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路漫漫

作者:李健

摘自《中国经营报》2001年7月31日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入指定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定期收取佣金的一种交易行为。目前,该行业在全球发展势头迅猛。融资租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其市场渗透率一般为15%—30%, 融资租赁业已成为金融服务和流通领域里的重要行业。 
    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20年来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的融资额还不到美国的1%、日本的2%,十几年的融资租赁总额还不到韩国一年的租赁额。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路漫漫其修远兮”!
    融资租赁业利于启动投资需求
    融资租赁主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当事人。从整个社会范围来看三方当事人的活动都是一种投资行为。对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实质上也是一种实物抵押贷款。但与银行相比要容易一些因为对租赁公司而言“处理”行为本身往往就是其业务活动租赁公司可将抵押物再租给他人或卖掉。融资租赁可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租赁资金的回收和所投资金的安全,相对降低风险。由于出租人能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投资减税、加速折旧等可获得大量合理避税的好处这就保障了出租人的获利能力;对于承租企业而言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方式可获得100%的融资既能节约资金又能提高生产力。目前的中国企业靠传统的融资方式很难获得资金,融资租赁则为企业开辟了另外一条“借鸡下蛋用蛋还钱”的新融资渠道。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企业筹资与购买设备的一步完成可以加快投资步伐降低费用。承租人通常可以将全部租金支出计入成本以获得免税的好处出租人也可将其享受的优惠通过减少租金的亏空部分转让给承租人。会计处理上一些融资租赁并不表现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这样既不提高负债和产权比率也不削弱企业的借款能力。利用租赁企业可以加快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由于供货商即为租赁设备的生产企业融资租赁可帮其推销商品、扩大销售额使其愿意扩大再生产愿意再投资。
    所以融资租赁业凭借其独特功能通过互动作用与连带效应可带动起整个社会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是以实物形态提供信用不像货币信用那样易于无限扩张因此还能起到抑制投资膨胀的作用避免出现投资过热通货膨胀的现象可谓是一举两得!
    另外,租赁也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比如对于一些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普通消费者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可能买不起但却租得起;对于像婚纱之类的只是偶尔或阶段性使用之后就不需要的商品或像电脑之类的高科技产品,购买就远不如租赁划算;此外,消费者还可得到许多“免费”的指导和服务。
    融资租赁可扩大出口
    第一一般地出口租赁能享受到国家的担保和国家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的政策扶植,这使得出口租赁在风险和盈利方面有一定的保障。第二租赁业在国外比较发达国外众多厂商的设备有相当比例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外国客户已习惯于运用租赁方式获得商品的使用权并乐于接受这种方式。第三由于租赁业务在租期内不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许多国家不把租赁设备视为普通进口这有利于我们避开进口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实现产品的出口。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的主要障碍 
    第一、融资租赁业“养在深闺无人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并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它是以满足承租人的不同设备需要而开展筹资业务的金融产业。尽管融资租赁业已经并将继续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它目前还难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之一,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手段在国内金融市场所占比例还非常小。目前,我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总额虽然累计已达到150亿元,却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1%,而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表现之二,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严重滞后。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行业统一组织,融资租赁机构本身也没有主动面向社会宣传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其优越性,更没有利用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介的作用将融资租赁推向市场,致使全社会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还不太熟悉,因此鲜有企业问津!
    第二、融资租赁业缺乏符合其自身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任何一个金融租赁公司仅靠自身的资本金来开展租赁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筹措到与租赁项目期长、金额大等特点相适应的资金。按照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十分狭窄,仅能吸收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且以短期资金居多。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需要二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第三,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目前我国对租赁业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远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政府对租赁业缺乏必要的支持,相关政策也不配套。国家财政没有对租赁业项目投资,银行信贷资金也没有针对租赁业的贷款,租赁公司发债券或上市更提不上日程致使我国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支持;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的设备视同于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租赁费不列支成本;国家在税收方面仅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租赁企业则基本上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租赁业普遍存在的垫税现象,严重影响了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实施向租赁业倾斜的措施,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得不到实质性的好处,因此企业不愿意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法,也就全然没有运用融资租赁方式的积极性。
    第四,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使融资租赁业长期处于一个“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无序状态。
    我国现代租赁业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但至今国家还没有颁布专门的租赁法规,国家对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有关租赁业务的法律调整,尽管在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内容都非常笼统、单调,并且是以“传统式租赁”为对象制定的,并不适合于现今大量出现的以融资为主旋律的现代租赁。虽然也有《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但这些法规或过于原则、或不尽合理、或不适应当前租赁业务的发展。
    第五,融资租赁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重点缺乏统一安排和部署,各个金融租赁机构基本上是“独立作战”,相互间没有一个协会可使得租赁业同仁能聚在一起,更谈不上技术切磋和信息沟通。又由于开设租赁机构的审批权限分散,目前国内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分别归属于三个不同的管理部门。金融性的由人民银行审批并管理;中外合资的由外经贸部审批并管理;地方中资非金融性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批并管理。如此的多头管理必然导致融资租赁业各自为政、保守封闭、信息不畅、盲目发展、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第六,租赁关系链条中的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租赁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开始失去信心。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欠租的承租企业也奈何不得。
    健康发展还需应对之策
    若克服以上弊端,还需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宏观管理与监督,促使其健康快速发展。
    成立全国性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组建全国性的租赁同业协会,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充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融通资金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考虑到租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放宽对租赁机构吸收资金的某些限制:适当扩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业务范围,如允许其吸收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暂时闲置资金,允许其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佳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或发行公司债券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再适当放宽金融企业同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限制,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开展业务过程中的临时资金不足的困难。
    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和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包括: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国家财政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法律保障是租赁业快速发展的前提。我国租赁业是在各种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租赁法》代替各种层次较低的法规和内部文件,对租赁业的性质和地位、租赁方式及业务内容、租赁范围、租赁所能享受的优惠、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该法律特别要注意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注意新形势的需要,注意与其它经济法规的协调。再者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以系列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保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现代租赁业是一个业务复杂的新行业,没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其快速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租赁企业应注意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我国的高等院校也应加强对租赁理论的研究并在相关的专业中设置租赁课程,为租赁业培养专门人才。
    目前,由于保障体系不完备,承租人欠租、违约现象比较严重,甚至租赁物丢失、损坏、变卖等问题的发生都严重困扰着租赁企业的业务开展。因此,完善和加强租赁业的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国家有关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为租赁物品提供和扩大保险服务范围,发展租赁市场,把众多的生产厂商、租赁企业、承租企业吸引到市场开展业务,用会员制的形式把各方联接起来,使市场具有信息、交易、结算、担保、租赁物品开发、调剂、规避风险的功能,共同承担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较好的租赁环境。