似乎正在变成新型的“金融中介”。在许多情况下,货主首先要向商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然后商场才将相应的柜台出租给货主。同时,商场还从货主的销售收入中提成。这类出租柜台往往占商场柜台总量的很大部分,因此保证金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同时,由于收款是统一的,货主的销售收入无法摆脱商场的监控。而商场则可根据监控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它的生意红火,吸引了更多的欲进入其中的货主,形成柜台短缺的形势,那么商场就可以利用销售额目标、销售量排名等方法将销售欠佳的货主剔除,引入新的、销售业绩可能要好的货主进来。如此一来,这类大型零售商不仅可以通过少量的自有资金控制大量价值的货物,而且还可以激励货主扩大销售量。其中的杠杆效应是显而易见的。

    除此之外,这类大型的零售商还通过发行购物卡的方式,从最终消费者方面进行融资,并锁定客户。这也使其资金更为充裕。

    显然,通过上述措施,大型的零售商已不仅仅是个零售商,在一定意义上,它更像是一个金融机构。我们可以把它视作“证券交易所”:货主就仿佛是上市公司,而最终消费者则仿佛是证券投资者;我们也可以把它视作“银行”:持有购物卡的最终消费者仿佛是持有信用卡的银行客户。

    再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它们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地皮之后,即以该地皮向银行抵押贷款,然后进行建设。在建设初具规模甚至更早的时候,以楼花的方式开始向消费者发售。通过发售,开发商从房产销售首期付款和以后每月的月供(如果提供按揭)中融入资金进行后期建设。开发商从销售收入(包括首期付款和按揭金额的贴现值)中扣除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就得到净利润。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商也仿佛是一个“金融中介”。它利用银行贷款和许多购房者的资金完成自己的事业。

    其他的如娱乐、电信、公交等部门,也纷纷通过发行“优惠卡”、“电话卡”、“乘车卡”等方式进行融资。尽管它们的融资金额尚无法与金融机构相比,但足以让我们看出服务机构“金融化”的趋势。

    服务机构“金融化”拓展了服务机构的业务空间和发展空间。但同时,如同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必须一样,深度“金融化”的服务机构也需要社会监管。这是因为,客户的保证金、首期付款等资金即使不能作为服务公司的负债看待,至少也是它们的或有负债。在服务机构不能兑现诺言的情况下,这些资金理应作为这些服务机构的负债看待,以保护客户的利益。有些大商场负责人携客户保证金潜逃,致使客户怨声载道;也有好些购房者付款后,住房却不能如期交付,纠纷此起彼伏,都说明社会监管的必要。

    社会监管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因为毕竟这些服务机构存在与金融机构监管类似的前提条件。而对于那些服务机构来说,认识到这样一个“金融化”趋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运作,无疑是有利于自身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